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厂污染工伤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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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 19 因在工厂上班受伤了
要休息两个月
可休息期间工伤工资只有30元一天还没其他什么补助
天天玩实在无聊
想找点事干
家里还有重病的妈妈
和两个弟妹上学
老爸出车祸至今没有工作能力
求糗友们帮帮忙
家里急用钱
帮帮我找点能做的事就行
现在已经出院
因骨头断了
看很久百糗了
艾玛,你在哪个医院
白白净净的
长的挺干净的
是的我去年手骨折住院休假工资是和平常一样发后来又赔偿了
你这情况找工作的话也只能在床上工作。。。。
骨头断了鉴定工伤有10级的!直接辞职
加起来能赔偿三万多吧?怎么感觉你没有要赔偿一样。我说的是真的,快点去查查相关问题吧
晒照是装逼呢吧
去劳动局工伤认定赔偿
左手好粗壮
好好养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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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樊美玲 
80后员工上班时突发呕吐死亡,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对相关法规的把握尚有争议
羊城晚报记者 樊美玲
网友在佛山本地城市论坛发帖称,其弟弟一个月前在工厂上班期间突发呕吐死亡,因为弟弟所在用人单位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网友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拒绝,工厂老板只答应赔偿五六万元。
用人单位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工作期间员工发生意外后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羊城晚报记者采访获悉,目前该领域仍存在争议。佛山人社部门根据广东省相关法律条文称“不属于适用范围”,律师引用全国性相关法律条文称“应当受理”。
家属不认可厂方赔偿方案
发帖的网友称,3月2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其弟弟在佛山南海里水镇草场工业区信步鞋厂上班期间突感不适,然后去洗手间呕吐,约半小时后不幸身亡。
记者4月21日联系到了该网友农先生(化名),据他介绍,其弟弟农其(化名)今年29岁,七八年前从广西到佛山工作,事发前一周进入信步鞋厂上班。
农先生称,其弟弟发生意外之后,他与鞋厂一名李姓老板就赔偿问题沟通时,对方“只答应赔偿五六万元”,他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以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做任何注册登记为由拒绝受理。
“我知道,按照劳动法,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应该有七八十万”,农先生不满意鞋厂老板的赔偿方案,称其弟弟突发意外是在上班期间,且当时鞋厂老板“没做相应的急救措施”,应对其弟弟的死亡负责。
厂方称等待法律的裁决
22日记者采访了信步鞋厂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说,当天下午工厂开工不到五分钟,有员工看见农其突然呕吐,跑到厕所内吐了约半小时后才出来告诉其他人。与农先生说法不同,李先生称他和工厂员工第一时间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救护车大约半小时后到达现场,农其已经停止呼吸。
李先生称,他一直与农先生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并提出了“赔偿五六万元”的私了建议,但农先生没有明确表态。
对于农先生所说的工伤死亡能获高额赔偿,李先生坦言,对工伤相关问题不太懂,无法回答农其的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听说他(农先生)已经起诉,我现在等待走法律程序”。
对于鞋厂的工商营业执照,李先生称该工厂今年春节后才开班,由于此前工厂“很少活干”经常处于停工状态,他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间也相对较晚,目前已在申办营业执照。
公司没办工商登记 职工无法申请工伤?
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员工发生意外能否申请工伤?对此问题目前说法不一。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发现,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对没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情况进行了规定,即“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在2004年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提及这一项。
“这一领域目前是有争议的”,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杰介绍,没有营业执照且以公司的形式聘请员工工作,实际属于非法用工,这种情况下员工发生意外申请工伤认定,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同样视为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另一种则认为不属于认定范围。
专家:没执照也不能逃责
郑文杰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述66条的规定内容,如果职工或亲属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参照劳动法处理的工伤问题进行处理,“这个说法是支持人社部门进行受理立案的”。
“企业没有注册,不影响其承担责任”,中国劳资关系研究院院长梁伟权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公司即使没有营业执照,只要雇佣员工,公司的发起人有承担劳动争议的责任,即需要按照工伤相关条例支付工伤赔偿。
部门:非法用工不能认定
记者23日采访了佛山市人社局和农其工厂所在地区的南海区人社局。
佛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应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伤者通过民事途径寻求司法救助。
南海区人社局持类似观点,相关负责人称,职工所在的单位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那么该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对于这一现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该局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告到法院所获赔偿 应不低于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没有注册登记,这种情况下员工如何维权?梁伟权称,职工及其亲属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时效期,在用人单位尚未登记注册之前,职工或亲属可及时收集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上班记录、同事证明等,一旦公司登记,职工可追究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郑文杰则说,维权的另一条途径是,职工及其亲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开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向法院起诉,追究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66条,职工或其亲属同样可获得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编辑: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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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厂上班,下班时不小心在楼梯踏空摔伤,报销工伤老板却不答应给钱
农民工在工厂上班,下班时不小心在楼梯踏空摔伤,报销工伤老板却不答应给钱
农民工在工厂上班,下班时不小心在楼梯踏空摔伤,报销工伤老板却不答应给钱农民工肖云(化名)是东莞某玩具厂的一名工人,他所工作的车间在工厂厂房的三楼,前不久的一天中午12点钟下班铃声一响,他为了争夺打卡第一,尽快冲向饭堂打饭,也为了避免排队的烦恼,所以铃声一响,他是车间里第一个冲出去打卡的,打卡设备就在三楼的门口,于是他打完卡之后,便快速地冲下楼梯,却不慎踏空,直接从三楼的楼梯处摔滚到了二楼半的楼梯平台上,那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疼啊!肖云这一摔下去抱着头在那里动弹不得直喊痛,工友们见状不好了,立即汇报给了车间的主管,由于当时肖云下楼梯的冲刺力度过于猛烈,怕是骨折了,所以主管也无计可施,不敢轻易去触碰他,故拨打了医院的急救电话,最后是医院过来用架子抬走的。这一摔,肖云就住了大半个月的院,出院后还不能马上上班,为此工厂以疗养伤势为理由,劝导肖云写辞职书,安心养伤,却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肖云不服,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索求赔偿!可是工厂却以推脱的言辞认为,“肖云下了班打完了卡,属于下班时间,不再是上班期间且受的伤是自己造成的,故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拒绝了肖云的要求”。没办法啊,农民工肖云只好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求助工伤认定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待并受理了肖云的请求,勒令工厂按要求规定为其办理。社保部门认为:工厂对“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的范围所受的工伤”认识的不够清晰,所理解的过于机械了。实际上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故肖云的受伤情况,虽然是下了班,但是他是在工厂的范围区内,且不是以故意的形式弄成自己受伤的,应当认为是工伤。这也包括工人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发生了交通事故,比如被机动车辆撞到了,都是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所以说,肖云的工伤认定是有法有据的,工厂应该为其办理工伤认定、补偿的一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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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分享农村真实生活趣事
作者最新文章农民办厂非法用工 上班受伤应享工伤待遇
来源:中国法院网彭泽频道
作者:姚成龙
  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非法用工,工人受伤是否享有工伤赔偿待遇?6月2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龚某赔偿被告罗某各项工伤待遇及损失76040.50元。
  龚某是彭泽县杨梓镇农民,其在家乡开办一塑料炼油厂,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2012年2月,龚某招收鄱阳县人罗某为其工厂做工,同年7月5日晚上11时许,罗某在上班时被烧伤。罗某受伤后被送至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7天。罗某伤情经鄱阳饶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需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罗某申请彭泽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原告给付工伤待遇161481元。龚某对罗某伤残提出异议,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为九级伤残。因此,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7万余元。
  龚某认为自己的小作坊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罗某在在自己开办的小作坊做工,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对彭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与罗某之间是雇佣关系,其开办的塑料炼油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营业执照,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资格,其炼油厂与罗某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与罗某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则认为非法用工关系仍属劳动关系,应享有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其次,未办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第三,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影响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果是形式上的差别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劳动者显然不公平。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于非法用工关系中所涉工伤已由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按劳动争议处理。这种关系仍然应当由劳动法调整而不是由民法调整。该案中被告在龚某开办的塑料炼油厂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安排和管理,接受该厂支付的劳动报酬,现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与塑料炼油厂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据此,彭泽县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1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和第36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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