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可以移动房屋搞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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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 由用户
编辑:李利平
在永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月5日
刚才,欣荣副部长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和汪洋副总理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关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批示。克强总理、高丽副总理和汪洋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工作和设施农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我们要结合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长赋部长对抓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讲了重要意见,思想性和操作性都很强,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保护耕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命根子。”“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等突破,也不能变相突破。”“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耕地,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永久留给子孙后代。”李克强总理指出,“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守住红线、保住底线。粮食安全的根基在耕地。耕地红线既包括数量,也包括质量。”在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进一步提出,“明年将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以后,谁都不能占,对违反者要用重典。”这次视频会前,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副总理就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再次做出重要批示,对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遵循。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可以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可以强化城市发展的边界约束,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可以倒逼节约集约用地,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还可以推进基本农田落地到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特殊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可以有力支撑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禁止耕地“非农化”,筑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底线;对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也将发挥重要作用。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特殊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是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对各级政府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的现实要求。
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一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以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为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二要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为目的,特殊支持、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三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强化土地执法督察,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把握住了这三点,我们就能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
二、切实抓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规范管理
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规范管理两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工作任务,把握工作要求。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了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现状,各地正在按照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这次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及制定的工作方案,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做了全面、周密和具体的部署,其基本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规模上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空间上从城镇周边到广阔农村的步骤时序,将核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重点是尽快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使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成为流动的“红飘带”。
需要强调的是,这次部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的调整完善,不是另起炉灶、再搞一套。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依托国土资源“一张图”,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土壤地球化学调查,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等成果,与农业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清潜力、明确任务,确保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实、措施硬。要结合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同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快、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同步更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同步将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得准、建得好、守得住。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管制性保护、建设性保护和激励性保护工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搞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转用许可,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占用成本,严格先补划后占用等政策规定;要结合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与补偿基金,建设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保护基本农田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三)落实好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特殊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一直高度重视设施农业发展,曾两次联合出台用地支持政策,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据统计,截至2013年,全国设施农用地面积接近1200万亩,年度新增设施农用地达56万亩,这说明保障合理用地和规范管理的任务十分艰巨。这次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充分考虑了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需要,合理界定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进一步加大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一是扩大了政策支持范围。明确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精细化用地保障政策,明确了三类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二是改进了用地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用地审核制改为用地协议备案制,通过规范用地协议行为、公告用地条件、强化乡镇政府监管等,提高管理效能。三是提出了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对多个经营者、多个项目,联合建设和共同使用粮食仓储、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的,明确鼓励政策,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四是提出了主动公开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要求地方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公开相关规划、用地标准、管理要求等,做到主动服务、具体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这四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好、落实好,使之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从近年来土地变更调、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专项督察情况看,有的地方出现了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变相建“大棚房”和“休闲”、“娱乐”、“度假”设施等,搞耕地的“非农化”。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要坚持底线思维和“农地农用”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测督察。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督察机构要“守土有责”,对借发展农业设施为名搞违法违规用地的,要严肃查处、重典问责。要确保“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落到实处,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严格禁止农业设施用地“非农化”,是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确保耕地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担当意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成立由政府负责通知牵头的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地方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担当意识,扎实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尽快组成联合工作组,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方,重点督导,推进整改。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检查和考核。
(二)要做好工作衔接、强化部门协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推进,与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协同开展,与“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统筹衔接。落实设施农业特殊支持政策,要做好设施农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农业设施建设标准和用地标准衔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方面,增强协作意识,强化部门协同,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不懈努力。
(三)要加强执法督察、严肃重典问责。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重点,加强督导和检查。要结合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充分利用卫片遥感监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土地变更调查等手段,对在土地执法和审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敢于动真碰硬,依法依归严肃处理;对责任不落实、执法督察不严格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要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报道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的重大意义,让耕地保护政策深入人心。对各地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和推广。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支持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养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同志们,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支持和规范设施农业发展,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土的客观需要,也是我们践行“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定位的必然选择。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通知的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开创耕地保护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更多精彩 >>>王春海局长做客“行风热线”解答问题
寿光行风热线问答
上线时间:2014年6月19日
上线单位:寿光市国土资源局
上线领导:王春海& 局长
今天上线单位是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近年来,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护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请来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王春海同志。
1、再过几天,就是第24个全国土地日,今年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您能介绍一下我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情况吗?
答: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2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的意识,把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写入了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山东省政府召也开会议和印发文件,提出了优化建设用地格局、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和提升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效益等15条措施。近年来,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特别是2013年以来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来抓,采取了多项措施有效提高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主要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科学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突出搞好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严格审查项目立项、环评、规划等材料,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严控&两高一资&项目落地。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和实际投资额,对规划总用地面积超过150 亩的工业项目,实行分期、多次供应土地和办理出让手续。
二是加强批后监管。建立了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到项目建设现场督查。对已审批用地的拟建项目,全面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出台了《寿光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大力整合低效闲置土地,优先用于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新上项目使用。
三是加快土地供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对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未完成拆迁、未落实用地单位的地块,制定分类处置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对进展缓慢的镇(街区)实行重点督查、限时办结。
四是拓宽用地空间。实行&零增地&优惠政策,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土地增资提效,提高集约化程度。坚持向空中、向地下&要地&,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开发地下空间。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
2、农村宅基地审批是个焦点问题。目前,我市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怎么办手续?请向众朋友解释一下。
答: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继续执行&一户一子一宅&政策,长子年龄必须达到20周岁以上,上学期间不能申请宅基地);(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具有离退休证、户口迁移关系、夫妻双方无房居住证明等);(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形成书面申请报镇政府(街办)审查(同时抄报国土资源所)。(3)国土资源所具体承办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接到村委会书面申请后,国土资源所派员对拟选址地块进行现场勘测,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经镇政府(街办)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要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位置使用,在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施工,任何人不得多占和挪移位置。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户主本人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能回原籍申请宅基地吗?
&答:不可以。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只有本村村民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户口不在原村内,不属于农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最近,社会上都在热议&小产权房&,对&小产权房&能否登记发证都比较关心。我说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报批手续的,不具备合法产权,其本质就是违法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4、很多市民关注自己继承的、&农转非&后在农村的房屋能否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答:关于&农转非&前取得的宅基地、合法继承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发证,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工办、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鉴于这部分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局已将其作为第二批发证对象,下一步将结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专门再对其进行审查审核,只要是符合以上政策的,都将颁发证书。
最近,还有群众打电话询问农村宅基地证的办理问题,在2012年集中办证时,由于自己不在家耽误了办理,现在想办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上工作已全部结束,个别漏办农户想办证,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所提交申请材料,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我们都会办理。
5、有位张先生打来电话说,他想建个养鸡场,村委会已经同意将土地承包给他使用了。但他别人说,得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后才能建设。请问,他要办哪些用地手续?
答:张先生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谓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市政府2011年出台的《寿光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和今年4月份又补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张先生需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镇政府(街办)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镇政府(街办)审查。镇政府(街办)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流转合同等进行审查。
(三)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审核。镇政府(街办)审查通过后,用地经营者持有关材料到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国土部门审查。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用地经营者持有关材料到我局办理审查手续。我局将依据农业(畜牧、渔业、林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五)市政府审批。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项目,由我局报市政府审批。
我市作为中国蔬菜之乡,设施农业发展起步早、规模大。2011年4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审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年4月24日,市政府又下发《通知》,从提高准入门槛、引导合理选址、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强化环保审查、建立动态检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从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力促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新举措主要有: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申请设施农用地必须达到我市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最低准入标准,最低准入标准分为农业种植类、畜牧养殖类、水产养殖类、林业种植类4个大类,并细化成13个小类,例如,农业种植类标准分为共3类,即蔬菜种植类60亩以上,蔬菜育种育苗类15亩以上,花卉种植类10亩以上。
二是引导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畜禽养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对养殖项目与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与其他畜禽养殖项目,与畜禽交易、屠宰加工、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的最短距离作了约束性限定。水产养殖用地不得影响防汛抗旱和行洪泄洪工程,必须远离饮用水源和重要的河流周边地区并严禁占用耕地。
三是建立复垦保证金制度。在继续实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必须补充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同时,建立了复垦保证金制度。要求经营者与村委会和镇政府(街办)签订复垦协议,并根据用地面积按照3000元/亩缴纳复垦保证金。按照&经营者所有,国土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与国土部门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预存。生产结束后6个月内由经营者完成土地复垦,经镇政府(街办)和国土、农业等联合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对两次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四是强化环保审查环节。针对日益突出的养殖污染问题,从审批程序上强化了环保审查环节,由环保部门重点对畜牧养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是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五是落实共同监管责任。落实镇(街道)属地管理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管责任,在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各自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同时,市政府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巡查,对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扩大用地规模或建筑面积、改变用途的,按照违法用地处理并拆除,并对逾期未整改的镇(街道)暂停设施农用地审批,直至彻底整改处理到位。
6、有位王先生打来电话说,他本想占用他们村一块地搞企业,但了解到是基本农田,不能搞建设。他想咨询一下,基本农田可以调整为一般农田吗?
答: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一是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而且,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7、我们村子前几年招商引资引进一个项目,建好院墙后也一直没上设备生产,闲了好几年,对这种情况国土局怎么处理?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闲置土地。今年5月23号,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出台了《寿光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办法,列明了五种闲置土地情形: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采取下列方式利用:1、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2、纳入政府土地储备;3、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4、新建项目在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利用方式,将低效利用土地界定为: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虽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未达到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办法》列举了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并规定了七种处置方式,还明确提出,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前,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8、自2006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经过8年探索实践,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为了推进挂钩工作,我市专门制定了配套补助政策,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情况?
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
关于我市土地增减挂钩的补助政策,2006年按复垦出耕地每亩补助资金10万元。2009年,出台了《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暂行办法》(寿政办发[2009]75号),该文件规定:
(1)村庄整体或大部分拆迁,通过建设公寓楼形式集体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27万元补助。
(2)在原村庄建设用地区内,复垦后能与村庄外围农田连成片块的村内部分老年房、房屋闲散安置区,采取在原村庄内插空安置,不新占农用地的,按每拆除1亩农村居民点,给予相关村(单位)13万元补助。
(3)符合挂钩条件的废弃盐田,按新增耕地指标数量补助,每新增1亩耕地补助7万元,包干使用。
我市是全国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单位和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示范县(市)。自<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以来,先后有34个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获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复,涉及76个村(场)。截止到2013年12月底,已有19个项目区整体或部分项目通过验收,涉及51个村(场),已建成并搬迁入住公寓楼508栋、平房303套,安置农民1.3万户4.8万人,节余建新土地指标8500亩,项目区完成总比例位居山东省8个获批周转指标规模过万亩的县(市)首位。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不仅缓解了用地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力支持了,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9、什么是土地卫片执法?请介绍一下我市卫片执法的有关情况?
答:&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搞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
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从而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已经先后组织实施了13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今年是第14次。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首次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卫星遥感影像执法,具有全方位、无缝隙监测的特点,能准确监测到0.6米以上地物面貌的变化情况。先进执法手段的运用,已使违法占地无处藏身。卫星遥感监测与土地执法巡查相结合,可以全方位、最大限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执法监察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今年的卫片执法工作已提前部署开展。下一步,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与有关镇街道联合行动,按照上级要求,对违法占地项目进行拆除复耕,震慑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权威。同时,我也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千万不要搞违法占地建设。拆除这些违法项目,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得不偿失,非常令人痛惜。
10、城区的房子如何办理土地证?
答:办理房屋土地证,分几种不同情况:
一种情况是,直接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的房子,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具体程序如下:你应先到开发商那里咨询,所在小区是否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已办理分割登记的可从开发商处领取分割转让证明,携带该证明及房产证、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到我局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小区未办理分割登记的,市民应及时催促开发商尽快来我局办理分割登记。办证费用是20元,原来是33元。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工本费20元。仅免收土地登记费一项,每年就能减轻社会负担100余万元。
另一种情况是,二手房土地证的办理。二手房交易的,想办土地证,需要交易双方一齐到我局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办证费用也是20元。如果土地为划拨土地的(我市经济适用房都是划拨土地,现代、兆祥小区基本都是),或者土地为出让土地但是房改房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政策规定,出让金由受益方承担,或按买卖双方的约定,缴费标准是计税金额的1%,计税金额一般就是房产的评估价。如果老房主没有办理土地证的,还要提交老房主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个人身份证及一套复印件。
11、现在种地收入低我家的责任田正好靠着路,我想盖上几间房子往外出租搞经营,可以吗?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耕地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12、我们村靠近公路的承包地正好到期了,有人来联系想承包上个工业项目。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村委会想租出去,行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所以,你们村不能将这块地发包出去搞工业项目。
13、我市南部沿弥河地下埋有建筑用砂、北部沿海地区地下蕴藏天然卤水。如果要开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关于新设沙场采砂,首先要符合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由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到国土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新设立沙场的建筑用砂矿储量要不低于6万立方米,必须位于弥河行洪区范围内,且占用土地为非耕地。严禁弥河行洪区以外或行洪区以内占用耕地的采砂行为。
关于新建盐田或溴素厂,潍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潍政发[2005]27号)要求:地下卤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全市沿海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各规划要求和地下卤水开采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盐田和制溴装置。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寿光市卤水资源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盐田和制溴装置,原盐、溴素生产项目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范围。
14、近年来,我市争取了不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自2010年以来,我市先后争取国家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3个,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1个,累计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3300万元,争取个数和资金数均居潍坊第一位。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是国家为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为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矿山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引导卤水企业走上了&一水多用、循环利用&的新路子。卫东化工、大地盐化、菜央子盐场等3家企业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开展了技术研发改造和设备提升,不断改进溴盐联产工艺,加大盐田改造力度,加强对苦卤的综合利用,实现了卤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15、我单位办公室前面花坛里有一个水泥板,上面刻有&国家水准点、严禁移动&字样,据说是测量标志,是不是你们管?现在我们单位要搞建设,需要在上面盖办公楼,请问可以吗?
答:确实是测量标志,是国家水准点,测量标志的一种。由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我国《刑法》第323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测绘法》第37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在此提醒大家,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防震减灾的重要基础设施,希望引起大家足够重视,注意爱护身边的测量标志。我市现有各类测量标志200多个,分布在城市乡村,国家重点管理的高等级测量标志98个,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管理维护测量标志,2013年,我局对全市测量标志进行了全面维修维护,重新聘任了兼职管护员,进一步提高了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水平,继2009年之后,再次荣获&全省测量标志管理先进集体&称号。
16、我开了个图书音像商店,前几天有人来查地图及汽车导航仪,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地图、导航仪都是地理信息产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与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三大职能。强化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日常监管是我局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以来,我们会同公安、工商、文化、保密等部门,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行动,深入到车站、书店、文体用品、汽车用品超市,对地图、地球仪、GPS导航仪等地理信息产品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地图、失泄密隐患的地图和&三无&地图及其制品,重点查处漏绘领土、错绘国界线、在互联网地图中上传、标注敏感和涉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地球仪市场中未依法编制、送审、侵权盗版等行为。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地理信息采集、加工、提供、使用等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市地理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你配合检查,坚持经营合法合规的地理信息产品。下一步,我局将不定期对地理信息市场进行清理清查,规范市场秩序。
17、&寿光地图网&改版上线,很多网民都登陆查询地图信息,这个地图网与其他网上地图相比,有什么特色?
答:目前,&寿光地图网&的点击次数已达到了8.83万人次。&寿光地图网&也叫&天地图&寿光&,是我市建设的数字寿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众版网站。
&寿光地图网&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地图服务网站,目前已开发了ipad版,最大的特色是拥有非常详细的电子地图,地名地址信息达11.8万条,能够查询到我们身边的每个单位、店面。例如,使用周边查询功能,可以搜索到我们身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活服务网点,如药店、干洗店、酒店等等,位置在图上一目了然,方便市民选择。如果你还在为寻找一些特色商店四处打,到地图网上搜索一下,会找到你满意的信息。
数字寿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我局组织实施。2009年7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是全省第一家县级试点单位,并在2010年7月被列为国家信息基地。2011年10月份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该项目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一站式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有效模式,对现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完善,形成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并以网络服务系统为支撑,构建了全市统一、权威、标准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了政务版网站和&寿光地图网&(天地图&寿光),更好地满足了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目前,平台已在规划、住建、环保等10个部门的12个系统中得到推广应用,成为&智慧寿光&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2012年11月份,平台获得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金奖,2013年9月份,基于平台开发建设的寿光市国土资源三维可视化综合管理系统又荣获了中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二等奖,是全国唯一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县级项目。这既是对我市在数字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标志着我市的数字城市建设水平已跨入了全国先进行列。
(作者:佚名
编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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