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修公司无证经营处罚条例怎么处罚2017

浙江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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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最新消息,请关注华当教育网。最新政策还未出台,沿用以往政策,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  浙江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制止无照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第五条&对无照经营,应当坚持取缔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等经营条件或者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可是以按照规定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时,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的,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开具查封、扣押财物凭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  第十条&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取证据后先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J,寸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回,处以被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财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款;逾期未能缴回的,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一千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完成了洗尘任务的冬雨,昨天和武汉渐行渐远,今明两天,大家不妨趁着有阳光抓紧洗衣晾晒,因为后天,新冷空气会给我市带来新一轮降水。  昨天清晨,武汉还断断续续飘了点雨,不过等到了上午,降水渐渐转停,只是气温持续低迷,白天徘徊在5℃-8℃,而潮湿的空气加重人体湿冷感,体感温度比气温偏低3℃左右。  今明两天,阳光有望在我市露脸,白天最高气温会回升到10℃以上,午后应该不会很冷。但早晚时分的最低气温可能继续走低,预计只有2℃左右,体感温度甚至低至冰点。  明晚到后天,新一轮的冷空气会抵达武汉,我市会迎来新一轮降水,这意味着,大家暂时不必担心霾会去而复返了。不过,雨水带来的降温是躲不掉的。  说起来,今天就进入数九寒天中的“三九”了,俗话说“冷在三九”,一方面,地面接受太阳热量少,夜间散热超过白天所吸收的热量,造成地面温度步步下跌,天气越来越冷;另一方面,1月中下旬冷空气活动很频繁,这也使得“三九”和“四九”期间,武汉出现极端最低气温的几率往往较高。而今冬前期,武汉的气温较常年偏高,如果“三九”期间降温,人体一时难以适应,寒冷的感觉可能会更加明显,大家可要注意防寒了。  预计武汉今天白天多云到晴天,气温2℃-12℃,湿度50%-90%,偏北风2到3级。今晚到明天白天多云,气温2℃-10℃,偏北风2到3级。明晚到后天白天阴天转小雨,气温4℃-8℃,偏北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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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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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有着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复杂的原因。《湖北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湖北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处罚条例解读  为深入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综治办、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事项移送或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合法经营。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无生活来源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以个体经营为基本谋生手段、无恶意违法和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积极疏导,为经营者办证办照创造条件,鼓励其合法经营。  (三)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四)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  三、工作职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未取得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经营、广告经营、粮食收购、烟草制品零售、拍卖、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会同或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经营、供电营业、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等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下简称“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四)财政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会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资产评估师业务等须经财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须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等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九)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农业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商务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生猪屠宰、鲜茧收购、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文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卫生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物出版、发行、进口、印刷复制,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认可等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超出核准登记的许可事项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七)旅游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从事旅行社业务、导游活动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生产、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煤矿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法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等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做好化妆品卫生、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二)通信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查处取缔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头把关,又协同作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渎职和包庇袒护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适时曝光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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