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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法研】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会怎样?你知道吗?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外商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银行与金融、证券业务、境外投资、兼并与收购、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互联网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破产重整与清算、保险和信托与租赁、合同与担保、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国际贸易与仲裁、娱乐与传媒、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域名与电子商务、特许经营、海事海商、航空与航天、自然资源与能源、环境和健康与安全、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行政法律事务与国家赔偿、税务与财富规划、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医药医疗、刑事辩护等40多个专业领域,致力于为中外客户的境内外商业活动及跨国交易提供最高质量和最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305期 编号:HDFYZYJJ2017305
单位|恒都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作者|婚姻家庭专业组 姜春梅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目前,人们结婚越来越晚,结婚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婚前财产积累,于是很多人对于自己婚前的财产,婚后会怎样产生了疑问,那么婚前财产婚后会怎样呢?
一、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会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变化
出售的售房款
一方婚前全资购买的房产
取得房产证
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财产形式的转化及用途的变化而影响财产性质,故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
出租的房产本身
出租的租金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因房屋出租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管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加另一方名字
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将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一般是共同共有。
书面约定夫妻共有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书面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双方的书面约定都是合法有效。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房产
登记出资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一方个人财产,但离婚时,要给对方补偿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情况和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补偿。
一方父母全资购房
登记自己子女名下
一方个人财产
虽然房产是一方父母全部出资,但是只要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就相当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房产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共有比例以登记为准。
登记夫妻名字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变化
一方婚前存款
出借款和利息
一方个人财产
出借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用婚前财产出资购房,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彩票中奖的奖金
有约定从约定
利用婚前财产购买彩票中奖的奖金不属于孳息,属于射幸合同,故认定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基金
婚后财产变化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基金
未进行任何交易的原值和收益
一方个人财产
股票、基金如果未进行任何卖出和买进操作,股票和基金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经过卖出或者买进等交易操作,属于进行了经营管理的投资行为,则收益属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进行交易的原值
一方个人财产
有进行交易的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变化
一方婚前购买的黄金、古董
原值和自然增值
一方个人财产
黄金、古董等贵重物品,婚后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将黄金或古董等贵重物品出售又进行投资行为,则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值仍是一方个人财产。
出售款进行投资的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持有公司股份
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份原值
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原值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婚后经营公司致使股份增加或者价格上涨,则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份收益
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怎样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除上面表格列出的财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外,一般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之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中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者约定按份共有。这样的财产约定协议要求必须是书面的,即使离婚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会依照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特别提醒:
如果《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的房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建议进行公证或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没有进行公证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方享有随时撤销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怎样会转化为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谁收入多谁收入少。如果想自己取得的收入归自己所有,那么,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夫妻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当然夫妻也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并确定具体的份额比例。
总之,一方婚前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自动转化为一方个人财产,进行转化的最佳途径就是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者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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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项目融资、外商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银行与金融、证券业务、境外投资、兼并与收购、国企改制与产权生意业务、互联网金融、公司综合与合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破产重整与清算、保险和信托与租赁、合同与担保、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与根蒂根基举措措施、国际贸易与仲裁、娱乐与传媒、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域名与电子商务、特许经营、海事海商、航空与航天、自然资源与能源、环境和健康与安全、招投标与政府采购、行政法律事务与国家赔偿、税务与财富规划、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医药医疗、刑事辩护等40多个专业领域,致力于为中外客户的境内外商业活动及跨国生意业务提供最高质量和最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第221期 &编号:HDFYZSCQ2017221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作者|专利无效专业组 &李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重庆电动牙刷A公司最近上市了一款新型牙刷,销量甚好,然而在该新型牙刷上市几个月之后,A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重庆电动牙刷B公司发起了对A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几个月后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A公司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2016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专利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并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共50万元。2016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B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无效决定效力最终确定。在接收到无效决定时,A公司已经执行了20万元,目下当今A公司觉得B公司的专利已经被无效了,请求B公司退还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20万元。那么,B公司是不是应向A公司退还其已经向B公司支付的20万元呢?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也即, A公司没有了侵犯专利权的依据,实质上,B公司自始不具有该专利权,A公司也不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按照一样平常民法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权利人(即B公司)因行使专利权获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即A公司)。但是,专利法第47条还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置惩罚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酿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神马情况?!对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书不具有溯及力,除非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和B公司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决书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则B公司不返还A公司已经执行的20万。关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第三十条还规定了“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另外,最高法在对于天津某案件的答复中提到: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还没有执行或者还没有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此,好消息是:A公司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为依据,申请终结执行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还没有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若经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且裁定终结执行的,可以没必要继续向B公司支付还没有支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30万元。坏消息是:若A公司无法证明在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决书的过程当中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则无法请求B公司返还A公司已经执行的20万。随着专利侵权和无效案件的增加,为了减少广大客户的经济损失,大家在产品上市时,预先评估一下侵权风险,在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时,可以尽快提起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并申请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以避免在被判侵权并执行判决之后,专利被无效,因无法返还已支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而产生的损失。往期精彩回放★恒都SHOW:【恒都SHOW】勤奋是法律人职业发展的基石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江锋涛律师北京大学演讲实录【恒都SHOW|大所之路】邃密精美如“行军蚁” | 恒都:中国第一家高品质“工业化”律所【恒都SHOW】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林涛以高级法律顾问的身份加入恒都【恒都SHOW】江锋涛律师受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东南亚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恒都SHOW】恒都跻身2017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IP诉讼领域第一梯队!★资本市场事业部业绩及法律研究:【业绩|资本市场】恒都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元贞铭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得经由过程【业绩|资本市场】恒都为北京富润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得经由过程【业绩|资本市场】恒都为拙朴基金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得一次性经由过程【恒都法研│资本市场】涨姿势!今天来讲讲私募基金违规乱象究竟是个啥★知识产权事业部业绩及法律研究:【恒都法研】假作真时真亦假――网络证据的真真假【恒都法研】为何“扫一扫”钱就没了?原来二维码诈骗的秘密是这样的……【恒都法研】对你的执着,始于颜值,忠于专利――标贴类产品外观设计的前生今世……【恒都法研】隐藏在跳槽背后的“秘密”★综合法律业务及争议解决事业部业绩和法律研究:【恒都法研】达康书记又背锅!――浅谈大风厂拆迁事件中拆迁补偿的正确打开体式格局【恒都法研】“速度”与制度的较量――看《速8》票房能否跨过《速7》的伤?【恒都法研】婚内出轨?小心Q币、游戏装备都不是你的!――《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案件影响的八大亮点【恒都法研】共享单车:别让你的方便碾压了法律的斑马线商务部排查融资租赁行业波及互联网金融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余家P2P网贷平台涉足融资租赁行业。单位|恒都资本市场事业部作者|互联网金融专业组周荣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随着<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持续升级,近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业界不禁感叹,商务部也加入到了排查金融风险的阵营,且通知中互联网金融再度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17年<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月<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列明了<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一、排查对象<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二、重点排查内容(一)是基本情况:<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通过上述通知内容,不难发现本次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下简称“互金平台”),令不少互金平台的关注者再度感叹,是否又是监管升级。但深入研究发现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确有必要涉及互金平台。三、融资租赁企业与互金平台有何关系融资租赁企业本质上属于一种类放贷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分为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前者归属于银监会监管,后者归属于商务部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无法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吸纳公众存款职能,因此如何吸纳存款,如何融资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金平台借助于互联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融资领域展现出强烈的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互联网特征,为各类企业、机构提供了难以比拟的融资渠道,俨然成为各类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融资渠道,融资租赁行业在早些年发展迅猛,但其野蛮式增长也埋下了种种隐患。四、排查融资租赁企业为何会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行业的野蛮生长,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轰动全国的e租宝事件就是打着融资租赁的幌子实施诈骗的,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即资产对个人,是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热衷于联姻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与P2P平台的合作成为一些平台的标配,其背后风险难以掌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余家P2P网贷平台涉足融资租赁行业。虽然<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16年<span style="font-family:&#39;hiragino sans gb&#39;;color:#月份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限额作出的规定,让融资租赁放慢了与网贷平台合作的脚步,但汽车、消费金融类融资租赁产品仍将受到热捧。融资租赁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合作,前者提供资产,后者提供资金,并且提供资金的方式是直接对接公众投资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而言,无疑就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而且对象还是公众。通过这种资产证券化,摆脱了资金渠道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便很容易超杠杆经营,一旦出问题,受损的便是公众投资人。现实中,很多所谓的金融集团,资产管理集团更是在同一控制人之下设立多家公司,一方从事融资租赁,一方从事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集团内部的资产端与资金端对接。综上,讲到这里,我们便能够理解为何商务部会在排查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时,重点强调要关注被排查企业与互金平台的合作或关联关系,同时亦不难理解,为何网贷监管暂行办法要禁止网贷平台对接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商务部排查融资租赁行业殃及互联网金融平台
第300期 编号:HDFYZBSC2017300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互联网金融专业组 周荣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随着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持续升级,近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业界不禁感叹,商务部也加入到了排查金融风险的阵营,且通知中互联网金融再度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日,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列明了12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
一、排查对象
1.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
2.售后回租项目承租人多为关联公司的企业。
3.股东或存在交易关系的关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出现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业务规模短期内以超常规速度增长,风险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和租金逾期率过高的企业。
5.主营业务占比偏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的企业。
6.以工业原材料、贵重金属等限制流通物,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商业地产甚至住宅等作为主要租赁物的企业。
7.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
8.以自然人为承租人或业务合作对象,且近期发生过多次业务纠纷的企业(例如面向个人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9.未按要求及时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或所填报信息明显存在不实、不准确等情况的企业。
10.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已无法联系的企业。
11.取得经营资质后长期(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12.注册资本实到率偏低(不足30%)的企业,特别是注册资本实到率低但开展业务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
二、重点排查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3.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7.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是否参加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联合年报)工作。
通过上述通知内容,不难发现本次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下简称“互金平台”),令不少互金平台的关注者再度感叹,是否又是监管升级。但深入研究发现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排查确有必要涉及互金平台。
三、融资租赁企业与互金平台有何关系
融资租赁企业本质上属于一种类放贷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分为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企业,前者归属于银监会监管,后者归属于商务部监管。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无法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吸纳公众存款职能,因此如何吸纳存款,如何融资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互金平台借助于互联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融资领域展现出强烈的信息开放对称、低成本高效率、自主互动选择、时空灵活便捷等互联网特征,为各类企业、机构提供了难以比拟的融资渠道,俨然成为各类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借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融资渠道,融资租赁行业在早些年发展迅猛,但其野蛮式增长也埋下了种种隐患。
四、排查融资租赁企业为何会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
有业内人士表示,融资租赁行业的野蛮生长,为这个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轰动全国的e租宝事件就是打着融资租赁的幌子实施诈骗的,e租宝所谓的A2P模式,即资产对个人,是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热衷于联姻互联网金融平台,特别是与P2P平台的合作成为一些平台的标配,其背后风险难以掌控。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50余家P2P网贷平台涉足融资租赁行业。虽然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限额作出的规定,让融资租赁放慢了与网贷平台合作的脚步,但汽车、消费金融类融资租赁产品仍将受到热捧。融资租赁机构与网贷平台的合作,前者提供资产,后者提供资金,并且提供资金的方式是直接对接公众投资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而言,无疑就是变相的资产证券化,而且对象还是公众。通过这种资产证券化,摆脱了资金渠道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便很容易超杠杆经营,一旦出问题,受损的便是公众投资人。
现实中,很多所谓的金融集团,资产管理集团更是在同一控制人之下设立多家公司,一方从事融资租赁,一方从事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集团内部的资产端与资金端对接。
综上,讲到这里,我们便能够理解为何商务部会在排查融资租赁行业风险时,重点强调要关注被排查企业与互金平台的合作或关联关系,同时亦不难理解,为何网贷监管暂行办法要禁止网贷平台对接持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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