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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简介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厦门市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该机构设立较早,名称也经过多次更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现设有六个处:人秘处、因公出入境管理处、新闻处、欧美 处、亚非处和领事处。人秘处主要负责全办日常的人事、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全市翻译系 列职称考评;因公出入境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厦门市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该机构设立较早,名称也经过多次更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现设有六个处:人秘处、因公出入境管理处、新闻处、欧美 处、亚非处和领事处。人秘处主要负责全办日常的人事、后勤保障工作以及全市翻译系 列职称考评;因公出入境管理处主要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以及颁发护照、代办签证工作;新闻处主要负责外国新闻记者在厦活动的接待和管理以及《厦门外事》的编辑等;欧美处主要负责与欧洲、美洲、大洋洲交往中的礼宾工作、对外结好与友城交往以及重要客人来访的联系、接待工作;亚非处主要负责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交往中的礼宾工作、对外结好与友城交往以及重要客人来访的联系、接待工作;领事处主要负责处理领事业务以及在厦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在多年的外事工作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一直按照周总理“外事无小事”方针的指导,认真谨慎地做好每一件工作,赢得了广泛的国际赞誉。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厦门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为了顺应形势的变化,厦门外办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简化办事手续,力争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因公出国(境)管理处已将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时间由过去的10个工作日缩短到现在的6个工作日,同时设立一站式对外服务窗口,尽量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便利。 近年来,市外办在认真贯彻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服务国家外交大局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探索外事工作为特区发展服务的新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办共成功接待了来厦参观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执政党领袖近二十位,同时每年都有几十个外国重要团组来访。新加坡总统王鼎昌,荷兰女王贝娅特丽克丝·威廉敏娜,文莱苏丹和国家元首博尔基亚、汤加国王陶法阿豪·图普等都分别来厦访问,对中国改革开放和厦门建设成就留下了深刻印象。 ——我市已同外国八个城市缔结了友好城市关系,他们分别是英国加的夫郡、日本佐世保市、菲律宾宿务市、美国巴尔的摩市、新西兰惠灵顿市、马来西亚槟岛市、澳大利亚马卢奇郡和立陶宛考纳斯市。此外,还与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市、日本宜野湾市、加拿大北约克市、德国梅茵茨市、瑞典西诺兰省、法国尼斯市、意大利那不勒斯市、匈牙利布达佩斯市、乌克兰塞瓦斯托波尔市、波兰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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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地区总部,将厦门建设成区域性企业总部的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厦地区总部,是指在厦门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境内外企业在厦门市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 制造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厦门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 金融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银行、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 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1000万美元,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旅游和会展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万美元。
  五、物流和商贸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四条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进行认定。
  第五条在厦地区总部企业向市计委申请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计委收到在厦地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分别会同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总部经济企业可在鹭江道、湖滨北路外贸仓库段、金尚路北段、会展中心周边及岛外区域等本市统一规划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申请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其申请地块经公示后,由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项目不能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
  第八条由市政府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划出部份地块,以征地拆迁成本加配套费为挂牌底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商务办公楼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必须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以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低于3000元(不含室内装修)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立面要求及建设年限,按时完成建设。建成后不能对外销售、出租或分割抵押。
  第十条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在厦形成的年度利润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补贴年限为五年。
  著名跨国公司、境内外较大金融机构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来厦设立地区总部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财政补贴比例和奖励资金额度由市、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对市、区两级财政的贡献情况具体确定。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限用于企业在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总部经济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一、中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厦办理因私护照;
  二、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
  三、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四、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一、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我市设立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我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三条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促成区域外较大企业总部进驻厦门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资的额度大小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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