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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彻底”的东京审判 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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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东京审判死刑投票问题再考证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新宇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内学界关于东京审判“死刑投票6比5”说法的渊源,应该追溯到倪家襄编著、上海亚洲世纪社出版的《东京审判内幕》一书,初版时间是1948年12月初。但此书中可以质疑之处有二:
  首先,当时的法官会议有自己的保密规范,原则上讲,不得泄露或露布法官对于判决或定罪之意见及投票。
  其次,当时11个国家的法官中,苏联、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和印度等5国的法官,因为其本国已经完全或者局部废止死刑以及个人倾向因素,都投了死刑的反对票,这就意味着在6票比5票的票数比例下,其余的6国,也即中国、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菲律宾的法官,必须给出一致同意死刑的意见。但只要对照当时法庭判决书以外荷兰法官罗林、法国法官柏奈尔提出的异议书,便可以发现问题的复杂性。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罗林认为广田弘毅无罪,实际上广田最终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据此足可说明中国等6国法官的死刑意见并非铁板一块,其他5国的法官也并非都是一律反对死刑。
  因此,“死刑投票6比5”的通说在资料上存在不足,逻辑上不够严谨,有待重新考证。
  一、支持或反对死刑: 法官个人意见书中的量刑倾向
  在定罪和量刑方面,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法庭“对被告人为有罪之判决者,有权处以死刑或处以本法庭认为适当之其它刑罚”(第十六条),其“定罪与科刑”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第四条乙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由多数派即美国、中国、苏联、英国、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7国法官起草,在判决书之外,另有5国法官发表了个人意见,分别是: 澳大利亚法官提出独立意见书;菲律宾法官既参与了判决书的起草,又提出协同意见书;法国、荷兰法官提出异议书;印度法官提出个人判决书。因为法官会议的秘密性,这些公开发表的个人意见书是判断法官们定罪与量刑观点的重要一手资料。
  澳大利亚法官、庭长韦伯的总体态度是不认为判罚圆满地实现了惩罚的目的,因此并非完全支持,但也认为判罚并无明显过重或者过轻,所以没有记录异议。在死刑问题上,他的观点有二:首先,将罪犯终身监禁于日本以外与世隔绝的苦楚之处,比绞刑或枪决更有威慑力; 其次,应该考虑部分罪犯的年龄问题,认为对老者施以死刑不适。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认为,法庭作出的某些判罚过于宽大,不具惩戒性和威慑力,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不符。
  法国法官柏奈尔认为最可憎的罪行最主要乃日本警察和海军所为,但亦认为某些被告人对此负有很大责任,其余的人显然在没有尽到对战俘和人道方面的责任上有罪。他指出自己不能强行介入裁决,但认为在应予告诫还是判罚的准确度、刑罚的公平性上很可争议。
  荷兰法官罗林的观点可分为同意判罚、主张加重和认为无罪三个方面。具体如下:(1)同意判罚。包括被判处死刑的6人: 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及东条英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1人: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南次郎、贺屋兴宜、大岛浩、白鸟敏夫、铃木贞一、小矶国昭、梅津美治郎。(2)主张加重。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3人即冈敬纯、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应该被判处死刑。(3)认为无罪。主张被判处死刑的广田弘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畑俊六、木户幸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东乡茂德、重光葵5人无罪。印度法官巴尔认为所有被告人无罪,起诉书中的每一指控皆不成立。
  综上,根据法官们的个人意见书看死刑问题: 立场鲜明的有澳大利亚、菲律宾、荷兰和印度4国法官,其或者支持或者否定死刑,有明确的表态,尤其是荷兰法官,更是具体落实到每个被告人。态度比较模糊的是法国法官,但其观点上与澳大利亚法官有一相似之处,即对天皇不被起诉持有异议。与韦伯位居庭长之职、老成持重、表达含蓄不同,他坦言质疑这种双重标准有悖国际正义,因此从逻辑上“举重以明轻”(天皇尚且可以全身而退,其他战犯是否有必要置于死地)这个角度说,他反对死刑是很可能的(当然其对法庭管辖权、破坏和平罪等的质疑也是反对死刑的可能性理由)。据此我们应该可以说在死刑问题上,澳大利亚、法国和印度3国法官一直持否定态度。
  二、死刑投票结果的推测
  从目前的资料上看,罗林法官比较明确地提出曾任日本首相、外相的广田弘毅被判处死刑的投票数为“6比5”,反对的5票罗林认为来自其本人以及澳大利亚、法国、苏联和印度4国法官。其间透露出来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信息是,罗林提到法国法官柏奈尔并没有参加量刑投票(但显然罗林仍将他列入反对死刑者的5人中)。因此客观地说,当时投票的法官应该是10位而非11位。
  如果以10票计算,根据上文研究分析的成果:明确支持死刑的有2票(中国、菲律宾法官) ,始终反对死刑的有2票(澳大利亚、印度法官),如果加上苏联法官的1票,则反对有3票。在此基础上,结合态度鲜明的罗林法官之意见,我们可以对当年的投票情况做出这样的判断:7名被判处死刑战犯的结果很可能有两种,分别为“6比4”和“7比3”,前者以广田弘毅为代表,后者以东条英机为代表。
  以东条英机为“7比3”代表的理由是:首先,在国际检察处起诉书所列的55项罪状中,涉及东条的达 50项,是所有战犯中最多的;其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认定其涉及的破坏和平罪和普通战争犯罪两大类罪名皆成立,其判决部分行文最长,措辞最为严厉,例如认为东条是关东军阴谋活动的首要分子、在珍珠港事件中有决定性作用、对日本犯罪性攻击邻国有主要责任、对虐待俘虏和囚禁平民负政府首脑之责,等等。在这一情境下,领土或属地作为侵略受害方的美国和英联邦国家(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的法官们很可能做出死刑的一致意见。
  至于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5 人,如果美国、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的法官们意见一致,他们同样属于7比3,如果法官们意见并非总是一致,他们或者其中个别人则属于6比4,这需要更多的资料和更深入的分析来论证。
  三、独立审判与判决的正当性
  毋庸讳言,东京审判有诸多不令人满意之处,比如法庭仅仅完成第一批战犯的审判,因为美国的包庇,后续战犯的审判便不了了之。梅汝璈曾指出:“他们(指日本群众)问道: 同样是甲级战犯,罪恶相差不远,何以有些人便判处绞刑或终身禁锢,有些人却完全逍遥法外,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连受审都不曾经过? 对于日本群众的这个问题,要找到一个合乎逻辑的答复是很难的。因此,我们惟有承认:东京审判,正如纽伦堡审判一样,只能被认为是对战犯们的一种‘象征性’的惩罚。”应该指出,正是当时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暧昧政策,没有审判天皇反而保留了下来,很大程度上使得东京审判变得颟顸、不彻底,为现在的日本状态埋下了伏笔。
  又如审判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当时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这一世纪审判的关注与支持明显不足。以蒋介石日记为例,据查阅之的向隆万先生相告,仅见两处。以时任外交部长的王世杰日记为例,仅有一处关于外交部决定选派梅汝璈和向哲濬的简单记载。以上两例,可证当时政府首脑、要员的重心皆不在此。安内重于攘外,这是国族之殇。
  尽管有不足与遗憾,我们更要指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们,虽在具体问题上意见有所不同,但忠实恪守了法官独立、审判独立的原则与底线,在国际法治的基础上,保证了判决的正当性,使得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起,确立了战后国际法的新典范。以梅汝璈法官和向哲濬检察官为代表的中国法律人所展现的法学素养、政治智慧及爱国主义精神,在历史的今天,不仅值得国人追思和缅怀,更应该发掘与弘扬。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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