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村里村外征收分配给一块地可以出售吗?

您好,请[]
免费找律师:
综合导航:
专业知识:
精品栏目:
便捷服务:
当前城市无锡(提示:根据城市首字母快速查找城市并切换城市)
今日律师风向标:
农村土地征用后分的钱,独生子女是否有年纪的限制?是否一个可以算二个?
农村土地征用后分的钱,独生子女是否有年纪的限制?是否一个可以算二个?
独生子女可以获得双份的钱,且没有年龄限制.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相关法律咨询 显示更多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法律经验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特别推荐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律快车进行咨询,将会免费得到众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律师最新回复
网友最新提问
地区回复周排行
专业积分周排行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一个人有两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吗?
提问者:热心网友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有兴趣:
如果问题属实,建议你查看同村的有没有人需要购买,再通过村委会协调.这样你可以名正言顺的兑换成现金。
现在使用权的房子必须全款北京人,您有时间约下双方,找家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事后的手续,中介的就会帮您办理,只要买卖双方配合就行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另行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还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不符合条件,则继承人只能把房屋转卖给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依照相关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使用权现在还不允许放开交易,但是事实上使用权房产也在明目张胆的进行交易,政府对此的态度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用权房产更名一般采用换房的暗箱操作方式。想办理手续还要看该房产属于房管所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的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手续到房管所办理;自管公房到单位的房管科。既然是暗箱操作,费用就不一定了。至于你提到的其他问题:(1)朋友无权收回该房产,因为已经办理了更名手续;(2)单位也不会把你哄走的;(3)更名后你就是该房产的使用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使用权房本上的名字就是你,拆迁当然会得到补偿;(4)你完全可以参加房改,但是房改费用要有单位依据工龄、折旧、面积、级别等等折算。
1、不能赔偿两份。2、农村宅基地根据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一户一宅,如果你想得到两份赔偿,你必须找一个具有法定年龄得人顶起另一个户头,最好是自己的子女。如果没有,找别人也可,但须过户(只是形式)。
不行,一位村民只能享受一宗宅基地。你后买的房子没有法律效力,拆迁时得不到你期望的补偿。
相关问题:>>
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
用户名4-20位数字字母中文下划线
密码不正确且不能为空
*确认密码:
确认密码和密码不一致
验证码必须4位
我已阅读并同意
热门城市:
周边二手房:
热门城市房价:
周边租房:访谈嘉宾刘守英、宋洪远
新华网技术部&新华访谈工作室联合推出
原来按征地用途对农民进行补偿,现在应考虑到按不同地区土地的区位、价值定价;还要给农民一部分留用地让他们可以长期分享收益。
不能突破集体所有制,不能伤害农民权益和不突破耕地红线是三个底线,框定整个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路径。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新华网2015年全国两会特别访谈。在今天的访谈当中,我们将和各位网友一同聊聊农村土地改革的相关话题,特别为您请到两位专家,坐在我身边的是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欢迎您宋老师。[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
第二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先生,欢迎您刘老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
今天特别高兴邀请到在这方面非常权威的两位专家,一同和我们聊聊农村土地改革的相关话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随后的一年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三农问题,并且提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有人说,这次的农村土地改革是现状倒逼政策的结果,请问我们这次改革的必然性在哪里?[
我想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三中全会决定能够有一些突破,要说倒逼,它是实践倒逼的结果,也有实践发展的要求。[
首先从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已经在探索主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措施,我记得在2005年的时候,一号文件就写过,要探索集体非农业用地进入市场的推进办法。之后广东还专门出台了一个集体用地入市的管理条例。所以我觉得,首先还是实践倒逼的结果,实践有要求,也做了探索。[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整个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的部署,跟其他改革很不一样的是,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可能更加紧迫。我觉得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人地关系发生非常重大的变化。现在两亿多人进到城市,使原有农村人地制度的安排,基于原来人口不动时的土地制度安排发生很大变化。[
二是原来征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土地权利也是在原有不动的情况下,安排的这些土地制度。所以大量的人动了以后,城镇化进程加快以后,土地的权利实际上在不断简化。面临土地权利价值提高后,社会的矛盾也在不断增加。[
所以整个三中全会中重点的几项改革中,一是人地关系调整后,农村土地制度怎么改;二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怎么平等;三是原来靠原有征地制度推进快速城镇化的制度安排,在快速结构变革的过程中都发生非常大的变化。[
那改革需要走哪几步?[
从步骤安排来讲,首先是领域上,抓住了几块重要的地域,比如承包地主要是农业用地,征地主要是建设用地,同时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农地里面有一些在特性上还有居中特点的,比如宅基地,用途上是建设用地,但是管理上和城市建设用地还不一样,集体建设用地也是不一样。所以这次改革在领域内容上既关注了农业用地又关注了建设用地。[
这次土地改革从部署来讲是全方位的,主要是针对现实中已经出现的这些问题,法律和政策跟现实不适应的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一个总体的设计,所以从部署来讲第一个就涉及到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这就为整个农业现代化,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做了土地制度的基本安排。[
二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权利的平等问题,我们提出集体经营性用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为什么提出这个呢?也是我们原有的这套土地制度安排里面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国有土地的权利赋权是非常充分的,可以抵押、使用、转让,但是集体的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仅限于农民自用。所以这两个权利的不平等也限制了农村本身用农村建设用地区发展。[
三是宅基地制度。这部分是中国非常特殊的土地制度的安排。在整个集体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两套特殊的土地制度,一个是农村的土地制度,另外一个就是宅基地制度。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一直在不断的改革,但是宅基地的制度安排是非常特殊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部分的改革也进行了部署。[
另外就是征地制度的改革。征地制度的改革就牵扯到城镇化过程中怎么用地。过去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都实行征收,保证整个城镇化能够低成本获得土地,但是现在看来代价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大。[
整个农转非的制度改革就牵扯到征地制度的改革、集体经营和国有土地同权的改革。还有比较特殊的就是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这样加起来,整个土地制度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部署。[
全方位的土地改革部署还需要慢慢试点和摸索,如何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中把每种情况都照顾到,确实要试点和摸索。土地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自古来的农业大国,对很多农民朋友而言是有非常深厚的情感的,他们对这块特别看重,而且这也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我们在改革中也要慢慢探索。试点中分了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土地征收问题,征地后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土地没有了,他们进城就业变更户口的政策会不会有倾斜?[
征地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核心是几个问题,一是农民的生计问题,农民的土地征收过来搞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是按原用途对农民进行补偿,这个补偿总体来看是偏低的。所以未来整个征地制度改革按什么原则来进行征地,原来是按农地的原用途进行征地,但农用地变成城市用地以后两者差距太大,如何让被征地农民分享一部分土地征收的好处,这应该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
那在这个出发点之上有没有具体的政策?[
一个是未来补偿的原则,原来按原用途补偿,这对农民来讲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征地的过程中,一是原来城市拿得太多,必须要切除一定比例给农村,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城市和农村之间,原来60%以上的钱都是用在城市建设上,这里面应该有一部分拿出来给农村。
二是被征地农民原来是按农业用途进行补偿,未来应该考虑到这个地方的区位用途。就是不同地区土地的价值的区位,价值是不同的。[
三是农民的社保问题。征农民的地等于把他的命根子拿掉了。要给被征地农民建设全方位社保体系,这就保证给农民建设了一个基本的社会安全网,也避免农民失地后出现很大问题。
四是未来试点过程中,把农民的地征走以后再给农民留一部分的留用地。农民大部分的地被政府征走后,可以另作发展,可以长期分享收益,减少矛盾,增加农民的收益。[
过去土地征收过程中把集体用地变成国有,把农业用途变成非农用途,要补偿。这“两变一补”的过程就会发现问题,比如由于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在权益上就出现不平等,在利益上损害了集体所有制权益。二是把农业用地变成非农业用地,按农业用地的资产价值、地上附着物补偿,现在是建设用地了,完全不是一回事了。比如你流转这个土地的时候是种水稻,而实际你种了樱桃以后价值完全不一样了。第三个就是补偿,补偿关键是增值收益怎么分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比例是什么关系。所以这次我们专门提到一句话“要提高个人收入的比例”。[
我们再看第二个内容,农村经营性用地的入市的途径是什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说建设用地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的,一部分是集体的。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来的法律和文件中找不出来。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创造出来的词,主要是对现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分类。[
集体的建设用地分三类,一类是农民用集体的土地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后做企业,自办企业经营;二是整个农村地区公共和公益设施,路、村部、学校、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这些;三是农民的宅基地。[
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实际上不是指农村公益性的建设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同等进入市场,是指农民自办企业和农民用土地经营进入市场。实际上这是一个范围界定的问题,所以这肯定也是各地在试点中要非常注意的事情。[
刘老师讲的非常重要。“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这个概念和2005年的说法进行对比就知道,2005年提的是“探索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是只要非农业的建设用地都可以入市。这次在建设用地里又区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可以,也就是说宅基地和公益的是不可以入市的。
入市途径根据文件有三种,一是可以出让,二是可以租赁,三是可以入股。[
通过两位介绍,我们可以感觉到入市后还是有很多限制的,但在这种限制之下入市后的流转有没有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出让、租赁、入股形式后,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也就是说过去要入市必须转为国有,现在不用了,两者可以同样进行入市了。就像这个屋似的,我俩戴红帽子的可以进来,你戴蓝帽子不行,还得把蓝帽子换了才能进来,现在两个都可以进来了。二是既然有同等权利,价格要一样,比如我俩都在这个范围,我是国有土地招拍挂卖三百块钱一亩,刘老师是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也应该是这个价格。[
我补充一下,很多人说改革限制在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有什么搞头?但我并不这么看。因为原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最大的差别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够交易,要进到建设使用就一条路:征收。征收以后就变成国有。但是这次的变化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入市,就是说在不改变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国有建设用地有什么权它有什么权。[
差别在哪儿?现在土地管理法里规定,农民的集体土地是不可以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二是集体的建设用地是不可以抵押的,就是不可以资本化。农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道就被堵死了。这次我们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抵押、出租、转让,这就为盘活现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同等市场上有同等权利,为不同的主体进入市场创造条件。未来整个建设用地就是多主体的,原来只有一个主体,就是政府。未来农村集体作为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进入市场。[
原来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出租、抵押,如果自己不用就是死的,但是土地的价值是在交易中实现的,所以现在允许它转让、出让,就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可交易。[
第三,更有价值的是未来它是可以抵押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抵押,就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本化。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差别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拿国有土地抵押。未来是两种不同所有制性质在建设用地的使用上同地同权,我觉得这是一场革命。[
我们再看下一个问题,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问题。刚才刘老师也说中国现在比较特殊的制度有很多的积弊,比如城中村带来的不利影响,还有很多地方都在售卖的不太清楚的小产权房,对于这两种现象的改革会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宅基地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宅基地的特殊性在于,目前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同权利体系交织在一起。一是物权法承认宅基地是一种拥有物权,也就是承认它的财产权;二是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获得的,就是说你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你分不到,另外它是无偿获得的,就是说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获得一份宅基地。这套制度也有非常特殊的政治含义,就是说农民现在手上两个东西,一个是承包地,另外就是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两个都是命根子。[
所以整个宅基地制度从国家的政治稳定来讲是有很强的政治含义的。宅基地制度是跟整个18亿亩红线和耕地保护制度直接相关的。一个村子里面农民要盖房子,地从哪儿来?原有村庄现有的宅基地,弄得不好就会转成承包地上去,承包地上突破用途规定,就会转耕地。[
所以这套制度非常敏感,现在整个土地制度面临最大的难度,就是这三部分要综合起来找到一个解。就是说它既是特殊的,我们又要不断地使它实现它的财产权,但另外也要考虑到国家目标——耕地保护和社会稳定。因此,这三部分制度改革里最难的就在宅基地制度改革。[
那再说一下我刚才说的两个具体问题。[
现在宅基地的问题在哪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设计宅基地制度改革里有三句话:一是要承认它拥有物权,要兑现宅基地的物权,就是它的财产性;二是要改革宅基地的使用制度,就是刚才讲的无偿分配;三是如何兑现它的财产权,就是将住房的财产权和宅基地本身的拥有物权分别赋权,允许在试点的过程中房屋可以抵押、贷款,但是宅基地本身的使用权不可以。[
最后平衡成一个相对比较稳健的改革方案。这套改革方案面临的是在试点中要做的一些事,一是宅基地的拥有物权,怎么兑现它的拥有物权,试点各地的方案现在都在做,最核心的就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大量的沿海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宅基地事实上已经在转让、出租、盖房子,给外地人居住。所以宅基地拥有物权的重点改革地区就是在沿海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
我个人建议,在试点中要做的一件事就是,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福利分配宅基地。但是在沿海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已经没有地可以给他分了,城市化过程推进后这些地区已经不可能再有地分给他了。所以我觉得这些地区兑现拥有物权的核心就是用财产权交换福利分配权。就是不再、也没有给它福利分配宅基地的制度了。但是一定要兑现宅基地可出租、可出让、可转让、可抵押的这个财产权的实现形式。这是沿海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试点。[
传统农区的重点是要试点整个宅基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使用制度如果改不了,整个宅基地制度就无法往前走。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分配,这套制度这是全世界都很难理解的,我们的土地那么稀缺,还福利去分配宅基地。这套制度安排如何在传统农区破题,这可能是我们下一步改革试点面临非常大的问题。[
我个人建议必须要坚持的第一点,就是整个传统农区无论怎么样都不能再占耕地盖房子,必须在用途管制上施行更严格的管制。另外就是在集体社区一定范围内盘活宅基地,允许在农民身份的集体范围的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拥有物权的改革。有的人走了,允许继续是农民身份的这些人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转让。[
第三个政策就是宅基地和房之间的分别赋权。在地方很多人难以理解,房和地怎么分得了?为什么最后说允许房屋可以抵押,而不允许宅基地抵押,原因就是房子和宅基地的两种不同属性的本身权利体系差别很大。房屋基本上是私权的,它的抵押在法律上不会有什么风险,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集体分配的。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跟集体所有权之间的分割没有解决的话,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用来做抵押是有法律风险的,所以我觉得我们各地在试点时明确讲了,宅基地这套改革只准在试点地区。重点就是房屋可以抵押但是宅基地不可以抵押。[
这个地方有很多结,一个是宅基地是集体用地,但它是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完全套用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办法来做。二是宅基地制度和农户住房制度是联系起来的,宅基地制度实际上是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跟房子是一样的道理。房权和地权粘连在一起怎么平衡之间的关系。[
三是为什么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因为我们明确了要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流转的权能。房子是盖在地上的,房子可以抵押、可以担保、可以转让,但是地不行,接着就必须得解决地的问题。[
四是想让房子“活”起来,地要先“活”起来。而地要“活”起来有几个问题。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是福利分配给农户盖房使用。这里面有两个问题,比如我要盖房,我又符合条件,我要申请宅基地你给不给我。刘老师愿意给我,他这个村里必须有建设用地指标,没有指标就拿不到宅基地,所以就出现了刘老师说的在耕地上盖房子,我有承包地,那你不能不让我住。第二个原因是它是无偿获得的,正因为无偿获得只要符合条件大家都去要。本来我和刘老师本来是兄弟两个,要一块宅基地盖两层就解决问题了,但既然是无偿获得为什么不要两块呢?所以这就使宅基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再一个问题就是宅基地的改革还有赋权的问题,现在讲依法赋予农户宅基地拥有物权,但是没有抵押担保权。但是房子可以抵押担保,你要把地一抽走房子不就掉下去了吗?所以这得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合起来看,改革最有突破性的就是可以流转、可以交易。
说到底,这块地如果就放在这儿,不交易、不流转,它不就跟坟一样?只有交易流转了才是资产、才是资本。[
那最后再简短地总结一下宅基地的话题,在很多地方看到的小产权房会不会有明确的身份,或者说是不是能见到自己在法律上的春天?[
小产权这个概念是被造出来的,在我看来这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一个词,这是一个完全被情绪化的词。小产权也好、不小产权也好,核心是集体的建设用地跟国有建设用地能不能平等。如果权力平等就不存在小和大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小产权是非常复杂的东西。这里面大概有几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农村集体和农民用原来在村子里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原来的乡镇企业用地盖的房子,盖了给自己住,就是很多地方做的村庄改造。第二类是农民集体用集体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盖了卖的。第三类是不在宅基地建设用地上,而直接在耕地上盖的房子卖的。这在法律、政策上是截然不同的三种类型。未来我们对小产权问题必须要有一个了断,就是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这些房子和在不同的土地上盖的这些房子,还有不同的土地上盖的这些房子的权属的实现方式应该分类处理。[
我们在理清所有的产权关系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那再看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个确权工作现在进展得怎么样了?[
我先说两个情况,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不是最近两年的政策,在1983年一号文件就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允许流转,当时的转出主题、转入主题和流转方式都讲了很多。这次讲的是在承包经营权的赋权上和以前不同,多了两个权能,一个是抵押一个是担保。[
第二个讲确权,为什么这次强调确权?土地要流转首先得明确产权,权利是谁的,谁才有资格处置他的资产。所以这次我们提到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一个省选一个县进行试点,后来选一个省进行真正试点。去年在三个省搞了试点,今年大家可以看到,农村工作会议已经宣布要再增加九个省搞试点。[
在确权登记管理过程中核心的问题是要理论上解决三权分离的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三权分置的问题。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后,整个产权体系就被分割了,有所有权、承包权还有经营权。比如你是集体的代表,那所有权是集体的,我承包了这个土地,我就承包经营权,但是我承包完这个土地后不一定经营,我有可能转给刘老师经营了,这样就出现了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以我们说的三权分离先两权分离。[
现在确权怎么确?是明确所有权?现在明确了,全国52%的归全国居民小组所有,42%归全国村民委员会所有。如果合理确权我既承包又经营也可以,但是我不经营是不是要分开去?如果不分开,另外一个允许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这就不好办了。所以这是一个事,关键是怎么确权?是按照三权分离的要求实行三权分治来确权还是两权分治来确权,这是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
70年代末、80年代初地不都分到农民手上了吗?现在再干这件事不是吃力不讨好吗?我刚从云南回来,我们在云南当地一个地方调查,原来给农民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但调查发现实际承包地的面积和权证上的面积差3倍。主要的原因就是,原来土地的面积是按计税面积算的,那时候还有农业税,有的时候农民就少报,但后来农业税有补贴以后,有些地方农民为多要补贴,要报面积,以至于现在农民手上到底有多少地是不清楚的。我觉得可以把真实的、在农民手上的地落实到人头,这是非常重要的事。[
第二件事就是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我是觉得这是一个国家制度的安排问题。如果基本的权属关系不清楚的话,这个国家两个多亿的人现在不断往外走,人口在不断流动,财产也在不断变化,将来会为财产的问题不断产生纠纷,所以确权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基础。[
第三就是赋权的问题,确权以后对权力的安排也是非常重要的。本身权力的使用、收益、流转会不断变更,变更后在权属的安排上。如果没有这套制度基础,农民的权力实际上是很难受到保证的。[
有人说这次土地改革是盘活了农村“沉睡的资本”,两位什么观点?[
这次土地改革不管是哪一块地,最重要的是这样几个点:一是要明确产权,确权。二是要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交易和流转。我们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也好,都是强调要通过市场办法来进行交易。三是要保护权益,流转、交易的过程中要对权益进行保护。比如对农户最重要的是两个权益,一个是承包经营权,一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把这两个权益要保护好。[
这几个事做下来,为什么说就“活”了?地权清楚了,你可以进入市场、可以交易流转;房权清楚了你可以进入市场、可以交易流转。用通俗的话来说,你这个房子如果不能动、不能交易就能住,甚至不住放那儿也就这样了,那和一座庙没什么差别。所以,明确产权、市场流转、保护权益就能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
“沉睡的资本”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第一是什么是资本,资源要成为资本的话必须是可交易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村的资源确实是睡着的,不是资本。比如承包地这一块,上世纪80年代把农地承包经营权分到农户,形成了自耕种形态,一家一户自己去做,自己不做就给家里老人、妇女去做。所以它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问题的。[
二是承包经营权的担保抵押,也就是它的资本化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农地金融的获得问题,想要形成适度规模,要提高农业的效益,实际上整个基础是有问题的。所以这次承包权继续由原有的农民持有,允许转出去的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这实际上是解决未来新兴主体进入的问题,这是解决流动和资本的问题。[
另外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原来是只有征为国有才能使用,它本身不能出租、抵押担保。这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出让,可以抵押担保,就使原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一个死的、自用的资产变成了一个可以流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
还有宅基地的问题。尽管这次改革是一个相对谨慎的设计,但是允许房屋在试点过程中可以担保抵押,下一步的试点还会进一步深化,不断兑现它的财产权。
总之就是使这三种资源可以不断地实现交易的权利,这就是把沉睡的资产资本化的过程。[
要强调的一点是,除了交易和资本化外,对权利的确定也同样重要。通过确权来保障原有权利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实现未来几种地可交易、转让、资本化的基础。如果这项工作不做好,可能伤害的是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在改革试点中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有些是需要突破的,无论是废止还是修改原有的法律;而有些则是不能突破的底线。二位什么观点?[
这在四中全会上很明确,就是要实现改革和立法的衔接。重大改革要决策有据,但是立法也要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次为了推进试点,就采取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采取让人大赋权。比如这次在全国选了33个试点地区,经过人大授权确定这四块地,特别是后面的三块地,就是承包权之外的三块地进行试点。[
选择试点主要强调几个方面。一是强调试点地区必须在新型城镇化试点和全国农村改革实验区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现在新型城镇化试点在全国一共是62个地区加两个省(安徽省和江苏省),另外,农村改革实验区,两期批下来一共58个,也就是说刚好120个,从中选33个搞试点。二是试点有底线,不能改变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三是有明确的时间表,这33个试点必须在2017年底完成,这样可以实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要求使试点有了制度的安排和法律的授权。这是与以往不同的地方。[
不能突破集体所有制;不能伤害农民权益和耕地红线是三个底线,框定整个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路径。坚持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城市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两项基本制度安排。试点地区要坚持集体所有制里的一些合理内核,在这个基础上对现有的集体所有制进行完善。[
前面四项改革里承包经营权改革、宅基地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征地制度改革实际上都是对现代集体所有制的完善。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底线是说我们整个土地制度的改革不是搞私有化,不搞私有化不等于我们土地制度就不改革。我们土地制度是在集体所有制完善刚才讲的四块里面是有大量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是农民权益,土地制度改来改去不能借机把农民手上的利益都搂走了。所以第二条底线是农民对土地的权利更完整,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三个就是耕地红线。中国耕地红线的设置是符合国际规范的。任何一个国家城市化高速发展,尤其是走到中后期阶段的时候,都会对特殊土地进行保护,也就是我们讲的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它是一个生态的概念,一个安全的概念。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所有资源里,耕地安全是良好安全的前提。所以第三条底线上是保证前两条权利底线的前提。
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这三块原则下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进一步使农民的权利更加完整,也使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安全制度安排更加有保障。[
所以我觉得这三个底线不是说束住你的手脚让你不改革了,实际上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这三块原则下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制,进一步使农民的权利更加完整,也使我们整个耕地保护的这套制度,耕地安全的制度安排更加有保障。[
第二个为什么这次要在33个试点地区要全国人大授权,我认为这是非常大的变化。原来以为地方改革就是突破现代法律。在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是地方政府的行为,还是我们讲的依法治国,如果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试验,地方政府也不敢去做。[
地方土地制度经过多年试点来看,上位法如果不改,下面的试点也很难推进。因为都牵扯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这些基本的法律制度安排上的上位法的问题。所以这次全国人大授权对有几项土地的法律在试点地区先停止,进行试点,就是为了推进地方按照法律的规范更好地改革。[
关于试点地区的选择,选定的试点地区一个是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另外是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土地问题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它实际上是我们整个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在推进的过程中面临的根本问题。[
所以33个试点地区实际上是选在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和农村改革试点地区,就是为了实现“四化同步”城镇化、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过程中把土地放在其中的一个深的含义。[
这次试点为什么要经过授权?授权就是因为它突破了法律,突破了哪些法律呢?大概地理一理主要是两个法,一个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际上有四个条款在这次试点中要突破的。再有就是要突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比如第九条。[
今年春节,有一篇题为《一个博士生的返乡日记:迷惘的乡村》火了,一个上海的博士生回到自己农村的家乡,发现自己的家乡面临着很多问题。这篇文章随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关于农村现状的讨论,有人用经济和文化的“空心化”来形容我国现在的农村,但许多人也对农村缺乏直观认识。二位认为“空心化”这个词准确吗?根据您调研看到的情况,当下农村是否真存在文章中写的那样问题?[
进入新世纪,城镇化加快之后,农村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常用表述是三句话:一是人口的老龄化;二是村庄空心化;三是经营的尖锐化。
老龄化也伴随着空心化,这个现象目前确实比较突出。今年春节我也回去了,回去以后我就发现很多户过春节就回来了。平时往往是一个老头在这儿帮助别人看家。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我最切身体会的,我父亲原来是一个公务人员退休了留在我们县做公务人员,现在退休回到村里,他说平时我就把你叔叔、你伯伯这家全管起来,每天晚上睡觉之前检查一下锁,每天早上睡觉起来看看谁家锁动没动,基本上七八户这样。这个空心化确实表现得比较突出。[
老龄化实际上也给外出就业、青壮年走有关系。另一方面就是村庄为年轻人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工作生活的空间越来越小。[
新型城镇化有几句话,核心是人的城镇化,那么怎么样解决人的城镇化呢?就是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但在推进过程中,农民工的就业结构就存在一个问题。现在全国大概有2.7亿农民工,他们就业的地区是分外出就业和本地就业,外出就业就是乡镇以外,本地就业就是乡镇以内。但是看数字,63%的是外出就业到乡镇以外了,或者是乡镇以上的一出去就是一年半年;37%的是在本地乡镇以下的就业。[
我们现在推进城镇化是过多地关注城市,通过城市的发展吸收农业转移人口然后来搞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那换一个思路,通过村镇城镇化来推进农民就地城镇化,其实这条路子是很有潜力的。[
在村镇搞城镇化有什么好处?我们特别担心的大城市搞城镇化的成本问题。第一成本很高,第二农民不愿意来,因为文化、各方面融入都没有。一些大村、强村搞就地城镇化基础设施都是他们自己搞的,村镇村企互动,产业和城市发展融合起来搞城镇化。它走了一条市场主导、农民主体的城镇化。所以我觉得解决村庄空心化不是没有办法,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的理念。[
博士《返乡日记》这篇文章火了,村庄空心化反映了原来城市化这条路是有很大问题的。我们把城市和乡村隔离开,造成两个区域的空间发展不平衡。过去30多年整个土地制度、规划制度、财政制度、融资制度,所有的这些制度基本上都是往城市倾斜,而农村跟城市有天壤之别的。制度上必然把人都送往城市走,而我们又没有一套再把城市和农村打通的这套制度。[
2.7亿农民工进城,但是进城的这些人不能落下来的,还得往回去。现在有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农一代进城打工是为了回去更好地生活,为了解决收入问题。但是80末、90后这代人,他在乡镇和县城买房,回去就是在县城里住着,回去烧个香,但是这样就使村庄更加破败。[
土地制度在这里要起非常关键的作用,过去30多年的发展实际上是把城市搞起来了,但是对农村这块土地的财产权力的实现,土地要素配置的实现,还有人地关系的调整都没解决。[
这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试点非常关键的是要打通城市和农村,重点在哪里?就是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设。解决整个城市和城市扩展区。城乡结合地区如果就继续这么搞下去这些人在城市还是落不下来,落不下来还得回去继续在当地盖房,农村地区继续破败,城乡人和地的割裂继续存在。[
所以这套制度的改革重点首先在集体经营性用地和宅基地改革里面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破题,不能再继续走我们原来征地卖地的城市化的模式。原来这些人怎么落呢?就是落在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所以这两块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改革能否闯出一条路,让进到城里的这些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在这里能够有一个体面的栖身之所是改革的重点。[
所以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同地同权和宅基地制度在沿海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改革,这是对整个未来城乡之间的重新布局非常重要的。[
空心化的关键问题是什么?就是在传统浓醇,人和地、人和村庄之间的重新配置。我们整个村庄制度是东亚特色的,只有人口密集地区才有村庄制度。西方只有农场制度,但我们有村庄制度。大量的人口原来传统的村庄布局是以耕地为半径的,但现在整个农村农业的发展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型后,比如现在农业用不了几个工,基本上机械化,另外农业的服务体系跟上后,农业整个发展方式的转型未来会对整个村庄制度带来很大的变化。[
另外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会对整个现在村庄制度带来非常大的变化。村庄的景象可能未来还有一段时间大家回去写让人揪心的故事,但是慢慢会有一个过程,核心就是大量制度的改革。[
整个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英国早期是一样的。英国工业化革命早期,知识分子和文学家写到的农村的景象比这还要悲惨,但这个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要做的就是整个制度安排不要集约化,不要使这个景象变得更加糟糕,这是我们要在政策和制度改革上要解决的问题。[
今年一号文件提的三个产业的融合,这个实际上是我们原来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一个具体的实体化。农村整个产业不得到发展,农村的发展空间就没有了,最后只是农村的空间被移到城市,那农村怎么可能发展呢?所以未来的景象和制度的追寻是城乡两个发展空间应该平等地发展。[
今天主题是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重点是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要深化。农村资产除掉土地之外还有资金、村庄的一些积累,还有资源。要把资金、资源、资产都盘活起来,这个资本才能全部盘活。[
感谢两位专家今天和我们聊了很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相关话题,梳理农村土地改革各项规章还有面临的各项问题,最后也深入探讨了农村现代化的问题。再次感谢两位专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CORRELATIV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