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或三无商品会受到以下哪个处罚

简介/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通俗的名词了。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也有说法是:三无产品是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还有说是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 一般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要求退一赔三。
法律法规/三无产品
法律定义2000年颁布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销毁三无产品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相关处罚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危害/三无产品
三无食品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和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了这一类食品,吃过后轻则腹痛,重则呕吐、腹泻、以至。三无玩具玩具伤害是造成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比如一些仿真枪、仿真箭等设计不规范,容易伤人;比如有些零部件容易拆卸脱落,造成儿童误食;又如“黑心娃娃”内的填充物,可造成儿童皮肤瘙痒、腹泻、哮喘、肺炎等症状。娃娃上脱落的饰物被儿童咽食后,能够造成窒息死亡,中国2006年有数百个儿童因此意外死亡。三无日用品三无餐盒:生产厂家为降低产品成本,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碳酸钙、滑石粉等矿物质,以及废塑料,这些伪劣餐盒长期使用可引发消化不良、局部疼痛以及肝系统等多种疾病,严重者会导致胆结石以及重金属中毒等。
处罚/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1、;2、责令停止生产、,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你还没有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共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在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质量监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一赔三。
发展方向/三无产品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消费市场逐渐活跃起来,不少商家把目光投向农村消费市场,但这也给一些利令智昏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他们把这个庞大的市场视为“销假区”,将一些库存积压品及在城市无法销售的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商品销往农村,大赚昧心钱。缘何这些假冒能够在农村市场横行呢?据福建省消委会工作人员说,究其原因,不外有三,首先随着城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执法部门的大力打假治劣,一些不法分子把目光转移,紧紧盯住农村这块大市场,把一些在城市无法脱手的假冒伪劣产品设法“”,蒙骗坑害农村消费者利益。其次,由于广大农村消费者存在着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辨别能力,对维权似懂非懂,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茫然不知,购买商品时极少有人去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商品是否有厂名、厂址等标识。甚至有个别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认为勉强可以食用或使用就行了,这无疑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给他们大开方便之门。再则,农村市场相对来说比较分散,执法部门管理也难以到位,打击力度相对薄弱,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采取打“”方式,躲开执法部门。农村市场比较混乱,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非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害广大消费者,只顾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已成为农村消费者生活安全的重大隐患。对此问题,福建省消委会特别提醒广大农村消费者,要加强,法规和商品知识的学习,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不让假冒伪劣商品有生存的土壤。
三无新解/三无产品
产品1、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扶养人和人称为三无人员。2、没有明星大腕,没有震撼视觉,没有女人和爱情,这种影视作品也被称为“三无产品”。3、日,在总结会上称中国女足是三无产品,他认为女足的表现完全是三无:无斗志、无精神、无技术。 4、一些人也被称为三无产品,主要表现在脑残或不经过大脑思考的人,具有侮辱性。
5、农村的野生食品:无农药、无化肥、无污染。
&|&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27次
参与编辑人数:10位
最近更新时间: 09:17:32
申请可获得以下专属权利:
贡献光荣榜德州红盾信息网
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访谈主题: 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访谈时间: 14:32:26   访谈主持人: 无   访谈嘉宾: 李军 潘海峰   方式: 图文直播   访谈简介: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了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工商总局消保局处长潘海峰,与大家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请到了工商总局消保局副局长李军、工商总局消保局处长潘海峰,与大家共同交流工商总局将于近期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李军: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潘海峰: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近年来工商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比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在又出台实施《监管办法》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     李军:  首先,感谢各位网友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工商总局十分重视完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别是新《消法》实施以来,出台实施一系列规章文件,对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出台实施《监管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工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举措。工商部门一方面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另一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当前我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很大差距,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一些销售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措施,依法履职尽责,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工商部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义务做了原则要求,质量监管主要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以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简单,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范。比如《产品质量法》对未标明生产者厂名厂址的仅规定责令改正,并没有处罚措施。对市场中经常发现的真正&三无产品&却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是工商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但是,至今没有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出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职责的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管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之中,工商部门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等执法工作时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适用不统一等问题。通过我们将要实施的《监管办法》,可以系统地明确工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能以及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     主持人:李克强总理在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用消费者的选择,倒逼工业消费品提质和&中国制造&的升级&。请问工商部门在&中国制造&升级工作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李军:  & 刚才已经提到,包括工业消费品在内的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当前我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从生产制造技术、工艺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差距,我们的标准还比较落后,许多商品的质量还处在中低端水平,这种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导致很多民众出国购物,甚至把中国出口到国外的商品再购买回来用于消费,跨境电子商务也有一部分是从国外往国内进口大量消费品。    在全国质量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下,包括工商、质检、工信、商务等在内的相关部门在促进商品提品质、创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工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积极落实年度行动计划,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要继续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和&红盾网剑行动&,加大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部署和指导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针对家用电器、燃气灶具、压力锅、床上用品、妇女用品等重点商品依法开展质量抽检,及时发现不合格商品并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大12315体系建设,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渠道,努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增强消费信心,从而实现让&消费者的选择&倒逼商品质量的整体提升,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主持人:现在都提倡&开门立法&,请问工商总局在制定《监管办法》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开门立法&的要求的?    潘海峰:总局在起草《监管办法》过程中,充分了解民情、听取民意、发挥民智,可以说是多渠道、多方式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一是按照规章制定的要求,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工商总局的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许多网友、消费者、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等通过邮件和网站留言等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的意见。2015年11月工商总局在北京市工商局专门召开了经营者座谈会,邀请了王府井百货、翠微百货、家乐福、居然之家、京东商城、凡客、国美电器、亚马逊、苏宁易购、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等不同业态的经营者和有关行业协会代表参会,听取对《监管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会的经营者代表对于工商部门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都给予高度肯定。三是通过开展基层调研和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各地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工作实际,在《监管办法》的制度设计、责任义务明确以及法律责任设定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论证。四是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部门协作配合和执法衔接方面进行了完善。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潘海峰:  《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管辖原则、监管制度、监管要求和原则等;第二章明确经营者从事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规定了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承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示等义务,同时规定了为商品销售服务的运输、保管、仓储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第三章明确了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检查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指导提出了要求;第四章明确了经营者未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第五章规定了有关监管范围以及明确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主持人:现在对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都强调要严格依法行政。工商总局出台实施《监管办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军:制定《监管办法》主要是以商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和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明确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涉及商品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的专门法律,专门规定了销售者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监管办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同时商品质量监管还涉及到《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品质量的规定进行了整合。《监管办法》还在规章制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市场上实际存在的商品质量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监管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管辖和监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潘海峰:  《监管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由于地方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部分地方的工商部门与相关监管部门合并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办法》明确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    《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的要求,《监管办法》还明确要按照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主持人:《监管办法》明确了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哪些质量义务?    潘海峰:根据《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义务的原则规定,《监管办法》对商品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做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义务,确保商品的来源可溯和质量合法,对不合格商品要停止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要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二是明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不得销售,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识,禁止销售&三无&商品;三是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处理消费纠纷履行民事责任的义务以及对不合格商品的退市退货责任;四是明确了不得将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作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五是明确了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经营者不得为禁止销售的商品提供便利条件等质量义务;六是明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及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等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主持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商品,请介绍下明确销售者不得销售的商品都包括哪些?    潘海峰:《监管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失效、变质的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监管办法》还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也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李军:《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主持人:为什么《监管办法》被认为是对&三无&商品进行监管的最严规定?    潘海峰: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主持人:销售者作为奖品或者赠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是不是与其直接销售的商品有不同的质量要求?    李军: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监管办法》对于进口商品的质量要求有特殊规定吗?    潘海峰: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商品质量的全部要求,能够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并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对进口商品是没有特殊要求的。但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监管办法》在进口商品的标识标注方面作了特殊规定,规定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标注商品的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对于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监管办法》明确要求产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主持人:当前网购发展迅猛,在商品质量保障方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等第三方经营者应当起到应有的管理责任,请问《监管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潘海峰:《监管办法》规定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办法》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主持人:去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文件,对政府执法部门利用&双随机&开展抽查提出具体要求。请问《监管办法》如何规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随机抽查?     李军: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要求工商部门要按照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了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还要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开展重点检查和质量抽检,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主持人:《监管办法》如何加大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    李军:《监管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效能,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还要求工商部门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并应当通过进货记录情况或商品追溯体系追查该商品的供货者,对供货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辖区内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李军:《监管办法》在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要求严格执法,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经营者,《监管办法》也依法规定了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如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积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解决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激励销售者主动履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的义务,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问题商品的来源及流通情况,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主持人:去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张茅局长提出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请问《监管办法》如何体现商品质量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李军:刚才也提到了,近年来,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中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工商部门不断采取新举措,加大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对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监管办法》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通过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统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线上线下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也做到线上线下共同适用。    主持人:网络购物中存在的商品质量问题日益成为网上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能否给我们谈谈工商部门在网络商品质量监管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潘海峰: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涉及网络购物的投诉也在增加。2015年工商部门接到的网络购物投诉达14.58万件,同比增长87.3%。从投诉问题看,网络购物商品质量仍然是突出问题。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去年10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监管要求,特别要求相关部门要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    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网络购物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注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将网络销售商品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范围统一监管,努力净化网络市场消费环境。    一是以制定消费维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和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建议为重点,切实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化建设。为贯彻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总局先后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目前正在继续完善《消法》配套法规规章,积极协调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订工作,研究制定《关于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导意见》。这些规章制度都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维权工作作了专门规定。去年底,工商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二是以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工商部门突出重点,统一部署&红盾质量维权行动&,要求各地严格依据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质量的一体化监管,尤其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检力度。要集中执法力量,以家用电器、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汽车配件等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商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和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商品质量问题,排查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力度,注重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消费的监管,监督经营者履行商品退货及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义务,依法查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等消费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中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为重点,切实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在强化网络商品质量监管的同时,积极加强线上线下质量抽检结果的发布和利用,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依法及时发布抽检信息,引导科学消费和行业自律。同时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信息,要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曝光违法经营者,通过信用约束促进经营者自律,切实发挥市场信用在消费维权监管执法中的作用。     主持人:请问如何发挥信用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    潘海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监管办法》明确规定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并发布有关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按照&全国一张网&建设的要求,明确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两年内三次以上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纳入&黑名单&,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主持人:如何在商品质量监管中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李军:社会共治是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监管办法》要求工商部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力度,加强商品质量问题的源头治理,发挥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商品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在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监管办法》规定了对经营者实行必要的行政指导和主动督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形成行政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再次感谢网友对消费维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市场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广大消费者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两位接受我们的采访,感谢网友关注,下次节目再见。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工商局承办 德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建议使用IE5以上
分辨率浏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