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盘锦市大洼县天气,请问新农合能在盘锦市辽河油田医院报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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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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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医改办发〔2014〕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7号)有关要求,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2015年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一、提高筹资标准
&&& 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100元(补足2014年10元),各级财政补助360元。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 二、继续实行大病保险制度
&&& 我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洼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盘锦分公司承办,盘山县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承办。
&&& 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至25元/人/年,其中市财政承担10元/人/年,新农合基金列支15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仍执行《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盘农合字〔2014〕2号)文件。
&&& 三、基金分配比例
&&& 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30%分配。用于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费用支出。
&&&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提取,标准为15元/人/年。
&&& (三)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外,其他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
&&& (四)风险基金:统筹县(区)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县(区)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 四、补偿方案
&&& 全市继续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 (一)门诊补偿办法
&&& 1、普通病门诊费用补偿。普通门诊补偿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使用。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为80%,封顶线为25元,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50%,累计补偿封顶线年人均200元。
&&& 2、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按照对应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报销费用年累计限额为6000元。慢性病的确定必须由市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为准。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按照对应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 (二)住院补偿办法
&&& 新农合住院患者医药费报销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实行零起付线,分级分段分比例加合补偿的办法。
&&& 1、住院补偿比例
&&& 在乡镇级医院住院,500元以内按40%比例报销,501元-2000元按80%比例报销,2001元以上按60%比例报销。
&&&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000元以内按40%比例报销,1001元-4000元按65%比例报销,4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和盘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对应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之日起执行)。
&&&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1500元以内按40%比例报销,1501元-5000元按55%比例报销,5001元以上按40%比例报销。
&&& 在市级以上医院住院,10000元以内按30%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按40%比例报销。
&&& 2、重大疾病补偿(25种)
&&& 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胰腺癌、红斑狼疮、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甲低、尿道下裂共25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 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10个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省、市、县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血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胰腺癌、红斑狼疮、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12个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市、县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苯丙酮尿症和甲低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及盘锦市妇幼保健站;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辽河油田第二职工医院和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 实行按床日付费。
&&& 经转诊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新农合支付范围和限额(详见附件1)内的医疗费用,按70%比例补偿,限额以上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补偿。
&&& 3、中医药及传染病报销比例
&&& 住院患者在市、县级中医院医治所需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技术按70%比例报销,除此之外的医药费用,按照对应级别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 传染病患者在市传染病医院及市、县级结核病防治所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报销;非传染性疾病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传染病患者进行非传染性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对应级别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 4、住院分娩补助
&&& 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补助标准为每例500元。
&&& 5、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三无及五保户中特困参合人员患重大疾病的,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特困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 6、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无责任人,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20000元,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垫付,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相关手续到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报销。
&&& 7、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
&&& 县(区)级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范围》,市级及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 五、规范转诊制度
&&&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贯彻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优惠、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价等各项惠民政策,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 (一)平诊的首诊必须在基层。除急诊按就近救急的原则选择医疗机构外,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的首诊必须在基层;非急诊的特种疾病首诊必须在基层,但基层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意愿,赋予患者在医联体内龙头医院或市级特色专科、中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权。保证小病不出镇卫生院,大病不出县医院,重大疾病不出市级医疗机构,使90%的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治、康复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 (二)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统一转诊单格式(详见附件2)
&&& 1、逐级向上转诊。除急诊、特种疾病外,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等疾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医治的疾病由定点机构填写转诊单逐级转诊。镇卫生院及县级其他新农合定点机构不能医治的疾病转诊至医联体龙头医院就诊;龙头医院不能医治的疾病,及时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患者经镇卫生院及县级其他新农合定点机构不能医治的疾病,可以经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农合办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须经盘锦市中心医院、辽河油田总医院、盛京医院辽东湾分院、盘锦市中医医院(仅限转诊至省级中医医院)及盘锦市传染病医院(仅限转诊传染病患者)转诊;到省外就医的患者,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辽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转诊。
&&&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能力和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对确需转诊而不予转诊的,将全额承担延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事宜由该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并追究主治医师及领导责任。
&&& 2、逐级向下转诊。大病患者经过上级医疗机构治疗进入康复阶段后,可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以最大限度的合理调配医疗资源,降低群众的医疗费用。避免小病大看、大养,康复期占床等过度医疗行为,最终实现&首诊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新格局。
&&& 六、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 采取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制度。
&&& (一)总额预付方法。县及县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门诊、住院总额预付。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近3年的门诊、住院患者量、补偿情况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分别测算各医疗机构平均每年的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和住院补偿费用总额,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在总额限制内,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为患者报销医疗费用。总额定量由各县(区)自行测算确定。
&&& (二)结算方式
&&& 1、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总额预付,由县(区)统筹预付的总额,1-11月份按平均每月总额90%的比例预付,12月份应结算额及其余10%做为预留金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予以拨付。
&&& 2、年终结算。年终考核指标控制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扣款,指标控制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医疗机构按比例扣减结算资金,费用从12月份应结算资金中列支。
&&& 3、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医疗机构门诊处方药品、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年增长率、住院人次年增长率、住院率、转院率、入出院标准、住院床日、日均费用、个人自费费用比例、药品占总费用比例、违规扣款等。
&&& 4、监管措施。各县(区)应根据新农合支付特点,针对重点环节,完善细化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在实施门诊总额预付中,县(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考核,完善公示制度,注意防范医疗机构分解处方、推诿病人、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对住院费用的支付,市、县(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监管,促进合理诊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入出院标准,由市、县(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患者出院状态进行监测和抽查随访,避免发生向门诊转移费用、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无故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实行分级诊疗,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能医治的疾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收或借故外转住院患者。市、县(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将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结果作为新农合最终支付的重要依据。
&&& 七、改革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 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25元/人/年,取消固定盈利率和运行成本的运行方式,承担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患者医药费用的审核,大病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统筹管理,自负盈亏。
&&& 八、规范管理
&&& (一)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率、转诊率指标管理。以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对住院率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市住院率指标值控制在8%以下。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住院率的10%-20%流向结构核定,县(区)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住院率的80%-90%流向结构核定。核定的全年住院人数指标要分解到每个月,加强对指标的监测,对当月超出或未超出控制指标部分均可转到下月使用,全年住院率不得超过8%。
&&& 市、县(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定点医院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实际住院人数等因素,动态调整医院的住院人数指标。
&&& (二)各县(区)新农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额预付具体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门诊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
&&& (三)规范转诊转院和医疗服务,合理引导病人流向。除急诊、特种疾病外,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并及时提醒患者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
&&& (四)医改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范围,同时取消《关于对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补充及调整的通知》(盘财社字〔2012〕70号)文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补助(即20项医疗服务项目补助)。
&&& 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25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支付5.5元,个人负担0.5元,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一般诊疗费补偿仅限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般诊疗费后,收治新农合门诊病人除收取零差价基本药物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诊疗费用。
&&& (五)做好新农合软件信息系统升级工作。软件公司要按照新调整的补偿方案,对全市新农合软件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维护、升级,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工作。
&&&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本指导意见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分级诊疗和逐级转诊制度,要让广大参合人员知晓相关政策,使参合人员按规定就诊。
&&& (七)各县(区)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本方案做调整,要求报请市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本方案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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