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新浪微博转发推广广平台是什么

9月1日这个新规实施,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了
8月31日消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第七条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目前,百度搜狗等已经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在搜索引擎或是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对此,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在搜索引擎或是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对此,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根据百度和搜狗的最新搜索页面显示,目前搜索结果中,付费搜索均以“广告”标识出,取代了之前的“推广”和“商业推广”。 百度已明确标明为广告百度已明确标明为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搜狗已将自然结果和广告区分 这一“办法”的施行或将对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厂商造成影响,因为意味着付费搜索将按照广告进入监管部门监管体系,审核将通过相关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在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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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朋友圈随手转发或要担责
朋友圈随手转发或要担责  朋友圈里的 “推荐”处处可见。“我去这家餐馆吃了,觉得真的不错。”“我去这里玩过,非常划算。”这样的推荐究竟是否构成担保?是否要担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朋友圈销售是一种新商业模式,这主要涉及到利用转发人的信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转发的形式有几种,一种是根据自身经历实事求是地点评,本身不带有欺诈成分则无需担责。另外一种是单纯转发,这种转发蕴涵了一定的推广性质,实质附带了个人信用,使得信任链条进行了拓展。转发网络信息,需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应当有足够理由确信信息来源和内容合法、真实。在发现信息存在虚假时,应当及时澄清或删除。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代理性质的转发属于经营性质,转发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鉴于朋友圈的关系,那种附带“肯定、推广”评论内容的广告性质的转发,对成交可能具有重大影响,那么这种转发可能构成担保或共同欺诈,或可能需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周玉忠律师表示,如果只是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向大家传播,确实没有进行欺诈,但有时仍可能被利用。实际上,网络骗局已是多种多样的,转发的影响也已超出个人控制的范围。“你买的这次票是真的,但你的一次成功交易并不能确保这家公司的诚信如一。”  “所以,朋友圈的转发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案而异。”周玉忠最后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圈有欺诈,转发时要谨慎。朋友圈的商务信息需加强审核  你的朋友圈里一天能有多少条广告?朋友圈已经日渐成为面膜圈、代购圈和各类推广圈,每天都有或明或暗,或真或假的广告活跃于其中。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谷虹副教授就认为,朋友圈的商务信息审核急需加强,而这其中微信平台需要承担起规范的责任。  谷虹说,传统广告的传播是有一个管制口径的。传统大众媒体的广告都有一个源头,会有审查,媒体也会进行管控。但现在朋友圈的广告或者是商业信息的传播模式,打破了这种中心制,“广告是以什么渠道发出,以什么样的渠道去扩散,事实上没有办法去规定和管控。这也给传统广告的管制模式带来了挑战。”  谷虹举例说,之前也有一个旅游公司推广,就带有类似的传销模式。“你介绍的下线多,你今年的旅游费用就全免,这则推广也是在朋友圈里刷屏,结果最终也被有关部门证实,这个公司根本没有旅游资质。”  “这方面的管理,除了政府部门之外,平台(微信)也应该负有责任。现在,微信平台对于谣言之类的审查很严格,但对于商务信息的审查也应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过滤和监管。因为只有它知道这类信息的流动和扩散轨迹,要创建一套新的监管规则才行。”谷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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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转发需谨慎:网络信息侵权 转发也要担责
南方都市报评论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发自北京 今后在微博微信上“随手转发”要注意,如果所转发信息侵害他人权益,转发者有可能也要担责,尤其是网络大V。而网站随意删帖,发帖人也可以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责任承担问题,该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
  明确非法删帖及网络水军等责任承担
  去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审理利用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在网上随意发布信息可能涉嫌诽谤罪或寻衅滋事罪。而此次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此次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给网站报酬,让网站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对于信息删帖,第14条还进一步明确,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帖方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自媒体转载是否侵权 可看有否改标题
  除了对删帖行为进行规制外,此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网络转发的责任。第15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孙军工说,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自媒体转载时的侵权时,综合考虑是否承担了与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对文章标题进行修改等。
  大V转发不审核普通用户改标题或均涉侵权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但这毕竟是主观心态,司法解释制定标准就是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姚辉特别提到,如果是大V,注意义务就比一般人高。
  注意义务就是转载时需要注意有没有侵害他人,“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的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对南都记者说,网络大V在网络上确实应该有表达自由的限制,他们的发言会引起很大影响。所以,只要大V转的内容,如果没有审核、如果文章侵权,大V也涉嫌侵权。
  而对于普通人的转载,朱巍表示,在国际上,转载在传播法体系中确实是可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转载时将文章内容或者标题更改,那就不是转载,而是有自己的内容,就应该承担责任。
  发帖者诽谤他人网站“连坐”有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站知道网民利用其网站侵权而未采取必须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什么是“知道”并没有明确标准。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知道”应综合考虑7种因素,比如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以及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还有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
  对于网站的转载责任,朱巍介绍之所以规定人工转载,是因为中国网站有大量的自动转载,如果这些也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网络的发展。对于网络上的浏览量,朱巍表示,以前有些侵权的帖子在网上都点爆了,但是网站还称“怎么证明不是被侵权人自己发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浏览量很大,侵权事实是明显存在的。
  拒不提供侵权者信息网站将被罚
  南都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即使在网上发现有信息侵权,但是无法找到发帖人,而网站不提供相关信息,也会影响正常的维权。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网站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进行处罚。
  姚辉说,以前的审理经常有这种情况,侵权人在暗处神不知鬼不觉地发帖,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发帖人,因为起诉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时诉讼就无法进行。但是网站也有法定保密义务,并不是必须要提供,如果有正当理由也不能强人所难。
  朱巍说,如果找不到发帖人,被侵权人就找不到请求赔偿的基础。现在只有江西省高院规定这时候可以预立案,就是法院可以拿着预立案通知书向网站要求提供发帖人相关信息,这时网站一般会提供。朱巍表示这实际上是推进网络实名制,以前因为信息保护法律不健全,推进得不全面,现在信息保护法律已经比较全面,推进网络实名是大势所趋。
  晒他人隐私为公共利益可免责
  此次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但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不承担责任。
  朱巍表示,基因信息、涉性信息、医疗信息、健康信息、犯罪信息是人的核心隐私,这是必须要保护的,但是中国还没有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这次司法解释对这些核心隐私进行了保护。因为中国立法一般宜宽不宜细,所以最高法院也将涉性信息规定为私人活动。
  朱巍说,为了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不承担侵权责任,为网络反腐留下余地,因为一些贪官如果没有网上的人肉搜索以及相关信息的公布,一些事实是很难查清楚的。
  律师费计入损失可追讨精神赔偿
  因为没有法律明确将律师费计算为损失,一些当事人打官司时常为必须支出的律师费而苦恼。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无法确定,法院可以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姚辉认为这有利于不同地方、各级法院在裁判时掌握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朱巍介绍,50万元并不是网络侵权的上限,只是立法技术。
  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用户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
  专家观点
  落实宪法权利 保障表达自由
  昨天,全程参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对南都记者表示,这次的司法解释有深刻的原因,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但是其他法律没有对表达自由的权利进行保障,而宪法又不能直接在审理中适用,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朱巍介绍,曾有网民在网上发帖,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一家食品企业有卫生问题,网帖被网站删除后,该网民起诉网站,称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法院驳回起诉,原因就是该网民以宪法为由起诉,而宪法条文不能直接在法院审理中适用。
  “这是公民私法化的表现,等于民法承担了宪法的责任。以后法院可以直接以这个司法解释立案,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这是司法解释一个极大的进步。网站随意删帖的情况应该会有所减少。”朱巍表示。
  南都记者了解到,不少网民遇到过被删帖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网站的“小秘书”经常直接删帖。朱巍说,中国现在还没有完善网络删帖的法定理由,除了一些明显违法的情况外,在表达上确实有些灰色地带,如果没有法律规制,这个灰色地带就可能影响表达自由。9月1日这个新规实施,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了
8月31日消息,《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第七条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目前,百度搜狗等已经开始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在搜索引擎或是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对此,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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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朋友圈千万不要随手转发这样的信息,最高罚10万!
你的朋友圈是否已经被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你是否还在迫于面子转发各种商家的萌宝投票广告?昨天(9月1日)起,你的这些烦恼将解决了!
9月1日开始,别轻易在朋友圈转发诸如商家组织的萌宝投票及各种软文或直接广告,小心违法!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你转发了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信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要担责
大家一定遇过这样的情况,有朋友在微信群发红包,求大家转发文章转发投票。不少童鞋碍于情面,看都不看就转了。实际上这很可能就是广告!广告一出问题,你也要担责!
新的互联网广告发规定: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翻译回人话:你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就成为了广告的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的义务,一旦广告存在虚假违法行为,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抢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要慎重!
最惨是微商...
微商你好,微商再见!
朋友圈已是微商天下,希望新《广告法》管用!
很多童鞋,因为身边的好友都在做微商,现在基本不看朋友圈。错过了很多不是微商朋友发布的心情状态,联系都比以前少了。所以腾讯的态度:支持整治微商!
打广告可以,要明确标示!
按照新《广告法》相关规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觉得朋友圈广告需要好好净化的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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