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政统计的义务兵,志愿兵与义务兵的区别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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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制度
民政事业制度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定制的
民政事业统计台帐制度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
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
第一条 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 》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帐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帐(卡)。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帐(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帐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帐,做到由台帐中提取统计数字。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帐(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六条 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一、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伤残、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三属登记卡(革命烈士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1.革命烈士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包括未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和病故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三、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通知书的现役、人民武装警察的家属。四、登记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日以前入伍,参加(包括和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由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3.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在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以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五、在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在日后至日开始试行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军人。六、在乡退伍军人登记卡(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退伍证,在日以后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退伍或复员的人员,以及在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并退伍的军士和士兵。第七条 安置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一、和复员干部登记卡(、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登记卡):1.退伍义务兵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2.转业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分城镇和农村。3.复员士官登记卡:当年退出现役的复员士官。分城镇和农村。4.复员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二、军队、退休(士官)、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1.军队离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现仍保留军籍的干部。2.军队退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后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干部。3.军队退休志愿兵(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按规定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志愿兵(士官)。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第八条 低保对象和传统救济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一、低保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审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标准,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城镇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及其他人员等。农村包括和“三无”对象等。二、传统救济对象登记卡:1.传统农村救济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在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持有有效农业户口的困难户和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户。2.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1)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本人原40%的救济。(2)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登记卡: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第九条 民政行业单位登记卡和填卡对象一、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军休所(含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二、收养性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其他福利机构;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四、收容类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五、殡仪服务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公墓、殡葬管理单位;六、彩票、募捐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单位、;七、登记卡:填卡单位分为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等;八、民政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行政机关和各种其他事业单位(以上已列出的单位除外)。第十条 行政区划登记卡:填卡内容为乡、镇、街道的名称,变更时间等。
第十一条 民政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帐的计算机管理。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帐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帐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帐。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帐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民政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程序和使用说明由民政部另行下发。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 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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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及投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帐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帐(卡)。
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帐(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帐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帐,做到由台帐中提取统计数字。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帐(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二章 民政统计台帐(卡)分类
第六条 优抚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三属登记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
1.革命烈士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包括未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和病故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
三、现役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应征入伍通知书的现役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的家属。
四、三红登记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由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3.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在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以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在乡复员军人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在日后至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军人。
六、在乡退伍军人登记卡(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退伍证,在日以后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退伍或复员的人员,以及在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并退伍的军士和士兵。
第七条 安置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登记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登记卡):
1.退伍义务兵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
2.转业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3.复员士官登记卡:当年退出现役的复员士官。分城镇和农村。
4.复员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当年退出现役的军队复员干部。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
1.军队离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前参加革命或入伍,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现仍保留军籍的干部。
2.军队退休干部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建国后入伍(含参加地方工作),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干部。
3.军队退休志愿兵(士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按规定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志愿兵(士官)。
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第八条 低保对象和传统救济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低保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审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城镇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及其他人员等。农村包括特困户和&三无&对象等。
二、传统救济对象登记卡:
1.传统农村救济对象登记卡:填卡对象为在未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持有有效农业户口的困难户和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五保户。
2.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
(1)享受40%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登记卡: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到日期间被精减的老职工。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
(2)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登记卡:指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
第九条 民政行业单位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一、优抚安置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军休所(含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军供站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二、收养性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其他福利机构;
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四、收容类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
五、殡仪服务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单位;
六、彩票、募捐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单位、慈善团体;
七、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卡:填卡单位分为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民政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行政机关和各种其他事业单位(以上已列出的单位除外)。
第十条 行政区划登记卡:填卡内容为乡、镇、街道的名称,变更时间等。
第三章 民政统计台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统计台帐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帐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帐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帐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帐。
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帐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政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程序和使用说明由民政部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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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城街道:关于办理退役士兵登记的通知
民政局“寿光市退役士兵登记”下沉至城市社区办理。登记范围包括:1978年至1998年转业志愿兵;1999年至2014年转业士官;1999年至2014年退伍的城镇初级士官;1978年至2014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以上人员范围内政府安排工作下岗失业、未退休人员可到居住地社区办公室办理登记。
城市社区根据登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了信息采集。采集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役士兵做出详细解释。对于不属于本社区辖区内且符合本次登记条件的退役士兵,为避免其多跑路,社区人员也一律予以登记。集中登记时间至5月22日,后期可陆续登记。5月23日,社区办通知14个城市社区工作人员,携带各社区已登记完成的《寿光市退役士兵登记表》、社区公章到向阳社区三楼道德大讲堂集合。所有登记表将按照人员居住地重新划分社区。
经统计,城市社区共登记“退役士兵”表608份。其中属于其他村或乡镇的66份;不在登记范围内(不符合登记要求)的63份。除此以外,其余近500份符合文件要求的“退役士兵登记表”,经各社区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办理人已在表上签字并加盖本社区公章。所有加盖社区公章后的登记表再到圣城街道党政办公室加盖“镇街区”公章,完成后统一送往民政局。此次集中登记,社区工作人员做好登记服务,或为退役无保障士兵带了福音。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主办
寿光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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