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里保险真中国垃圾发电万里行,买了保险出车祸几个月都赔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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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即时配送到底是不是个伪命题?
启赋资本的傅哲宽在看UU跑腿这个名目时,告诉其创始人乔松涛,你能做到 1 千单就证明这不是个伪需要,我就会投你。
利润薄、单量不牢固、人力成本高等问题是做同城配送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领域内玩家众多,进入的资本也不乏一线基金,但同城市场并未浮现占据绝对上风的“高玩”,面对UU跑腿这个并不占先机,而且从河南起步的项目,投资人的态度不免会偏保守。
而UU跑腿在 2015 年 6 月正式上线,在 1 个月内实现了向启赋资本承诺的 1000 单后,失掉后者的 1000 万元天使轮融资。今年 1 月,UU跑腿完成天明集团领投,锐旗资本跟投的 9600 万元A轮融资。作为同城配送领域的后起之秀,UU跑腿从郑州开始,把自己的模式辨别在深圳与河南的二三四线进行测试,并复制到其余大中型城市,目前平台业务已覆盖全国 72 座城市,月营收 4000 万。
2017 年 6 月,UU跑腿宣布取得启赋资本及天明团体领投的 1 亿元A+轮融资,并发布了OFFIC专送计划。
UU跑腿开创人兼CEO乔松涛
做个人主 赚 100 多万,借小龙虾拿到天使轮融资
UU跑腿首创人兼CEO在大学时开始写代码做个人主 ,当时在 3 个月时间里,乔松涛和同学借这款产品赚了 100 多万元,轻松掘到人生第一桶金。
到北京创业后,乔松涛先后做了社交软件、淘宝卖家的流量分析工具、优优云图片识别平台、技能众包平台“爱时间”,诚然这些名目最终因为种种起因没能坚持下来,但这些经历让乔松涛意识到,对市场环境变革跟用户须要的把控是一个项目活下去的关键。
在决定以众包模式做同城即时配送后,乔松涛的新项目UU跑腿取舍了以小龙虾切入市场。 2015 年 6 月上线时,正是小龙虾的食用旺季,乔松涛发现小龙虾的配送距离个别比较远,超出了外卖平台的配送间隔,而吃货门找到一家好吃的小龙虾后是不在乎路费和时间的。
于是UU跑腿从小龙虾切入,并围绕这个高频、刚需的细分市场调解经营策略,,一天做到了 8 百多单,也在之后拿到了天使轮融资。
为 36 万跑男买保险, 8 人 15 天 6 千单翻开北京市场
UU跑腿把配送人员称为“跑男”,除配送外,为用户供应代办、代排队等业务。创立初期,UU跑腿招募到的跑男是地铁口的摩的师傅,他们在做了一段时间后发明天天能有稳固的订单,确实能在平台上赚到钱,于是开端向友人推荐。靠口碑传播,越来越多人参加UU跑腿成为“跑男”,从最初的摩的师傅到服务员、保安、厨师,甚至有部分白领加入了“跑男”这个群体。
乔松涛表现,目前UU跑腿有 36 万跑男,其中80%是兼职在平台做,平台实行100%配送员实名认证;100%线上线下培训及考试;100%无犯罪背景;100%订单位置实时跟踪。
在跑男的管理上,UU对种子跑男进行全面的培训,强调服务的理念和相关制度,而后由这些种子跑男去发展新的跑男,并组成本人的跑男战队,战队的人数、单量、用户反馈等项目都与战队的业绩有关,群体名誉和个人声誉都是战队成员需要考虑的。目前,跑男的平均时薪在 15 元以上。
“咱们会给跑男买保险”,乔松涛谈到,“咱们并不在时间上对跑男有过多恳求,会根据路况设置公平的送达时间,避免跑男由于抢时间而闯红灯、上高架”。
在郑州打开市场后,乔松涛在河南的三四线城市开始布局。面对三四线城市移动支付遍布率低、手机内存不足等问题,UU跑腿推出了货到付款、微信民众号下单等功能和服务,提炼配送、跑腿服务的核心因素并一直进行服务的优化和App的迭代。
2016 年 3 月,UU跑腿开始进入河南之外的市场,把模式复制到深圳跟西安。深圳“禁摩限电”,于是UU跑腿在深圳给跑男公交卡作为补贴,让跑男们用地铁+公交的方法实现配送工作。而最让乔松涛觉得难打的一仗是在北京。
UU跑腿在北京进行模式复制后,做到了 8 人 15 天 6 千单的成绩,但乔松涛发现,在北京市场,平台需要大量的订单和足够的跑男才华在市场站稳,而这些不补助几乎是无奈实现的。于是乔松涛在北京开始频繁接触投资人,接资本的力量迅速打开市场。在融资过程中,乔松涛曾受到数据造假的质疑、对河南公司的地域偏见,但终极在一个月的努力后,UU在 2017 年 1 月获得了天明集团领投、锐旗资本跟投的 9600 万元A轮融资。
目前,UU跑腿成破了北京运营中 ,发掘数据才干,并始终提高用户闭会,当初UU跑腿能实现 27 秒内响应用户订单, 10 分钟上门, 60 分钟内投递,。
如此高的经营效率得益于UU跑腿对数据的挖掘和剖析,黑客诞生的乔松涛表示,UU会对热门地区的订单需求进行猜想,生成热力求,提前调配跑男,同时基于大数据设置跑男的路线。
拒绝饭菜与冰淇淋同箱,定制密码箱专送重要文件与奢侈品类
乔松涛告知创业邦,为了追求速度,经常出现配送员用送完小龙虾的箱子送鲜花,用送饭菜的箱子送冰淇淋的情况,UU跑腿会在同城速递范畴推出订制配送箱、冷链配送等更为深刻的行业解决打算。
UU跑腿联合创始人张现伟表示,北京每天会产生超过 10 万单的商务文件类订单,这种订单除了体现用户“急”的需求之外,还有一个日益增添的特点:越来越多的用户的关注点在保险和隐衷的保护上。
UU跑腿在 2017 年 4 月上线了OFFICE专送,用定制密码箱、保密文件袋与一次性封贴相结合的方式全程保障文件保险,并动员“黑衣人盘算”,从商务快件类订单向3C数码类、珠宝奢靡品类等更多品类延伸。为了提升配送安全性,UU跑腿与昆仑决达成了策略配合协议,今后UU跑腿配送团队的“黑衣人”将会从昆仑决方面获取培训,进一步加强配送团队的专业性,另外,昆仑决也会向UU跑腿输出专业级黑衣人。
同城配送领域已有闪送、人人快递等公司,UU跑腿的优势和壁垒在哪?
乔松涛就这个问题回答到,互联网走到今天不壁垒可言,UU跑腿最大的优势便是可能保持当先行业 6 个月的时光。未来,UU跑腿会摸索更为深入的细分范围业务,并且在北京、郑州“双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全国市场。推举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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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翁照祥与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翁照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庆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照祥,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娄学艺,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联星,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梅,女,1967 年4 月16 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龙河,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水莲,女, 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凯歌,男,1987年10月l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歌,男,出生。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尚红杰,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东环路。&&&&负责人韩清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冀战胜,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照明,又名翁照光,男,1968 年12 月30 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翁照祥因与被上诉人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翁照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查明,日6时37分许,翁照祥雇佣的司机王海洋驾驶的豫D38210(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使至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上行764公里+400米处,此处因大雾天气驾驶员王海洋未按规定降低车速,撞上因前方堵车停在行车带内等待放行的驾驶员刘绍阳驾驶的豫B72588 (豫B2716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把豫D38210 (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坐人员吴志辉(即原告苏梅之丈夫)和翁世杰(系翁照祥之子)甩出车外,致吴志辉死亡,翁世杰受伤。致使豫B72588(豫B2716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又前移撞上停在前方的驾驶员李军良驾驶的冀AQ3570 (冀AX158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紧接着驾驶员金树昆驾驶辽PE0412(辽PE32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从上述事故现场后方驶来,因大雾天气也未按规定降低车速撞上豫D38210(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致使豫D38210 (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冀AQ3570 (冀AX158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三车再次连环撞击。上述连环撞击事故共造成四车车货不同程度损坏,路产损失。豫D38210(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王海洋和乘坐人吴志辉、辽PE0412 (辽PE32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金树昆和乘坐人辛丽志4 人死亡,豫D38210(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坐人翁世杰受伤。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事故处理部门作出漯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针对本案吴志辉死亡系王海洋驾驶车辆在大雾天气未按规定降低车速,应负该损害结果的全部责任。吴志辉无过错、无责任。本案审理的是吴志辉死亡赔偿,其他损害赔偿另案处理。原告吴龙河、邢水莲夫妇系农业居民户口,共生育有五个子女,长女吴冬梅、次女吴冬霞、长子吴志辉、次子吴志耀、三子吴志锋。原告苏梅与吴志辉系农业户口,夫妇共生育有二个子女,长子吴凯歌、次子吴晓歌,现均成年。吴志辉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吴志辉生前系司机,虽系农业户口,但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己脱离农业生产,一直被他人雇佣,从事公路运输工作,以此为家庭生活经济主要来源。另查明,豫D38210 (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系被告翁照祥于日与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购买,登记车主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车价336000 元,首付134000 元,下余车款按月付,于2010 年6 月5 日偿付完毕,死者王海洋、吴志辉系翁照祥雇佣的两个司机,当时发生事故时由王海洋驾驶车辆。吴志辉在车辆后座乘坐。还查明,豫D38210 (豫D8820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有2个,即主车豫D38210 办理有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 元,挂车豫D8820 挂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 元。机动车辆保险也是二个,即主车豫D38210 办理有车辆损失险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 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2座×10 万元等等,机动车辆保险单联系为翁照明。事故发生后,苏梅已接收翁照祥赔偿的现金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告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释明,均不同意追加其他肇事车辆车主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五原告在此交通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获得赔偿。吴志辉、王海洋系被告翁照祥雇佣的司机,但当时吴志辉并未驾车,属车上乘坐人员。王海洋驾车遇到大雾不良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但王海洋在驾驶时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撞上因前方堵车停在行车带的豫B72588 (豫B2716 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上,导致车上人员吴志辉甩出车外死亡,另一乘车人翁世杰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吴志辉无过错,无责任,故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吴志辉的死亡结果由王海洋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故王海洋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王海洋是翁照祥雇佣人员,且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交通事故,雇佣人翁照祥应对吴志辉的死亡承担赔偿义务。同时,翁照祥所拥有的豫D38210 (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办理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翁照祥应该承担的责任应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机动车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的约定,直接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不足部分再由翁照祥承担。同时本案中吴志辉不是涉案机动车辆的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由于涉案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吴被甩出车外死亡,应当属于保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同时,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吴志辉被涉案保险车辆甩出车外,死亡主要原因及地点均在车外,可以看出该事故发生前,吴志辉的确系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将吴志辉甩出车外死亡,以时间和空间上说,吴志辉死亡时已经不是本车“车上人员”,而是车下的“第三者”,综上,被告翁照祥对吴志辉的死亡,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于吴志辉生前一直从事司机工作,被他人雇佣,在外从事运输业务,(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脱离农业生产,)以在城市务工为家庭生活经济主要来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依照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2008年河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和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赔偿吴志辉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64620 元(计算办法13231元×20年),丧葬费12408 元,吴龙河、邢水莲系吴志辉死亡前应扶养的人,且系农村户口,应赔偿吴龙河扶养费6696.8元(计算办法3044元×ll年÷5人),赔偿邢水莲扶养费7305.6 元(计算办法3044 元×12 年÷5人)。由于吴志辉的死亡,给苏梅、邢水莲、吴龙河、吴凯歌、吴晓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故应再赔偿精神抚慰金每人15000元为宜。苏梅、邢水莲、吴龙河、吴凯歌、吴晓歌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在事故发生后,苏梅已收到翁照祥赔付的现金10000 元,在赔偿时予以扣除。翁照光(又名翁照明)虽在保险单中填写为联系人,但没有证据证明与翁照祥合伙经营豫D38210(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翁照祥与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签订有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虽豫D38210(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之批复意见),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 38号之批复意见,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豫D38210(豫D882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给原告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因吴志辉死亡的丧葬费12408 元、死亡赔偿金264620 元、原告吴龙河抚养费6696.8元、原告邢水莲抚养费7305.6元、原告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精神抚慰金每人15000 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翁照祥承担。赔付时扣除被告翁照祥已支付给原告苏梅的现金10000 元。二、驳回原告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要求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被告翁照明赔偿及其他诉讼请求。如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翁照祥承担6000元,由原告苏梅、吴龙河、邢水莲、吴凯歌、吴晓歌承担2800元。&&&&原审宣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吴志辉应视为“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规定的第三者。二、一审判决错误。原审把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车上人员”险置换成了不该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翁照祥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查证不力。该案吴志辉的死亡赔偿不应以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二、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三、原审处理错误,精神抚慰金偏高。四、上诉人承担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苏梅等五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涉案的豫B72588(豫B271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使用情况,应予查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如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和其他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应予查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胡全智&&&&&&&&&&&&&&&&&&&&&&&&&&&&&&&&&&&&&&&&&&&&&&&&&&审&&判&&员&& 尚少辉&&&&&&&&&&&&&&&&&&&&&&&&&&&&&&&&&&&&&&&&&&&&&&&&&&代理审判员&& 石天旭&&&&&&&&&&&&&&&&&&&&&&&&&&&&&&&&&&&&&&&&&&&&&&&&&&&&&&&&&&&&&&&&&&&&&&&&&&&&&&&&&&&&&&&&&&&&&&&&&&&&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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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与马占军、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
原告敬秀花,女,日出生。原告黄保民,男,日出生。原告黄建民,男,日出生。原告黄保霞,女,日出生。被告马占军,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鸿均,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尧朋,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刘秀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才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小珍,女,日出生。被告端木良民,男,日出生。被告端木金民,男,日出生。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诉被告马占军、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的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李军英,被告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的委托代理人马会杰,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尧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诉称,日9时5分,马占军驾驶豫K35219中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端木之彬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68KM+4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端木之彬死亡,乘车人黄海林死亡。此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马占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豫K35219货车登记车主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6 618.27元。被告马占军辩称,马占军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马占军的车辆在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办理有车辆安全互助,该公司让车辆加入此安全互助时,对车辆承诺如果车辆发生事故,由公司在互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马占军向该公司缴纳7734元的互助费,所以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范围内按责任划分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马占军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判刑事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车辆分期付款的销售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责任划分不正确,应该划分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属实,事故也造成被告方的亲属死亡,被告亲属生前没有可供继承的财产,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占军车辆投保交强险和互助保险,根据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和互助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按照事故比例予以分担。请求驳回对被告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日9时5分,马占军驾驶豫K35219中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68KM+400M处时,与端木之彬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端木之彬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黄海林当场死亡,敬秀花、靳银娥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0]第002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占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端木之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海林、敬秀花、靳银娥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黄海林出生于日,生前系铁道部第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退休职工。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系黄海林之妻、之长子、之次子、之女。敬秀花被新郑市中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桡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11 485.67元,支付门诊费12.5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加强营养卧床休息,左手禁止持重3个月,不适随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拟证明该公司同马占军系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关系。马占军对此不予认可,其陈述肇事车辆不是分期付款买卖车辆,马占军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并提供保险单和车辆互助安全互助凭证以及车辆买卖协议。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马占军提供的车辆互助安全互助凭证持有异议,认为马占军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该公司没有与马占军订立安全互助凭证。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系豫K35219中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马占军则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豫K35219中型自卸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收到马占军现金15 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方身份证明及户口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票据,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证明,新郑市新村镇孙庄村和新村镇人民政府证明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安全互助凭证,逮捕证票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对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就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河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敬秀花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结合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确定为11 498.17元。敬秀花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可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15 534元/年的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按二人护理计算,住院39天,护理费为331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39天,为585元。营养费按照10元/天的标准,住院39天,为390元。交通费根据敬秀花及其陪护人员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因素,确定为390 元。合计16 182.85元。黄海林的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 816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6个月,为12 408元。死亡赔偿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 231元/年的标准,依法计算10年,为132 310元。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因处理亲属黄海林丧葬事宜势必产生必要的误工及交通费,根据本案情况,该项费用酌定为2000元。以上合计为146 718元。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马占军被刑事处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马占军辩称其同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辆安全互助凭证,原告的损失应由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付,并向本院提交车辆安全互助凭证,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此凭证系复印件,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反驳,本院对其凭证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应视为有效凭证。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互助项目内即第三者责任互助5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鉴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豫K35219中型自卸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的相关损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端木之彬、黄海林死亡,靳银娥、敬秀花受伤,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条款的相关规定,遵照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原则,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中各方受害人的损失依照确定损失的比例予以赔偿。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秀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00元;鉴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在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赔偿受害人靳银娥(已另案处理)6767.7元,且事故亦造成端木之彬死亡,因此在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及交通费合计51 616.15元,以上合计为55 616.15元。不足部分10 728.47元(162 900.85 元-55 616.15元),马占军应当以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向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为750 99.29元。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作为端木之彬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应在继承端木之彬遗产的范围内向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为32 185.41元。马占军已向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支付的15 000元应予扣除,余款60 099.29元,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在车辆安全互助第三者责任互助内予以赔偿。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同马占军之间的关系系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马占军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及抗辩权的自由处分。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共计55 616.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车辆安全互助第三者责任互助金额内赔偿原告靳银娥赔偿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60 099.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应当在继承端木之彬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32185.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9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5469元,由原告敬秀花、黄保民、黄建民、黄保霞负担1819元,被告马占军负担620元,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1140元,被告周小珍、端木良民、端木金民负担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飞&&&&&&&&&&&&&&&&&&&&&&&&&&&&&&&&&&&&&&&&&&&&&&&&&&审&&判&&员 张巧梅&&&&&&&&&&&&&&&&&&&&&&&&&&&&&&&&&&&&&&&&&&&&&&&&&&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Ο一Ο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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