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里编制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需要编写规划环评吗

关于规范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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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编辑日期:&&&单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政府&&&作者:环保局&&&阅读: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规范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平环〔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发展迅猛,规模养殖户和养殖专业合作社逐年增多,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为实现养殖发展与保护环境同步推进,和谐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程序
1、申办人(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申请,填写《平昌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表》(附件1),如实填写申办人(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拟选地址、占地范围及面积、占用土地类型、养殖种类、投资规模等情况。
2、村(居)委会根据申办人(业主)申请,必须征询邻近居民的意见,由居民亲自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村(居)委员会主任综合意见征询情况,在《平昌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表》(附件1)上就是否存在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和是否同意建设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村(居)委会印章。
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在组织国土、建管(规划)、农业、水管、林业等站所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后,形成初审意见,乡镇长(主任)在《平昌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表》(附件1)上就是否同意建设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印章。
4、县环保局报请县政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进行现场选址核实,并分别在《平昌县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申报表》(附件1)签署明确意见。
5、县环保局出具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申办人(业主)自行填报或委托环评中介机构,组织项目地环境现状监测,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选址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宜选址在荒山,地势较高,人烟较少,植被较好的地方。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包括饮用水源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3、牛角坑水库、双桥水库、友谊水库等大中型水库正常蓄水线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内;通河、巴河、驷马河、坦溪河、濛溪河、响滩河、澌滩河等主要河流常年水位线外延200米陆域范围内。
4、县域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经济开发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划定区域内。
5、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共绿地、公园、高速公路、铁路和国道等交通干道两旁2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环评要求
1、报批时间:新建畜禽养殖项目业主在土建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
设的依法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业主自行负责。
2、环评类别:①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养殖项目,或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养殖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②其余养殖项目均应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由业主自行如实填报,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填报,污染防治方案(措施)必须具体可行,治理效果符合环保要求,经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一律重新填报。
四、“三同时”要求
1、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新建畜禽养殖项目必须按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①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畜禽粪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干清粪分离设施、粪污贮存设施、沼气池和沼渣沼液分离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处理管网或设施必须采取防雨防渗措施。②场区恶臭气体应采用掩蔽、隔离设施等物理方式或其他生物、化学技术进行处理,防治空气污染。③在土地和林地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广种养、林养结合,发展生态农林业,充分利用农田土壤和林地消纳能力,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3、畜禽养殖场建成后,申办人(业主)必须向环保和农业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养殖。
五、其他要求
1、从规模上控制污染排放。根据目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本着污染可控可治,实现种养平衡,力争零排放,最大限度避免环境污染,每处养殖场原则上常年存栏生猪控制在500头以内,肉牛100头以内,肉羊500只以内,家禽30000只以内。
2、从源头上加强对接户管理。畜禽种苗提供者应主动配合控制养殖污染,在其对接养殖户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提供种苗,对出现环境污染不主动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对接户要停止供应种苗,并对环境污染承担连带责任。
3、从落实上检验“辖区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养殖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 & & & & & & 平昌县环境保护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6月12日
主办:平昌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昌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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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政务微信&&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 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鱼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 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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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嘉鱼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嘉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嘉鱼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为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着力推进畜禽养殖雨污分离、粪便干湿分离、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等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减排的要求,本规则涉及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为:生猪50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出笼),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头(年出栏),肉禽10000只(年出笼),所有奶牛养殖场等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养殖场在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2、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有利于生态环保的原则;3、统筹规划,循环综合利用的原则;4、防治结合,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5、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三、具体措施县环保局会同县畜牧兽医局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畜禽养殖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部门引导,养殖企业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机制。(一)科学规划,合理选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址。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综合利用等。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评价,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含陆域和水域)内饲养。禁止养殖区:1.嘉鱼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2.县城区和乡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含村级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三湖连江等重要饮用水源备用区及缓冲区(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地“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3.各镇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4.斧头湖、西凉湖、蜀湖、密泉湖、大岩湖、珍湖、渗子湖、河流港口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5.交通主干道两侧(省道武赤线、咸潘线、红牌线、嘉陆线公路)和长江干堤500米范围内;6.根据《咸宁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省级和市级水功能区、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7.镇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限制养殖区:1.禁养区外延500-1000米区域;2.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3.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500米范围内;4.省市级水功能区外的河流、支流沿港两岸500米范围内区域;5.镇级及以上划定的工业区(开发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6.县级公路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限养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达标排放,逐步做到循环综合利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县政府限期关停转迁。在适宜养殖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必须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民居住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按要求到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县畜牧兽医局备案登记;征得养殖场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和畜牧部门同意,办理养殖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登记和评价,养殖场污染防治及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逐步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二)从严要求,有效整治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依法取得养殖用地后,畜禽养殖业主要在县环保、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坚持“防治结合、循环利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合理规划,扎实推进养殖场粪污治理。1.科学选址。应选择适宜养殖区,地势高燥,交通便利,远离居民点,符合防疫条件。2.功能分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布局上要进行养殖生产区、生产管理区、生活区、粪污治理区等功能划分,采取栅栏、花带等方式进行单元隔离。3.封闭饲养。养殖场周边要用水泥栅栏、铁丝网、围墙等方式与周围环境隔离,实行封闭运营。4.消毒池及消毒通道。养殖场大门附近要修建消毒池,对进出车辆及时消毒;消毒通道要采取紫外线、药物喷雾等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消毒。5.绿化美化。在养殖场空地、养殖场门口及周边种植凤景树、观赏树木、花草,美化周边环境。6.“三分离”。即雨水沟与污水沟分离,雨水沟建明沟,自然排放;污水沟建暗沟,汇入污水处理池;干粪与湿粪分离,通过干湿分离机,干粪堆肥(建干粪棚或堆肥场),尿液排入污水沟;净道与污道分离,畜禽、饲料进场的通道要与畜禽粪便转运通道分离,防止饲养环节交叉污染。(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畜禽养殖企业要针对本地资源环境条件,结合饲养品种、规模等情况.选择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模式,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资源。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可采用生化处理方式对粪污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模式一: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该模式适用于蛋鸡和肉鸡养殖场(小区)。通过对畜禽粪便采取人工或机械方式收集后,进行有机肥生产或出售给有机肥厂,定期清洗栏舍的少量污水进入储水池后还田利用,无污水排放口。模式二:雨污分离+沼气池+废弃物还田利用。该模式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有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粪便必须经专业设备生产商品有机肥,废水进行厌氧处理且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污水、沼液用于农业利用的,配备集中连片的种植基地,有固定的输送管道、沟渠等。模式三:雨污分离+干清粪+有机肥+深度处理+在线蓝控。该模式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养殖方式,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且配备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联网。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经厌氧一好氧一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污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该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周围农业种植面积小的地区。模式四:雨污分离+干清粪+粪便农业利用+深度处理。该模式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养殖方式,粪便经堆肥后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出售给有机肥生产厂加工成商品有机肥,污水经厌氧处理一好氧处理或深度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无污水排放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设污水排放口,污水回收用于水产养殖、农业种植或养殖冲洗水。模式五:雨污分离+干清粪+储存池+农业还田。该模式适用于猪、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废弃物储存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粪便、污水/尿液经现场认定完全农业利用。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粪便发酵场或堆放场,污水可厌氧处理或储存,沼液或污水储存池必须进行防渗防漏处理。四、整治目标(一)禁养区整治目标&日前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自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到期没有关停、转产、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加强对禁养区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内出现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二)限养区整治目标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日前建设完善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取得环评手续。9月底前没有建设完善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和取得环评手续的,自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否则2017年底前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三)适养区整治目标鼓励支持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规划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步”制度。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在日前取得环评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五、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日-日)各镇政府按《嘉鱼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域划定方案》要求,绘制辖区养殖区域分布图,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清禁养区限养区的面积、畜禽规模养殖场名称、规模、联系方式、地理位置,填写禁养区养殖场调查表,加盖镇政府公章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和县环保局。(二)宣传发动阶段(日-日)召开全县畜禽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会议,下发《嘉鱼县畜禽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综合整治阶段(日-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各镇政府确定搬迁、关闭或转产的畜禽养殖场名单,联合环保局下达限期搬迁、转产通知书,畜禽养殖场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转产。对禁养区内到期拒不自行搬迁、转产的养殖场,由镇政府联合环保局申请县政府下达责令关停通知书。到期仍不关停的,由县政府组织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禁养区外的养殖场,环保、畜牧部门督促其建设完善配套治污设施,取得环评手续,到期未能完成的,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环保局、各镇政府、各养殖场要留存拆除过程影像资料。各镇对于搬迁的养殖场优先安排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选址,简化手续,统筹安排。&(四)总结验收阶段(日-日)县政府将认真总结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各镇政府也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材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六、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嘉鱼县畜禽养殖场粪污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对各镇、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督促各镇、部门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转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县国土局负责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整治拆除。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搭建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整治、拆除。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县公安局负责查处专项整治过程中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执法监督安全开展。&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关停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各镇政府负责排查辖区内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定期报县环保、畜牧部门备案;负责组织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拆除关停和限养区专项整治达标工作;负责养殖场、户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的日常巡查。(三)坚持属地管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是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直接责任单位,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镇、村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村、场。畜牧、环保、住建、国土、水务、宣传、公安、财政、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组成联合整治队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网站首页>环保要闻
瓜州县“十三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 9:24:00&&&&&&&&作者:李强&&&&&&&&抚州市崇仁县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发布时间:   文件编号:崇府发z20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迅速。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90%。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养殖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制约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抚府发〔2013〕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环保优先,资源遵循综合利用的方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产业为突破口,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鼓励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坚持鼓励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畜牧业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建设,生态优先,把专项整治、节能减排要求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提高全县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坚持权属责任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各乡(镇)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小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五)坚持维护稳定原则。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关心群众生活,帮助解决禁养区内群众的生活困难,引导、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发展其他产业致富。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三、整治范围
  各乡(镇)辖区内现有的常年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鸡存栏10000羽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群众反应强烈的对水资源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企业。
  四、整治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分步实施,完成对全县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实现“整治畜禽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五、实施方案
  (一)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县环保、畜牧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日前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逐级上报省、市环保和畜牧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城市建成区、主河库两岸、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镇居民区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为禁养区。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
  (二)切实加大对现有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
  1.依法关闭禁养区养殖企业。各乡(镇)要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在日前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对关闭和搬迁的原经过批准的畜禽养殖企业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企业。
  2.实施限养区、可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企业限期治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部门要提出限期治理建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对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其养殖活动。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的企业,养殖规模要严格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
  3.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大畜禽养殖企业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现有养殖场(小区)发现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养殖,县畜牧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金融部门不得办理金融信贷,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享受上级专项资金支持。
  (四)加快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离和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完善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和改造,防止污染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综合利用和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养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粪便防渗堆积发酵生产农家肥、加工有机肥、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项目,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在2015年底前,现有生猪养殖规模存栏在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要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暴氧发酵和生物氧化塘等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粪污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其它规模养殖企业,可推进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建设中小型沼气,生物氧化塘和堆肥设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五)严格实行考核验收。整治完成后,我县将统一按照国家GB规模养殖企业畜禽排泄物日排放最高限量标准进行验收。
  六、工作步骤
  全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13年4月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日至5月31日)
层层召开宣传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日至9月20日)
县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逐户摸底调查核实,把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法人或负责人、坐落及位置、养殖规模、生产经营情况;污水、废渣、臭气等污染物排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纳入档案管理,对常年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鸡存栏10000羽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建场时间、养殖地点(是否禁限养区)、联系方式、粪便及污水日排放量、现有污染治理方式、处理能力、治污设施运行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汇总,并由畜牧、环保部门确定禁养区内须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养区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及限期治理养殖场名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日至日)
1.到2013年12月底,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一级种畜禽繁殖场及国家农业部级、省农业厅级畜禽标准化示范畜禽场的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到2014年12月底,完成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肉鸡出栏5万只以上规模养殖场、二级种猪繁殖场的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到2015年10月底,完成禁养区养殖场的搬迁和拆迁工作以及限养区,可养区年出栏生猪500-3000头、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技术改造,全部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检查验收阶段(日至3月31日)
  每年度要对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5年12月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并搬迁,禁养区外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是否综合利用等情况。县政府于2016年1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畜禽养殖场染污专项整治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畜牧、环保、水利、公安、财政、农业、林业、国土、建设、发改、工商、城管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畜禽污染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指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县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提出畜牧业用地规划意见,优化区域布局;调查摸底并协同环保等部门提出畜禽养殖区域(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意见;制订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以及引导养殖场(户)建立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争取养殖场污染沼气治理的项目资金扶持,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等。县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并会同畜牧部门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监督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新建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执行“三同时”和稳定达标制度监督检查;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县国土部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县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发展整体要求提出畜禽养殖业的规划选址。县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的养殖场吊销其营业执照。县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资金预算中,每年安排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资金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并及时拨付。县发改、水利、林业、公安、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履行相应职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公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乡(镇)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落实专人,每月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定期督查和部门巡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严格追究其责任。同时,建立月通报制度,并将通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建立项目申报制度,对取得养殖相关资质、手续完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对禁养区的养殖企业一律不予安排项目和资金。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行业主先治理后补助,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企业不予拨付治理资金。
  (六)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治理长效管理措施。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附件:崇仁县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崇仁县人民政府
           日
崇仁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章新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平盛  县政府办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孙国民  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章蕴和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王启春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罗德孙  县发改委副主任科员
        李正孙  县建设局副局长
        陈卫民  县农业局副局长
        宁才成  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
        张华林  县水利局副局长
        丁旭华  县工商局副局长
         胡 海  县公安局副政委
        雷秀彬  县会计核算中心主任
        龚国栋  县城管局副局长
        黄冬儒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曾华民  县畜牧水产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县畜牧水产局,曾华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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