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业务为什么会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时点或金融资产

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的图书馆
BOT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的会计处理
BOT含& 义: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3.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三)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的具体会计处理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相关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日前完工(建设期2年)。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元/年。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P/A,10%,10)= 6.1446&【解& 析】甲公司: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里不采用现值确认)(1)建造期间:日~日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贷:银行存款 1000
(2)日(略)完工程度为50%: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3)日建设完工: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借:无形资产 1000贷:工程结算 1000预计支出=10×6.(万元)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 61.446贷:预计负债 61.446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2贷:银行存款 2
(6)经营期间 借:银行存款 2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7)经营期内每年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累计摊销 100
(8)1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第二个情况:项目公司外包某施工企业建造: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五)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相关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公司外包),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归甲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 (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规定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丙(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TA的最新馆藏BOT项目的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研究--《湖南科技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BOT项目的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研究
【摘要】:BOT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在我国得到了积极推广。BOT模式运行过程中所有权归属不明、资产性质不清和负债确认难的问题,严重影响BOT项目管理和政府清产核资。论文探讨了BOT项目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的金融资产兼无形资产观。认为BOT项目运作以特许经营权为前提,特许经营权决定了BOT项目的资产专用性。BOT项目运作架构表明,产权理论、契约理论、资产专用理论和融资理论是BOT项目运作中项目公司正确确定BOT项目的资产性质与负债的理论依据。项目公司中BOT项目的资产性质,在“B”阶段,融通资金时,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项目建造时,BOT项目所建造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项目发包给他方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在“O”阶段,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在“T”阶段,特许经营期结束时,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资产账面净值为零,不再确认为资产。项目公司中BOT项目的负债确认,在“B”阶段,如果是负债融资,根据借款期限分别计入长期借款或者短期借款,若是权益融资,则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在“O”阶段,BOT项目资产的实质决定了BOT项目资产性质的金融资产模式或无形资产模式,项目公司自授权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在“T”阶段,BOT项目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随金融资产账面净值归零而将金融负债归零。最后依据BOT项目的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的理论分析,进行了案例研究,对实践中的BOT项目的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F285【目录】:
摘要5-6Abstract6-9第1章 绪论9-17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9-10
1.1.1 选题背景9-10
1.1.2 选题意义10 1.2 文献综述10-15
1.2.1 国外研究现状10-12
1.2.2 国内研究现状12-15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15 1.3 研究内容和框架15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15-16 1.5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16-17
1.5.1 本文的创新点16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16-17第2章 BOT 项目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的理论基础17-25 2.1 BOT 项目系统架构和我国 BOT 项目发展进程17-19
2.1.1 BOT 项目系统架构17-18
2.1.2 我国 BOT 项目发展进程18-19 2.2 BOT 项目运作的理论基础19-22
2.2.1 产权理论19
2.2.2 契约理论19-20
2.2.3 资产专用性理论20-21
2.2.4 融资理论21-22 2.3 BOT 项目的基础理论对资产性质与负债确认的影响22-25第3章 BOT 项目资产性质确认25-29 3.1 BOT 项目“B”阶段的资产性质判定25-27 3.2 BOT 项目“O”阶段的资产性质判定27-28 3.3 BOT 项目“T”阶段的资产性质判定28-29第4章 基于 BOT 项目资产性质的负债确认29-33 4.1 BOT 项目“B”阶段的负债确认29-31 4.2 BOT 项目“O”阶段的负债确认31-32
4.2.1 BOT 项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31-32
4.2.2 金融负债的确认32 4.3 BOT 项目“T”阶段的负债确认32-33第5章 BOT 项目资产与负债确认案例研究33-41 5.1 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确认33-34 5.2 长期应收款及无形资产的确认34-35
5.2.1 长期应收款的确认34-35
5.2.2 无形资产的确认35 5.3 合同收入及成本确认35-36 5.4 通行费收入36 5.5 路面重铺费用的确认36 5.6 现金流量、综合净利及财务状况分析预测36-39 5.7 案例总结39-41结论41-43参考文献43-47致谢47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袁飞;;[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年01期
王金荣;王洪峰;;[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陈很荣,范晓虎,吴冲锋;[J];财经问题研究;2000年08期
滕翠华;;[J];财会通讯;2010年34期
钱俊菲;周俊颖;;[J];财会月刊;2010年13期
饶海兵;;[J];财政监督;2011年20期
杨卫华;戴大双;韩明杰;;[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2期
李丰生,罗盛锋;[J];改革与战略;2005年04期
张婧;王松江;;[J];公路;2006年11期
鲁意;夏中雷;;[J];财会通讯;2012年25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王旭然;姚新胜;魏建光;樊沙沙;;[J];安徽农业科学;2009年04期
赵俊英;;[J];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02期
汪国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林晞;罗立仲;;[J];安康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熊建明;;[J];北方法学;2010年02期
罗仲伟;;[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罗盛锋;程道品;黄燕玲;;[J];商业研究;2008年02期
陈容;干胜道;;[J];商业研究;2008年05期
朱波强;唐雪梅;;[J];商业研究;2011年03期
朱坤林;;[J];商业研究;2011年05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杨志利;;[A];2009年度(第七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09年
张锦洪;;[A];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2年
宋琳;;[A];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论文集[C];2003年
于立;刘凤芹;;[A];2010年中国产业组织前沿论坛会议文集[C];2010年
王超;;[A];县域经济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研究——2007中国科协年会专题论坛暨第四届湖北科技论坛分论坛论文集[C];2007年
徐光华;张梅;;[A];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6年学术年会暨第十三届年会论文集[C];2006年
刘长庚;高连水;;[A];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集萃——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21次会议论文(2007)[C];2007年
山东财政学院课题组;宋琳;;[A];2005年山东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成果[C];2005年
汤吉军;;[A];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联谊会2008年年会暨青年经济学者论坛论文集[C];2008年
苏方国;蒋建武;;[A];第四届(2009)中国管理学年会——组织行为与人力资源管理分会场论文集[C];2009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骏;[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周霞;[D];山东农业大学;2010年
高伟;[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刘国庆;[D];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
周莉荔;[D];新疆农业大学;2010年
李增军;[D];南开大学;2010年
费明明;[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年
孙华平;[D];浙江大学;2011年
邵传林;[D];西北大学;2011年
付刚;[D];吉林大学;2011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徐平平;[D];华中农业大学;2010年
黄钰;[D];长春理工大学;2010年
谢阶腾;[D];广西师范学院;2010年
叶公伟;[D];大连理工大学;2010年
张静;[D];湘潭大学;2010年
张小春;[D];湘潭大学;2010年
刘辉;[D];湘潭大学;2010年
于富红;[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张新磊;[D];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
袁招兰;[D];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
【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刘峰;郑垂勇;;[J];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04期
史际春,肖竹;[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董宝珍,张玉华,王微;[J];北方环境;2002年03期
王玉国,王稼琼;[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姜曙光;[J];商业研究;2003年07期
高丽峰;张国杰;杜燕;;[J];商业研究;2006年02期
刘明;;[J];财经论丛;2009年06期
王立国;[J];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12期
刘立峰;[J];财经问题研究;1995年03期
胡莹;王芸;肖锟;;[J];财会通讯;2009年10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本报记者 崔先洲 通讯员 希俭 志国 河生;[N];中国税务报;2011年
赵国庆 程岩;[N];中国税务报;2011年
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马冬青;[N];山西经济日报;2011年
甘云亭;[N];中国审计报;2005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强;[D];电子科技大学;2007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肖极夫;[D];中南大学;2011年
傅郁;[D];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高焕;聂丹;;[J];兰台内外;2008年02期
高璞;;[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35期
张陶勇;;[J];财务与金融;2009年06期
卜亦兴;;[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年02期
喻晓宏,马敏武;[J];企业技术开发;2005年05期
;[J];;年期
;[J];;年期
;[J];;年期
;[J];;年期
;[J];;年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黄小鹏;[N];证券时报;2013年
黄小鹏;[N];证券时报;2013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娜;[D];湖南科技大学;201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5号您还可以使用以下方式登录
当前位置:&>&&>&&>& > 浅析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账务处理
bot账务处理 浅析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账务处理
【摘 要】BOT作为一种项目融资手段,在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得到了广泛作用,已成为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营的一种主要模式。过去,由于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企业会计核算的差别很大,相同或类似企业间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为解决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BOT项目的处理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针对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执行2号解释后,账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更为完善的核算方式,以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促进BOT模式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BOT;会计核算;污水处理行业   一、引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日益加强,BOT已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业务类型。项目资产的建设、运营、移交这一经济过程如何通过财务信息得以完整体现依赖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因此企业对BOT业务的会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出台前,企业会计准则对于BOT业务一直缺乏针对性的指引,各企业根据自己对准则的理解选择会计核算方法。2号解释出台后,虽然对BOT业务的会计计量作了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会计处理上仍有技术困难,使得实务中不论是财务人员还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2号解释在BOT业务上的具体使用都存在很大分歧,对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各种疑问。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账务处理   1.BOT项目基础设施的资产确认和计量原则   2号解释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对于项目资产的确认,列举了3种取得收入的情形,分别确认为不同类型的项目资产:   (1)当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权方收到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确认为金融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   ①当期确认的建造成本确认为金融资产,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处理,通过长期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②后期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价值计量。   (2)项目公司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   ①按照成本进行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②后期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3)当项目公司提供不止一项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服务。应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   ①建造成本按照各部分公允价值的比例在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分配。   ②对于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部分,后续按摊余价值计量;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按直线法摊销。   2.运营期内收入的确认和资产的后续计量   2号解释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污水处理行业的后续经营服务收入应按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要求进行确认。   (1)无形资产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情况下,运营期间的收入在实际收取金额时进行确认。无形资产后期按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的运营成本。   (2)金融资产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确认为金融资产的情况下,运营期内收取的费用一方面用于弥补日常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弥补前期的建造支出。实务中,一般以当期融资利率作为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在特许经营期内按摊余价值计量,收取的费用在扣除当期金融资产偿付本息后,剩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服务收入。   3.BOT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时的会计处理   2 号解释规定,BOT项目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末时,项目公司要将基础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届时,无论金融资产模式还是无形资产模式,资产账面价值均已摊销完毕,因此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BOT项目账务处理的影响   1. BOT项目基础设施的资产确认   2号解释根据收入形式的不同,对资产的确认基于两种类型:运营方无条件收取确定金额或低于限定金额给予保底补偿的,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运营方收取金额不确定,即不能构成“无条件”收取的权利,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实际工作中,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OT协议中均有限制性条款,如:出水水质不达标时不予支付污水处理费;约定水价的调整周期和调价公式等。因此如何界定解释中的“无条件”和“确定金额”存在争议。   2. 金融资产模式下资产初始金额的确认金额和时间问题   金融资产模式下,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应按未来保底收入的折现值作为公允价值,折现率选择的大小对项目评估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BOT项目一般运营期较长,在20-30年,如何在初始阶段评估整个运营期的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时间一般在1-2年,因水价涉及政府结算,协议一般会约定建设完成后总投资金额需经政府审计确认;而实际工作中即便项目已通过验收进入商业运营,初始的投资额也不能及时得到确认,因此公允价值的确定时间存在难度,收入也无法及时确认。
  3. 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基础设施投资的特点是投资规模大,运营时间长,维修费用前期支出小,后期支出大。预计负债计提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如何合理估计整个运营期的大修费用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为内部利润的操控提供了较大空间。   4. 利润总额的影响   对2号解释的判断理解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确认。无形资产模式下的利润总额随着运营期时间的推移呈平缓上升趋势;而金融资产模式下的利润总额因利息收入的摊销显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曲线。因此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模式,即使项目几乎相同,不同企业间的利润指标也缺乏可比性。这种差异的存在,给企业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5. 对税务的影响   增值税:财税[2015]78号文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对2号解释下确认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税金,税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实务中,企业仍按取得的污水处理费收入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2号解释后,经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认可以无形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不认可以金融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企业以何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并不影响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缴纳和申报。因此每期申报税款时,财务人员需将2号解释核算下的报表还原为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报表。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预计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认;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视相关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一般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因此计提的预计负债需进行纳税调整。这些调整事项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难度,也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政策建议   针对污水处理行业BOT项目在2号解释账务处理中遇到的问题,笔者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提出一些个人建议,探讨更为符合实际的操作方法。   1.明确BOT项目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   由于目前财政部没有发布具体的BOT项目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导致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选择的会计政策不一,产生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BOT业务的真实状况,也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判断。为推动BOT模式的良性发展,为决策者提供更加真实、可比的信息,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已经迫在眉睫。   2.明确BOT资产的确认方法   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论BOT项目资产以何种方式进行确认,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实际运营活动并没有产生本质的影响,收入的取得依托于对基础设施的使用,因此只需确认一种资产属性。BOT项目是通过投资有形的基础设施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权,虽然企业不能完全拥有和控制基础设施,但在经营期间能够拥有和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因此BOT项目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统一资产的确认和核算方法,更能合理体现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配比关系。   3.规范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对预计负债的确认事项进行规范,明确应列入预计负债支出的确认范围。规范预计发生的支出计量,由于未来支出时点与预计负债确认时点时间跨度过长,很难准确估计出未来支出的金额,笔者建议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未来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未来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以该日时点的重置成本进行复核,不再采取计提预计负债利息的方式调整预计负债账面值,以加强实务的可操作性。   4.出台BOT 项目税务处理配套指引   目前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BOT项目的核算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税法针对2号解释出台BOT项目税务处理配套指引,明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处理方式,主要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等方面予以明确;同时,明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的征税方式。建议政策出台前,政策制订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实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趋同,规范BOT业务的管理,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5.规范BOT 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   因BOT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不明确,导致项目公司会计政策选择不一,因此需对BOT协议进行规范,为合同的具体执行提供依据。   (1)协议应规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点,如:取得政府确认进入商业运营的文件。   (2)协议应明确基础设施恢复性大修的范围,同时对设备的更新计划单独进行约定,为预计负债的计量提供依据。   (3)协议应对运营期的资产权限进行规范,确定未来无偿移交资产的范围。笔者建议应以换取特许经营权的资产为限,对企业自行购置的不增加收费金额的资产不列入无偿移交的范围。   参考文献:   [1]许秀枝.市政污水处理BOT项目会计核算主要问题探讨[J].企业研究,2014,(07).   [2] 牛建芳.浅议BOT 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J].会计之友,2013,(12).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欢迎转载:
推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