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集体用地,背着村民入了国土资源部 先行用地证如何办

集体土地被侵占,村民能否代村委会起诉
15:44:25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接线专家 翟国徽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乡政府为修建厂房,以建农贸市场的名义,向我村下发通知,强行占用我村一块闲置地进行开发建设。我们因不是该被占土地使用权人,便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代表村集体,到法院起诉乡政府这一非法占地行为,但村委会拒绝出面起诉乡政府,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能否自行到法院起诉?对村民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立案受理?
答:依据《物权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依法有权代表村集体,参与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当然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乡政府强行占用村内闲置土地的行为,侵害到了村集体利益,但是否侵害到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为防止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村委会怠于行使代表权而使集体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20号)第三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就你反映的问题,你村过半数村民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但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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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洛江一村书记侵占集体土地没有被查处
近日,泉州洛江杏宅社区居民来电反映,杏宅社区书记,福建省人大代表郭清华在担任社区领导干部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以华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在没有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低价强征其管辖的杏宅社区位于万虹路边(6组,7组村民)的60多亩良田,然后不失时机的高价卖出,获取暴利数千万元,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
没有政府批文低价强征村民土地
村民郭先生说,日,杏宅村书记郭清华以丰泽华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在没有任何政府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也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及村两委会同意,更没有向全体村民们公示,强行征用了杏宅社区6组、7组位于万虹路边60多亩的良田。
2001年12月,郭清华用威逼等方式,以每亩1.25万元的低价补偿给村民。
大部分村民们说,他们都不愿失去生命田,而且补偿款太过偏低,郭清华又没有政府批文违法征地,因此很大一部分村民都拒领补偿款。
郭清华强征60亩良田后,就一直将其闲置变成荒地。失地的村民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复垦该地块。迫于压力,2007年10月,郭清华又补偿失地村民每亩土地3500元。很多村民也拒领这笔补偿款。
2016年,荒废了16年之久的60多亩良田,每亩已升值到50多万元,郭清华不失时机的把该地块转卖给泉州外国语学校(民办),获取暴利3000多万元。
少批多占还威胁村民
杏宅社区书记郭清华利用职务之便,以建三星树脂公司厂房为名,2001年至2003年征用塘西社区一部分土地,2009年底征用琯头社区5亩,每亩补偿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为2万元。
2001年至2009年期间,郭清华在其管辖的杏宅社区草田山(秋水山)与塘西社区,琯头社区交接处,围屯约为70亩的土地,这大片土地被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发现,遥感中心通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让郭清华恢复土地原状。
然而,郭清华等风平浪静之后,这片土地又被他侵占并且荒废达16年之久,失地村民一直拿不到补偿款,村民反映强烈。
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到洛江国土资源局了解三星树脂公司的土地办证情况,发现郭清华是分三次办理土地使用证件的。
第一次是 日,郭清华在洛江区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第一本土地使用证,占地面积9985平方米,约15亩。
之后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一本,占地面积9978平方米,约15亩。
第三次是日,办理土地使用证1.6227公顷,约24.5亩。三次合计是54.5亩。
根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征用(收)土地的,需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批,然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向地方政府申办土地证,而郭清华逾越法定审批手续,骗取了这三本土地证。
日,村民们到郭清华的三星树脂公司围墙内进行测量,得出三星树脂公司实际占地面积约为70亩。
至此,村民明白了,郭清华不仅在土地审批上弄虚作假,还多侵占村民15.5亩土地。
郭清华非法侵占村民集体土地的行为引起了广大村民的强烈愤慨,他们自发组织到各级政府部门信访,遭到了郭清华的威胁和恐吓,郭清华还假借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局的名义发布一份通告,威胁村民不要以阻扰施工等粗暴方式表达诉求,否则就要抓人。
六问政府部门
对于郭清华低价征地、囤地和侵占村民集体土地,村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帮村民解答6大疑问:
1:郭清华书记低价征地、囤地,杏宅村委会不知情,村民代表不知情,是否合法?
2:郭清华书记征地、囤地没有任何政府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3: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发现位于草田山(秋水山)与塘西社区,琯头社区交接处的土地遭到破坏,及时通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要郭清华恢复土地原状,请问,没有恢复土地原状的土地能给办证吗?
4:三星树脂公司围墙内土地经过测量,占地约为70亩,其中54.5亩有办证,其余15.5亩是否属于侵占村民集体土地?
5:村民们的土地被侵占并且闲置达16年之久,致使村民集体资产严重流失,这要补偿村民多少损失?郭清华所侵占的土地,到现在每亩又该多补偿给村民多少土地补偿款?
6:2001年洛江商业用地农民补偿款是每亩4万,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征6组,7组村民的土地是属商业用地,应该用商业用地的补偿款给6组、7组村民,加上郭清华非法围屯土地16年之久,现在的地价已经涨到每亩50多万,这该补交给6组、7组村民多少差价的土地补偿款?
村民希望洛江政府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给村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经过村民不断的信访维权,目前,村民的诉求已经引起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注意,现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已经把村民的诉求转到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村民们希望洛江政府部门能够秉公处理。  近日,文昌市铺前镇士后村委会仕头东村村民向南海网投诉,称铺前镇华能隆丰小学原校长曾纪富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非法侵占该村66.67亩村集体土地建鱼塘,如今,曾又将该地块转包给了浙江老板进行经营并从中获利100多万元。  针对该情况,6月5日,文昌市铺前镇镇长邢益致表示,接到村民投诉举报后,镇里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村里进行调查调解,但曾纪富不接受调解,希望村民向法院起诉维权。南海网记者多次联系曾纪富了解情况未果。曾纪富其子曾广智表示,他们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投诉:原小学校长长期非法侵占66亩集体土地  “我们村民根本没有在什么土地承包合同上签过字,曾纪富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他自己伪造的假合同,假合同上的村民签名有的姓氏都搞错了。”6月5日下午,在文昌市铺前镇士后村委会仕头东村,一些村民提起某小学原校长曾纪富侵占村集体土地的事都显得情绪有些激动。  据村民代表曾纪成介绍,早在2006年,曾纪富曾向村里提出承包村里原41亩的主粮田,但村小组领导及村民们都没有同意。后来,曾纪富靠当时自己的家族势力,利诱威胁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们领取了土地承包费,用强硬手段占用41亩村小组集体土地,然后不断扩张集体的荒坡地。曾纪富还自拟了一份长达22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代村民们签字按手印,将村民黄香荣的名字写成了陈香荣。目前,曾纪富占有仕头东村集体土地共66.67亩。  据了解,日,曾纪富、曾广志将土地转包给浙江一老板获利146.8万元。“曾纪富属于私自非法占有村集体土地,没有开村民大会讨论,也没有经过三份之二村民代表同意,他出示的所谓土地承包合同上没有村小组、及村委会的公章。”现任仕头东二队队长曾纪中表示。  目前,村民代表们表示,要求曾纪富退还非法侵占的村集体土地,并将土地转让收益增值部分的50%归还村小组集体所有。  回应:与村民签订了承包合同 属于合法租地  南海网记者多次与曾纪富本人联系未果,6月5日,在曾纪富家里,其妻子陈女士向记者表示,曾纪富的多个手机电话都丢掉了,现在他人在外出做工去了。当记者提及查看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时,陈女士表示,曾纪富与村民曾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不过合同都在镇政府。  6月6日,曾纪富的儿子曾广智向南海网记者表示,当时他们在不同时间内与村民们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总共有60多份,只有长久不在村里的极少数村民没签订合同。“目前,与村民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都在后来转包土地的浙江承包老板手里,我们属于合法租地。”曾广智表示。  镇政府:村民可走法律程序  村民们反映,他们多次将情况反映到文昌市国土部门及文昌市铺前镇政府,但问题没能得到解决。  据文昌市铺前镇镇长邢益致、镇委委员韩壮畴表示,镇里接到村民反映情况后,镇里立刻指派国土所、司法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调查调解此事。曾纪富向镇工作组提供了一张41亩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拒绝提供合同原件。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因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存在难以确认真伪性,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建议村民到法院起诉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条例,村民们提出土地增值部分的50%归还村小组集体所有是受法律支持的,但土地承包方比较牛气,不听从工作组的调解,镇政府也很无奈。”镇长邢益致表示。  律师说法:村民可依法维权  针对此事,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表示,如果村民们当时与对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那么这个案子属于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么对方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性质恶劣的要负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处理,如果政府部门不处理,村民们可到法院起诉对方。”李君律师建议村民们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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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转包集体土地!
  类似的事件在农村可说是太普遍了。但到底有哪种说法和政策,乡下人都所知太微薄。而也大多不想走什么司法程序。都只靠政府,要不就靠闹。
  但土地承包方比较牛气,不听从工作组的调解,镇政府也很无奈。”镇长邢益致表示。请冋邢镇长;你身为一级政府的法人代表,国家公务员,当人民群众利益受损失,国家法规受践踏时你却很无奈?你的党性在哪里?你的行政执法杈去哪啦?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生观在哪里?你学习与践行三严三实的工作作风哪里去啦???  建议文昌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工作队深入铺前镇政府调查整改,切实保护老百姓的根本权益!
  文昌这种人太多。应严查,否则农村风气日益败坏!
  进来看看。
  类似的腐败现象真的是无处不在呀。普法任重道远...
  溪北四堡: 举报
21:48:38.467
评论  首长好!看看就要发表评论啊!  猪猪X5:
11:04:45.997
评论  作为国家公务员就是这样无法无天的。殴打村长,恐吓村民真是胆大包天,还有我们共产党你们都跑到哪里服务了。没有腐败的共产党的庇护他有这样的胆子吗。  ————————————  好吧!我表达我自己的观点与看法:首先,如果情况完全如报道所说的属实,这名退休的小学校长,应该不是什么公务员,但不知是不是共产党员?  一个在教育系统当干部的人,不管是否中共党员,基本的为人品德与良好素质是必须具备的。
  文昌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尽快届入调查!
  真想解决问题,没有解决不了的。
  前提是相信法律吗?据我所知,此事已给过文昌及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村民均败诉!!!
  好象有很多份合同的,比如分别和几十个村民分别承包了鱼塘,每个比方是5亩吧,后来承包方就把鱼塘扩大了,比如把彼此间的塘堤挖开了,鱼塘的水面面积自然就增加了,后来村民就说和当初的面积不符,肯定是被多占用了,“要钱”!!!!!!!承包方也同意了,但村民胃口大啊,于是承包方不同意了,干脆上公堂吧,结果就是村民原本可以得到“加钱”的,公堂上村民败诉后,承包方气火干脆就不给了。。。。。。于是就上网了!
  问题总有办法解决的。
  殴打村长,恐吓村民的做法是黑社会的做法,太胆大包天了!这是违纪违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尽快调查,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并且及时解决问题!
  身为律师,伪命名居士,原是人鬼双重!周老虎已被正义宣判,司法公正的日子为期不远,原被告通吃的黑心人必将受到制裁!
  哈哈哈!听说厨师的帽子越高,级别越棒~~~~~
  伪造土地承包合同非法侵占土地又进行转承包给外地老板谋取私利这样的案例,如果不及时处理,焉能不引起天下大乱?土地作为不能再生资源,作为国家资源历届政府都是十分重视的,承包土地是有严格手续审批才能办理,转承包土地是有更加严格的手续审批和报备批准才能使用的,这是中 央、国 务院有明文规定,违反者要负法律责任的,这种事情能开玩笑?等着瞧吧!
  说是侵占土地,这么多年村民都干吗去了?共产党真的那么黑?对上访、诉求不问不管?我看焦点在于转包赚钱眼红了吧!!多年前翁田、昌洒就有大量的坡地丢荒,后来有人以每亩9元承包下来,当年没看到有人说便宜了、非法了?现在却蹦出来,就什么村干部个人行为,收到的钱吃下都化屎了吧!
  但是作为一名铺前镇政府工作人员何跃同志,竟然在初期的调解会上和村民说出这样的话:(池洼和其他非池塘水面的面积都不能算。只能算池塘水面的面积)。我想问一下要是何跃自己的或者是政府的土地会这样租给别人吗。这不是说明何跃有明显的包庇和庇护被告吗。我想问问他给了你多少好处。
  据了解,村民从2011年开始曾先后多次到镇政府、市国土局、市纪委上访,得到的答复都是;你们先回家我们会派人调查!但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怀疑有保护伞!!!!
  为了各自利益,打死架都是可以理解的嘛!
  起诉呀,上什么访!直接干,直接申请做笔记鉴定!有需求可以站内信,我认识一大把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关键问题是土地承包合同
  首先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有报批手续,同时要与村民沟通好,土地纠纷往往玩出人命来,一定要慎重处理,政府应该严格把关,及时处理,等到酿成大祸,再来干涉已经来不及,现在各部门人员满编,但是,有这样那样的有引起恶性事件的事情发生,干部们就人手不够了,土地纠纷是恶性事件的萌芽,是社会动荡的大事情,情况是明摆在哪里,有法可依、有规可行,为什么不理不睬呢?
  手机君说的句句是理,文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该事件引起足够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扩大!
  像这样的霸占具体土地,把集体土地转包的钱占位个人己有。无恶不做。希望政府部门尽快处理。
  像这样的校长真是误人子弟啊,为人师表着竟然做出这样的小人之事。还有一定要把政府的这些保护伞给打掉。太腐败了。
  作者:@文城一窝蜂 时间: 17:36:00  起诉呀,上什么访!直接干,直接申请做笔记鉴定!有需求可以站内信,我认识一大把律师  ----  嘎劳芳这方面经验丰富,这时候你应该出来支招啊~
  强占集体土地66亩是什么样的概念,更可恶的是竟然胆大到把集体的土地转包给其他老板。把转包的140多万归为己有。文昌市人民政府纪检部门跑哪里去了。还有铺前镇的官员跑哪里去了。不能不让人怀疑政府官员都得到了好处,当起了保护伞。如果没有就下去调查,既还村民的合法权益,也还政府的清白。
  人吃人事件啊。恶霸行为。
  像曾纪富这样的害群之马最终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前的土匪也不过如止。
  像这样的校长目无王法,幸好他无权,这种人要是有权那简直就是地主恶霸啊。
  人为财死
  一下子又增加了几个天涯ID,我们的队伍有壮大了!
  都是马甲路过.
  这校长真是无法无天。
  这样的校长危害社会,简直就是人渣
  文昌市纪检调查组这些人都是吃干饭的吗。跑那里去了。躲起来了吗。
  别提了。现在的共产党都是为有钱人民服务的。没钱没势靠边站。
  曾校长重视农业,不愧是读书人中的有识之士呀!
  再问问本案的焦点是侵占还是转包获利??
  本案标的焦点是合同有没有造假呀,一方说造假,一方说合同合法有效,当然是真假的问题,根本不是获利的问题。连合同是否合法都存在疑问,谈钱太早了吧
  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有没有造假呀,一方说造假,一方说合同合法有效,当然是真假的问题,根本不是获利的问题。连合同是否合法都存在疑问,谈钱太早了吧  更正两个字哈,标的更正为争议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确认合同无效,只要合同被认定无效,就什么都好说了嘛。
  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承包人就构成了不当得利,转包人就可以要求返还租金。发包方的权利就多了,既可以告侵权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部分恢复出厂值,多爽。谈判资本大大的有,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
  假设,转包人是善意取得的话,更爽,直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00万,真爽。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就是无权处分人嘛,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嘛,太爽了
  给出来的复印件合同上面有自己更改的。也有村民的姓都写错的。这样的合同还有可能是真的吗。
  那就是欺负村民不懂了。要严查
  “我们村民根本没有在什么土地承包合同上签过字,曾纪富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他自己伪造的假合同,假合同上的村民签名有的姓氏都搞错了。”  ————————  这点如果成立的话,那就好办了。
  南海网上登有图片的。合同上的姓本来就是错了。黄香荣都写成了陈香荣了。那还没错吗。简直就是文盲,还当校长呢。
  强烈谴责侵占农民土地的校长,还村民一个公平。
  校长退休后不好好颐养天年,干嘛还要死死的干到死?
  人心不足蛇吞象!
  迟早撑死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一到报死它。
  合同上签字,名字签错,这种可能性好像不大吧?
  楼主,我看还是支痛静静奈吧!
  合同如假,一切都成问题。
  曾纪富这种人已经是臭名远扬了。还在乎游街吗。
  海南文昌王英良: 举报
08:52:27.147
评论  曾校长以为识几个书,把村赑都当萨比了,读书人最歹呀?砸伊家玻璃去吧!  ——————————  是帖咬!如果一个人缺少良心道德,读书越多,掌握的知识越丰富,害人就越深。
  文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该事件引起足够重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扩大!
  铲除曾纪富父子这样的农村强横霸道势力,还百姓一片平安幸福家园!
  士头村村民强烈请求文昌一窝蜂法律援助!
  媒体:基层贪腐、乡匪村霸这些农村问题中央看到了  人民日报公众号 分享   .  1533参与  原标题:基层贪腐、乡匪村霸,这些农村问题中央看到了、办法找到了  月16日至18日,来到贵州,首站遵义。枫香镇花茂村成为离开遵义会议会址后的第一站,农村问题无疑是此次调研考察的一个重头。  不过,农村问题千头万绪,到底该怎么抓?什么才是重点?在考察中,也作了部署,“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就在本月初,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召开,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基层腐败频发、发展压力大的农村,中央领导为啥频频聚焦党建?  基层贪腐、村匪村霸,农村这些问题中央看到了  要回答这些问题,恐怕还得从当前农村的一些现况中找答案。  “获批一万,到手五千”、“坐等村民送鸡上门”,这是媒体报道的一些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惠民资金被基层干部侵占的乱象。民生工程沦为“敛财工程”,再次凸显了基层贪腐的严重。据统计,2014年以来,31个省级纪检监察部门网站上发布了涉及近400名“村官”违法违纪案件,甚至有个别村两委干部全军覆没!
  再顶一下。
  关注到事情得以解决为止。
  我不说转载的内容不真实,我也不强调我说的就是事实!我强调的是我听到的是另一版本!!  曾纪富多年前承包的鱼塘数量有数百亩,矛盾的焦点应当是转包后获利引起眼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一般转包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因此转包所得为非法或违约,所以他有可能为他人做嫁嫁衣!就象一窝蜂兄弟所说的几个爽!!!你村民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啊!解除合同?追缴转包所得啊!!  我恶心的是此贴上了网络的最主要原因,是非法侵占吗?曾纪富一小学校长有什么背景?你家族中有当朝当官?抑或是他桃李满天下他当初的学生有当朝当官?或是他家男丁人多势众?????  曾纪富多年前承包的鱼塘数量有数百亩,转包后获利引起眼红,于是村民说面积不符,比如当初承包的面积是600亩,现在丈量是660亩,于是就有了侵占66亩!!但曾家并不认为是侵占66亩,道是面积不符的原因是:扩大了鱼塘!怎样的扩大法?当初600亩是由很多的小塘组成的,比如每个1亩,曾家将小塘间的塘堤挖掉,扩大成很多10亩塘!!  曾家转包后获利村民要求加钱,曾家起初也同意,结果狮子大开口,谈不拢,打官司,法院也鉴定了,支持了曾家关于面积误差的陈述,村民两度败诉,曾家打官司不会不花钱吧?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官司胜后,曾家也就不给钱了!!于是。。。。。。。我不说转载的内容不真实,我也不强调我说的就是事实!我强调的是我听到的是另一版本!!  再次强调
  我就一平民,但我从来不相信“我爸是李刚”当年的描述是真的!“我爸是李刚“更多的是栽赃!!!!
  作者:碧树居士 时间: 18:19:00  我就一平民,但我从来不相信“我爸是李刚”当年的描述是真的!“我爸是李刚“更多的是栽赃!!!!  ——————————  你说的这个事,我也看到另一个版本,意思是说:“我跑不掉的,也不会跑,因为我爸是李刚,有事能找到他……”。大家都认识的一个公安干警的儿子闯了祸,他搬出父亲来吓人和表明自己不会赖账的态度是完全不同性质的。
  一切以事实为依据。
  南海网是官方网站,记者采访深入细致,受采访者有村长、村民、铺前镇政府领导。居士为什么要怀疑?而校长既然有理有据为什么不接受记者采访?居士为什么要当校长的代言人散布歪论呢?
  小蜂蜂的土地事儿,希望大家也帮帮吧~~~
  真相才是最真实的版本。
  跟贴的几个是铺前罗豆一带的,都说一说曾纪富一穷教书的有什么背景?他家族中是否有在当朝当官?抑或是他桃李满天下他当初的学生有当朝当官?或是他家男丁人多势众?????  没这几样他凭啥侵占?一村人还干不过他一家??
  二百多村民的愤慨控告:  国家干部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农民耕地  村民投诉三年无果  我们是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士后村委会仕头东村民小组200多村民。为维护村集体和自身的利益,去年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对曾纪富非法侵占集体土地、非法强租农民耕地、非法改变耕地用途和破坏基本农田的非法行径,向市政府领导、市国土管理部门和镇委政府提出控告,诉求尽快派员调查核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还给村民一个公道。但时近三年,对于村民们的一再申诉,以上部门及其所派调查人员总是敷衍了事,或是歪曲事实,偏袒被告,造成村民们的维权投诉一直无果。  被告人曾纪富,乃本村人氏,现年62岁,身为国家干部。2011年退休前曾任本市铺前镇隆丰小学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国土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依法,我们现将曾纪富的违法行径公布于众,让公众来说话评理。  一、费尽心机,非法伪造耕地转让合同。2005年初,曾纪富拿着一张白纸频频窜户,连哄带骗,要求各户村民签名并盖手印,同意其租用本村位于“东堆水塘”的52.4亩耕地。但由于大部分村民深知曾纪富是一个言而不信的伪君子,所以对此事不予支持、持反对意见的农户还是居多。为了达到目的,2005年2月,曾纪富只得自拟《土地承包合同》,甲方署名:士后管区仕头东村和村民;乙方署名:曾纪富、曾广智(曾纪富次子)。合同第3款自拟“承包时间二十二年,即日至日”。至此,本村位于“东堆水塘”的52.4亩耕地,以每亩每年租金60元转让给曾纪富和其次子曾广智经营22年的合同“生效”。而实际上该“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以其复印件为证:(1)该合同没有甲方村民小组的公章;(2)许多农户的签名和盖章手印均是曾纪富自签自盖,甚至连个别户主姓名都写错,如把村民黄香荣的姓名错写为“陈香荣”。可想而知,如果这名字是黄香荣自己签名,她会把自己的姓名写错吗?铁的事实证明,该合同完全为伪造合同。一是村民小组、村委会从未召集村民们代表商议,村民们对其租用耕地的用途、合同文本有几张几页全然不知。二是未经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三是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和村民们的利益。该幅耕地属基本粮田,曾纪富强行用于挖塘养鱼,每年领取市政府种养补贴100元,这些钱全被曾纪富以经营该地为由捞进腰包。显然,曾纪富用政府补贴抵偿租金(每亩60元/年)有余,村民们得不偿失。《国土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由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曾纪富身为国家干部,不仅经营土地严重违纪,而且伪造合同,强行租用耕地,更是严重违法,这难道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二、 胆大妄为,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破换基本农田。《国土法》“第四章耕地保护”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本村该幅52.4亩耕地,依国土法来界定,正是“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约占本村主粮田的15%。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但2005年夏季,未经村民们的同意,未经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的批准,曾纪富却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该幅粮田全部挖塘养鱼,造成破换基本粮田的严重后果。此外,曾纪富还未经村民同意,强行占用多户农民的承包耕地10亩以上,用于为挖塘养鱼修路。曾纪富身为国家干部,目无法纪,擅自改变耕地性质,破坏基本农田,如此严重违法,难道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三、 变本加厉,非法侵占集体荒地。曾纪富在非法改变租用耕地用途的同时,更为恶劣的是,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为签订租用土地合同,进而非法占用与之租用耕地相连的集体荒地35亩,同样用于挖塘养鱼。对曾纪富的这一非法行径,村民们怨声载道。当时,村里老干部陈文椿(曾任村委会原总支书记二十多年)和陈文东曾对曾纪富好言相劝:“你占用村里土地挖塘、你要与村里补办租用土地合同”。但曾纪富不但不好自为之,反而气势汹汹、登门对俩老干部进行恐吓威胁。《国土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纪富身为国家干部,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近35亩挖塘养鱼,已达8年之久,从未向集体缴过分毫租金,并且以种养名义,每亩每年领取政府补贴100元。其侵占集体土地手段恶劣,面积较大,是否构成犯罪我们且不待言,但难道村民们要求其如数退还所侵占集体土地,赔偿村集体和村民的一切损失有错吗?难道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四、 为攫暴利,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侵占集体财产。经核实,2005年,曾纪富非法租用、占用集体耕地和荒地达95亩,全部用于挖塘养鱼。2012年初,为攫取暴利,未经村集体和村民同意,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曾纪富又将全部鱼塘擅自转让给外省养殖专业户,收取转让费146万元,其中,本应属于集体荒地部分的转让费至少40万元,全部独占!针对此事,2012年5月,本村外出打工的十几位青年人一起回来,要求曾纪富面对面说理。但面对巨款,曾纪富利令智昏,竟然指使其三子曾广信对村里青年进行威胁“这件土地的事,你们这些青年人,最好不好管。如果你们要继续管下去,我就让你们家白发人葬黑发人”!《国土法》明确规定,集体耕地转租,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此事而言,曾纪富身为国家干部,未经村民同意,未经县、镇两级政府批准,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并侵吞巨额转让资金。一桩桩、一件件,实际上曾纪富已构成犯罪,如此无法无天,难道政府部门就不能管一管吗?  五、 威胁群众,殴打村长,对村民的控告肆意报复。自去年初,我们一直对曾纪富的非法行径进行控告,特别是去年8月,由于我们的一再控告,迫使镇和市国土管理部门派员下来调查。对此,曾纪富一直对众村民和村干部怀恨在心。日,曾纪富挨家逐户对村民进行威胁,说:“你们再告,小心我把你们剁碎!”更甚的是,当天中午,曾纪富竟然在老支书陈文椿门前纠住村长陈明飞不放,恫吓村长不要再支持村民们告他,当村长表示不从时,曾纪富竟然对村长拳脚相加,幸好村民黄香荣巧经现场把他拉开,村长才得以安全脱身。曾纪富身为国家干部、共产党员,目无法纪,为一己私利,威吓群众,殴打村长,实乃法理难容!  以上是曾纪富的一些非法行径,下面我们还要说说,为什么我们的维权投诉一直无果。  其实,对于曾纪富的非法行径,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曾多次上访,诉求镇委、镇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调查大队有关领导调查核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还给公民一个公道。但正如一开始所说,以上部门也确实派员下来做过调查样子和调解,但他们并不关心群众利益,而是偏袒被告,总是想方设法为被告说话。这也许是曾纪富有实力、有办法吧!如2012年6月,在村代表参加的调解会上,明摆着曾纪富非法侵占集体荒地近35亩挖塘养鱼,镇人大副主席何跃闭口不谈,而是吓唬村民代表说:“我已作了调查,曾纪富的挖塘费每亩2000元,村里要收回那幅35亩集体荒地,村民小组就必须付给曾纪富挖塘费用”。岂有此理!非法占地、非法挖塘,还要敲诈巨款!又如,市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派员云较来调查此案时,一是不下村与村民面对面了解情况;二是不了解土地性质是耕地还是荒地;三是不了解合同的真假;四是回到市国土局后给村民的批复更是诡奇,把该幅耕地说成是规划水面。事实是,该幅耕地一直以来就是我村的基本粮田,列入计征面积,如果2005年曾纪富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至今,在该幅耕地上仍然是每年三造,水稻、经济作物也同样是郁郁葱葱。更甚的是,曾纪富明摆着是国家干部,批复却说成“你村干部曾纪富……”,这不是明摆着为曾纪富开脱法律责任。  代表写控告人:曾纪成,因为我是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是文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为民作主,为民办实事,为民投公道,是我本人的天责,即上刀山,下血海,我也敢闯!  我们村民相信共产党,是一个伟大而英明的党,总会有一天,会把这件土地案调查清楚,会给我们村民一个明确的答复,会给我们村民还一个公道吧!  控告人:埔前镇士后村委会  仕头东村民小组村民代表:
  社会上黑恶势力开始并非都有什么背景或者朝中当官,主要是当地政府与执法机关无能导致事态扩大,最后形成黑恶团伙横行无忌。
  这种情况确定存在。
  碧树居士我看你是属于畜生一类的。不辨是非,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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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铺前这几天又出事了,市委市政府到底管不管???
  现在的政府,非要等到事情闹大了,最怕的就是大打出手并出血,他们就不敢疏忽了的。也因为乡下的人,大都是群体事件,处理起来很辣手的。农村的事,往往是无理可讲。看哪方人多,哪方人善于闹事。双方都有讲不清的理的。  看来这事还有下半场。太多类似的事都是无了了之。拭目以待吧!
  楼主你好,有结果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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