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房子还没有过户 反悔很难受,求反悔办法

女子便宜卖掉北京房子后反悔 称在美国不知行情
  王女士将丰台区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丈夫的哥哥后,又心生反悔,称自己因常年生活在美国不了解国内而低价售卖,为此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王女士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  便宜卖房又反悔  王女士的丈夫与被告王先生是亲兄弟,兄弟二人感情很好。由于王女士夫妇常年居住在美国,遂打算将其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王先生提出购买。  王女士后至一审法院称,2012年12月,王先生提出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日,她和丈夫回国后便与对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等回美国后与同学聊天时才知道,该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不低于250万元。  “我们在美国生活了十年多,缺乏对北京交易价格判断的经验。被告利用我们这点以及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我们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信以为真,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为此,王女士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截至目前,王先生仍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原告。  一审败诉后提上诉  王先生则表示,当初他与原告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他们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150万元价格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确定,一经达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回国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价格重新商议,而是直接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见双方约定的买卖房屋事宜及房屋价格是日就已协商确定。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后王女士上诉要求改判撤销合同。  被告愿补款原告想要房  昨天,王女士当庭表示,证据显示,王先生首先提出以150万元购买,提及卖给别人会多点。正是此话导致其夫认为弟弟顾及亲情,实际价格也就多个三五万元。她说,若当初知道市场价高于约定的几十万元,她是不会签署合同的。  而王先生一方称,约定的房屋价格和评估价格接近,不属于重大误解。双方最初协商130万元,但对方没认可,后通过邮件定下150万元。而当时周边房价也就130万元。  王女士则反驳,丈夫回复的邮件没有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代表她。过户后,双方曾商量退房,王先生也同意。如果认定邮件有效,双方的退房协议也应有效。  王先生当庭同意补偿5万元,但王女士坚持要回房子并给对方补偿。“我们有住房需求,孩子要回京工作。”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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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4年的一天,王康接到了张新妻子刘菊的电话,刘菊以自己对丈夫之前的卖房行为不知情为由,要求收回房子。
&  2009年,济南小伙王康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原房主张新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直到2014年的一天,王康接到了张新妻子刘菊的电话,刘菊以自己对丈夫之前的卖房行为不知情为由,要求收回房子。几番协商未果,王康将张新和刘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审开庭当天,王康和他的父亲老王作为上诉人坐在法庭上。据了解,2009年3月,王康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处地段和价位都合适的房产,最终与房主张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22万元成交。该合同抬头处记载,卖方为张新、刘菊,买方为王康和他的父亲老王,落款处只有王康和张新的签字。合同签订后,王康按照合同向张新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并开始正式入住。
  入住后不久,王康多次联系张新,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2014年4月的一天,王康接到了张新妻子刘菊的电话,刘菊表示王康之前与张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屋。几番协商未果,王康和老王将张新和刘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康在涉案房屋买卖活动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涉案房屋至今仍未过户登记到王康的名下,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康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王康表示,&从看房到买房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见过刘菊,是张新带着她的身份证,告诉我说刘菊同意卖房,我才和他签订了合同,没想到现在刘菊却说自己不知情。&
  对此,张新回应道:在签订合同时,妻子刘菊不知情,他一直告诉刘菊该房屋是对外出租。坐在被上诉人席上的刘菊也明确表示,她自始至终都不愿意出卖涉案房屋,&我对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完全不知情,也根本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所以合同无效。张新每季度拿回来一次租金,说是房子租出去了,我根本不知道房子已经卖掉了。&
  对于张新夫妇俩的说法,王康表示不能接受。据了解,在2009年3月双方签订合同后,他第二天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现在已经长达六年之久。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康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请求法院判令张新、刘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王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据了解,在二审的第一次开庭中,王康曾向法院申请对刘菊是否知情进行测谎,后因刘菊拒绝心理测验,该测试未能完成。
  庭审即将结束时,王康拒绝调解,并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道,&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刘菊的这种说法不符合常理,应当推定她完全知情并表示认可。&
  5月7日,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张新、刘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协助王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至此,这起打了一年多官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告一段落。(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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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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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过户前卖方能否反悔
已经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尚未过户,由于地区规划原因,房屋价格突然上涨,此时卖方可以反悔吗?我国法律有没有对此进行规定?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过户前卖方反悔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房屋过户前卖方反悔案例简介日,房主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先生。廖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吴先生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廖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吴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廖先生。正当廖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吴先生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廖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吴先生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吴先生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廖先生来到向专业律师进行。律师说法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廖先生,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吴先生与廖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既然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吴先生和廖先生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吴先生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廖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这里,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帮您摆脱法律困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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