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残疾人补贴金额政策2017年

年福州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标准/残疾人补贴标准
发表时间: 15:21:50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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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小编整理《年福州提高城乡低保补贴标准/残疾人补贴标准》如下,快来看看吧。  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我市困难及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加快我市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两项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办程序及发放  第六条 申办程序:  (一)符合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申请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福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材料:申请补贴本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福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三)残疾人所在村(居)委会及时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共、醒目位置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并将公示材料予以留存。  第七条 逐级审核审批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提出初审意见。  (二)乡镇(街道)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市、区)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市、区)残联将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转送县(市、区)级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对低保及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身份的认定,可依托民政社会救助已有的平台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审批意见。  (四)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八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扩面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补助标准仍然按照榕民〔号、榕财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50元部分,五城区扣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给予50%补助,其余县(市)除了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市提高标准100元部分,闽清、永泰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市财政给予75%补助。残疾人护理补贴扣除省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对永泰、闽清给予全额补助,对五城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罗源给予40%补助,对福清、长乐、闽侯给予20%补助。  第九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民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补贴金额,统一按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直接存入残疾人账户中,并注明补贴类型(“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或“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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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北京市残疾人补贴最新政策
本文整理了2017年北京市现行政策的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如有错漏,请批评指正。
(一)学前教育:彩票公益金项目助学补助
服务对象及标准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周岁未满6周岁,在学前教育机构或康复机构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二)义务教育:助学补助和伙食补助
针对残疾儿童少年,教委目前出台了两项针对性补助政策:一是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二是在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制学生每人每月给予240元的伙食补助。
(三)高中及以上教育
由教委制定的高中及以上残疾学生享有的政策主要有:
(1)对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和教科书费,每人每年发放300元助学补助,对其中的寄宿学生免收寄宿费,每人每月提供16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对在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免除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残联在教委补贴政策基础上,出台了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
1.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前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
2.服务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200元;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500元;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0元。生活困难家庭中的高等教育新入学学生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新生入学救助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补助;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大学生,不享受本办法助学补助。
(四)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残疾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助学补助
服务对象及标准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6000元、本科8000元和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的补助只能享受一次。
二、劳动就业
(一)职业培训补贴
1.服务对象
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1.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在参加人力社保局组织的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2.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就业资金扶持
1.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社会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
1.服务对象
(1)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补贴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每月900元最低生活保障。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四、养护照料
(一)居家养老(助残)券/卡
1.服务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16—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包括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重度残疾人(不含残疾程度为三级的视力残疾人);未在用人单位(含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就业、未领取各类营业执照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灵活就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享受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确无工作的,可按无工作重度残疾人申领居家助残卡;
(2)具有本市户籍的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助残)券/卡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1.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16至59周岁重度残疾人均可配备使用“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2.补贴标准
“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缴纳60元(含30元话费),政府补贴200元,余额由企业资助。
(三)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
1.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2)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3)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2.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级定额补助;
(2)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3)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4)除上述条款外的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级定额补助。
五、交通出行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服务对象
燃油补贴对象为有合法牌照机动轮椅车的北京户籍持证下肢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六、住房保障
(一)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1.服务对象
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本市当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且已经翻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属补助对象。
农村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并与残疾人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残疾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或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与父母同一户口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4)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其中残疾人为农业户口的享受本补贴;
(5)残联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补助标准随本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一)人工电子耳蜗植入及升级手术补助
1.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不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
2.补贴标准
(1)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龄不满16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服务
1.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本市户籍,年龄不满16周岁,持有残疾证的儿童少年。
2.补贴标准
(1)年龄不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家庭中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免费接受基本康复训练服务;
(2)其他年龄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500元(含)的,按照审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再行审核,对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70%,对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再补助审定超出部分的50%。
免费基本康复训练服务和超过每月500元标准再按比例给予康复训练补助的,由市残联在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中规定最高限额。
已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不予补助。
八、辅助器具
(一)辅具购买补贴
服务对象及标准
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其中,以下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京残发〔2016〕57号)(以下简称《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可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100%享受资金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3)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4)不满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5)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其他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享受资金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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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人: 王**
诉求编号: 57592
处理状态: 已办结
2017年残疾人补贴 什么时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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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跟踪信息
10:57:21 网友【王**】提问,等待处理。
15:10:3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残联】
12:35:37 【公安县 残联】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公安县 残联
& & &6月4日上午和王小虎联系,该对象是东北人,表示咨询地方弄错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是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需要照护而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2015]96号)文件规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100元,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采取当月申请当月发放的形式。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季度按半年发放的情况都有。就我县就采取半年发放一次,通过银行打卡到对象。今年1至6月的两项补贴数据已经汇总上报到县政府,7月中旬可以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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