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的官员只给个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能起到什么作用

党纪政纪处分与工资的关系 受政纪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_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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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3:48:15 来源:经典网()
摘要:党纪政纪处分与工资的关系,党纪政纪处分与工资的关系受政纪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在危房改造上为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500元;2013年2月和7月分两次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15.75万元。
党纪政纪处分与工资的关系 受政纪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2007年7月,广水市长岭镇李桥村干部李全俊,因弟弟李全书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与其母毛某共同生活,原李桥村委会为李全书及其母毛某办理了农村低保,一直发放到2014年3月。而2013年2月毛某已去世,李全书多领了一年的低保金共计2940元。
党纪政纪处分与工资的关系 受政纪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长岭镇纪委对李全俊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全额追缴多领的低保金。
18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 &楚天快报讯 本报记者李佳
& &继5月16日首次公开通报13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信访突出问题典型案例之后,昨日下午,市纪委监察局第二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5起典型案例,1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 &目前,全市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处理阶段已收官,共查结基层信访突出问题115件,涉及17个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5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 &关键词:违反财经纪律
& &钱开秀违反财经纪律案
& &何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钱开秀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在危房改造上为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计22500元;2013年2月和7月分两次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资金共计115.75万元。
& &曾都区纪委、监察局给予钱开秀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对违纪资金进行了追缴。
& &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案
& &2013年4月,何店镇花塆村副主任施从银、龚家店村会计叶忠诚、棋盘山村会计金世义、辽源村会计金世贵四人编造虚假的《农村危房改造花名册》,伪造农民签字,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其中,花塆村套取资金33万元,龚家店村套取资金20.2万元,棋盘山村套取资金31.5万元,辽源村套取资金37.5万元。
& &何店镇纪委分别给予施从银、叶忠诚、金世义、金世贵党内警告处分,并对违纪资金进行了追缴。
& &王开广违反财经纪律案
& &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洛阳镇金鸡岭村支部委员、村会计王开广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先后经手12笔收入,共计元,7笔支出,共计129700元未入村本级财务账。剩余17169.5元游离于账外,王开广本人无法说清。
& &洛阳镇纪委给予王开广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对违纪资金进行了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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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理州纪委
问责,是指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有些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认为实行了问责就不能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就不能实行问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结合南涧县问责的实际,对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作粗浅的分析。
南涧县问责的基本情况
(一)2007年11月—2011年2月问责的基本情况
2007年11月,中共南涧县委、南涧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南发〔2007〕29号)。
《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二条对领导干部问责进行了定位:“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县级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该问责办法第二十条还对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第六条规定了对领导干部问责采取的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追究其责任。”由此可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也就是说,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问责,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一样,都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手段。
2007年11月至2011年2月,南涧县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执行的依据是《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该问责办法第五条规定了29种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这期间南涧县共问责领导干部23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6人,一般干部17人。
2011年2月—2014年6月问责的基本情况
2011年2月,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印发了《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大发〔2011〕12号)。2011年3月,大理州纪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程序的通知》(大纪办通〔2011〕2号),通知对问责的相关工作作了规范要求。
从2011年2月至今,南涧县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执行的依据是《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关于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的关系,《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即:“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并不矛盾,问责后,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不是说所有问题通过问责就全部都解决了,制定问责办法的目的是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了10种46条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从2011年2月至2014年6月,南涧县共问责领导干部37人。其中,科级领导干部13人,一般干部24人。
妥善处理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
从《南涧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五条可以看出,要妥善处理好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纪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正确区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问责和党政纪处分有其相似的地方,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要正确区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不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对一般干部职工进行问责,问责决定机关是该干部职工所在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机关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不同。问责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指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则广得多,党纪处分的对象范围是所有的党员;政纪处分的对象范围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视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7种问责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纪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
(四)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启动程序不同。问责的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而党纪政纪处分则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特有的程序完成。
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相互代替存在的原因分析
在实践中,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相互代替的现象时有发生,现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对存在的原因作简单的分析。(一)认识上的误区。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有其相似的地方,《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中规定的需要进行问责的10种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失职、渎职章节的很多条款内容类似。如《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不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定的”内容类似;《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内容类似;《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等内容类似。《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问责的情形还设定了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其他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所以有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就走入了实行了问责就不能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就不能实行问责的误区。
(二)对问责的对象理解存在差异。问责的主要对象是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而不是从事公务的所有人员。问责制是对负有决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从政过程及公共权力使用过程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控制和监督。目的是对那些可能“庸、懒、无德行、无政治责任品格”的领导干部适时监控,促进和鼓励他们“事前负责”,增强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意识,增强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下,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民主透明,一些持有“公权”的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才会心里装着群众,才会积极负责。否则,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就要负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这就是“问责制”的实质,要“权责一致”,领导干部必须承担更大的政治、道德和行政责任。一般工作人员在执行具体事务工作过程中违纪违法,应该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例如,某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纪律处分条例,该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与问责无关,不能用问责来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制属于政治层面的制度设计,而不是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领导干部是问责的主要对象,而不是从事公务的所有人员。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有可能造成本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实行问责所代替。
(三)问责实施主体缺位。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因检举、控告、投诉、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对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能够单独进行实施问责的方式只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责令公开道歉三种方式。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问责工作主要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形成唱“独角戏”的局面,导致问责实施主体定位不当或者缺位。而同是问责实施主体的组织人事部门缺位,就有可能造成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么过于轻,要么只能用党纪政纪处分来代替问责的情况。
(一)健全制度体系。一是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干部考核任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切实做到分清是非、分清功过、分清责任。保证奖罚分明、责罚相符,使干部不敢懈怠。二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使干部不敢失责。三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做到在责任追究的对象上“抓大不放小”,在纪律处分的档次上不避重就轻,在组织处理的方式上不轻描淡写,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戒作用,使干部不敢腐败。
(二)规范问责行为。一是规范问责的主体及其权力。依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在问责中的地位和权力,以解决谁来监督、谁来问责的问题,确保领导干部问责到位、合法、有效。二是规范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纵向、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职责的不同以及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和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三是规范问责的事由和情形。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什么事该问责,什么事可以免责,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进而充分发挥问责的监督、推动、警示作用。
(C)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版权所有执纪机关对行贿买官者纪律处分并不离谱
16:40:45&&来源:河北共产党员网&&新闻热线:0
  钟烁明
  &为个人升职,在2010年至2012年两年内,先后3次向时任洛南县县长、县委书记雷二虎行贿人民币10万元。&商洛市纪委有关文件对商州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学让违纪问题进行通报。日前,李学让因跑官买官行贿,被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人民网)
  李学让行贿10万元买官,商洛市纪委给出了&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此,可以说质疑之声四起,较为集中的观点认为行贿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惩处才是,如此纪律处分太过柔情、轻描淡写。公众对买官卖官的愤恨之情弥足珍贵、可以理解,但对执纪与执法的认识问题同样不得不提及。
  不难看出,这份对于李学让行贿买官案子的通报材料,是出自商洛市纪委的有关文件。也就是说,通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所涉及的只是李学让违反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是专门对党员干部违纪作出纪律处分的机关,决定对其给予&开除党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处分,是执纪机关的职责所在,并无不妥。再说了,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也是有纪可依,已经属于或接近纪律处分的上限,体现出了从严处理的要求,并无量纪过轻之嫌。如果真正需要讨论,也该是对执纪程序、量纪尺度等等执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而不是其他。怎么能勉强执纪机关去司执法机关之职呢?
  再从李学让违纪的事实来看,如此巨额的行贿买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有违法的嫌疑。尽管如此,这也是执法部门层面需要解决的事情,当由执法部门作出定论和裁决,与执纪机关的执纪关联不大。如果李学让真正构成了犯罪事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相信执纪机关自然会依照党政纪律处分条例,该开除公职就开除公职,严格执纪,不去纵容包庇。
  因此,在审视这起行贿买官案例时,一定要厘清执纪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职责界限。执纪就是执纪,执法就是执法,各司其职。执纪机关不是&万能的主&,更不可能越俎代庖、包打天下,只要是严格执纪也就是了。不过,话又说回来,这么明显的涉嫌违法行为,在执纪之后还有没有下文,是否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还是真正值得公众关注。中纪委:9个月10名地厅级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昨天中纪委首次晒出各地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成绩单,截至9月30日,9个月的时间里,中纪委及各级地方纪委共查办1.48万件案件,处理干部1.67万人,其中3721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编辑:AP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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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焦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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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4万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昨天纵谈反腐热点
  22日上午,中央外宣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就刘志军案、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等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六名部级干部受查处
  吴玉良说,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5373人。
  他表示,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等方面,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2001年以来,我们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000多项,地方各级政府取消和调整了7.7万多项,占原有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另据中国法学会新近公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去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其中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
  官员财产申报尚缺条件
  对于记者提出的官员财产公布问题,吴玉良说,去年重新修订和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做了规定,包括要申报个人的收入、子女配偶的从业、房产、投资等情况。
  中央纪委提供的材料显示,2010年,全国共有1672902名领导干部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报告住房情况851353人,报告投资情况606813人,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805269人,对1581名领导干部相关问题进行了纠正。
  谈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制约因素,吴玉良说,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是要建立起社会的诚信体系,二是信息统计体系。没有这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行起来是比较难的。
  逐步建立追逃防逃网络
  近期,关于腐败分子携款外逃现象广受社会关注。
  谈及此问题时,吴玉良说,中国政府大力开展境外的追逃和追赃工作。近几年已经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
  吴玉良还回应了记者提出的关于“有媒体报道,1.6万贪官转移了8000亿的资金到海外”的问题。他说,中国金融学会已经在网上作了声明,说文中有关数据严重失实。中国政府近几年已经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与此同时,我们也逐步建立防逃网络,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分子利用外国投资移民政策获取身份、转移赃款等问题加强了防范工作。
  刘志军案仍在调查
  对于外界比较关心的刘志军案件的调查情况,吴玉良表示,今年2月,中央纪委对刘志军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当天就发布了消息。目前,刘志军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调查结束后,会再发消息,向社会公开。
  一位记者提问说,“你们从刘志军案中学到了什么经验教训?”吴玉良表示,我们高度重视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并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比如,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成立巡视机构,对各地区和部分中央金融机构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开展巡视。中央纪委对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了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
  引导网民合法反腐
  有记者问到,6月份以来,出现了很多民间的反腐败网站,比如“我贿赂了”、“我行贿了”,怎么看待这些网站存在的合法性以及评价它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吴玉良表示,中央纪委监察部门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把它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注意核查从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反映出来的案件线索,重视发挥包括网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吴玉良说,有关部门同时也要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要引导网民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也使网上反映的案件线索提高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互联网的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相关的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网站都要认真办好,不符合规定的都要按照要求进行规范。”
  出招防范“权力期权化”
  有记者提出,当前干部腐败问题出现新动向,即“权力期权化”现象日益显现,有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将来的利益做交易。中纪委将采取何种措施制止这种现象?
  吴玉良表示,中纪委已经注意到个别领导干部的“权力期权化”问题,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去年3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还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具体责任。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贯彻执行。
  公车治理已到清理纠正阶段
  对于记者问及的公车治理的进展情况,吴玉良介绍,今年初,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4月25日,中央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随后,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工作安排,并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到了清理纠正阶段,下一步将开展重点检查,按工作计划稳步推进。
&&&&&&&&&&&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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