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土豪vs沙特土豪跟沙特fbs仓库都一个地方吗

像沙特,迪拜这些西方文化进入比较多的阿拉伯地区那些妇女的性观念是传统还是像西方那样的呢?
还有就是,那些妇女平时有头巾把头包住,那么男性看不见相貌怎么知道追哪一个呢?
他们一般都是10~14岁左右就嫁出去了 大多由父母或声望高的人指婚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就是基督教文化,包括那个自由民主,这个和伊斯兰的文化水火不容。
头巾是头巾,面纱是面纱,还有罩头、罩袍、纱丽等等,头巾不是用来遮脸的,头巾是用来给头发防尘土的。
至于恋爱,不分民族,凡是穆斯林都是要见面的,而且不能看“照片”(看画像和照片是基督教文化),这是法律规定,第一就是看长相,而且是指明了看“大活人的脸”!全带着面纱还看啥长相!?这个法律是穆罕默德定的,1300多年没变过...
西方相关信息就是基督教文化,包括那个自由民主,这个和伊斯兰的文化水火不容。
头巾是头巾,面纱是面纱,还有罩头、罩袍、纱丽等等,头巾不是用来遮脸的,头巾是用来给头发防尘土的。
至于恋爱,不分民族,凡是穆斯林都是要见面的,而且不能看“照片”(看画像和照片是基督教文化),这是法律规定,第一就是看长相,而且是指明了看“大活人的脸”!全带着面纱还看啥长相!?这个法律是穆罕默德定的,1300多年没变过!
具体到相亲的形式,各国各民族就不一样了,半岛阿拉伯人的相亲,一般都是在别人的婚礼之上,气氛好,形成习惯了。
在伊斯兰法系框架下,婚前双方见面方面,有一个法律专业术语“Ijab-O-Qubul”,凡是包办婚姻而双方在签署“婚姻证书(Nikkah Nama)”之前没有见过面,百分之百可以判定称为“无 Ijab-O-Qubul”。这种婚姻可以宣布为“无效婚姻”。
“Ijab-O-Qubul”的法律含义就是“互相知情(权)”,这种婚姻中的知情权,包括“长相”“财产”“心理和身体的健康”“意识形态”。即使见过面,如有隐瞒上述任何一点,例如“未告知整容问题”,一经发现,即可依次宣布婚姻无效!
伊斯兰法系是最早的法制体系,婚姻证书就是伊斯兰法系最早开始规范的民事合同,1300年没变化,连婚姻证书的具体内容条款,都没变化,世界通用。
基督教的婚姻是口头协议,就是婚礼上的宣誓,穆斯林的则是书面协议,中国穆斯林也一样,区别就是,中国穆斯林手里有两个婚姻证书,一个国家发的,是证书,一个是清真寺发的,算合同,有两名证人和婚姻双方的签字。
穆斯林的婚姻证书,有两种,一个是“Nikkah Nama”算双边协议,就是一男一女签署,另一个是“Nikah Misyar”算多边协议,适用于一夫已经有妻子,而再娶,除了签署“Nikkah Nama”之外,丈夫与已有妻子、再娶的女子都要在“Nikah Misyar”签名。“Nikah Misyar”算是“利益攸关方附加的多边协议”。
上述协议文本,都必须有至少两个证人(女人算0.5个证人)签名,凡是不签署上述协议,或者有欺诈行为的,婚姻一律无效。
伊斯兰法系,就是以重视书面协议出名的,所有的事情,都要落实到书面协议文本上,口头的不算数。这个算是和基督教的最大区别,用这个可以区别穆斯林和基督徒。
合同欺诈以及强迫签署合同,在伊斯兰法律中是“重罪”,尤其是婚姻方面,搞不好是要出人命的。
这些“Nikkah Nama”,几百年,上千年积累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家族谱系,副本保存于清真寺,文革之前,国内也有,所以很多学者研究这个,很可惜,中国的这些东西几乎在文革中全部烧毁。
给你找一张照片,一位新娘正在签署“Nikkah Nama”,很可惜,没有中东阿拉伯人的,这类照片很少见,主要是伊斯兰禁止偶像崇拜,所以人物照片是很难找的。另外,就是阿拉伯人的婚礼场面,很特别,从伊斯兰的道德角度来看,衣着比较“暴露”,与很多人的想象“大相径庭”。
一旦签署这个“Nikkah Nama”,就意味着,在法律上认定,他们(新郎新娘)至少是见过面(欺诈行为除外),因为,在婚前对“长相”“财产”“心理和身体的健康”“意识形态”四个问题的互相了解,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这四项是“穆罕默德”本人,亲自定下的法令。
这种“Nikkah Nama”条款内容很多,非常详细,除了少数具体到家庭财产、亲友姓名之类,主要条款全世界都一样,即便如此,证人还是要确定,签字者了解内容,图片上是两位证人为新娘逐一讲解,一人负责翻页,一人负责讲解,他们也是要签字负责任的。
我特别要提醒提问者注意一点,刚想起来的,上述,是“伊斯兰的自由恋爱观问题”,但是,穆罕默德最早提出的不“完全”是这种观点,而是,还要包括“自由性爱观”,也就是“性解放”。
但是,这种“性解放”观点,在公元6世纪之后,导致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被认为是直接导致“蒙古军队战胜穆斯林”的根本原因,结果是一批道学家出来,搞出了现在这个“男女隔离”的状况,这和中国的“程朱理学”,也就是“三从四德”完全一样,而且是同一时期。
切忌不要与中东人,尤其是阿拉伯半岛地区的人提“Nikah mut'ah(试婚)”问题,否则会像和中国的道统学家提“性解放”一样,遭遇痛骂。“Nikah mut'ah(试婚)”在公元11世纪被“伊斯兰法学家”彻底否决了,至今没有恢复(有些地区例外)。
“Nikah mut'ah(试婚)”和现在“一夜情”唯一的“区别”就是,“Nikah mut'ah(试婚)”要书面签字画押,以防后患。中国穆斯林有“程朱理学”“三从四德”“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所以,就没有中东那些东西。
另外,中东的这个道学理念,起因于“阿拉伯人”被“蒙古人(实际是维吾尔和鞑靼)”屠杀了数百万人的问题,涉及民族感情。
切忌!切忌!不要和中东阿拉伯人提及这些头巾、面纱问题,这个有阿拉伯人被屠杀的血腥历史原因。和中国的教科书忽悠人一样,阿拉伯历史上的道学家,搞出了精简版《古兰经》和精简版《圣训》用来防止“性解放回潮”。
所谓“道学”,实际上就是社会管理全面“军事化”,我们中国文革时期也这样。区别就是,阿拉伯人把这种管理,维持了1000年。犹太人时间更长,除非以色列突然战败,否则,阿拉伯人的道学,只会更严重。
目前,“Nikah mut'ah(试婚)”方面的特例,我本人已知的情况是,只有一个国家允许“Nikah mut'ah(试婚)”,就是伊朗(婚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而且是1300年一直都允许,从未禁止过。这个和民族有关,和信仰、伊斯兰的学派无关,和伊朗同属一个学派的叙利亚,因为是阿拉伯人,所以明文禁止。
所以,和很多人的想法相反,伊朗恰恰是所有伊斯兰国家或者穆斯林社区中,在性问题上,最开放的,而且连那些现代的西方国家,都没法和他们比。在伊朗,从1300年前,至今,一直是有“一夜情”的,只不过,要把合同订好,详细一点,否则后患无穷。
在伊斯兰法系中,签订合同协议,对于性行为是必须的,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通奸”。通奸分婚前和婚外,婚前性行为,不分男女,惩罚是100皮鞭;婚外性行为,以合同为依据,不分男女,一律以公然违反合同(合同欺诈)处理,就是著名的乱石砸死!(通奸的其中一方如果是未婚的,以婚前性行为处理,所以被砸的男人居多)——如果你能逃脱,就不会第二次挨砸,好像历史上能逃脱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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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释然”的答复?
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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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沙特到迪拜,再从迪拜到德国,都能遇到一两个外国真心的朋友。德国工作结束后再也不想在外漂泊了,回家了,也该陪陪家人了
回复 2楼:现在不在迪拜了
大哥带我去迪拜捡垃圾
这是小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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