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就业创业证怎么办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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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个人申请贷款需要的材料  1.个人申请贷款需要的材料有:  (1)贷款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书;  (3)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证件;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租赁、承包合同;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营运证;从事种养殖业的,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经营证明;  (4)固定经营场地的证明,如场地租赁合同、自有场地证明等;  (5)自筹资金投入创业项目的证明,且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6)通过创业培训的应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  (7)必要时需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8)申请联合贷款的,以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为第一借款人,其他合伙人为共同债务人。在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同债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经工商等部门备案的合伙经营证明,或其他组织起来就业的有效证明;  (9)反担保所需的材料。&
创业补贴申领指南
关于印发《2016年长沙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
&2016年长沙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16年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017届毕业生(不包含普通高校自考及成教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发放对象只能享受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微信提交申请  毕业学年中第一学期的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可通过关注“长沙就业”微信公众号,进入“个人服务大厅”—“求职创业补贴”页面,填报并提交申请(提交的申请信息将上传至长沙市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对应的学校初审端,无法使用微信提交申请的由学校受理纸质申请材料后从系统录入)。  2、纸质材料提供  申报补贴的毕业生应按要求向学校提供如下纸质申请材料接受初审(证件原件由学校审核后退回,留存的复印件需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  (1)《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微信端提交申请信息的毕业生须出具按提示打印的申请表(表上自动标注了“来源:微信”),以确保纸质信息与系统反映信息一致。  (2)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孤儿类:提供《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盖章的《孤儿入院审批表》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为其出具的孤儿情况证明(须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②城乡低保家庭类: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低保金领取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页面及近年相关审核、低保金领取记录页面);  不能提供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情况证明(证明中须包含低保金领取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低保金领取人和申请人的关系、目前该家庭享受低保待遇情况等信息,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申请人非低保金领取人,且提供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上没有注明与申请人家属关系的,还需提供能体现其家属关系的户口本页面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③残疾人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类: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贷款合同的,须提供贷款经办银行及贷款审批单位盖章确认的贷款获得情况的有关表格或证明,另附贷款回执或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网站下载打印的贷款信息页面等资料作为补充)。  (3)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本人姓名开立的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复印件上除体现银行卡号外,同时须注明开户行具体支行名称、毕业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5)学籍证明(可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集中出具)。  (二)学校初审、公示及申报  1、学校初审及公示  各学校要对应届毕业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查验相关原件,确保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并根据纸质申请材料在长沙市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http://61.187.87.137:8082/Esms/flex/index.html)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名单集中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系统内汇总并申报。  2、报送纸质材料  学校在系统内完成“申报”操作后导出相关报表,于11月1日前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材料均须按要求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1)《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已申报后在系统导出,打印一式三份);  (2)《应届毕业生申请补贴花名册》(已申报后在系统导出,打印一式三份);  (3)每名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申请材料一份(按花名册名单对应顺序在申请表右上角标号摆放)。  (三)市级审核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于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学校。  (四)拨付  各学校收到补贴资金后,应负责及时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抵扣或代缴其他费用。因特殊情况未能拨付到发放对象的补贴资金,应由学校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予以退回。拨付完毕后,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的相关凭证提供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要认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经通知后逾期不能补齐合格材料而导致审核无法通过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申请人已领取过求职创业补贴又重复申领,或虚报冒领的,须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毕业生通过手机微信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可减轻学校以往在系统集中录入申请信息的工作量,且方便毕业生在“长沙就业”微信端及时查询到申请进度。建议学校在收齐毕业生纸质申请材料后,再根据纸质审核结果集中在系统完成初审工作。该项操作需要毕业生进行实名身份认证,建议通过本人的手机进行操作。  (三)学校公示使用的公示表及集中出具学籍证明使用的学籍信息列表,学校可在长沙市就业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中导出,供参考使用(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流程图见附件2)。    附件:  1、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流程图
长沙县创业项目申报审核审定程序:
   一、创业项目申报时间  创业办向全县及各镇(街道)发出申报创业富民项目的公告和通知,告知全县人民。  二、制定年度扶持方向,召开会议全面发动  1、按照我县创业富民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创业富民扶持方向及范围;  2、召开全县创业富民工作大会,宣讲创业富民政策并全面布署全县项目申报工作;  3、各镇(街道)召开村支两委大会,广泛宣讲政策,全面布置摸底组织项目申报。  三、项目受理,申报公示  1、创业项目按辖区申报原则,由注册地所在镇(街道)受理;  2、镇(街道)按集体研究申报的原则,召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出台会议纪要;  3、按申报公示原则,各镇(街道)将研究的拟申报项目在镇(街道)政府及居民聚集区集镇予以为期7天的申报公示;  4、申报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向县创业办申报。  四、项目资料、资格初审  县创业办、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创业富民扶持方向范围、政策、镇(街道)会议纪要以及项目申报资料1份(附电子版)并按照创业政策县级财政对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重复扶持的原则进行项目资格初审。  五、创业项目考察  经资料、资格初审合格项目按申报项目必须考察的原则,县创业办制定考察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采取“看、听、查”方式进行,即看项目是否真实;听取汇报;审查证明材料原件、查看有关账目、查验实物及环保情况等,一是防止项目造假;二是对政策扶持力度及全县项目平衡有深刻的印象和认识;三是由考察组进行现场记录,填写考察表,参加考察的人员签字后与现场拍摄项目照片一起备案存档。  六、创业项目初审  项目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创业办会同财政部门即项目考察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评分,拿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审核。  七、专家综合评审  1、制定项目综合评审方案;  2、项目初审方案分管县领导审核后,创业办按综合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财政、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打分,拿出综合评审意见。  八、领导小组评审  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初审、专家综合评审及项目实际情况予以审定评分。  九、 综合评分  项目综合评分按专家评分占80%、领导小组评分占10%、项目考察占10%的原则计算项目实际得分。  十、资金扶持方案  一是按项目单位性质和产业类型进行扶持的原则;  二是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三是按项目投入规模大小、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扶持的原则;  四是按法人类别及产生社会效益情况进行适当优先扶持的原则;  综合以上扶持原则,拿出具体综合评审扶持方案。  十一、创业项目终审  创业办将具体综合评审扶持方案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提交县领导小组最后审定通过。  十二、创业项目公示  创业办根据最后审定的结果将创业项目名称、扶持额度及项目承担单位在县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十三、资金拨付  创业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创业办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予以拨付。    长沙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商登记指南
开办个体工商户办事指南:
  简介: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的经营者。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 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精神,现将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备案  1.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三、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民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 财综〔2006〕7号  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日起至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6〕7号教育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卫生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日起至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日前将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优惠政策及地点、时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办事依据: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9号)  决定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条件: 毕业后2年未就业且办理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1、《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花名册》;  3、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生活补贴凭证;  4、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凭证;  5、见习人员《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咨询长沙县就业服务中心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大型人才交流会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
  主办单位: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单位:长沙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长沙县就业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长沙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活动时间、地点:(9:00-11:30)  时间:日 地点: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日 地点: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时间:日 地点:湖南信息学院(暂定)  大会规模:  本次交流会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实行双向免费,每场次大会预设展位80个,提供工作岗位1200余个,详见星沙人才网()或手机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号:星沙人才  联系方式:  电 话:28
传 真:8 联系人:李昀  长沙星沙人才网:  星沙人才微信号: 星沙人才&
长沙县:12场就业招聘会 3000岗位送到家门口:
  为确保2016年年底前,我县贫困人口全部实现真脱贫的目标,打赢这场精准扶贫攻坚战,县人社局在10月组织用工单位到全县各镇街,开展12场就业扶贫系列招聘会,全力帮扶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将就业信息送到他们的家门口。  10月11日,长沙县就业扶贫系列招聘会在高桥镇白石源村来开了序幕,就业会场人潮涌动,该镇的重点扶贫对象和附近有就业愿望的村民来到现场,寻觅各自合适的岗位。很多当地村民对这种形式的招聘会连连点赞,帮助他们有效解决就业困难,在这里很容易就能找到自己合适的岗位。12日、13日相继在双江社区、北山镇明月村举行就业扶贫招聘会。这三天,共提供就业岗位1000余个,已有130余名村民与用工单位在现场就签订了就业协议。随后10月中下旬至11月,还将在余下的9个省级贫困村陆续举行专场招聘会,预计总共召开招聘会12场。  为做好本次专题招聘活动,县人社局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精准落地,完善就业扶贫管理机制。年初,成立就业扶贫领导小组,制定就业扶贫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配合。就业扶贫工作有人社局牵头,各镇街人社站、贫困村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建立就业扶贫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就业扶贫推进会,确保就业扶贫工作有力推动。二是摸清家底,为贫困农民劳动力建档立卡。今年3月份,全县共采集信息11502人,为符合条件的6818人建档立卡,弄清每位贫困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截至8月,帮助4122名贫困劳动力成功走上了就业或创业之路。三是因才设岗,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搭建农村就业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实施企业用工报告制度,定期统计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汇总企业用工缺口。本轮招聘会,以挖掘本镇、县域内企业就业岗位为方向,以贫困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就业愿望为目标,拟共组织20余家劳动密集型用工单位,为农村贫困劳动力量身提供3000余个各类用工岗位供他们筛选。四是对口帮扶,精准培训。各镇街积极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扶贫“311”服务,即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3次就业机会介绍、1次职业指导、1次就业培训。建立对口帮扶培训机制,精心遴选6家定点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全县扶贫对口帮扶培训机构,与全县12个省级贫困村对口结对,根据他们实际就业需求组织就业培训班,切实提高就业技能,帮助提升就业成功率,确保贫困劳动力真就业,真脱贫。
创业培训可享受减免政策: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完成GYB培训班的培训后,可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标准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完成SYB培训班的培训后,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对经SYB培训的人员应提供后续服务(如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企业问诊、小额担保贷款、办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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