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交120元,交三十年的人寿保险能提前交吗,指定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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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ppt 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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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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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学主讲:林 慧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分摊原则引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一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标志: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否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 --合法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 --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存在条件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投保。分析: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最充分的保险利益 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保险利益为贷款额度  可能要承担的某种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因有效合同而形成的经济利害关系-信用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案例3岁的小茵因其母亲去世、父亲工作繁忙而随外祖父母在A城生活,并在当地幼儿园学习,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上学期间其外祖父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保险。不久之后小茵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其外祖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认为小茵的外祖父对小茵不具有保险利益,双方遂发生纠纷。小茵的母亲虽已去世但其父亲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承担着小茵上幼儿园的日常费用,而小茵的外祖父仅以委托监护人的身份对小茵履行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的职责,并非其实质的抚养人,他与小茵之间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也就是说他对小茵无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案例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以自己为投保人其姐投保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姐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不具备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只能对下列人员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 4、除前3项规定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且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 另:在团险中,认可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结合同意方式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利益原则-英美等 同意原则-日.德.瑞等 法定原则     三原则的综合形式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一般财产保险--最严格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字的前提下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新保险法规定风险程度不变的转让可不用征得保险人同意,新的权益人自动继承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一定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必须存在,出险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道德风险发生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赔偿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我买了平安保险的平安福,每年交五千要交三十年!业务员说我活到老了去世了,有人寿二十万,是我留给孩子_百度宝宝知道& & & & 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主险?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全残身故意外身故满期提前给付养老金分红年金年金转换资金周转自动垫交轻度重大疾病轻症提前给付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交通意外意外伤害保额与缴费举例: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24岁-24岁2760.00元1年重大疾病2760元住院津贴214元交通意外168元20年34岁-34岁6440.00元20年终身寿险20.0万终身25岁5160.00元20年重大疾病0元身价0元特定疾病保障0元养老0元终身26岁8920.00元15年身故或全残保险20.0万分红0元重大疾病保险20.0万轻症提前给付金4.0万养老金0元终身28岁7420.00元15年年金转换意外身故(全残)红利非意外身故(全残)终身3岁2310.00元20年养老金转换10.0万重大疾病保障金10.0万轻症保障金2.0万身故全残寿险保障金10.0万终身30岁4388.00元20年年金15.0万轻症提前给付金4.0万养老金15.0万自动垫交4388元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25.0万意外身故35.0万年金转换15.0万重大疾病10.0万全残35.0万分红2500元轻度重大疾病4.0万意外保障35.0万满期提前给付15.0万资金周转8.0万住院津贴1.4万身故35.0万终身32岁16650.00元20年身故或全残50.0万终身34岁4380.00元20年生命价值10.0万转换养老金15.0万重大疾病10.0万轻症保障10.0万终身48岁3254.00元15年交通意外168元大病保险4.0万住院津贴350元15年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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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2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广简称"金佑人生"。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合 同","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⑴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減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⑵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⑴保险合同;
⑵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0〉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⑷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4艮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全残保险金申 请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 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⑴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年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 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 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我们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 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 的,给付本合同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 特别红利分配的,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減保时,给付本合同減 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5丨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夏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
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減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在本合同相应栏目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是未发生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我们已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 提前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按有效保险金额提前给付的 比例相应減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 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 交 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
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险费及利息,本 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 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 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減保、保险金或终了红利给 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或终了红利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減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
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減少,我们将退还減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 应的现金价值,但減保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 減保比例:〔1-減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減保后,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应減少。
8.1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⑴您按本保险条款"7.1減保"约定的条件申请減保,将減少的有效保险金
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⑵您按本保险条款"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 年金,本合同终止; 0〉受益人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⑴保险合同; ⑵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減保,減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減保比例相 应減少。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1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 权的限制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我们按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 合同同时终止的,除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合同与附加金佑重疾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合同约定须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保 险费也同时退还。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1.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⑵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⑶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⑷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红 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终了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 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欠款后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12.4 合同内容变更
12.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⑴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1 保单年度
13.2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13.3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3.4 周岁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 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 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丄)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⑵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⑶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⑷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⑵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⑶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X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3.5 有效身份证件
13.6 意外伤害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曱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⑵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⑶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⑷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13.13 情形复杂
⑵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河南省许昌市网友
ip:115.5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42钟重大疾病都什么张英答:你好,重疾包括以下方面:"52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张英答:你好,重疾包括以下方面:"52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搭桥、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持续植物人状态、原发性心肌病、肾髓质囊性病、坏死性筋膜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终末期肺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肌营养不良症、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克隆病、严重哮喘、严重心肌炎、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Ⅲ度房室传导阻滞、肝豆状核变性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原位癌)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轻微脑中风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
术 视力严重受损 主动脉内手术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严重头部外伤
本计划书仅供参考,详见条款。
寿险顾问:
07:4010天前江苏省网友
ip:114.112.*.*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我买的是金佑人生保险十年交清什么时候能够把钱全哪出来孙静答:您好
我是太平洋苏州分公司的孙老师
,您可以电话咨询公...孙静答:您好
我是太平洋苏州分公司的孙老师
,您可以电话咨询公司客服或是提供保单号给我 我帮您看下现金价值,,谢谢! 18:5410天前湖南省网友
ip:110.52.*.*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你好!我想问一下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金佑人生A款,保的60种重疾,和12种轻疾是哪些?姜红答:12种轻症:
0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原位癌)
0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姜红答:12种轻症:
0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原位癌)
0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03、轻微脑中风
0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0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06、视力严重受损
07、主动脉内手术
0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09、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10、严重头部外伤
11、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2、运动神经元病 12:2110天前河南省商丘市网友
ip:123.54.*.*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我买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为什么附加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袁福华答:金佑人生A款是由两个产品组成,一个是金佑人生A款终身寿险是保身故或全残的,...袁福华答:金佑人生A款是由两个产品组成,一个是金佑人生A款终身寿险是保身故或全残的,一个是附加金佑人生重疾是保重疾的,只卖主险这个产品就没有意义了 16:4510天前浙江省嘉兴市网友
ip:60.190.*.*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您好,我今天打客服问了是否按保额分红,因为我买新华的都是按保额分红的,这个金佑人生客服小姐说这产品不知道是按保额分红还是按保费分红她不知道。请问到底是按哪个分红?谢谢!袁福华答:金佑人生是按照保额来分红,具体分红每年都不一样 20:5310天前浙江省宁波市网友
ip:60.55.*.*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我85年生,女性。选15年交的。买一份,每年交多少钱?还有指定受益人的话,他{她}都有什么收益?陈亮答:您好!生日过了吗?过了29岁一份,每年交457元
没过28岁一份,
每年交4...陈亮答:您好!生日过了吗?过了29岁一份,每年交457元
没过28岁一份,
每年交447元
太平洋保险陈亮 咨询电话: 15:2510天前广东省东莞市网友
ip:14.217.*.*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买一万元保险,保额有多少?袁福华答:要看不同的年龄,年龄大费率高,年龄小费率低,所得到的保额就不一样,所以越早买越好 23:2710天前山东省聊城市网友
ip:112.242.*.*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你好,金佑人生险种,到60周岁分红能一次领清吗、王晓娟答:金佑人生的分红是不可以领的 09:3910天前未知网友
ip:118.186.*.*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金佑人生交够十年,一次性可以领清吗、王建答:金佑人生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障产品,保额分红递增保障终身。如约定十年缴费,缴...王建答:金佑人生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障产品,保额分红递增保障终身。如约定十年缴费,缴清之后可终身享受42种重大疾病保障,10种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障。共计52种疾病保障。随年龄增长,保额+身价双增长,若将来一生身体健康,可转化为养老年金作为养老金补充。
我是太平洋人寿北京中关村支公司的王建。 21:1210天前北京市朝阳区网友
ip:221.220.*.*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金佑人生保险本金反还吗?现金价值是什么王建答:您好,金佑人生重疾险涵盖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额逐年分红...王建答:您好,金佑人生重疾险涵盖42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额逐年分红递增,以抵御逐年上涨的医疗费用风险。是市场热销的保险产品。也是返本型保险,不知您投保年龄是多大?一般在55岁以后若养老需要用钱,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作为补充。具体您可咨询您的业务员。或拨打客服热线95500咨询。我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中关村支公司的王建,电话:。 19:3710天前北京市网友
ip:111.19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今年24岁,什么险种适合
王建答:您的年龄很年轻。投保商业险保费低,保障高。这样看您的性别,职业,年收入等...王建答:您的年龄很年轻。投保商业险保费低,保障高。这样看您的性别,职业,年收入等具体情况而定。现在规划储蓄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都比较划算。您可一次性规划,也可分阶段性规划。我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中关村支公司的王建。电话:。具体事宜可联系我给您详细介绍。 13:4410天前河南省南阳市网友
ip:182.114.*.*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缴费的详细情况王晓娟答:有5年,10年,15年,20年缴费,保费是根据年龄段来定的 16:2510天前江苏省徐州市网友
ip:49.81.*.*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费是月缴
保费是多少
王晓娟答:年交 18:0010天前江西省网友
ip:182.86.*.*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取消保单要损失多少钱葛舒茵答:大部分都损失了。 22:5210天前山西省临汾市网友
ip:118.7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我叫的10年的金佑人生,交够10年后,本金可以领出来吗?葛舒茵答:刚到10年是领不出全部本金的。 21:5910天前未知网友
ip:60.22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我今年44岁女性入这份保险好不好?葛舒茵答:您好,当然好了。 22:4810天前天津市网友
ip:180.21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你好,金佑人生快停售了吗?曹建萍答:是的,就到11月18日,您如果需要请尽快购买。以后再出健康险会上浮10%左右。您...曹建萍答:是的,就到11月18日,您如果需要请尽快购买。以后再出健康险会上浮10%左右。您可以联系我 13:3410天前黑龙江省绥化市网友
ip:1.63.*.*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听说金佑人生要停办了曹建萍答:是的就到11月18日,以后的会涨幅10%左右。如果需要抓紧购买。你可以电话联系我...曹建萍答:是的就到11月18日,以后的会涨幅10%左右。如果需要抓紧购买。你可以电话联系我 13:2310天前河南省网友
ip:123.9.*.*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如果一生命运理赔什么时候能领到 这笔钱张英答:你好:你是说一生平安,没有得病,你可以转换养老或身故后留给家人。 18:0410天前中国网友
ip:118.192.*.*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10年与20年有什么区别是什么?如现在交还10年每年多少钱?20年交每年多少钱?张英答:你好:金佑人生缴费有四中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就是缴费的次数。保障...张英答:你好:金佑人生缴费有四中方式,5年、10年、15年、20年。就是缴费的次数。保障利益不变。 22:4610天前年缴费:8188.00元保障范围:红利非意外身故(全残)年金转换保单贷款自动垫交意外残疾意外身故意外烧伤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费豁免年缴费:2760.00元保障范围:重大疾病交通意外住院津贴年缴费:8188.00元保障范围:红利非意外身故(全残)年金转换保单贷款自动垫交意外残疾意外身故意外烧伤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特定疾病保费豁免年缴费:8260.00元保障范围:终身寿险重大疾病年缴费:13600.00元保障范围:重疾轻症分红投资养老年缴费:4770.00元保障范围:身价健康养老保额增长年年递增重大疾病轻症提前给付人寿保险计划热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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