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有权查封房子吗怎么处理

看中的房屋被银行查封,后来又被担保公司控制,怎么操作买卖过户比较安全?来自: gzktcz 日分享至 :
下一篇:上一篇:其它类似问题相关帖子相关文章---看中的房屋被银行查封,后来又被担保公司控制,怎么操作买卖过户比较安全?高院新规出台:银行抵押房屋查封后可拍卖--《中国拍卖》2006年02期
高院新规出台:银行抵押房屋查封后可拍卖
【摘要】:正 高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解除了前一个司法解释对银行的束缚,让他们在处置拖欠房贷时可以较为自主地处理抵押房产,而无司法掣肘与后顾之忧后,还可让弱势的房
【关键词】:
【分类号】:D926.2【正文快照】:
高院近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解除了前一个司法解释对银行的束缚,让他们在处置拖欠房贷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蔡琳;;[J];法律方法;2009年00期
杨建军;;[J];法律方法;2009年00期
;[J];法制与经济;2004年09期
;[J];法治与社会;2006年02期
政言;;[J];中国司法;2008年06期
;[J];政策瞭望;2003年10期
;[J];司法业务文选;2010年04期
庄会宁;[J];瞭望;2001年51期
;[J];廉政瞭望;2002年09期
杨娟;;[J];北京仲裁;2007年01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王向和;;[A];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5年
吴萍;;[A];中国商法年刊(2008):金融法制的现代化[C];2008年
;[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陈霞;;[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汪义军;;[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陈家斌;;[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刘晰;;[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王晖;;[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谢锐勤;李萌子;;[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
王忠道;周茂军;;[A];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5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刘星?通讯员
王先富;[N];台州日报;2008年
陈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
邢晖;[N];法制日报;2006年
王霞;[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7年
陈永辉;[N];人民法院报;2007年
陈永辉;[N];人民法院报;2007年
程鹏;[N];人民法院报;2001年
王斗斗;[N];法制日报;2007年
李子君;[N];北京商报;2010年
;[N];法制日报;2007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友连;[D];吉林大学;2009年
严景阳;[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张红;[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邓颖;[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韩红;[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谢阿桑;[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洪冬英;[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季长龙;[D];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
白雅丽;[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张学武;[D];山东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姚姝;[D];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蒋文娟;[D];西北师范大学;2009年
彭莹;[D];安徽大学;2007年
冯丹;[D];苏州大学;2006年
陈湘军;[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孙卫国;[D];郑州大学;2007年
李雪华;[D];山东大学;2010年
何燕飞;[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柳静;[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
张永韶;[D];吉林大学;2013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400-668-6166
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银行被查封究竟是什么原因?
[复制网址]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信网反映,位于南京路与辽阳西路交界处的招商银行24小时自助营业厅的大门上赫然出现了两条法院封条,营业厅内的各种设备也被移除。对此,招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事与银行方面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因为房东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我准备到这家招商银行自助营业厅取钱,没想到被法院贴上封条。”一位市民称。
市民所说的这家银行自助营业厅位于南京路与辽阳西路路口,路口的西南方向为招商银行辽阳西路支行,相对的东北方向则有一家招商银行的24小时自助营业厅,被贴上封条的正是这家自助营业厅。信网看到,自助营业厅里的存取款设备已经拆走,地上只散落着几根电线等杂物。
封条是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贴上的,时间为日。除了法院封条,门上还贴有一张招商银行的通知,表示自助银行暂停使用,并提供了附近存取款自助设备的地址,这张通知的落款时间为日。
信网通过招商银行的官方网站查询到,被贴上封条的是招商银行辽阳西路自助银行,地址为南京路314号。关于查封原因,6月1日下午,招商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回应称与房屋纠纷有关,跟银行方面没有任何关系,“是房东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所以自助营业厅只能暂时关门,什么时候恢复使用现在也不能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文章来源:
[广东-广州]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相关律师博文
律师:郑欣
文章来源:南宁专业劳动工伤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朱静涛
文章来源:北京公司股权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曹利
文章来源:义乌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王磊
文章来源:上海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童仲芬
文章来源:深圳保险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白昕
文章来源:深圳房屋买卖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张思星
文章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蔡晓霁
文章来源:北京高端人士私人财富管理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辜洪程
文章来源:上海合同律师
阅读热度:
律师:冼武杰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热度:
最新律师博文
相关法律热点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消费者口述链家罪状:银行查封房子为何卖我?
来源:一财网
作者:王海
链家五大承诺(网络资料图)
  消费者口述链家罪状: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的查封房子为何卖我?
  2月23日,上海市消保委对申城消费者经常使用的网上房产中介交易情况进行通报。作为上海市最大的房产交易网站――链家地产(下称“链家”)被推至了风口浪尖。
  在上述会议中,黄先生作为消费者亲口讲述了自己的购房经历,以及与房产中介链家之间的恩怨。
  2015年8月,黄先生与链家签订了一份类似于意向书的居间协议合同,并支付了一定的定金。当时为黄先生介绍房子的中介人员说,房子下不仅有个人抵押,还涉及银行抵押之用。黄先生就反问,“在我买房子前你怎么跟我说,(此房)只有按揭呢?”,上述中介人员表示按揭就是抵押。随后,黄先生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有340万元之高的抵押,而房产的交易价格为400万元。
  链家方面向黄先生表示,如果首付7成的话,就可把上述抵押的风险弥补住。为防止风险,黄先生要求链家方面提供资金监管,但遭到链家拒绝,后者声称没有这方面的义务。为防范风险,黄先生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时,明文规定280万元必须用于先偿还银行和个人抵押。
  但问题发生了,该房屋的房东本人并没有把280万元的资金偿还,而是将其挪用,造成了280万元无法弥补银行及个人全部抵押贷款的结果。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债权银行称,这一房屋抵押在2015年的3月已逾期,房东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此房已被查封。
  此时,链家方面称可以借钱给黄先生,并与相关方签订了三方协议,链家垫资110万元希望把交易继续完成。2015年10月底,债权银行将房产抵押解除。
  然而,剧情再度升级。日、日、日,该房产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且不是上述抵押的债权银行。房东夫妇因公司经营失败,欠约相关银行1.5亿元的信用贷款。
  事情发生后,链家方面表示,签订合同后查封的房子“不归我们管”。黄先生在与法院、律师及相关银行沟通后,于2016年2月,将上述三处查封全部解除掉。
  日,黄先生要求链家将当时垫资的110万元所做抵押去掉,使其能正常过户。但链家声称,“前述房东已经没有信用了,在房产交易过户过程中(即房产证尚未拿到时)可能存有重新查封的可能,“这个风险我们不承担”。链家提出,要求以黄先生父母的房子为110万垫资款做信用担保,这样才能解开黄先生的房屋抵押。
  从2月5日谈判,直到2月18日,黄先生以父母房子为110万元的垫资款做信用担保,事情才基本得以解决。
  链家方面现场表示,对于该事件需做一定了解再给予答复。
(责任编辑:Newshoo)
&&&&&&</div
搜狐财经致力遇汇集变革力量,评出“中国最具变革力人物&#8226;公司”[]
图解财经:
今日主角: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按揭贷款中的房产可否被查封冻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9675;&#9675;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房子法院不能查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