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共有人委托书人不在家,无委托书,拆迁怎么办?安置房有产权共有人委托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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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安置房买卖的常见问题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安置房只针对城市居民中的被拆迁户,所以在交易时就会有着很多限制,比如要确认售卖者真的取得了房屋产权,并且房屋已经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等等,这就会使得很多人产生疑问,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问题,快看看你是否需要吧。 1、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答: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也就可以买卖。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有房产证,也可自由上市。 2、安置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 答:调查清楚房屋的产权性质,如果房屋具备产权证,那就可以放心买卖;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安置房在拆迁时如果手续不全,就不能办理过户的,因为房产证通常会按照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办理,所以购买者要售卖者确定相关事宜或仔细查看所签订的购房协议。 3、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哪些? 答:家庭成员内部可能会对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也可能由于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而得不到解决;无产权的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售卖者可能会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卖给他人;在等待过户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因售卖者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的情况。 4、安置房委托交房要注意什么? 答:《委托书》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者是安置户的户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本人的签名、印章、指纹盖印,必须是委托书原件作为“交房档案归档”;要注意“委托人授权办理的只是交房手续”,而不是“委托办理户名变更”;在办理交房入伙手续时,《业主资料登记》的表单上,只能填写委托人的姓名,而不能填写被委托的人。 5、安置房的转让、出售,在交房时该如何办理? 答:无论是转让还是出售,在办理安置房交房入伙时,都必须是登记交房通知单上的户主姓名为业主,购买者、受让人都只能是作为物业使用人登记备案。只有当安置房的产权证办妥之后,才能到产权登记机构申办《户名变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买安置房的常见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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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没有产权人签字,也没有委托书算不算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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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由交易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即使无法本人亲自当场签字,也应委托第三方代理,但必须有经认证的委托书。此外,合同无效的情况还有: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
是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经由交易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即使无法本人亲自当场签字,也应委托第三方代理,但必须有经认证的委托书。此外,合同无效的情况还有: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权人。非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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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未摇号未签补偿协议委托中介“预售”安置房生变
中介状告拆迁户主违约被驳回
作者:安海涛&&发布时间: 20:04:11
  拆迁户在没有参加摇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急于委托中介“预售”部分安置房,并与中介和买受人签署了三方协议,其后,拆迁户摇号时未选择购买意向书确定的三处房产,中介以拆迁户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中介的全部诉求。
  家住海沧区的吴先生的房屋即将拆迁,按规定可以拿到多套安置房。2014年1月,在安置房还未按照相关程序摇号确定的情况下,吴先生想将部分预期的安置房出售变现,与房产中介刘女士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吴先生授权刘女士出售位于海沧区某花园的房产,楼层、户型任刘女士的客户挑选,实收价为5200元每平方米,售出价格多出部分归刘女士,如少于5200元每平方米,刘女士予以补足。出售时间以吴先生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当日止。在委托期间如果吴先生私自出售或者委托他人出售,均要赔偿刘女士损失并支付中介费。
  签约后,刘女士很快找到三位买主,三人分别与刘女士、吴先生签订了三方《房屋购买意向书》,三位买主要求购买安置房小区内朝向较好的房产,并选定了具体的门牌号,协议时效为签订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之后刘女士代吴先生收取了三人意向金各2万元。
  三份协议到期后,吴先生仍未收到摇号和签拆迁补偿协议的通知,刘女士退还了三人的意向金,但刘女士仍想延长《房屋购买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岂料不到两个月,海沧区的房价大涨,吴先生拒绝再延期。而刘女士已与三个买房人自行签署了购房意向书,但吴先生拒绝再出售安置房。
  同年5月,吴先生以户主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到的安置房中未包含之前三方协议中所指的房产,协议明确被安置对象包括吴先生的妻女。刘女士认为吴先生可以选《房屋购买意向书》中所约定的房产而故意不选,造成其中介费损失及房产差价损失,于是将吴先生诉至法院。
  吴先生辩称,安置房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安置户共有的财产,其与刘女士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获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属无效委托,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委托书签订时,吴先生对房产不但未持有合法的权属证书,也未实际占有房产,甚至没有证据证明房产真实存在,且内容明显荒谬,尤其是“楼层、户型任刘女士的客户挑选”的内容。故认为授权标的不明确,授权内容不合法,《授权委托书》并未合法有效成立。而依据《授权委托书》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书》已因过期而失效,且也协商退约完毕予以解除。
  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但《房屋购买意向书》约定了终止期限,吴先生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该意向书因期限届满而效力终止。刘女士依据效力已终止的《房屋购买意向书》要求吴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刘女士诉求。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认定准确,遂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安置房预售常“变脸”,须谨慎交易
  本案承办法官黄玉梅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安置房进入房地产市场流转,虽受到法律认可,但由于此类房源的特殊性,在流转税费、条件等方面均有区别于商品房的特别规定,安置房在尚未摇号及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即进行预售,则存在更多的变数及风险。
  一是拆迁安置以家庭和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房系家庭共有财产,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往往是家庭成员的代表,并不是安置房唯一的产权人。仅与拆迁户主签署安置房买卖协议,可能会为日后交易埋下纠纷隐患。二是拆迁安置受土地整体规划及拆迁总体进度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及安置房的摇号确定可能“旷日持久“,在房价波动较大的地域和时间,会增加违约风险。三是通过摇号确定的安置房,与安置户的数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有关,有可能随机选择,也可能先选先得,均会影响安置房的确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附期限合同,并把期限的届至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本案当事人在签署《房屋购买意向书》时,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此举保护了房价上涨情况下卖房人的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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