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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号秣陵科创园
岗位职责:1. 开拓地区市场,与用户建立长期友好关系 2. 销售分离产品、流体测控与水处理工程设备,完成销售目标 3. 熟练掌握产品,与用户进行必要的技术交流 4. 与各大石化、火力发电厂、电力设计院有良好的沟通?人员要求: 1. 敬业、有责任感、工作积极主动 2. 专科以上学历,仪器仪表、自控、环保、电力、化工或机械专业 3. 英语读写熟练,计算机 Office 软件熟练 4. 一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有石化、电力、市政、冶金行业经验的优先 5. 男性,年龄 30 岁以下 6. 身体健康,能根据工作需要出差7..驾驶技术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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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创业贷款,担保人有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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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大学生指的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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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审核、发放操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号),落实《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对象、条件、标准,规范申请、审核、发放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 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 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 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 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申请
&&&&1. 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
&&&(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在当月审核结果发布后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
&&&(2)住房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期满,续签租赁合同或续交租金的。
&&&&5.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就业单位的;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或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三、受理与审核
&&&&1. 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园区,下同)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3. 市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审核工作:
&&&(1)市人社部门负责通过市人社信息系统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其中,在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核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审核通过的于1个工作日内分送市地税、公安、房产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2)市地税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补贴的申请人就创业企业纳税所在区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3)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户籍和居住信息,并将申请人户籍按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分类,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市房产部门负责核查新申请和拟续发补贴申请人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情况、非本市户籍在宁有无自有住房(房产交易备案)情况、是否享受其他人才安居及住房保障政策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人社局。
&&&&4. 申请人就业创业企业纳税区或其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区负责以下审核工作,并及时操作补贴管理系统:
&&&(1)查验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定是否符合补贴对象和申请时间的条件;
&&&(2)查验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核定补贴发放时间和补贴金额;
&&&(3)查验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审核续发是否符合条件。
&&&&因教育部、人社部网站相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或申请人上传材料不清晰等原因,无法网上审核证书、合同、发票、参保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原件材料到指定地点复核;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审核不通过处理。
&&&&5. 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
&&&&市、区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公示结果与需发补贴金额反馈财政、房产等相关部门。
&&&&四、补贴标准与发放
&&&&1. 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和技师每人每月600元。申请人支付的月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租金补贴。
&&&&2. 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24个月。
&&&&3. 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4. 因申请人社保卡遗失、信息不准确、金融账户未激活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发放区人社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完成补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账户等,并纳入下一季度继续发放;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发放的,停发补贴。
&&&&5.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好补贴资金,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五、其他要求
&&&&1.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审核工作中的问题。经复核、检查发现,需修改原审核结果的,相关部门或区应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说明原因;需补发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发放区人社部门书面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由相关区人社部门予以补发或追回,并在补贴管理系统中记录。申请人拒不归还应追回的住房租赁补贴的,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2. 各区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每半年对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抽查。
&&&&3. 申请人自愿放弃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向发放区人社部门提交《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退费申请表》,将领取的全部月份的住房租赁补贴退回至发放区人社部门指定银行账号后,凭银行解款单办理相关手续。
&&&&4. 本办法由人社、地税、房产、公安和财政部门根据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负责解释。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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