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企业团干部联系青年制度在制度执行中的作用

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近两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廉洁从政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的势头,倡导了勤廉从政的良好风气,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我市在调研中发现,反腐倡廉工作中制度落实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执行意识不强。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建章立制上,对于如何有效的执行制度不够重视,似乎制度建好了就大功告成,使之束之高阁。有的单位和部门把制度建设用来装潢门面,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念在嘴上,或汇编成册,应付上级检查考核,而不去认真贯彻执行。有的干部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执行制度时原则性不强,遇到得罪人的情况,就有意回避,因人而异使用不同的制度标准。有的干部则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不能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则和主要精神去执行。  (二)制度设置不够科学。有的单位制度很多,但制度的设置脱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搞上下一般粗;有的制度没有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个别甚至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制度只是仅仅着眼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特点,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制度的不配套等。  (三)制度宣传力度不大。有的制度出台后没有及时进行宣传和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导致广大干部群众不熟悉、不了解,制度的普及率、知晓率较低,对制度的执行主体缺少监督和约束;一些基层组织的干部,因忙于事务,无暇参加学习培训,对制度规定一知半解,以致制度的执行大打折扣。  (四)制度监督缺乏引导。有些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没有具体的监督保障,没有客观的评估标准,公开、反馈等机制也不健全,使得执行制度更多的依赖于单位(部门)和干部的自觉性。有的对制度的监督检查仅仅是走马观花,做表面文章,发现不了问题。  (五)制度失范追究不严。有些制度仅提出“不准”或“禁止”目标要求,缺乏严格的奖惩机制,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违反制度的成本太低。有的单位碰到偶尔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时碍于情面,不作严肃处理。  二、强化制度执行力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设置制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先,出台制度前要深入基层认真调研,集思广益仔细论证,要密切关注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动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评估和反馈机制,针对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其次,各职能部门建章立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的配套和衔接,提高制度之间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增强制度执行的合力。再次,要把握好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一方面,一项制度出台后,不能朝令夕改,要能管上一段时间,大的原则和要求不能轻易改动;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制度的局限性,对不适应、不严密、不配套、不具体和不便执行的制度,要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对工作急需、条件成熟但还没有的制度,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努力做到不留死角;对已经过时、甚至与党和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要及时废止。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制度制定的过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使制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制度执行阳光透明。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整体工作之中,统一安排部署,统筹组织落实。要依托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学习日、党支部活动日和干部培训班等,广泛开展制度学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制度的具体内容,通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要把制度宣传教育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社区、机关、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生动活泼、易于接受、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要重点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制度意识,引导他们带头学习制度,促使他们通晓制度内容,掌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在宣传教育中,既要宣传制度规定了什么,又要宣传制度如何执行、如何落实、怎样监督,最大限度扩大制度透明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人人维护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领导率先垂范,发挥领导干部在提升制度执行力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在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方面,必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求别人做倒的首先自己要做倒。一要带头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严格要求自己,切实领会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内容,努力在制度学习上先行一步、学深一些,同时要把制度学习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个人自学和集中轮训内容,使领导干部做制度的明白人。二要带头执行制度。孔子曰:“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上应更加自觉、更加积极,要坚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头尊重制度的权威,模范接受制度的约束。三要带头树立良好作风。领导干部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敢于打破陈旧的、固有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的束缚,将执行和创造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创新能力。  (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制度执行全过程的刚性监督。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各级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要把监督制度执行作为重要内容,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作风评议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电子政务系统,发挥电子监察的职能优势,切实把科技手段融入到制度执行和落实之中,确保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二是建立反馈机制。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多方面收集执行制度的信息,特别要注意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督查、 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信访举报、网络贴议等多种渠道,获取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制度的设计者对制度落实情况时刻心中有数。三是强化科学评估。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制度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通过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掌握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而研究制定矫正措施。  (五)严格落实奖惩,正确引导和鼓励按制度办事。首先,要建立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实行问责的制度,明确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和执纪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真正把问责工作落到实处。凡具有不研究部署、不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制度;对管辖范围内拒不执行甚至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行为放纵不管、不制止纠正、不调查处理等行为的,将受到不同形式的问责追究。其次,对认真执行制度、按规矩办事的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示范效应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安徽省淮北市纪委)  分享按钮来源监察部网站)(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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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强制度针对性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保证团的中心顺利开展,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2016年4月,团中央直属机关召开廉政工作会议,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党员干部要依法依纪办事,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式颁布以来,团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切实发挥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5年来,团中央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修订完善相关制度5项,出台有关规定10项。制度内容基本涵盖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权力监督等方面和领域。一、提高制度执行力,宣传教育是基础注重抓好制度的学习宣传这项基础性工作,通过领导干部讲党课、党员集中学习、专题解读答疑、典型示范警示等方式方法,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熟知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制度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到“记于心而见于行”。一是及时组织学习有关制度。既注重抓常用制度的经常性学习,更注重新出台制度的学习宣传。新制度出台后,及时下发通知进行专题部署,要求各级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专题学习。同时,及时购买辅导材料配合学习,通过编发学习简报,交流学习体会,营造学习氛围。二是深入解读应知应会的制度。坚持立足于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就党员干部应知应会的制度,及时请专家进行全面深入解读。《实施纲要》颁布后,请中央纪委政策研究室负责同志作专题讲解。《廉政准则》出台后,请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就《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法规地位、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三是以重要活动为契机,巩固对制度的学习成效。近年来,中央开展了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这是普及党员干部法纪知识和财务知识,巩固学习成果,强化制度意识的重要契机,团中央及时下发了学习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清理的过程变成广大党员干部受教育、长知识、炼品行的过程。2016年春节前夕,团中央出台了《关于严格管理团的专职干部的几项规定》,通过机关干部大会,由陆昊同志带领大家集中学习。四是借助典型学习,加深对制度执行力的理解。结合在党员干部中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在机关推广红色图书《苦难辉煌》,并请该书著作人国防大学金一南教授专题讲解;播放电影《铁人》、《焦裕禄》、《红叶旅途》等,大力宣传共产党员的楷模、基层领导干部的典范、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的代表,努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同时,深刻剖析本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用身边的案例警示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员干部遵守制度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强化用制度谋事、依制度决策、依制度运作、依制度指导、依制度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二、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合实际是前提在坚持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制度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立足职能定位,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为切入点,将普遍性的规定明确化,原则性的表述具体化,使制度“实用”、“管用”、“好用”、“可用”。一是“实用”。制度只有实用,才能有生机和活力。团中央是由机关、单位和企业组成的群众团体,行业属性差别较大。因此,在出台制度的时候既充分考虑制度的普遍性,又考虑不同单位性质的特殊性,使制度既是监督管理的依据,又是党员干部遵守的规矩。同时,制度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华而不实的形式和空泛的东西。团中央结合自身实际,从思想建设、资产管理、廉政建设、检查监督等4个方面加强直属机关内控机制建设,为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提供基本的工作依据和管理原则。二是“管用”。制度一定要能管人、管事、管权。多年来,团中央坚持从违纪问题中总结出规律性的认识,出台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针对个别职工搞有偿新闻的违纪行为,团中央在严肃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认真分析查找违纪的原因。深切感到,职工违纪有其自身不注重学习,放松思想警觉,在利益面前丧失原则的主观因素。但班子不按制度办事,不按程序决策也是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团中央坚持从现象中探究出现问题的根源,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议事行为,将班子的议事内容、议事程序、参加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解决了制度落实走样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好用”。坚持从方便工作、利于操作的角度拟定制度,即制度要简单、明了、易行、好检查、容易监督。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团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团中央书记处同志到地方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关于对团中央直属机关干部职工接收的未能拒收的礼金的处理办法》。在礼金的处理办法中,明确礼金范围、上交时限、接收处理3 项内容。内容紧扣实际,表述采取条文式的结构,直观明了,简洁易行,便于大家掌握和遵照执行。四是“可用”。制度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可操作,可执行。2016年1月, 团中央向全团发出的《关于严格管理团的专职干部的几项规定》,要求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议事制度,在涉及人事等重大问题上不得泄露有关酝酿、讨论情况;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每个月集中学习不得少于2个半天,团的专职干部围绕《团的领导干部学习大纲》每个月自学时间不得少于30个小时,并报告具体学习内容;从简安排接待工作,不得安排班子成员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接送,不悬挂和张贴横幅、标语,不搞层层陪同,团内只安排工作餐等。强调如有违反,第一次在团内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纪律处分。这几项规定无论从适用对象,还是适用内容以及适用程序上,具体直接,指向明确,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提高制度执行力,严肃追究是保证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有没有刚性和威力,关键要看查处是否从严“较真”。因此,团中央在制度的执行上敢于“较真”,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如何考核,怎样处理,责任该谁承担等,不查清不罢手,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一是敢于“较真”。团中央书记处反复强调要讲原则、讲纪律,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克服团内生活的庸俗化现象。2016年,团中央书记处成员分别与各省级团委负责同志面对面研究工作、查找不足。对于极少数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团组织和团干部进行通报批评。二是盯住问题。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资金审查行动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采取审计、谈话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理清事实,分清责任,逐一处理。三是严格监督。对各项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容易发生问题、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年,机关纪委都要与办公厅、组织部等综合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单位资产情况、制度执行质量、干部调整、工程招标、重大项目开支等进行程序性监督检查。同时,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开通监督电话,开辟网络论坛等途径接受群众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四是严肃追究。工作中,无论涉案人员资历多深,职位多高,贡献多大,只要违纪,一经查实,坚决处理。例如,2016年,了结了一件违纪问题,不仅处理了相关当事人,还将违纪情况向全系统通报,在全系统产生很大的震撼。从监督检查情况看,不少制度基层都在执行,但却存在执行中变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打擦边球”的现象。必须及早解决这些问题,把各项制度落实中的责任追究与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有机结合起来,坚决防止小过酿成大过、小错拖成大错。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是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推动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事业不断取得新成绩的重要保证。团中央将进一步加强对制度制定和制度执行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扎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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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印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国化工党发〔20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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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直管单位、直属企业党委、团委:
现将《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职能和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6]59号)、《共青团工作五年纲要()》(中青发[2009]1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76号)、《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党委群工[号)和国资委群工局、中央企业团工委关于中央企业共青团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青团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团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中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委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的团委书记、副书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职工为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职工。
第五条&&&&&&&&&&&&& 共青团干部管理,主要包括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转岗等内容。
第六条&&&&&&&&&&&&& 共青团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注重实绩、注重潜力原则;
(五)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由同一级党委与上一级团委双重管理,以党委管理为主。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集团公司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8周岁。
第九条&&&&&&&&&&&&& 专业公司及直管单位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2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6周岁。
第十条&&&&&&&&&&&&& 直属企业团委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2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下一职级的任职经历;
(五)新任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
第十一条&& 团委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做好企业共青团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三)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干部配备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公司、直管单位及直属企业须设立团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团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团组织内部机构。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企业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团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团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工作部门合署办公,但团组织的工作机构不得撤消、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企业团委工作机构和人员必须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在新建经济组织时,要做到建立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团组织;在调整经营管理组织时,要做到调整党组织设置的同时调整团组织的设置。在成立股份公司、合资企业时,须在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方式和经费保障等条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青年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其团委应设置2至3名专职或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单位,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团干部和2至3名以共青团工作为主的团干部。青年职工在5000人以上的单位,由企业党组织按照比例适当增加团干部职数。
第十四条&& 青年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部,配备党委青年委员等途径,加强党委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品质作风过硬、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作为团干部。把团的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企业后备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拓宽团干部的选拔范围,尤其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岗位上的优秀青年职工选拔到团的岗位上经受锻炼。选拔确定团干部,要关注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岗位上经过锻炼的优秀青年人才,要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青年人才担任。
第十六条&& 团委负责人一般应通过选举产生。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从培养年轻后备管理干部角度出发,对团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将团干部管理纳入到企业党建和行政管理考核,将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企业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考核体系。与上一级团委共同协商后,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直接任命团委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选举产生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同一级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上一级团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四)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团委审批。
(五)同一级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直接任命各级团委负责人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同一级党委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并与上一级团委协商一致。
(二)组织考察,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同一级党委办理任命、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竞争选拔方式产生各级团委负责人人选。上一级团委参与选拔过程。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团委负责人时,应事先与上一级团委协商。协商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上一级团委应在接到协商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委成立、换届时,同一级党委应提前2个月就团委负责人人选问题发函征求上一级团委意见。协商函须附有团委负责人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选举结果由各级团委报上一级团委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委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团委书记原则上任期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其他团干部任职不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经报请上级团组织同意,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团委主要负责人应有后备干部人选。
第二十三条&&&& 如各专业公司、直管单位、直属企业团委书记、副书记空缺,所在单位党委应在3个月内配齐。
第二十四条&&&& 选拔的团委常委、委员等团干部原则上要求是共产党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团委工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任用方式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要对同级团委的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给同级团委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要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或党委成员具体分管共青团工作,定期召集团委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团的工作,协调落实党委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提出的要求,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党委每年要召开1至2次专门会议,听取团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讨论团的工作。党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团员青年上一次党课,作一次形势辅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委分管青年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与团委负责人进行一次专门谈话,反馈考核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要把团组织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格局,实行工作目标管理,把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考核同级党组织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应进一步改进共青团作用发挥方式。支持团组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企业在制定重大决策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时,应有共青团和青年职工代表参加,广泛听取青年职工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团干部要保持相对专职,力求专职专用。所在单位党政部门临时抽调团委书记或副书记从事其他工作,应向上一级团委告知并备案,并指派专人兼管团的工作。临时抽调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上级团组织同意。
第五章 政治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为单位党委直管干部。团委受所在单位党委直接领导,向党委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享受所在单位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经济待遇。其他团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同级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团委书记可以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年度工作会等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会议,使其及时了解企业党政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企业的中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安排团委书记参加中心组学习。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团委书记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一)团委书记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成为主席团成员。
(二)企业在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制订和修改重大管理制度、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职称评审等重要事项时,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三)企业如设立有关涉及青年切身利益的工作机构,应吸收团委书记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共青团干部可根据其工作性质,参加所在单位党政工作有关序列的职称评定。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干部凡从事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按所在单位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六章 培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团委负责人的培养教育以思想、能力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致力于培养团委负责人优良作风,大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条&& 要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原则,有针对性地落实团委负责人培养措施。要把团委负责人纳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党校等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安排脱产进修、出国(境)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团委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应有计划地选送团委负责人到经营、管理、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专职团委负责人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全面提高企业团委负责人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干部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团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参加由上一级团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其他团干部通过参加由本级团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团干部实行分级培训制度。专业公司及直管单位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由集团公司团委组织实施培训,培训情况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推荐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做好团干部培训工作,要把团干部纳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序列,有计划地选送优秀团干部到党校或高等院校进行培训。
第四十五条&&&& 选送部分团干部到党务、行政、技术等部门和生产一线挂职锻炼,全面提高企业团干部的素质,为企业培养和储备经营管理人才。专职团干部与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团委要积极组织落实本单位团员青年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团委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基金。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要逐步建立团干部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一致。
第四十九条&&&& 从培养年轻后备管理干部角度出发,对团干部进行全面的考核,将团干部管理纳入到企业党建和行政管理考核中,将团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到企业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考核体系。
第五十条&& 团干部的考核,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效。团委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重点包括思想理论水平、工作业绩、青年满意度等。
第五十一条&&&& 团组织要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同时对下一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进行考核。考核要体现民主监督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做到客观、公正、全面。
第五十二条&&&& 团组织考核下一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要认真听取下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意见,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向该级党组织通报。
第五十三条&&&& 团干部的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升降奖惩的依据之一。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团委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团委负责人予以表彰。
第五十五条&&&& 对团干部的奖惩,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办法,赏罚得当。
第五十六条&&&& 团干部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由授奖单位颁发证书并奖励。
第五十七条&&&& 团委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团委负责人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团干部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或有其他错误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的,按照《党章》、《团章》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单位行政组织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并存入本人档案。本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申诉。
第六十条&& &团干部的团纪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该级团组织或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八章 转岗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要建立团委负责人正常转岗和有序流动机制,积极向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岗位延伸团委负责人转岗渠道,保证团委负责人的正常转岗;把团委负责人转岗输送同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结合起来,使企业共青团真正成为培养和输送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一般应在团委负责人任期届满前6个月考虑其转岗事宜,并就团委负责人的转岗问题听取上一级团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把团委负责人转岗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应根据团委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等考核结果统筹考虑,按照相应职级安排转岗。对德才兼备、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团委负责人,应予以破格提拔或重点培养。
第六十四条&&&& 各级团委负责人转岗情况要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做好专职团干部的转岗工作,对德才兼备、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团干部要予以重用。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要注重从团干部建设向企业青年领导人队伍建设转化,实现多种渠道输送团干部,将团干部输送到党务、行政、技术等各级管理岗位。
第六十七条&&&& 团干部在任职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上级团组织应建议提拔使用;任期届满或达到最高任职年龄要求的,应及时向党政或其他部门输送。
第六十八条&&&& 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掌握、了解转岗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转岗趋向,做好用人岗位和转岗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鼓励多渠道转岗。
第六十九条&&&& 团组织应根据团务工作者的特点和其他岗位的人才需求,有计划地对团干部进行转岗前的职业培训,增强他们走向新岗位的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兼职团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共青团干部 管理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门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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