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庭是执行返还芳邻华庭的房子能买吗还是执行被执行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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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邓某与刘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后经二审及再审,青岛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原告邓某房屋租金损失。刘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邓某于日向崂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崂山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几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均被坚决拒绝。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搬迁腾房的执行措施。强迁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指使其妹加以阻拦,并将年近百岁的母亲留置房中妨碍执行。法院依法将刘某某拘留十五天,但刘某某仍拒绝搬迁。&&&&因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崂山区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局审查立案,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刘某某这才要其家人主动搬出房屋,并缴纳了涉案房屋损失款9万元。最终,崂山区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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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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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经济日报讯 (记者 李万祥)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需要。该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共32条,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中,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执行标的权属原则上根据登记和占有情况来判断。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针对实践中一些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司法解释明确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等情形下,司法拍卖应当撤销。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人代为偿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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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带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继良,男,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军,男,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日作出(2014)带法执字第4-1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将座落于伊春市带岭区××社区××号楼××号房屋 (6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伊带房权证字第××号)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并就申请执行费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4)带法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郭 运 涛
&&&&&&&&&&&&&&&&&&& 审 判 员  宁 关 群
&&&&&&&&&&&&&&&&&&& 代理审判员  李 小 满
&&&&&&&&&&&&&&&&&&&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 书 记 员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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