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村低保户住院报销什么时候上报的

关于2014年度农村低保认定实施方案-荣成民心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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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农村低保认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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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威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4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2600元人/年;注:2014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4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因病(肿瘤、糖尿病等其他慢性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实施要求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荣政发〔2008〕23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成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荣政办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荣政发【2008】23号文注释:①赡养费的计算是:(申请人子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村低保标准)×30%。【举例说明:农村低保申请人张三,1个成家子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6000元,该子女给张三家庭的总赡养费=()×30%=1020元】 若按照此公式计算给父母的总赡养费低于300元时,即按照300元计算。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赡养的,计算家庭收入时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子女有残疾或其他原因造成子女家庭特别困难且无赡养能力的除外; ②村级发放的物资福利计入家庭收入; ③农村60岁以上享受75元/人/月(今年新农保发放标准)的新农保暂不计入收入,但不足60周岁连续交5年,达到60周岁后,领取新农保补助超过75元/人/月的,超出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明白纸中计入收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指一次性交5万元,60周岁以后每月领取一定养老金的保险及其他类似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 四、档案要求 (一)纸质版档案 低保相关档案填写规范,相关资料齐全且一式三份,上报市局一份用档案盒装好,不用粘帖标签,上报后由市局统一设计粘帖标签,镇村两份用档案盒装好贴好标签,以备存档。 注:2014年农村低保需上报档案⑴每户需上报材料(市、镇、村存档,请按下列①-⑥顺序装订每份档案):①申请审批表(3份/户,见附件1);②个人申请(3份/户,见附件2);③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原件1份,以镇为单位单独装档;复印件3份,市局、镇街、村居档案中各存档1份);④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身份证复印件均3份)、户口薄索引表复印件(3份/户)、银行存折复印件(2份/户,市、镇存档);⑤核算评估表(3份/户,见附件5);⑥镇级入户复查表(3份/户,见附件9)。⑵每村需上报材料(市、镇存档,请按下列①-⑥顺序装订每份档案,放在每村个人档案之前):①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公示证明(2份/村,见附件4);②村级评议记录(2份/村,见附件6);③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结果封签(2份/村,见附件7);④村级公示证明(2份/村,见附件8);⑤镇级公示证明(2份/村,见附件10);⑥市级公示证明(2份/村,见附件12)。⑶每镇需上报材料(市、镇存档,放在全镇档案之前):镇级申报低保红头文(2份/镇,见附件11),每村(居)进行公示时需拍照片,由镇(街)将电子版照片统一上报市局社会科。请按上述⑴-⑶项中所述顺序放置或装订档案,上报档案时一并将各村公示电子版照片用U盘上报。 对于原农村低保,2014年仍通过评议的,需填写镇级入户复查表(3份/户,见附件9)、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原件1份,以镇为单位单独装档;复印件3份,市局、镇街、村居档案中各存档1份),复印其身份证复印件(3份/人)和存折复印件(2份/户)即可。 对于原城市低保户,通过复核,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需填写入户复查表(3份/户,见附件13)、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原件1份,以镇为单位单独装档;复印件3份,市局、镇街、村居档案中各存档1份),复印其身份证复印件(3份/人)和存折复印件(2份/户)即可。 注意档案时间填写先后顺序:⑴个人申请⑵一到两天后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公示⑶三到五天后核算评估⑷一到两天后村评议记录⑸一天后村级公示⑹七天后申请表村级盖章⑺十-十五天后镇级公示⑻七天后申请表镇级盖章⑼十五天后市级公示⑽七天后申请表市级盖章。(上述天数仅供参考,但时间先后顺序不能颠倒)。 (二)电子版档案 (1)户主汇总表 ①按分类施保要求,根据因老、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缺少劳动能力等致贫情况进行分类施保;②低保户主汇总表中户主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请按照身份证复印件录入,户主汇总表中加备注栏将新增低保户用“√”标记出来;③银行存折号录入一定要保证准确无误,请参照存折复印件详细核对;④新增的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需另外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印制在同一张复印纸上),不放在档案中,单独装档交社会科,由社会科统一办银行存折,这部分人银行帐号由社会科录入。 (2)家庭成员汇总表 ①低保家庭成员汇总表(与户主汇总表分开上报两个EXCEL表); ②家庭成员汇总表确保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号准确无误。 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农村低保认定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另外:其他未尽事项,请参照《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荣政发〔2008〕23号)和《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荣成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荣政办发〔2012〕5号)执行。 上述工作完成时限为-,请各镇(街区)务于12月5日前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档案,其中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分别以区为单位上报辖区镇街纸质版和电子版档案。 & 附件1:荣成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附件2:荣成市农村低保个人申请表 附件3: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附件4:荣成市农村低保村级核算评估小组成员公示证明 附件5:荣成市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情况核算评估表 附件6:荣成市**镇(街)**村(居)农村低保党员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附件7:荣成市农村低保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结果封签 附件8:荣成市农村低保村级公示 附件9:荣成市农村低保家庭镇级入户复查表 附件10:荣成市农村低保镇级公示 附件11:关于申报2014年度列入城乡低保人员的报告 附件12:荣成市农村低保市级公示 附件13:荣成市城市低保家庭情况入户复查表 附件14:荣成市城市低保个人申请表 & & & 荣成市民政局 日
中共荣成市委
民生110指挥中心办公室
荣成市人民政府
在线统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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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014年,全国民政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国防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民政事业实现了新突破新发展,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了社会活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3个(其中地级市288个、地区12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4个(其中市辖区897个、县级市361个、县1425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381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20401个、乡11111个、苏木151个、民族乡1019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696个)。
2014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4条,完成了总长度约为7874公里的联检省界任务。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表 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166.8万个,比上年增长6.8%,职工总数1251.0万人(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16.0万人,其中:社会工作师3.9万人,助理社会工作师12.0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7213.0亿元,比上年增长5.9%,增加值为2503.7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0.8%。
截至2014年底,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4404.1亿元,比上年增长3.0%,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2.9%。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2150.0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为47.8%。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14001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82.2亿元。&
图2&&& 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表2&&& 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二、社会工作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3.7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1.6万个);床位613.6万张,比上年增长16.5%;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4.5张,比上年增长15.4%;收留抚养334.9万人,比上年增长3.8%。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
表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
1.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94110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33043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783个;各类养老床位577.8万张,比上年增长17.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2张,比上年增长11.5%),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87.5万张;年末收留抚养老年人318.4万人,比上年增长4.2%。
2.提供住宿的智障与精神病服务。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与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54个,拥有床位8.0万张,比上年增长8.1%。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56个,床位数4.9万张,比上年增长8.9%,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4.0万人;复退军人精神病院98个,床位数3.1万张,比上年增长6.9%,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2.5万人。
3.提供住宿的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服务。全国共有儿童收留抚养救助服务机构890个,拥有床位10.8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9万人。其中儿童福利机构545个,床位9.6万张,比上年增长10.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45个,床位1.2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未成年人17.0万人次。
4.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全国共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2622个,床位17.0万张。其中救助管理站1949个,床位9.9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动人员351.7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99.5万人次,不在站救助52.1万人次;安置农场13个;军供站327个,床位3.7万张;其他收留抚养机构333个,床位3.3万张,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1.6万人。
(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558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1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0万个,老年学校5.4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33.1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4.9万个。
图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表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2.为儿童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2.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3.2万人。2014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22772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9694件,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19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2887件。
图5 &&&儿童收养
表5&&& 儿童收养
3. 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16389个;增加值为757.0亿元,占第三产业的比重0.25%;吸纳残疾职工47.9万人就业;实现利润95.2亿元;年末固定资产1789.5亿元。
图6&&&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机构中的残疾职工
表6&&&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机构中的残疾职工
4.社会救助。城市低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26.1万户、1877.0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21.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8.88亿元,占总支出的71.9%。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0.1%;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86元,比上年增长8.3%。
城市“三无”救济。2014年救济城市“三无”7.6万人。
农村低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2943.6万户、5207.2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870.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82.6亿元,占总支出的66.9%。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14.1%;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上年增长11.4%。
农村五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9.1万人,比上年下降1.5%。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4.3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5371元/人,比上年增长14.6%;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54.8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006元/人,比上年增长14.5%。
图7&&& 社会救助情况
表7&&& 社会救助情况
农村传统救济。2014年农村传统救济74.5万人。
医疗救助。2014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119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1106.6万人次,门诊救助1288.7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6723.7万人。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2.6亿元,其中住院救助180.2亿元,门诊救助24亿元,资助参保参合48.4亿元。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水平分别达到人次均1628元、186元、72元。
2014年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474.6万人次,人均补助水平661.8元,各级财政共支出优抚医疗补助资金31.4亿元。
临时救助。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其中,按户籍性质分类城市家庭333.5万户次,农村家庭317.2万户次;按属地分类当地常驻户口631.5万户次,非当地常驻户口19.2万户次;按救助类型分类支出型临时救助533.9万户次,应急型临时救助116.8万户次。全年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7.6亿元。
5.防灾减灾。2014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失踪1818人,紧急转移安置601.7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489.1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09.0万公顷;倒塌房屋45万间,不同程度损坏254.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3次预警响应和28次应急响应,协调派出22个救灾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98.73亿元,民政部调拨帐篷11.4万顶、棉衣被16.4万件(床)、折叠床4.7万张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累计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图8&& 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
表8& 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
6.慈善事业。慈善捐赠。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2万个(其中:慈善超市10174个)。全年各地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604.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各界捐款79.6亿元,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524.9亿元。全年各地接收捐赠衣被5244.5万件,捐赠物资价值折合人民币8.0亿元。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2.2亿元,衣被105.6万件,捐赠物资折款39011.6万元。全年有1694.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全年有1095.9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2711.1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图9&& 接收社会捐款和衣被
表9&&& 接收社会捐款和衣被
福利彩票。2014年中国福利彩票年销售2059.7亿元,比上年增加294.4亿元,同比增长16.7%。全年筹集福彩公益金585.7亿元,比上年增长14.7%。全年民政系统共支出彩票公益金231.3亿元,比上年增加35.8亿元;其中:资助用于抚恤5.9亿元、退役安置0.9亿元、社会福利143.6亿元、社会救助29.1亿元、自然灾害2.2亿元、其他49.7亿元。
图10&&& 福利彩票
表10&&& 福利彩票
7.优抚安置。截至2014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917.3万人。其中:伤残人员76.6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4.2万人,在乡复员军人99.3万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374.8万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41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87人,红军失散人员11269人;烈士遗属19.8万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1.3万人。
图11&&& 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表11&&& 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2014年新增领取烈士褒扬金人员267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1516个,占地面积4564公顷,机构内烈士纪念设施9289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11365处。
2014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2.8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185个,年末职工0.2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30个,年末职工0.1万人。
8.社区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31.1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45.5%;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918个,社区服务中心23088个,比上年增加4074个,社区服务站120188个,比上年增加11811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其他社区服务机构10.7万个。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0.9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10.9万个。
图12&&& 社区服务机构
表12&&& 社区服务机构
三、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
(一)成员组织。
1.社会组织。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万人,比上年增加7.2%;形成固定资产1560.6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638.6亿元,比上年增长11.8%,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1%;接收各类社会捐赠524.9亿元;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4246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组织46起,行政处罚4200起。
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1.0万个,比上年增长7.2%。其中:工商服务业类34099个,科技研究类16923个,教育类11412个,卫生类10060个,社会服务类44630个,文化类30101个,体育类20848个,生态环境类6964个,法律类3270个,宗教类4898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60202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9867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16个,其他45946个。全年共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案件2312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团体4起,行政处罚2308起。
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其中:公募基金会1470个,非公募基金会2610个,涉外基金会9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8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含涉外基金会)227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74.3亿元。全年对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13起,取缔1起。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比上年增长14.7%。其中:科技服务类15110个,生态环境类398个,教育类163681个,卫生类23404个,社会服务类42244个,文化类14148个,体育类11901个,商务服务类5915个,宗教类82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个,其他15308个。全年共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案件1920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41起,行政处罚1879起。
图13&&& 社会组织
表13&&& 社会组织
2.自治组织。截至2014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2万个,其中:村委会58.5万个,村民小组47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0.5万人;居委会96693个,比上年增长2.2%,居民小组135.8万个,居委会成员49.7万人,比上年增长2.7%。全年共有33.0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3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4亿人。
图14&& 自治组织
表14&&&& 自治组织
(二)其他社会服务。
1.婚姻服务。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02.0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7万对。粗结婚率为9.6‰。2014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8.0%,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
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图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表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2.殡葬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殡葬服务机构4559个,其中殡仪馆1801个,殡葬管理机构1141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598个。殡葬服务机构职工共有8.3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6万人。火化炉5908台,火化遗体459.3万具。火化率47.0%。&
图16&&& 火化遗体情况
表16&&& 火化遗体情况
1.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和民族苏木”。
2.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不包含中央级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和中央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资金。
3.2014年社区服务中心数量中含社区服务指导中心。
4.部本级基金会数量中含涉外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5.由于每年公报发布时间,社会组织年检还未完成,社会组织捐赠款数均使用的是上年(2013年)年检数据。
6.离婚登记服务中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7.本资料中的民政对象人数和机构数均为当年实际发生数和注册登记后的法定机构数,与当年批准数、计划数和预算数不可比。
8.本资料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分项数据与合计数据不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9.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农村低保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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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办理指南    详细流程介绍: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等情况须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学生证、入学通知书、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六)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居)农村低保对象的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民主评议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10日以上,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监督,确无异议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民主评议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上,无异议后,发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建立挡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六、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作出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低保救助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农村低保对象有义务如实报告收入变化情况。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农村低保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四)因违法犯罪被劳教、服刑的。  (五)低保救助对象死亡的。  六、&农村低保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农村低保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低保救助;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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