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 2001 3号110号适用于什么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号)
核心提示:宁夏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民委、银川海关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www./zwgk/gtwj/nzbf/97861.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检验检疫局、自治区民委、银川海关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出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进出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宁夏清真食品认证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或以清真食品名义并在标签中显示为清真食品的产品(包括标识、文字、图案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报检、报关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销售的进口清真食品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生产加工的出口清真食品。
  第四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报检、报关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销售的进口清真食品,必须是贴有&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或贴有与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互认的其他认证机构的&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的清真食品。
  贴有与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互认的其他认证机构&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的清真食品,必须在加贴&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后,方可以清真食品名义销售或加工。
  第五条 进口清真食品经营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清真食品进口、销售和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清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进口清真食品的进口、销售和加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生产加工出口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应向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清真食品认证,并加贴&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标识。
  第七条 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或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口清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进口商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口清真食品的出厂或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宁夏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出口清真食品销售或生产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负责进出口清真食品标识及认证信息的查验和确认工作。
  第十条 宁夏检验检疫局和银川海关应当在符合清真要求的场所对进出口清真食品进行查验。
  第十一条 宁夏清真产品检验检疫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与进出口清真食品相关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等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进出口清真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应当积极推进清真食品国际互认和开展对外认证工作,并及时公布互认机构、已认证企业和已认证进出口清真食品目录。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及清真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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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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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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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巩固公立中医医院提供基本中医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大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力度,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完善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全部建立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支持部分市级综合医院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转型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逐步形成公立中医医院为主体、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有力补充、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较强、覆盖城乡、结构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2.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院、康复疗养院、老年病医院和传统中医诊所、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传统中医门诊部、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和推进中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资质的执业中医师到非公立中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3.探索和创新中医服务模式。改革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推进多种中医方法综合应用、多专业一体化的诊疗服务模式,将中医“治未病”和养生保健纳入中医药服务全过程,建立集医疗、预防、教学、康复、养生和保健于一体的全链条发展模式。深化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开展中西医协同创新,提高中西医结合诊疗水平。支持自治区级、市级中医医院通过输出管理、技术支持、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与县级中医医院组建紧密型的医疗联合体或医疗集团,支持县级中医医院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紧密型的“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形成优质中医医疗资源纵向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加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提供中医全科服务。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
专栏2&& 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项目
完善市、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完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改扩建部分市、县级中医医院,为全区12所县级公立中医(回医)医院配置中医诊疗设备,加强红寺堡区、泾源县综合医院中(回)医科建设。
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建设
在我区现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布局基础上,完成18个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三个层次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防治体系。优化诊疗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科学研究,发挥技术辐射作用。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建设4个中(回)医教育培训基地,实施基层中医优才培养工程,通过自治区中医优才带徒传承方式,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200名合格中医师,完成300名左右中(回)医药骨干人才培养。
(三)支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1.加强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根据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鼓励设立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加强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建设,80%以上的中医医院建有康复科。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必需的康复设备 (含传统设备),推广中医康复技术,提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中医医院合作开展中医康复技术服务。
2.提升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特色康复医疗、训练指导、知识普及、康复护理、辅具服务等康复服务。支持中医医院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伤康复中心、民政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加强中医护理工作,在康复护理中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护理方案,拓展中医康复服务手段。建立二级以上中医医院与社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让群众就近享有规范、便捷、有效的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专栏3 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实施县级公立中医医院标准化康复科建设项目,打造5个县级中医医院康复科示范单位。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1.加强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养生养老公寓。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养老机构,或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配置中药房。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集医疗、护理、康复、居住等为一体的养老院或康复医院。
2.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开展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试点,探索形成具有中医特色、紧密联系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培育中医药健康养老型人才,依托院校、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家政护理人员中医药相关技能培训。创新老年人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研究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
(五)培育发展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产业。
1.发展中医药文化产业。深入发掘全区中医药文化资源,加大民族民间古籍文献挖掘整理、单方验方、独特诊疗技术研究开发等工作,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整理研究,出版一批宁夏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集,总结民间技法,研发推广应用。依托自治区中医医院和区内中医药科普文化宣传基地,利用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等载体,广泛宣传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和文化精品,将中医药文化融入群众生活。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将中医药知识纳入基础教育有关学科教学内容中,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中医药机构要定期开展社会开放日活动,让群众参与体质辨识、针灸推拿、中药识别等体验活动。
2.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立足我区独特的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优势,整合区内医疗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养生保健产品生产企业等资源,引进大型高端医疗企业、养老企业,建设六盘山生态养生旅游基地、中卫腾格里休闲度假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沙疗康复旅游基地、滨河旅游度假休闲区中医淤泥疗休闲养生旅游基地、中宁枸杞产业园、灵武长枣产业园等特色旅游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具有宁夏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养生品牌。鼓励各地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旅游和自然资源优势,开展药浴、中药熏蒸、中医药文化体验等养生保健项目,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鼓励在酒店、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等场所开设中医药机构,提供针灸、推拿、按摩和药膳等健康服务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托全域旅游示范市县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公园绿地和主题酒店等项目,培育打造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小镇或保健养生特色旅游街区、田园风情生态休闲体验和观赏基地。研发适合旅游者需求的各类观光、游览、采摘、中药养生知识类健康养生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推动中医药产业、中医药服务机构与旅游产业、文化产业、农林产业等深度融合发展。支持举办代表性强、发展潜力大、符合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展会。
专栏4 中医药文化和健康旅游建设项目
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创建3所中医药文化示范医院和2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六)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产业发展。
1.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和其他健康产品研发、制造和应用。鼓励各类中医药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合作,支持开发适宜健康需求、符合中医健康理念的医疗器械、专用保健产品、功能康复器具等仪器设备。通过对接研发与使用需求, 加强产、学、研、医深度协作,提高国内外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根据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的经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制中药膏、丹、丸、散等普通制剂,鼓励和支持将特色中药制剂开发成中药新药。在全区各类医疗机构推广和规范使用“三伏贴”、“三九灸”等中医健康服务产品,建设全区中医膏方培训基地,培养膏方应用服务人员,规范膏方使用,拓展使用人群,打造具有宁夏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知名品牌。
2.开发利用中药资源。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加大对中药材基地建设投入,积极开发利用中药资源,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道地药材优良品种选育、栽培及配套技术研究,投资建设一批中药材优良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的道地药材、大宗药材、名贵特色药材种植基地。建设自治区中药材质量监测中心和隆德县、中宁县中药材质量监测站。做好中药资源动态普查工作,摸清中药资源底数,建立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区和种植资源数据库。建设中药材追溯系统,打造精品中药材。开展中药资源出口贸易状况监测与调查,加强六盘山、罗山、贺兰山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保护宁夏特色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3.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研发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发挥自治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作用,探索发展中医药电子商务。
专栏5& 中医药健康服务产业重点项目
中医药健康产品开发
加强中医诊疗设备、中医健身产品、中药和保健食品研发, 重点研发中医健康识别系统、智能中医体检系统、经络健康辨识仪等中医健康辨识、干预设备。探索开发用于中医诊疗的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自动化、智能化的中医药健康信息服务。
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鼓励建设中医药健康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建设1个中(回)药重点实验室和1个中(回)药协同创新中心,促进产品的研发及转化。在自治区中医医院建设中医膏方培训基地,严格膏方处方和制备人员管理。重点培养20名中医药研究高层次人才、开发20个中药医院制剂。
中药资源基地建设
建设以六盘山、罗山、贺兰山为中心的大宗中药材野生保护基地,以盐池、中宁、同心、海原为中心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以隆德、中宁为中心的中药材产业监测基地,加强中药资源和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
(七)推进中(回)医药国际交流和服务贸易。
1.开展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借助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中阿博览会为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阿拉伯国家加强中回医药健康服务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传统医学教育、人才交流、技术合作、远程医疗,支持自治区级医院和保健机构率先开展医疗卫生、健康养生、回医回药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成立境内外健康服务区,为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特色健康服务,力争把我区打造成主要面向阿拉伯国家的国际健康养生港湾。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到我区交流学习,接受中医药短期培训、临床实习以及医疗体验、健康旅游等活动。整合推介中医药保健产品,提高境外消费者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带动境外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2.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利用我区区位优势, 支持我区中医药教育机构与境外医学院校建立国际教育合作关系,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回)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鼓励优秀的中医药企业和机构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培育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中(回)医药服务企业或集团。鼓励援外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争取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支持,帮助中医药机构开拓国际市场。
(八)加快发展回医药健康服务。
1.健全回医养生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宁夏回医特色,提升各级中(回)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内涵建设,在所有区、市、县级中(回)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化的回医科。建设自治区回医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回医医疗、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回医养生保健和医疗服务连锁机构。鼓励银川、吴忠、固原等地区发挥回医人才、技术优势,推广回医汤瓶八诊、药浴、芳香药物外治等养生回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做大做强回医养生保健和健康医疗产业。
2.规范回医养生保健、医疗服务。以自治区回族医药研究所、宁夏医科大学为龙头,研究制定回医医疗、养生保健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回医医疗服务的评价和管理,加强回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产品等规范管理。积极支持开发祖传回药和回药经典方、有效经验方的回医特色养生保健产品。
3.培育发展回医药文化和健康服务产业。支持回医药深入研究、挖掘和整理工作,在全国回族聚居区内搜集和挖掘回医文化资源,开展回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传承与传播。支持宁夏汤瓶八诊职业培训学院建设,促进非学历回医药职业人才的培养。
专栏6 回医医疗和保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回医服务体系建设
建设自治区回医医院,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级设置回医医院,提升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回医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建设6个自治区级回医重点专科。
回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对宁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30项回医技术。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回)医医疗机构,落实社会办医各项优惠政策,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回)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回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回)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回)医诊疗服务的诊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将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划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加大金融支持中(回)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力度,拓宽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回)医药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加大对中(回)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回)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引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促进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要将中(回)医药健康服务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入谋划,统筹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推动落实本规划。
(二)完善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投入,采取多种方式,扶持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重点项目。落实社会办医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机构。规范中(回)医养生保健(服务包)收费,探索建立中医治未病收费标准,完善中医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在基金可承受的情况下,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回)药制剂及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回)医非药物疗法技术纳入基本医保。
(三)加强行业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回)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服务行为,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健全中(回)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回)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推进中(回)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开展中(回)药服务数据区、市、县分级统计工作,建立中(回)药服务企业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价体系,为我区中(回)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四)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增设中(回)医药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工学一体”就学就业工作,搭建人才培养平台,着力培养中(回)医临床紧缺人才和中(回)医养生保健等中(回)医药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并加快培养具有中(回)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探索培养中(回)医药健康旅游、科普宣传、新品种研发、原材料种植、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促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紧密衔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在符合条件的中回医药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采取用人单位委托培养、与培训基地合作、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加快推进中回医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中(回)医药传统知识、重视和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办专门的节目栏目和版面,开展中(回)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持续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军营、进校园”、“北京中医药专家宁夏行”活动,加强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让更多的群众感受、认识中医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宣传中药、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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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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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神华宁煤集团、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
近年来,随着宁东基地的持续开发和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经济增长的环境约束日趋强化。为进一步提升宁东基地科学化管理水平,解决突出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宁东基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以解决突出存在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做好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奋力推动宁东基地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再上新台阶,努力开创宁东基地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保护。结合宁东基地环境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预防,把环境保护贯彻于项目规划、建设、生产、流通各环节,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将解决全局性、普遍性环境问题与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相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坚持强化政府引导,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探索以市场化手段推进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面量化控制体系,实现污染源按点分类,分级布控,完善宁东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责任,突出解决“三废”问题。到2014年底,工业废(污)水不入黄河,水环境污染得到改善;减排工程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物超总量排放问题得以缓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渣场实现规范化管理;建成现有企业污染源、风险点24小时连续动态监控信息化平台;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和综合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宁东基地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得以基本解决,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区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宁东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突破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实施企业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宁东基地管委会对宁东基地核心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宁东基地规划区灵武市辖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对宁东基地规划区辖区所有废水排放企业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企业排污口档案及废水排放台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和验收,确保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达到国家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二)强化属地政府对废水排污口动态监控。宁东基地管委会建成33个水质监控点,建成鸭子荡水库、南湖等4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重点地区地下水监测,设置南湖、鸳鸯湖、高盐水收集池、海藻养殖基地、大河子沟流域7眼地下水监测井,对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控监测,对核心区企业废水污染源在线端口实施第三方运营,实现工业废水排放全过程动态监控。吴忠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太阳山综合项目区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废水排放企业排污口实行动态监控,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宁东基地规划区灵武市辖区5家煤矿废水排放口实行动态监控,宁东基地规划区实现工业废水处理率100%,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0%以上,停止向大河子沟排水。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三)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将所辖宁东基地规划区内的重点废水污染源企业、水质自动站在线数据上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控平台,对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四)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底建成投运临河综合项目区污水处理厂和宁东镇污水处理厂。2014年建成投运太阳山污水处理厂,建成煤化工园区、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实施企业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12月底。
(五)积极开展工业废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建设宁东基地核心区工业废水集中再利用工程,将核心区内的高盐水、生产生活污水及矿井水通过集污管网收集到煤化工园区北侧的集污转换池短暂储存调蓄后进行综合利用。建设高盐水海藻养殖综合利用工程,在月牙湖附近建设占地18万亩高盐水综合利用工程,将园区集中处理后的高盐水及工业废水通过集污管网输送至宝丰集团高盐水海藻养殖项目进行资源化利用。建成南湖中水处理厂,将南湖周边煤矿产生的矿井水集中处理成中水,送至周边电厂回用,实现煤矿和电厂矿井水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神华宁煤集团,宁夏宝丰能源集团;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灵武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六)强化水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废水排污许可试点,逐个企业重新核定最高容许排放限量指标,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达标排放量与最高容许排放量双指标控制,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出台水价调节机制,建立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实施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定额配给及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宁东基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办法。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物价局;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
(七)实施企业大气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宁东基地管委会对宁东基地核心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宁东基地规划区灵武市辖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对宁东基地规划区辖区所有废气排放企业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建立企业排污口档案及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进行指导和验收,确保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达到国家减排监测体系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八)强化属地政府对大气排污口动态监控。建成89个大气监控点和鸭子荡水库等空气自动监测站,对核心区企业大气污染源在线端口实施第三方运营,实现工业废气排放动态监控。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九)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将所辖宁东基地规划区内的大气污染源企业、空气自动站的在线数据上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控平台,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十)强制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宁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必须制定污染减排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取得明显成效。电力企业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安装脱硫脱硝设施,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全部安装炉外脱硫设施并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力调度;20吨以上的工业和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必须安装炉外脱硫设施;水泥企业全面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工程建设。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全面开展脱硫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
(十一)提高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支撑宁东基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点,综合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水平、地理气象条件、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制定出台严于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宁东基地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宁东基地煤化工企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拟)建企业强制执行该标准,建成项目按照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
(十二)强化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废气排污许可试点,逐个企业重新核定最高容许排放限量指标,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达标排放量与最高容许排放量双指标控制,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禁止使用高硫高灰分的燃煤,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核准要求,使用低硫低灰分煤,减少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3月底。
(十三)落实脱硫脱销电价、推行绿色电力调度制度。积极协调山东省尽快落实我区外送电脱硫脱销电价,对 “西电东送”火电基地外送电执行电价补偿机制,支持企业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对宁东基地所有火电机组实行绿色电力调度,优先安排脱硫脱硝设施投运率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对超标排放、设施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火电机组,减少上网发电指标,一律扣减已享受脱硫脱硝电价的相应收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形成倒逼机制,促进火电企业污染减排。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
(十四)加大污染减排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及污染减排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加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推进速度,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2月底。
(十五)加大工业固废监控力度。加大监控力度,建成79个固体废物监控点,实现固体废物产排、转运、分类堆存、覆土绿化全过程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十六)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渣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对产排情况进行核定,制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细则。强化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关闭现有不规范企业渣场,整合企业自建渣场,实行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等固体废物分类堆存,加快2号、3号综合渣场,实行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等固体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堆存。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十七)加快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利用多种途径有效利用工业固废,提高综合利用率,实现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3%,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十八)落实扶持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政发〔2012〕140号)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部门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用地、政府性财政资金支持和信贷支持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底。
(十九)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宁东基地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企业和移动风险源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推进重点风险源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宁东基地管委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四级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体系。提高企业环境风险主体责任防范意识,规范配置应急设备和器材物资,增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防范能力。加强大河子沟废水下泄可能造成的黄河水环境污染防范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责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盐池县、同心县、灵武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
(二十)完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应急协作制度和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联系、信息互通、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监管等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和承运单位监管,积极开展联合培训和交流合作,实施应急物资紧急援助调用,组建由消防、环境保护、安监及大中型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人民政府,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公安厅、消防总队、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3年12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宁东基地管委会、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对辖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负总责,及时将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具体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政策措施,确保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部门合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的投资、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协助配合工作。
(三)提升环保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四)严格目标考核,确保完成任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太阳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负责事项的进展情况。
(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地税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宁夏消防总队,宁夏国税局、宁夏电力公司。)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主办:宁夏环保厅&承办:宁夏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宁ICP备号-1&&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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