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工年龄被涂改,不给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咋办

版权所有 & 中国网·东海资讯 监督电话:025- 京ICP证 040089号
京公网安备号 京网文[5号
法律顾问: |
|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9月05号案例学习】已达退休年龄女工患病咋办?
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已达退休年龄女工患病咋办?
& & & & &A公司女职工林某今年4月已满50周岁,她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至2016年12月份。由于至今年4月其社保缴费时间不足15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社保。7月份,林某被查出患乳腺癌,林某向A公司提出休病假并享受有医疗期待遇,而单位认为因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不受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享受医疗期待遇,并要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结算至8月份并终止其劳务关系。为此林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请求裁决她5月至7月与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享受医疗期相关待遇。
案例解析: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法定退休年龄而言,企业男职工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为55周岁。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上与《劳动法》相比有所调整,修改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调整,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难题,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考虑到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规定有冲突,为了衔接两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统一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又予以补充规定,即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均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并没有立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就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事宜。对此,笔者建议从如下角度来分析该问题:第一种如果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应当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然为劳动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属于劳务关系;第二种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有权力单方终止其劳动合同。但若用人单位没有行使该终止权力,继续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那么双方仍然系劳动关系。本案中林某属于第二种情形下,即该员工与单位之间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职场指路】工作被上司否定,失去激情怎么办?
  各位卡卡大家好:
  我毕业3年了,目前在广州的一家货代公司做人事行政专员,最近有一件事情让我对现在的工作提不起劲,请大家指点迷津。
  前几天,公司开会准备规范物料采购监控流程,财务主管说了一套方案,老板非常赞同,叫我草拟出来,准备实行。我写完以后,老板一看就说,这样不行,拿给没开会的同事能看懂吗?我心里很不是滋味,但仍然再做了一翻修改,递交给老板之后,老板叫我到他办公室,说我这个太复杂了,让我参考其它公司的再拟一份。之后我又详细的列出来发给老板,这次就直接在开会上点名批评了,说某某拟的规定,我看不怎么样……我只能又重新改,现在还没有结果。
  我工作以来,都是积极的完成任务,但这次经过这几次反反复复的折腾,我感觉自己对工作已经没有了激情。我现在也不知道怎么样调整了,请大家指导。
案例解析:
&&& 针对本案例,我用自己的二次亲身经历来说明如下:
&&&&&&&& 其一:
&&&&&&&& 那是1997年秋天一个周五的下午,广告公司来单位进行了多组镜头的选取,以制作公司宣传画册,然而,副总告诉我,还需要去拍一张电镀车间生产场面的照片提供过去。
&&&&&&&& 我拿着相机很快就拍了一张回来,拷到电脑上,副总一看说,怎么只拍了一张?而且角度不对,没有反映出生产场面的主要内容;于是我快步跑去再拍了三张回来,副总又说,怎么光线这么暗、取景没有美感;我只好又去拍了三张回来,可副总又说,还是不好看、没有吸引力,副总说我“没有审美情趣”;我只能第四次去拍了几张,副总看后说还是不满意,并生气的说“真不知道怎么说你了”,我虽然没有说话,但心里是是不爽的,只是没有说出来“我拍不好,你去拍撒”;我掉头第五次去拍了几张,可副总说“怎么越拍越差啊,根本没有突出电镀的关键场面啊,这么简单的事都做不好”,唉,我真的要疯了,但都忍住了,没有将心情表现在脸上和眼睛里;我只好第六次再拍了几张,副总说“看来你只能是这种水平了,你还能把其他事做好吗”;唉,原以为副总不会让我再去拍,可他没有说“不去”,我只好第七次去拍了,看后,副总还是一副生气的样子,这一次他没有说其他的,只说了一句“你拍这么多张,我只想用一张,可还是选不到合适的,你不用拍了,去忙其他的吧”。
&&&&&&& 那天,我知道我是将近傍晚七点钟才下的班,下班后及后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一直在想,为什么会让我去拍七次呢?也曾经因此郁闷过,但没有过多去想,只专心做好手中的任何一件事。
&&&&&& 后来,我听其他同事说,副总最后还是选择了我第一次拍的那张,听后,我彻底无语……
&&&&&& 其二:
&&&&&& 那是1999年12月冬天一个周日的夜晚,我去看一个已经是养猪场老板的高中同学,他正在猪圈改造的施工现场对一帮施工员大骂着……
&&&&&& 见我来了,他停住了怒气,把我拉到一边,说:你看这帮家伙,就一个围墙,做成这个样子,已经拆了三次了,第一次砌得不平直,拆了,第二次砌的砖缝不均匀,不好看,又拆了,第三次砌的有点歪,该拉线对着砌砖而不拉线,以为自己水平不错,我还没有用长直尺和角尺去量,只是肉眼一看就不对,你说,他们是老师傅了,还有监工在场,怎么会砌成那个样子,真气死我了,必须推倒还要重作,直接到合格为止,而且返工所用的水泥、河少、工时费、水电等都必须由施工老板承担,那是有合同规定的……
&&&&&& 见到老同学火气比较大,我安慰了几句:消消火,注意身体。我来到砌墙现场,工人们虽然停了工,都站在那里,有发呆的、有抱怨的、有不服气的,有人说“不就一个破围墙吧,要求这要求那的,工钱那么低,谁愿意干呀”,有人说“都拆了三次砌了三次,我们觉得还可以了,至少比我们做过的好多围墙都要好啊”,我也四处看了下,围墙砌得还说得过去,虽比不上修房建屋所砌砖的横平竖直,但作为挡君子不拦小人的围墙来说,可以说是不错的了。
&&&&&& 后来,我到老同学办公室,他已经消了不少气,我们边喝茶边聊天,他说到:这些土货,不收拾他们不知道厉害,钱是不那么好拿的,就是要折腾他们,看他们怎么办……
&&&&&& 唉,我和他仅仅是原来的同窗,如今他是老板一枚,我能做什么呢?那些工人也不容易,可我又能做什么呢?
&&&&& 将本案例与我所举的两个例子结合起来,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以下几个社会现实:
1、任何人任何时候都需要磨练。不管是工作3年的人事行政专员,还是已经工作5年、1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我们,只要你有上司或者需要为别人做事,就会遇到别人对你的工作、待人处事、性格脾气指指点点甚至严厉批评,如果你能够接受这些,便可继续做下去,否则你将离开这里,但是或许下一站遇到的问题比这里更离谱。
2、真诚感谢给你机会的上司。我们来到世间,我们不是神,都是从无知到有知,都会犯这样那样的错。然而,对待我们的错误,领导可以不再给你机会也可以再给你机会,这二者哪个更有利于我们的进步呢?况且领导能够多次给我们机会,让我们从每次机会中学到许多、成长更多,我们是不是应当感谢他们,凭什么说“反而没有了激情”。
3、领导也可以适当完善管理风格。如今8090后,有相当的个性,而且他们有父母可以依靠这条退路,关键是在他们的成长道路上,很少有人来指手划脚或批评的,如果领导们都指望强制性来改造这一代人,让他们知道“什么叫尊重害怕上司,什么是吃苦受累”,那么,可能就只好让时间来见证了。难道不能适当向年轻人的个性需求靠拢吗?管理风格就不可以适当改善一下吗?不是说管理也需要创新、与时俱进吗?
4、钉子精神才能助我们成功。粥好喝易撑胃容易饿、干饭要嚼才能下咽不容易饿,平路好走可看不远、山难登可看得远,缝大钉不牢易掉、墙难钉但不容易掉,简单的事容易做可没有多大成就、折腾人的事难以成功可一旦成功将让人有成就感,好文章是修改出来的……,只有不放弃、永坚持,井才能挖到水、你才能变成材,如果知难而退、浅尝辄止,那不正中别人下怀,你将永难成事。那些成大事、有成就者,谁不是“必先苦其心志、饿其体肤……”。
&&&&&& 记得陶行知先生说过:人生天地间,各自有禀赋;为一大事来,做一大事去;多少白发翁,蹉跎悔歧路;寄语少年人,莫为少年误。
&&&&&&& 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天上没有馅饼可掉,只有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不为困难所吓倒,才可能到达胜利的彼岸。
————转自秉俊哥
案例三:事业编制人员是否可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
刘某2013年大学毕业后参加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被该市某小学聘为数学老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工作两年后,刘某觉得在小学当个老师,工作太琐碎,也太平淡了,就想自己出去闯一闯,干出一番事业。于是,刘某在2016年的3月份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考虑到自己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问题,没有能够与刘某协商一致。刘某认为是单位的某些领导故意与自己过不去,不想让他离职。一个月后,刘某跳槽到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学校得知此事后,要求刘某继续到单位上班,否则将对其进行处分。刘某认为,自己已经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了,聘用合同已经解除,自己与学校之间已不存在聘用关系了。那么,刘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解除了吗?
案例解析:
刘某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他与学校之问的聘用合同并没有解除。学校是事业单位,与普通的企业单位不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的解除,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问题,也与普通的企业单位员工辞职不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有国家事业编制的,其岗位设置也是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的,事业人员的随意离职会造成岗位空缺,单位工作将受到影响。
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了前述四种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6个月后,受聘人员可以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可见,刘某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并未解除,刘某仍负有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
案例四:有病并不一定能享受医疗期?&& &&&&&&&&
原告周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入职被告深圳市某电器公司,担任模具工程师,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0日止。2005年12月23日,深圳市某电器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周某某续约,并通知周某某无需再上班,公司会照常发放其从次日到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某到深圳市某私立医院进行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电器公司的工作年限,电器公司应给予其9个月的医疗期,在这9个月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但电器公司并未同意周某某的要求。周某某遂在2006年1月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器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491.5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3245.75元,支付周某某9个月医疗期的工资17661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驳回周某某的仲裁请求。周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何谓“患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限定条件,可以看出此处的“患病”并非泛指一切疾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根据原告提交的X光检查报告,本案中被告患轻度骨质增生,此种疾病是否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是确定能否给予被告医疗期的关键。本案中,周某某被诊断有“轻度骨质增生”,其据此要求给予9个月的医疗期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即使根据周某某提交的深圳市某医院门诊病历,亦表明周某某就诊时医生建议只是“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显然,医生上述建议并非认为被告的病情已经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综上,周某某不具备给予其医疗期的条件,其要求电器公司支付9个月医疗期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周某某无任何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将其辞退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某12月工资,这印证了电器公司关于“劳动合同12月30日终止,最后一周没有要求被告上班,但仍如期发放工资”的陈述。此外,双方劳动争议发生在12月23日,此时距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仅有7天,电器公司冒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无故辞退周某某有悖于常理。法院确认电器公司并未辞退周某某,双方劳动合同系期限届满终止。周某某请求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公司是否可以擅自使用女职工的肖像?
王小姐2013年8月入职上海某大型广告公司,在一次公司员工聚会上,公司给参加聚会的员工集体合影留念。事后,公司觉得王小姐相貌好,在未向王小姐告知并经王小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王小姐的肖像经过编辑后印在公司的广告单上。王小姐发现后立即向公司提出不同意公司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公司认为,王小姐是公司员工,公司有权使用员工参加公司活动的照片。在协商无果后,王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王小姐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案例解析:
  & &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擅自使用女职工肖像的侵权事件,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确已构成对女职工王小姐肖像权的侵犯。王小姐作为公司的员工,接受和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可以使用其劳动力,而且如果公司把员工聚会时的照片在公司内部张贴,作为公司内部宣传,当然也是有允许的。问题是公司把王小姐的肖像印在广告单上,向社会投放,并以此为公司营利,这就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后在员工的劳动力和对员工进行劳动管理时都无权使用劳动者的人身,肖像作为人身的一部分,肖像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只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 & & &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
有职业资格证书就可晚退休?
因违纪被解除合同 工伤职工享受就业补助?&&&&
因解决户口约定的服务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服务期?
我的补偿年限该从何时起算?
工伤事故后未停工 能否获得留薪期待遇?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案例的搬运工,勤奋班的好学员~
专家最新作品
南京carrychen陈艳
精品资料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职工退休年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