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被炒掉了没发工资怎么样才能被公司炒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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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做了一个多月,被辞退,说下个月一起发工资,我要怎么办,如果等一个
在公司做了一个多月,被辞退,说下个月一起发工资,我要怎么办,如果等一个月他不发我怎么办月他不发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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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果公司无故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具体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直接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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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同,被公司无辜辞退,辞退我是因为公司,拖了2个月工资,我多问了几次,公司才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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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因为这个原因辞职员工的话,用人单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另外,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可以要求二倍工资的。(入职已经超两年的,不能要求了)相关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说不需要我这个岗位,到时候辞退我会发多一个月工资吗?没有可以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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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不拘泥于书面通知,经济补偿或赔偿应该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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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公司辞退我,却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公司辞退我,却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问:我是来自重庆的一名打工者,从学校毕业出来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日在泉州市清蒙开发区一家鞋厂上班,担任后勤总务课长,月薪为2000元,但在10月30日晚上突然老板叫我移交,原本我工作得好好的,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后来才知道老板又招了个人过来工资是1800元/月。我当天就将所有工作移交完了,但老板却不签字,叫我第二天过去,10月31日上午我去公司他却说我宿舍没管理好,要我把员工宿舍损坏的东西列个方案出来,我上午便又用电脑列了出来,下午老板看后却说我工作不负责,要记三个大过并且工资只算80%,并将此意见签到了辞退我的单据上。后来我找到了劳动局,劳动局也受理了,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又进入了仲裁程序,12月2日决定仲裁9点开庭,我因对当地交通不熟悉,且路程较远,迟到了40分钟。我也在及时给劳动局打电话,等我赶过去时,劳动局说公司人已经走了,叫我撤诉。我不同意,劳动局说只能按撤诉处理。后来我又多次找到劳动局,劳动局开始说可以协调,后来我问办事员他说可以先撤诉再起诉,但等我再办理手续时,劳动局却说不用,他们可以择日将我与公司开庭一次,叫我回去等通知。
一周时间里,我没有接到通知,便打电话询问,劳动局告诉我说他与公司协调好了,叫我过去拿钱,但我打电话到公司问却没有此事!现在此事还一直这样拖着,我不知如何办好?难道我的工资就这样真的拿不回来了吗?那个公司有很多人都遇到这样的情况。12月十几号我去劳动局又有几个人在那里告他,听人说那公司老板在劳动局有人,我担心公司和劳动局联合起来拖我这事,到头了我什么都没有,还是拿不到钱,等时效过后找个说理的地方也没有!
劳动局打电话叫我12月31日到公司拿钱,说是已经协调好了,但我31日过去,公司又讲要1月3日过去拿,到3日我打电话问,又称财务不在,后来我到了公司财务部又推到人事部,人事部又推给财务部,连公司大门都不让进,后来进去找老板,老板又叫找下面的人,下面人就应付一下,又推给老板,后来居然说财务没有做我的工资表。我现在不知如何办?望能援助,万分感激!
答:单位突然无故解聘你,除当月工资需支付外,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你经济补偿。你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受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认为仲裁部门有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可以依法向劳动局纪检部门、劳动局领导、上级劳动局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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