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怎样获取被告身份信息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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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信用卡审查不严 市民信息被盗用信用受损
银行办信用卡审查不严 市民信息被盗用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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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前几年银行“跑马圈地”办信用卡,审查不严,不法分子趁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恶意透支,导致一些市民个人信用无辜受损。
7月12日,位于月坛北街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不少人排队查自己的信用记录。
& & 7月13日,地铁4号线海淀黄庄站附近地下通道内,一名自称银行人员的男子设摊。
  个人信用记录,我们的另一张身份证。
  它除了记载个人基本信息外,重点记录信用卡信息、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一旦产生不良记录,贷款买车买房都将受到影响。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前几年银行“跑马圈地”办信用卡,审查不严,不法分子趁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卡恶意透支,导致一些市民个人信用无辜受损。
  西城法院法官透露,北京每年类似的案子就有几百上千起。市民维权消除不良记录更是难上加难。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
  哧哧几声,个人信用报告从打印机里出来。
  上面显示有两张信用卡,均被恶意透支,“催债公司说的是真的。”李彤皱着眉头。
  从未办过信用卡的李彤找到银行,发现信用卡申请信息表中,“直系亲属”一栏上父亲名字和母亲姓氏都是“胡诌的”,办卡人签字更不是自己的笔迹。
  银行让李彤填写了一份“非本人申请信用卡情况说明”,承诺予以调查解决。
  一个多月后,李彤等来的却是银行的起诉通知。
  莫名冒出的信用卡
  李彤是北京的一名白领,今年准备买房结婚,计划在3月16日被打乱。
  当日,自称催债公司的人员打来电话,告诉李彤名下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9990元,他们受银行委托催债。
  “我从没办过任何信用卡。”李彤当时有点蒙,以为是诈骗电话。但对方报出她之前工作的单位,说是银行联系不上她,催债公司通过之前单位才找到的联系电话。
  催债公司还告知,另外一家银行也委托他们对李彤催债,还有一张该银行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四五千元。
  “我们只管要钱。”催债公司并不理会李彤所称的“从没办过信用卡”。
  李彤跑到位于西城区月坛北街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打印出来的个人信用报告上,的确有两张信用卡,都被恶意透支。
  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元,日开卡,开户当日便被透支。
  另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5000元,日开卡,也是当日即被透支。
  “征信中心人员说这都是不良记录,如果要贷款买房买车,将受到影响。”李彤想不通,这些信用卡是怎么冒出来的?
  作废身份证办信用卡
  “身份证有没有被别人借走或丢过?”征信中心人员的话提醒了李彤,两年前她曾丢过身份证。2010年10月的一天,李彤钱包被偷,内有身份证、社保卡等证件。当日报警后,她还到大兴公安分局补办临时身份证。原身份证件作废,一个月后拿到新身份证。
  从征信中心出来,李彤开始联系已透支9990元的信用卡的开卡银行,得知名下的信用卡登记的证件就是丢失的那张身份证,申请者还提供一家公司的工作证。
  李彤的确在那家公司工作过,“丢的钱包里,可能有单位信息。”她说,2011年3月已从该公司辞职。
  这张信用卡申请日期为2011年8月,距李彤身份证挂失近10个月、距她从原单位离职5个月。
  “有人拿着作废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工作证,就能冒名申请信用卡。”李彤疑惑,新旧身份证照片不一样,证件有效期也改变了,“银行怎么就能审核通过?”
  填写了一份“非本人申请信用卡情况说明”后,李彤等待银行的答复。
  “之后就没信儿了。” 李彤再次找该银行,要求查看信用卡申请信息表,发现信息基本是随意填写的,“直系亲属”一栏上父亲的名字和母亲姓氏更是“胡诌”。她要求银行做笔迹鉴定,并恢复个人信用。银行承认就现有情况判断,李彤名下的信用卡确非她本人所办。
  几次三番,电话、面谈,银行总是答应解决。李彤反复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污点”仍在。
  银行起诉充满疑点
  事情没有进展,4月下旬,李彤频繁联系银行,银行答复将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为其抹去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几天后,李彤等来的是法院起诉通知。
  4月27日,西城区法院通知,李彤被银行起诉。“法院问我去不去应诉。”李彤说,当时快要被气疯了,“银行表面上说给我解决,暗地里却起诉我。”她当即联系银行质问,银行的答复更让她感觉是个陷阱,“银行让我不要去应诉”。
  李彤态度明确,一定要应诉。
  4月28日,李彤和记者早上8点45分赶到法院门口。8点50分,李彤突然接到法官电话,称银行撤诉了。
  负责此案的黄姓法官说,诉讼法有规定,原告有撤诉权利,银行赶在开庭之前撤诉了。
  李彤从法院拿到的起诉状上,银行诉称2011年8月,被告(李彤)向原告(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予以发卡。被告开卡使用后,对原告诉求的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并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准予所请,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不成了笑话吗?简直是黑白颠倒。”此时的李彤甚至怀疑,银行起诉又不让她应诉,得知应诉又撤诉,就是想通过“偷偷”胜诉将“这笔坏账当成案件处理掉”,“银行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根本不在乎客户的权益”。
  跑三个月“洗白自己”
  拿着起诉状,李彤带着记者找到该银行总部。
  的工作人员一直不肯透露起诉客户的原因。再三追问下,这名女工作人员干脆哭出声来,“你不要为难我,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这令李彤哭笑不得,“我是受害者,搞得像是我在欺负银行。”
  两个小时的争执后,信用卡中心一名高管现身承认审查的确有问题。但起诉又撤诉的缘由,这名高管并未正面回应。最后,这名高管表示,银行保证会尽快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抹去李彤的不良征信记录。
  5月的日子里,在李彤的一再催促下,银行回复已将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抹掉。
  随后,李彤查询得知,这张信用卡只是做了“异议处理完毕”,不良记录依然显示,“这样仍会影响我贷款。”
  几乎整个6月,李彤奔波在“消除不良个人信用记录”的路上。多次交涉后,银行终于为其彻底消除了不良记录。
  而名下的另一张其他银行信用卡,与发卡银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李彤要求银行出示原始申请表。她发现,申请表上假签名下方申请日期的笔迹,与银行审核人员的笔迹相同,“很有可能冒名者没写日期,后来审核人员填上去的。”李彤推测。
  “那家银行本来态度很强硬,根本不承认是银行审查不严。”李彤说,当她提出这点质疑后,银行很快帮她删除了不良记录。
  3月到6月,耗时三个多月后,李彤终于“洗白了自己”,她说自己“筋疲力尽了”。
  “跑马圈地”留后遗症
  问题解决了,但疑惑仍未消除。
  李彤还是没搞明白,为何不法分子能轻易冒名办卡,为何银行明知“客户冤枉”还要起诉?
  曾代理多起信用记录案件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不法人员无论是使用他人身份证还是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恶意取款套现,发卡银行都有无可推卸的责任,“这说明银行人员懈怠大意,没有尽到审查责任,甚至个别业务员出于业绩利益考虑,故意隐瞒。”
  对于银行起诉却劝客户不应诉,易胜华律师怀疑,银行有利用这种途径,把追讨不回的欠款做成坏账的可能,“原身份证持有人不应诉,必然败诉,银行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无法追回欠款,银行仍可拿着胜诉判决掩盖工作失误。”
  负责李彤被诉一案的黄姓法官透露,在北京各法院,每年都有几百上千起类似的案子,有的是身份证丢失或是复印件随意丢弃,被别人捡到去冒名办信用卡,“这是银行前几年审查信用卡不严,只为跑马圈地办卡,留下的后遗症。”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银行有责任对提交身份信息的办卡者进行审核,如果因审核不严导致他人被恶意欠款和信用记录受损,受害者可向银监会书面投诉。银监会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对银行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并督促银行修正受害者的信用记录。
  信息系统滞后漏洞
  对于李彤的疑惑,银行内部人员给出另外一种解释。
  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透露,信用卡的发放包括受理、调查和审查三个环节。其中受理岗位是关键,受理岗位人员必须做到对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客户本人、身份证和签字“三亲见”,否则出现风险将追究责任;调查岗位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基础信息进行调查,对疑似问题通过电话跟访、征信信息网络等进行重点调查;审查岗位人员要对纸质文本等逐一审查。
  对已办理的信用卡,银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业务,一般都是打包给经侦部门,或者打包给催债公司进行上门催收,催收不成到法院起诉。“这是程序上的规定,并非逃避责任,损失也是银行自担”。
  该人士认为,除银行审查不严外,银行自身系统不能验证身份证真假,只能通过与公安系统的联网核查,但公安系统更新不更新,及时不及时,不是银行所能左右的。同时,公安信息系统鉴于保密性,只向银行开放客户姓名、身份证证号、照片等信息,其它核查不出来。
  对此,公安部门相关人士表示,身份证挂失补办后,丢失身份证原则上已失效,但目前技术无法消除挂失身份证件的内部信息,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警方更新身份证信息,如照片、有效期的变更,的确无法即时传递给银行内部网络。
  街上办信用卡仍泛滥
  多名银行人士称,相比前几年,各家银行对于审理严格了许多,比如要求100%进行电话回访等。
  7月5日中午,地铁4号线海淀黄庄站附近地下通道内,人流涌动。一张摆在角落的桌子贴着“办信用卡”,身着白衬衫的男子自称某银行人员,办理信用卡需提供身份证、工作证。
  记者拿出同事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办卡人员发现证件照片与记者本人有差异,仍表示可以办理。填写申请表时,记者表示工作单位没有电话,“你就随便填一个家里或朋友的电话,提前交代好,有人问就说是工作单位就行。”男子说。
  记者填完申请表欲离开时,过来五六名身着白衬衣的男子,胸前都戴着各家银行的徽章,他们劝说记者再办几张信用卡。记者推脱填写材料太麻烦,不想再办理。这些人员表示,只需在申请表上签个名,其他的内容“我们照着那张表帮你抄”。
  截至发稿前,记者虽未收到办理下来的信用卡,但只有一家银行打来电话表示经审核不能办理。
  “除了银行审查不严外,市民对于个人信用记录也不够重视。”易胜华律师建议,市民应该经常查看自己的信用报告,银行也应定期向客户邮寄个人信用报告,“市民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视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
  “他们”易成冒名者
  六、七月份,记者多次前往个人征信中心调查,每天都能发现多名一脸懵懂的查询者,捏着受损的个人信用报告说,“哪来的信用卡?”
  单位 盗用身份证复印件
  7月5日,刘乐填完一张查询表后,把身份证交给工作人员。几分钟后,工作人员打出一份信用记录报告。
  “一周前,单位同事因为房贷来查信用记录,发现名下有张莫名的信用卡被透支。首付都交了,结果贷不了款。我也准备结婚买房,就提前过来查查。”刘乐想不到,自己的身份信息也被冒用。
  刘乐的信用报告中有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开户日期为日,同一天被销户,并未透支。
  “可我从未办理过这家银行的任何业务。”在留下的地址和电话栏中,刘乐查询得知,办理者是一家公司。
  刘乐回忆,3年前,自己曾去这家公司应聘面试,“当时应聘交了身份证复印件。”
  随后,刘乐多方打听得知,银行业务员为提升业绩,找到这家公司的朋友,利用身份证复印件为所有员工办理信用卡,然后再注销。
  好友 偷用身份信息开卡
  对于李泽宇来说,刘乐的遭遇算是幸运的。
  7月6日,个人征信中心大厅内,拿着信用报告的李泽宇有些失落。
  两年前,李泽宇办过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但未开卡使用,直到父亲打来电话,“银行说你欠了8000多块钱”。
  李泽宇到银行查询得知,那张信用卡被电话开卡,随即更改了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单位信息等,但亲属联系方式没改。被恶意透支后,多次催款不交,银行只能联系亲属。
  更让李泽宇气愤的是,更改后的电话和单位显示,恶意冒名透支的人竟是同屋居住的好友。
  “她爸跪在我爸面前,求我们不要报警。”李泽宇说,好友父亲还上欠款,恳求放过孩子一马。最终,李泽宇没有报警。她曾向办卡银行申请消除信用记录,但银行人员以盗窃案件为由,拒绝李泽宇的申请。
  记者向这名好友核实,对方承认当时偷用李泽宇的卡号和身份证等信息,电话冒名开卡并透支不还,并向李泽宇表示愧疚和感激。
  如今,看着自己征信记录上仍留有“污点”,李泽宇心里很复杂,“用我的信用损失换她(好友)不进监狱,到底值不值?”
  7月13日,一家银行的信用卡客服热线表示,无论是开卡还是更改信息,除需要卡号、身份证号外,还需要随机回答两项持卡人申卡时填报的其他信息(比如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如果熟人对持卡人的注册信息十分了解,的确有可能冒名开卡成功。”
  学校 学费卡原是信用卡
  调查同时,记者查询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名下也有一张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数十元后逾期未还款超过180天。征信中心人员表示,虽然信用报告上显示的透支金额仅数十元钱,但“贷款肯定会受影响”。
  经查询,这是一张外地信用卡,开卡时间为2007年,当时记者正在当地读大学。联系当地发卡银行后,工作人员称这是学校统一办理的交学费卡。
  记者读大学时,的确曾统一为学生办理过一张银行卡,学生将学费打入卡中,学校从卡里直接划走学费。但从来没有人告知这是一张信用卡,记者也从未进行透支。
  发卡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原本就是信用卡,银行肯定跟学校说过,可能是学校没有告知学生,“产生透支的是年费,按照银行当时跟学校的约定,这张卡必须每年使用五次,否则会产生年费。”
  这名工作人员透露,的确不少学生并不知道“每年使用该卡五次”的规定,导致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前两天还有俩学生来找我们处理不良记录。”
  记者拿着打印出来的征信记录,向多家银行咨询买房贷款事宜,均被告知按照银行相关规定,信用记录有污点,无法办理贷款业务。
  如何避免个人身份信息泄露
  个人身份信息最重要的保管人还是您自己,只要您记得不要随便透露您的信息就行,比如,不必要时,不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确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您在您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姓名与相片中间的空白处写上一句话“仅用于×××,再复印无效”,并签上日期等。
  个人信用异议处理流程
  个人征信中心人员表示,如果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发卡行进行申诉,发卡行有一套相应的认定程序,可以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删除。
  1到征信中心查询本人信用报告
  2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申请人基本信息,描述异议事项
  3工作人员进行异议申请,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申请表》
  4双方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5 等待电话回复,约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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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与李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浏览: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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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06民初324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
负责人刘宏延,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元祥,该行员工。
被告李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龙河支行)诉被告李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长安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龙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峰、李元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龙河支行诉称,2015年11月,被告李雷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2,并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截至日,被告李雷该信用卡透支款94509.6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94418元、透支利息(含滞纳金)91.65元(暂计算至日,之后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李雷在原告处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2,被告签字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被告持该信用卡进行了多次消费,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日,被告李雷持有的62×××52号信用卡积欠原告透支本金94418元、利息和滞纳金合计为91.65元。原告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申领表材料、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和查询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雷在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时,在相关的申领表中明确表示其已阅读全部申领材料,并充分了解、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其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因此,其在使用所持信用卡进行消费后,应当依照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清偿信用卡的透支款,其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经催收未能偿还透支款,已经违反领用合约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及对原告工行龙河支行诉讼证据的质证权利,被告李雷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雷偿还信用卡所欠相关费用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龙河支行支付信用卡借款本金94418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中截至日的利息和滞纳金合计为91.65元;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雷承担,于付款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姜长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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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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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石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付新生;柳志然;赵燕茹;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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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石民初字第?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司信用卡中心,住址:??????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金泽,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倩,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女,1986年12月??日出生。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付新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志然、赵燕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鲁金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信用卡中心起诉称,郑??于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账号为×××。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还清本金人民币97 878.90元及各项费用。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7 878.90元及各项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信用卡申请表;证据2、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据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被告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据5、被告欠费明细。被告郑??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信用卡中心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章程、消费明细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原告信用卡中心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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