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地能做土地公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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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哪位大哥做过农村宅基地转让的公证啊···【廊坊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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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哥做过农村宅基地转让的公证啊···收藏
或者是知情的,麻烦告诉下,打了个电话里面的小妮子给我说晕啦,都需要带什么东西,我没记全··卖方: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两口子(用带结婚证吗?)买房:身份证、土地流转审批表、···这个没记全。 还忘知道的朋友不吝赐教,谢谢!
宅基地不算商品,严格意义。个人行为过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明文规定,城市人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你这种行为违法,也就是不受法律保护,换句话说,你被人蒙了也没人管
不是本村的千万别买、。
4L正解,,,,,,,,
回复:4楼是本村的,做公证就是为了过户的,去土地局问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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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解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17
【全文】【】 &&&&   
  编者按:当前,经济之转型、社会之变革,已成为十二五规划、媒体聚焦、民众热议的话题。作为资本要素重中之重的土地,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急剧攀升,更成为民生关注的焦点。其中,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的宅基地也由于小产权房的不断曝光、农转居拆迁暴富现象的出现而被深度关注。不争的事实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宅基地使用的严格受控,而且这种受控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被置于灰色地带,其使用权的取得也因此变得异常敏感。公证机构作为预防司法制度的贯彻者,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村民、居民要求办理有关宅基地的房产赠与、遗产继承、财产约定等方面的公证时,也成为国家政策与广大民众之间相互贯通的桥梁,成为预防宅基地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如何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并控制好自身的执业风险,成为每一个公证人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总结我国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剖析其制度原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但是一种有限制的继承,进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办理程序,提出相对保守和略有突破两种解决方案,或许对指导公证实践有所裨益。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和制度解析
  (一)立法现状
  1、宪法。《》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其他法律。(1)《》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3)《》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行政法规和规章。1999年《》(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2004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制度解析
  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为我们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通过深入分析,可以直观的感受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权的特殊性,这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出现了不同于普通继承案件的特质,具备了一定的挑战性。这种差异存在的根源就在于宅基地使用权性格中的双重属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物权,且是一种用益物权
  传统民法理论将物权中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按权利的价值取向划分为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和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在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也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一结果得到了法律的肯任。具体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人并非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人是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占有、使用及部分收益权,集体享有依法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权能分离现象显而易见,带有典型的用益物权特性。而且这种分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被写入了《》第三编第十三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成为法定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来建造房屋、满足村民居住需求的,而建成的房屋由于依法确立的私权性和“房地一体”原则的存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使其具备了更多物权的性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身份色彩农重,又是一种身份权
  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并非所有自然人,其范围被法律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均具有无偿性。与取得城市建设用地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上建设并买卖房屋需缴纳相关税费不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除材料成本外,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二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宅基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支点,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内部成员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福利性,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做到人人都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将权利主体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保证国家、集体、政府、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利益均衡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我国整体社会稳定、和谐的客观要求。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相复合的权利。不过,双重性格带来了现实的矛盾,如果只看到它的物权属性,就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允许自由流转,当然可以继承;如果只强调它的身份权属性,就会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流转,当然也不可以继承。可见,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必须两者兼顾考虑,并且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尊重现实的前提下,既保护农村集体的土地权益和其他集体成员的潜在利益,又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顺利实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一)用益物权的内在要求
  如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一旦产生,权利人有权在设定的权利范围内独立的支配其标的物并进行使用和收益,“除物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1],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权利人行使该项物权的过程就是建造并使用房屋的过程,最终建成的房屋也因其私有性强化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能够随房屋一并继承。
  (二)相关继承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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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想要转给孙子 公证处可以公证吗
农村的宅基地想要转给孙子 公证处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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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当地公证处联系。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在辽宁奶奶的土地证转给孙子流程是什么,在辽宁奶奶的土地证转给孙子需要公证吗,现在各地都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所以大家都很关心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究竟是怎样的,因为这样在以后自己需要办理的时候就可以提前有所准备,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在辽宁奶奶的土地证转给孙子流程是什么?需要公证吗
你好,可以直接去办房产证转移噻,去房管局换个证就是了
你好,要看你孙子的户口是否在本村。宅基地的权归属于集体,你拥有的只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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