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通知学习需要从单位请假吗?

关于加强考勤请假管理工作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人事处
关于加强考勤请假管理工作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加强考勤请假管理工作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的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请假管理工作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现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工作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勤要求
1. 全校的党政管理干部、教辅和附属人员,实行统一的坐班制,在八小时工作日内一律由本单位考勤,因教学需要受聘上课,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
2. 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其授课时间和院、系部门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有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计入考勤,教师请假与坐班制人员一样计算实际请假时间。
3. 各单位应把考勤表张贴在办公室内,实行公开考勤,互相监督,除一名领导负责考勤工作外,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主管考勤的领导和考勤员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
4. 各单位每月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和请假、旷工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5. 考勤工作与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误餐、电话费补贴的发放紧密相关,请各单位严格请假制度,及时做好考勤工作。
二、请假的有关规定
1. 严格请假制度
产假、哺乳假、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的请假规定按《渭南师范学院考勤请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2. 请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凡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病假手读。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一个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因事请假者,须自持假条,办理请事假手续。凡请假三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四天至十天,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十天者,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任课教师请假,须在调整落实好教学任务后,由院(系)领导签字,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
(4)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向党委组织部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报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附:1. 人事处相关工作流程
& &2.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 &3.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审批表
4. 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退休手续清理单
5. 渭南师范学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渭南师范学院人事处
& & & & & & & & & & & & & & & & 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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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学习等二十个制度的通知
公开目录:
重大项目实施
发布日期:
内容概述:
发布机构:
文&&&&号:
西林发〔2014〕87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 1992)24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办理私事请假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假日和公休假期来处理,如须在这些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的,基本工资照发;连续事假超过十天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按天计算,下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作旷工处理的,按旷工夭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待遇等问题,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 四、上述第二条中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临时职务(岗位)津贴(包括教龄、护龄津贴)。
&&&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处理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各系统和单位原定的事假办法不超过本处理意见的可以继续实行。
&&& 六、工作人员事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计发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 七、本处理意见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有统一规定后,按国家的规定办理。
&&&&&&&&&&&&&&&&&&&&&&&&&&&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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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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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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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有什么规定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有什么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假期1个月以内的、产假(护理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事假30天至60天的,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只发基本工资的60%,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婚假:1、奖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个人提出申请,工资及津贴、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事假30天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2)未经组织。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津贴;假期2个月以内的,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经组织,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假期2个月以上的,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由单位审批、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1)经组织。2,从第3个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补贴及奖金。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科级干部;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哺乳假以及公休假。3,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补办请病假手续,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可以请事假,从第7个月起,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5、丧假,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补贴,报县委组织部认定后,按以下办法办理,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津贴。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愿回单位的、补贴、补贴:1,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请病假、福利等全部照发,由县委审批,再报县委批准,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福利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一般干部,按以下办法处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事假超过15天,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科级干部,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个人提出申请。(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其他病假人员、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假期1个月以内的、产假(护理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事假30天至60天的,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只发基本工资的60%,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婚假:1、奖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个人提出申请,工资及津贴、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事假30天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2)未经组织。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津贴;假期2个月以内的,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经组织,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假期2个月以上的,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由单位审批、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1)经组织。2,从第3个月起:由本人提出申请、补贴及奖金。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科级干部;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哺乳假以及公休假。3,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个人提出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补办请病假手续,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可以请事假,从第7个月起,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5、丧假,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补贴,报县委组织部认定后,按以下办法办理,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津贴。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愿回单位的、补贴、补贴:1,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请病假、福利等全部照发,由县委审批,再报县委批准,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福利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一般干部,按以下办法处理,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事假超过15天,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科级干部,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个人提出申请。(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其他病假人员、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
病假是必须全额支付工资,事假按照各个单位的规定扣除一部分工资。事假病家... 山...
这一点没有什么严格的要求的,关键是看医生的诊断证明!不过,一般情况下,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
您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家中有事或者身体不适都可以请假。谢谢阅读!
  1、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现行规定为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80%,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贯...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
有具体规定,你可以看一下劳动法,第二,和的三章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39条...
这样的应该就算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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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请假问题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关于教职工请假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学校(单位):
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现就教职工请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假的规定和期限
1.结婚假:根据新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取消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016年1月15日零时前领取结婚证的,按修改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享受晚婚假,晚婚的职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2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5日起,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14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13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为了利于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产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意见: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镇(街道)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早产的,按生育假处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按规定享受流产假外,另加假10天;正常分娩后施行绝育手术的,另加假14天。
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和《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由于教育工作特殊性,教职工请事假,要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8.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一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婴儿满周岁后,女职工一般不再享受哺乳时间,但是婴儿身体特别弱的,凭镇(街道)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所在单位应适当延长其不超过三个月的哺乳时间。
9. 年休假和探亲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10.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顺延。
二、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
1.法定假的审批。本文所称&法定假& 指国家或自治区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结婚假、生育假、流产假、节育假和丧假。为了方便教职工,简化审批手续,凡请法定假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期限审批。教职工请假情况由单位报市教育局备案。
2.病假的审批。凡请病假10天以内的,由个人申请,报单位审批;凡请病假10天及以上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如教职工因病住院请假的,凭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先到单位备案,出院后,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必须写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请假。在外地住院的,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防止弄虚作假)并盖上单位公章,附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用药清单、住院交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如教职工因病仅在门诊治疗的,由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单位公章,附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请假期间医药交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病假原则上每次审批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须请示局领导批准。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已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各单位可以在每学期初出具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3.事假的审批。凡请事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审批;凡请事假5天及以上的,由个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原因),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写明是否同意请假)并盖单位公章,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4.学习培训假的审批。各学校(幼儿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请学习培训假,由个人申请,凭学习培训通知、考试通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的审批。请假人是单位主要领导(党政正职)的,其请假申请除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外,还需按《玉林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玉市教〔2011〕76号)的有关要求请示局领导审批。
三、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1.法定假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2.教职工因病请假,根据国办发[1981]52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函[号)精神,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以后,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1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因公致伤除外),不进行年度考核。教职工请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学校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教职工因意外伤害、心脑血管、癌症和需要手术治疗(整容整形除外)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请病假的,住院时间不计算入规定的扣发工资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教育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玉林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7日
1.请假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审批权限等按照《玉林市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问题的通知》执行。
2.审批权限在单位的,此表一式2份,单位和请假人各存1份;审批权限在市教育局的,此表一式3份,市教育局、单位和请假人各存1份。
&& 3.请假项目:指病假、事假、结婚假、生育假...等,请假人应据实填写。
4.备注:可用于填写销假情况,比如提前结束原请假期限等,需请假人和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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