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凯恩通过示威或者游行可以让政府颁布新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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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哪个国家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制定不是小孩游戏过家家
热心网友 &7-2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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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会让拘留所爆满而已。
DKEros&7-24 11:04
猜你感兴趣在“保钓 游行中有人打出“理性爱国.拒绝暴力 的标语.这启示我国公民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应A.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B.把个人命运与国家荣誉紧密联系在一起C.增强义务意识D.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游行示威行为加以规范 题目和参考答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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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钓”游行中有人打出“理性爱国、拒绝暴力”的标语,这启示我国公民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应A.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B.把个人命运与国家荣誉紧密联系在一起C.增强义务意识D.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游行示威行为加以规范
C试题分析: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公民既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也是履行义务的主体,A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说法错误,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不履行;D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对国家的要求,不是对普通公民的要求,选项说法错误;游行示威中要理性爱国,公民要增强义务意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C正确;材料没有体现维护国家荣誉,B与题意不符。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单选题
广东社工委:要丰富和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形式,逐步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村(居)民自治组织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村(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自治新格局。这样做有利于 ①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②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③公民更好地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④实现党对基层国家机关的领导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单选题
德州市某社区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民投票率达到了98%,真正做到“自己的干部自己选,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这说明 (&&&) A.社区选民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意识B.社区选民积极参与我国基层政权建设C.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高度自治权D.社区居民选举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很高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单选题
城市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2012年10月,某地出台了维护城市安全的相关措施,并进行公示以征求群众意见。作为公民,你认为下列参与方式恰当的有(&)①投票表达自己对维护城市安全的相关措施的态度,行使表决权②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③对城市安全措施中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提出批评、建议,行使监督权④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措施的完善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单选题
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透露,四部委即将出台一个“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这可以说是几亿进城务工人员的福音。许多民众认为,“异地高考改革方案”出台前应召开听证会,充分征求民众意见。这样做有利于:①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      ②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③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④公民监督听证会,增强决策透明度A.②③④B.①③④C.①②③D.②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论述题
材料:随着城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为推进教育公平,国务院要求各省(市)在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江苏、黑龙江等省以开放心态出台异地高考政策,受到社会好评。但也有部分省(市)出于地方利益考虑,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生源利益难调等理由,让这项关乎众多考生和家庭利益的政策,迟迟难以完全落实到位。对此,有网友认为,“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是否实施异地高考。” (1)运用《政治生活》有关知识,说明我国推进教育公平的必要性。(6分)(2)请选择一个最恰当的唯物辩证法观点,结合材料分析网友观点的错误之处。(6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单选题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是事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一原则的实质在于要不要(&&&&&)A.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问题B.坚持走和平统一道路的问题C.实行两种社会制度的问题D.维护社会稳定和世界和平的问题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论述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人们习惯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这10年,称为新世纪新阶段。这10年来,民主政治建设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化。日,国务院提出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经过3年医改,全国95%的城乡居民有了基本&保;2008年秋季,全国真正实现了 “免费义务教育”;我国确立了以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思路,“网络问政”蓬勃发展,让政府的行为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了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政府上述做法的政治学依据。(12分)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不详
题型:论述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近年来,《超级女声》《非诚勿扰》等电视娱乐节目越做越多,越多越火,丰富了荧屏,带来了欢乐。但与此同时,由于过分追求收视率,不少娱乐节目低俗化的倾向十分明显。低俗化的结果,就是丧失电视节目的文化本性。 (1)材料一反映了当前文化生活中的什么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5分)(2)请你就如何解决文化低俗化现象从政府、媒体、公民三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6分)材料二&校园文化建设是学生成长的重要途径。我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让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可以开展哪些有益的活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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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公宝
&&&作者:&&&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时间:
(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含义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2)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特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有如下特点:
  ①集会、游行和示威是公民举行的活动。②集会、游行和示威通过公民的群体性活动实现公民的自我价值。③集会、游行和示威是公民表达意愿与思想的一种形式,是言论自由的另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的程序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①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②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不得为负责人。
  ③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规定的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④主管机关在接受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主管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4)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
  1989年《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该法规定了以下几点限制条件:
  ?应当和平地进行。
  ?不得妨碍公务。
  ?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0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5)集会与游行、示威的区别
  集会与游行、示威有以下几点区别:
  ①状态不同。集会是静态的,有固定场所。游行是动态的,示威一般是动态的,在列队中进行或者蜂拥进行。
  ②表达意愿的强度不同。示威最强,游行次之,集会更次。
  ③表达方式不同。集会者集中于一个地方或几个地方来表达意愿,游行在沿线行进中表达,示威可以是动态示威,也可以是静坐绝食示威。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守住两条底线、走出发展新路。这是中央赋予贵州的新使命,指明了前进航向,勾勒了美好新蓝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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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2001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经过两个以上市、地、州的,主管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办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并由负责人签名。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向主管机关申请前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意,申请书应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签名同意的单位负责人为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更换负责人须按本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一)非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递交的;
(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以信函、电报、电话或他人转达等间接方式提出的;
(四)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非本地居民的。
第九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条 主管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书面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到主管机关接收决定通知书,逾期不到主管机关接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并将协商情况及时告知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书面决定的,视为撤销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复议机关接收复议决定书,逾期不到复议机关接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撤回申请。
复议机关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五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游行负责人和参加游行的人员应当服从。
第十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十七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重要码头。
前款所列场所十米至三百米的具体周边距离,由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八条 对人群聚集,交通容易堵塞的成都市人民南路地区和重庆市解放碑地区,未经成都市、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前款所列地区的具体周边范围、分别由成都市、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生产、工作和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拦阻损坏车辆,阻塞交通,侵占损毁公共设施、园林、绿地;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或散发与许可目的不相符的宣传品;不得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并严格防止非集会、游行、示威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两种标志式样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或地区的具体周边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三条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国家信访局2017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地方信访部门网站
四川省信访局
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发布日期: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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