如何正常展开私募证券基金类基金的运营

成立一家私募公司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公司是如何选择经营范围? - 知乎27被浏览1553分享邀请回答5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证监会: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_ 东方财富网()
证监会: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九类行为
东方财富网APP
方便,快捷
手机查看财经快讯
专业,丰富
一手掌握市场脉搏
手机上阅读文章
  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1日表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授权证监会制定相关业务规范。同时,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和《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证监会负责拟订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   为规范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办法》。《办法》共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办法。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功能监管原则,《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本着与监管公募基金相区别的适度监管原则,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考虑到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充分了解,因而也均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在私募基金募集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一是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在投资运作方面,《办法》规定:一是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二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三是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禁止从事的行为;四是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五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的要求;六是对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资料保存提出了要求。   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责,并要求其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监测和检查职责;明确了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差异化监管的要求;规定了可以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   为突出强调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作了特别规定:一是参照国际通行定义,结合国内实际,对“创业投资基金”概念作了界定;二是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小微企业;三是明确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四是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个人简历;  (三)最近三年信用记录;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信托计划、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DF062)
[热门]&&&[关注]&&&
举报原因:
侵权(诽谤、抄袭、冒用等)
举报邮箱:
举报成功!
个性化推荐
请下载东方财富产品,查看实时行情和更多数据
网友点击排行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东方财富产品
关注东方财富
天天基金网
扫一扫下载APP
关注天天基金外商独资公司如何开展境内私募基金业务 : 经理人分享
外商独资公司如何开展境内私募基金业务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问答十》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机构(以下简称“WOFE”) 的方式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同时,《问答十》也对WOFE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解答。这是继2002年中国允许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以来,中国基金业作出的最重大的对外开放举措。
本文将结合《问答十》出台的背景,从实务角度对在中国境内设立WOFE以及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条件、办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等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计划在中国境内设立WOFE、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有所帮助。
一、《问答十》是落实中国对外开放承诺的重要步骤
《问答十》发布之前,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比例上限均为49%; 而私募股权(PE)基金、创业投资(VC)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外资比例则并无限制,可以达到100%。
但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国基金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促进市场竞争,2015年至今,中国政府就基金业的开放作出了一系列承诺:
1. 第七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中方承诺增进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和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参与,其措施包括允许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 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
中英双方认识到两国资产管理合作面临重要机遇,同意进一步促进双方市场的投资与资本流动,为此中方同意允许境内设立的合格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国内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
3. 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中方承诺采取措施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中方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公司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方将颁布外资机构参与此项业务的监管和资质要求。
《问答十》即是落实上述政策成果、履行对外开放承诺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步骤。《问答十》之后,符合条件的WOFE即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WOFE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及其规范
与内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同,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这一业务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核心规范如下:
1. 法律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担任信托中的受托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类型为契约型基金。WOFE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和投资者之间系信托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系私募基金的共同受托人。
2. 募集方式: 非公开
在中国境内募集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 募集对象: 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系合格投资者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通常包括:
(1) 合格机构投资者: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机构;
(2) 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4. 基金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证券,包括中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中国境外发行的证券,但通过沪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特定境外股票以及未来监管部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授予QDII资格和额度的除外。
5. 申请公募业务资格的可能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尽管目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尚受49%的限制,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未来WOFE符合特定条件后,亦存在经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可能性。
三.WOFE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质要求
WOFE应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是外资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整体而言,WOFE的资格条件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对WOFE的特殊要求; 另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业务的所有内资和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都需要遵守的条件,我们称之为通用要求。以下分别论述之。
(一) 对WOFE的特殊要求
根据《问答十》,符合下列条件的WOFE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1. WOFE系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采取公司形式,而不得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尽管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2个以上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的合伙企业,但限于《问答十》的要求,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WOFE只能采取公司形式。
2. WOFE的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已经签订了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
截至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已与下述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签订了MOU:
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体、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耿西、白俄罗斯、文莱、泽西岛、马恩岛、波兰、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很多境外金融机构出于各种考虑希望用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具有避税优势的司法辖区设立的公司作为WOFE的股东。但由于该等国家或地区并未与中国证监会签订MOU,因此不符合《问答十》规定的WOFE境外股东的条件。
3. WOFE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虽然《问答十》系落实中国对美国、英国作出的政府间承诺,但若境外股东设立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MOU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该等境外股东在中国设立的WOFE也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申请主体。但是,WOFE境外股东必须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其余各类控股公司、SPV等非持牌机构不得作为WOFE的境外股东。
从《问答十》的要求来看,WOFE拟在中国开展的业务虽然系基金管理业务,但其股东并非必须具备资产管理牌照,其余持有银行牌照、证券交易牌照、证券咨询等金融牌照的机构都可以满足WOFE境外股东的行业类别条件。
4. WOFE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这是对WOFE及其股东的合规要求。实践中,中国不同监管部门、不同行政或自律管理事项中,对于“重大处罚”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处罚的“重大”性不仅仅体现为处罚的金额,还需要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予以综合评估。
为了确保WOFE顺利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开展业务,我们的建议是,外资机构应当尽量选择一家最近三年未受任何处罚的主体作为WOFE的股东。
5. 对于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WOFE,其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第2、3、4项的条件,即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和地区亦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MOU,且应当为最近三年未受重大处罚的持牌金融机构
中国《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WOFE的股东,但能够实际支配WOFE的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不同司法辖区的金融机构对下属公司的控制方式、安排可能是迥异的,因此,对于境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除了要参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也要参照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考虑境外机构实现对WOFE控制的实际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编制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须要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我们认为WOFE在确定是否存在境外实际控制人以及境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过程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上述认定标准。
(二) 通用要求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据此,WOFE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前须首先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未完成登记手续,WOFE不得开展任何私募基金的募集和管理活动。
结合2014年以来陆续实施的一系列自律规则和自日起实施的重要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概括而言,WOFE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名称
WOFE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
2. 经营范围
WOFE的经营范围应仅包含“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字样。其他如“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际经济信息咨询”等字样不得包含其中,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无关的其他内容也不得包含在经营范围中。
例如,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两项,即是典型、明确的合格经营范围。
WOFE在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时应考虑如下事项:
(1) 虽然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没有最低的资本金的要求,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实际缴纳的资本金能够在其获得管理费收入以满足经营支出之前,充分覆盖运营成本;
(2)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实缴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25%或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将在公示时以“特别提示”的方式予以标注。
4. 营业场所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营业场所并没有选址及面积的强制要求,但该营业场所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计划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并不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营业场所与注册地址分离,但在这一情况下,WOFE需要谨慎评估工商管理方面的风险。
5.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资格
WOFE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 WOFE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若WOFE设有董事会)/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2) WOFE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国籍方面的限制。
(3) WOFE应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必须具备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与投资相关的职位。
(4) 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视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或者已经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已经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豁免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而仅需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即可为视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我们预计,境外机构有可能需要派遣在中国境外从事过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或者中国境外持牌人员到中国的WOFE任职。该等人员是否可以豁免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还有待与AMAC确认。
6.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WOFE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应向AMAC提交说明: 其是否有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其资格问题见本第三部分前文“对WOFE的特殊要求”有关内容。
7.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WOFE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应制定并提交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2) 信息披露制度
(3)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4)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与交易制度
(5)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6)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7)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标准和制度
(8) 公平交易制度
(9)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制度应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经WOFE内部机构(如董事会)正式批准。 此外,上述制度应具有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尤其是该等制度的建立应与WOFE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以及能满足WOFE运营的实际需求。
此外,根据《问答十》的要求,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WOFE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且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这一要求对于在全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或许会引起境外机构对其全球交易系统和交易模式的改变。
8. 业务外包的要求
WOFE可选择符合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服务。
WOFE选择的外包机构应为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合格机构的名单见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下列链接: http://fo./amac/allNotice.do
9. 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情况
在法律合规方面,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1)WOFE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任何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3)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不存在负面信息;
(4)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6)WOFE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WOFE在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要求。
10. 诉讼和仲裁
WOFE在登记时需说明最近三年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将对上述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影响WOFE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为顺利完成登记,我们建议境外金融机构选择一家最近三年不涉及诉讼和仲裁的WOFE。
11.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家机构在办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这要求WOFE在筹建的过程中即逐步制定业务方案,及早开展基金发行的准备工作。
(三) 中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问答十》的有关规定,中国律师需要就WOFE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为此,中国律师应对WOFE进行尽职调查,保存工作底稿,并对WOFE是否符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人资格发表独立、客观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四)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审查
在WOFE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的情况下,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的WOFE将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网站(http://www.)进行公示。
四.WOFE的设立
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前,WOFE应先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随着中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中国境内设立WOFE的过程日益简单和透明,其流程概述如下:
1. 公司名称预核准
2. 地方商务部门的审批
3. 地方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
如果WOFE系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上述第2、3项流程是可以一站式办理的。
在WOFE设立过程中,如下事宜应结合前文所述的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予以充分考虑和准备:
1. 确定WOFE的董事会/执行董事人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人选;
2. 确定WOFE的公司章程;
3. 准备WOFE的资本金;
4.确定WOFE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
5.给WOFE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境外股东的证照等其他登记所需文件。
五.展望与建议
《问答十》不仅是中国落实对外开放承诺的重要举措,也是外资金融机构期待已久并将给予积极响应的重要政策。在可预见的将来,必将有众多资质优秀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这一路径进入中国的资产管理和金融领域。
不过,从选择境外股东、设立WOFE、申请管理人登记直到实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们建议境外金融机构结合内部资源和外部中介机构的力量,及早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自我评估资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私募基金发行管理计划,从而及早完成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业务布局。
来源 |&私募阳光化服务平台
作者 |&吕红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
作者:佚名
文章相关知识点
评论&&|&& 条评论
畅阅·猜你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