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一次性救济金事业单位工伤待遇和基本养的老金出俩下拿的比例怎样计算

广东省非因工死亡有哪些赔偿?可以找谁来赔偿?
1.广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有哪些赔偿?标准是什么?
答:广东省内的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或3个月)。即15个月(未退休)或者12个月(离退休)工资。
工资的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当地,一般指所在市。
2.可以找谁来赔偿?
&&&&答:如果企业有给员工购买社保的话,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由养老保险基金出,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出。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的话,以上三笔费用都是由企业出。
&&&&举例:2015年,张X发生意外,属于非因工死亡,生前在广州某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保,现在想问张X的遗属可以主张什么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答:可以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9个月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即9个月的2014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向用人单位申请6个月的一次性救助金。即6个月的2014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一共可以获得1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
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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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五、其他&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予以补齐或享受。4.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抚恤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二○○四年七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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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  以上省市,除北京外,整体的待遇均超出了《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设定的标准。同时,各地在项目设置与内容形式上作法不一,也说明了相关待遇指导性需要加强。
  三、关于规范和调整在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险法》中关于抚恤金与《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定义,在国家立法层面进行统一,同时明确社保基金承担相关待遇支付的范围。
  (二)提高丧葬补助金的调整建议。建议按各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个月为指导,以覆盖当地实际丧葬费用为原则。对于地方年度社会月平均较高的地方,可以按本地平均丧葬费用为基准设定补助标准。
  (四)关于统一一次性抚恤金或一次性救助金等,并提高相应标准的建议。建议各地统一相关一次性非因工死亡支付待遇的项目名称,与社会保险法中说法一致,统称为一次性抚恤金。同时,提高《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标准,建议实施统一按各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5个月为指导,其中社保基金承担6个月,所在单位承担9个月。
  (五)关于针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的月度发放调整建议。建议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支付或月度支付双选的形式,增强灵活性。同时,建议各地在具体制定相关政策时,明确社保基金与企业对此部分待遇支出的分担比例。
  (六)建议规范要求各企业为在职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切实解决遗属生活困难,同时降低企业成本与风险。
  四、对《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具体修订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社会保险基金项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所在单位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数额为死者本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五个月。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付给六个月,工人与职员所在单位付给九个月。
  (其中,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对供养直系亲属安抚性质的待遇,以及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救济类的相关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死者本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由社会保险基金及所在单位按死者本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五个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工人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社会保险基金按死者本人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五个月付给丧葬补助费与一次性抚恤金。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最新)
一、支付项目:
& &1、丧葬费:
& &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 &2、遗属困难补助金:
& &日至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 &日起至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 &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 &3、一次性抚恤金:(日开始有,之前没有)
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 &二、支付渠道
&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三、遗属条件、范围
& &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 &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 &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 &四、权利竞合的处理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五、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号)
《工伤保险条例》(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六、陕西省人社厅厅长接待日答复案例(2013年6月):
  李某某咨询国企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我叫李某某,丈夫是陕西省汉阴县某银行在职职工,于日因病逝世。其单位给办理了丧葬费、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费按照(陕人发[号),遗属补助按(陕人社发[2011]31号)。但抚恤金却是按照人薪发[1994]48号 “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的标准,用的是已废止的文件。
  市县农行答复:国家和省上对于企业单位一直没有出台任何政策,之所以延用人薪发[1994]48号,也只是参照而已。
  现咨询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政策。
  回复:
  李某某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管理的保险基金给供养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救济费。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这一政策一直执行至上世纪60年代,因受到******的冲击,被迫停止。
  ******结束后,直到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80〕劳总险字27号 工发总字〔1980〕51号),提出了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企业单位为主,会同基层工会批准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包括抚恤费、救济费在内的各项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文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也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之后较长时期内,国家未出台新的遗属政策。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实际上由企业制定标准并负责发放。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保障问题,1995年,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劳发〔号),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统一提高至1500元。1999年,原省劳动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劳发[号),取消了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单位按月给遗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一定程度地解决了遗属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0年5月,原省劳动厅印发了《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办函字〔号),对559号文件执行中,新老待遇衔接、共同抚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00年9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对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 2008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调整并统一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10年,再次发文提高了标准。目前,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3500元,符合条件的遗属按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农村遗属300元,城镇遗属350元。《社会保险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国家正在调研制定企业职工病残津贴和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等配套政策。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将认真贯彻执行。
  由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只有丧葬补助费和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没有一次性抚恤金待遇。至于企业在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待遇之外,自行发放的待遇,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答复人: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 &
兰军伟律师,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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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军伟律师,回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法律援助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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