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继承房产过户车子是父亲的,但是未过户,还在儿子名下,然后儿子过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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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房产弟媳过户给了他人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 & 镇远居民吴乐周在镇远县老一中有一套老房子,他去世后,小儿子吴勇、曾凡殷夫妇在房内居住。2007年,该套房被拆迁,新的安置房被曾凡殷过户到了其兄曾德军的名下,吴乐周的子女吴彪等发现情况不妙,一纸诉状将曾凡殷等告上了法庭。近日,镇远县法院判决确认曾凡殷对吴乐周的房产无处分权,吴彪等一审胜诉。&&房屋拆迁后成了别人的财产&&原告之一的吴彪说,父亲吴乐周2001年去世之后,他在老一中的房屋由弟弟吴勇、弟媳曾凡殷使用。&&2011年5月份,吴彪因公返回镇远,才知道父亲在老一中的房屋已被拆迁,新的安置房在镇远县氵舞阳镇盘龙街一中安置楼B户型3楼。吴彪顺藤摸瓜调查,获知的情况更令他惊讶,因为这套房已登记到了弟媳曾凡殷哥哥曾德军的户头上,成为了曾德军及爱人李大菊的共有财产。事情弄到这一步尽管出乎吴彪的意料,但他还是比较清楚个中原因。因为弟弟吴勇患有严重精神病,不能理事,而吴彪等三姐弟均在外工作,这让弟媳有机可乘。&&吴彪将这事告诉了姐姐吴燕、吴敏,她们也感到惊讶,便决定将曾凡殷告上法庭。起诉的&由头&是日,镇远城投公司以曾凡殷为被拆迁人而与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曾凡殷和镇远城投公司均是被告。&我们要求法院确认曾凡殷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吴彪说。&&被告称处理房产已经原告同意&&在庭审中,曾凡殷说,吴乐周的老房子拆迁时,她与原告吴敏联系,吴敏同意由她和吴勇来处理此事,所得收益给吴勇治病。&作为房屋的使用人,我与城投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没有不妥。&曾凡殷说,事情已过去几年了吴彪等才起诉,过了时效。&&镇远县城投公司则称,2007年拆迁时,无法联系到原告,因曾凡殷一再表示可做主,该公司最终才与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曾凡殷的哥哥曾德军、李大菊夫妇被列为了本案的第三人。曾德军说,吴勇以前需要钱治病,曾凡殷便向她借,后来无力偿还,便将拆迁后&&的房屋抵给了他们夫妇。安置房的差价(87724.80元)是曾德军夫妇付的。&&据了解,吴勇与曾凡殷于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而在拆迁进行时,她和吴勇的婚姻关系还存在,但为何在拆迁协议上只有曾凡殷的名字呢?记者6月11日对曾凡殷进行了电话采访。曾凡殷说,当时吴勇生病在贵阳住院,而他的哥哥、姐姐们谁也不管事,只好由她一个人办理。&我们是最后一个与镇远城投公司签协议的业主。&曾凡殷说。&&法院判决拆迁补偿协议无效&&镇远县法院查明,吴乐周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3.04平方米,而曾凡殷最终获得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是144.42平方米,单价960元/平方米,曾凡殷共需补偿镇远城投公司87724.80元(即&差价&)。&&在曾凡殷与镇远城投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当天,曾凡殷和哥哥曾德军要求镇远县建设局将新的安置房登记在曾德军的名下。这样,曾德军就取得了安置房,其共有人为他的妻子李大菊。&&镇远县法院还查明,吴乐周去世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未对财产进行分割。该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吴乐周的遗产的继承权是吴彪等4位原告,而不是曾凡殷,而且曾凡殷在与镇远城投公司签订协议之后,吴彪等4人事后也未予追认,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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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上网,登录评论,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新浪地产保持中立。我父亲名下的,想过户到儿子名下,请问各位大师:过户需要什么资料?怎样办理?
楼房过户到儿子名下,有两种形式,即生前赠与和死后继承。
1、生前赠与可以即时办理,所需手续为先办理赠与公证,再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死后继承需要等到遗嘱人百年之后进行,届时需持遗嘱到公证处公证后再依法办理继承产权变更。
3、由于赠与等同于交易(买卖)除需缴纳相应的税费外,还需要缴纳楼房价值百分之二的公证费,负担较重。
4、仅就赠与和交易(买卖)的利弊而言,交易至少比赠与少了楼房价值2%的公证费,故建议采用交易而不是赠与形式。
5、但由于我国现在还未征收遗产税,遗产继承仅需缴纳相应产权变更的工本费用,无需缴纳相应税费,远比赠与要经济实惠的多。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或赠与的方式过户。
买卖和赠与(无偿赠与),费用不一样。可以先去房管局查询哪样更经济。 买卖,不需要公证,赠与需要公证。 一般情况下(如济南市),房产(证)超过5年、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买卖合适,税率仅仅1.5%,反之,可达8.55%;赠与则法定3%。对比一下就会有合适的选择。
可以,直接去办理赠与就可以了,其他谁也无权过问。
只要有赠予合同就可以,公证不是必经程序.
办理公证的程序是:赠予人与受赠予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明、赠予房屋的产权证明、赠予合同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办理部分继承、部分赠与手续。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个人车辆过户到单位所需的手续包括:1、卖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办理(原件);2、卖方原购车发票或前次交易过户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答: 企业拆迁赔偿标准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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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房子还是儿子的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7版: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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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约定将房子赠与儿子,却多年未过户。法庭上,母亲同意过户,父亲反悔——
房子还是儿子的
&&&&林子峰没想到,离婚五年后,儿子将他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法庭上,老林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两审法院均判决不得撤销。&&&&儿子告老子&&&&五年前,林子峰与冯丽娜协议离婚,约定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子赠与儿子。儿子林辰伟后多次找父亲要求房屋过户,但父亲却一再搪塞。2011年3月,林辰伟一怒之下将父母告到江苏省溧阳市法院,要求判令父母把所赠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起诉,在妈妈意料之中,作为父亲的林子峰则既愕然又生气。4月13日,法庭公开审理,林子峰当庭反悔当年赠与房屋的行为。林子峰说,儿子缺乏上进心,又不尊重他,他决定撤销赠与,要求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作为母亲,冯丽娜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她表示,当年把房屋赠给儿子是他们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不将房屋赠与儿子,她当时不会同意离婚。&&&&&这是怎么回事?&&&&&20多年前,林子峰与冯丽娜结为夫妻,后来反目。2006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协议载明:“房屋产权归儿子林辰伟,现归女方管理,房屋出租费在女方没有配偶前归女方所有;家中两辆运输车归男方所有。”&&&&&5年过去了,房子还没有过户到林辰伟名下,他心里不踏实。林辰伟找母亲商量,母亲说同意过户。可林辰伟多次找父亲,父亲一推再推:“我是你老爸,难道你不相信我?过户和不过户咱俩都是亲爷俩,能有问题吗?”&&&&离婚协议,不许部分反悔&&&&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一揽子协议,不允许部分反悔撤销,且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达成一致。因此,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原告,赠与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4月13日,法院判决林子峰、冯丽娜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子峰不服,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林子峰称,他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子,但赠与的房屋一直由他使用,并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撤销赠与是合法的;离婚协议的约束力只针对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离婚协议对房屋处分本身也违反公平正义。“我和前妻还有一个女儿,离婚时几乎将所有财产赠与儿子,违反了道德义务。”&&&&&常州中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条款均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恰恰是“为了履行基于亲情等道德上的义务”,从这一角度看,双方的赠与仍然具有不可撤销性。林子峰与冯丽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是双方综合考虑儿子和女儿利益后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而非林子峰的单方赠与行为,因此林子峰请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近日,常州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新闻中心 >> 综合新闻 >>
夫妻逃债转移财产把房子过户给儿子 法院判决撤销
  借钱、欠钱、还钱,有些人的日子就是在这个圈子里一直打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可能就是倾家荡产。为了“东山再起”,不少人会偷偷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家住湖州的周扬就为了躲债偷偷把房子过户到未成年的儿子名下,但是法院一纸判决让周扬逃避债务的小心思破灭了。
  2013年6月,周扬的哥哥周明向湖州一家银行贷款300万,贷款时间为一年。而周扬和老婆为哥哥周明的贷款进行担保,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夫妇俩自愿为合同贷款人周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年后,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多次催促,周明都没有如约履行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周扬和老婆也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月,银行将周明告上法院,要求周明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判决,周明限期还款本息3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周明、周扬、周扬的妻子名下均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执行终止。
  银行在催收债务时,发现周扬在2013年11月偷偷把夫妻俩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未成年的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
  2014年9月,银行以周扬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将周扬一家告上吴兴法院,要求撤销周扬夫妇将房子赠与给儿子的行为。而周扬夫妇不以为然,辩称,他们只是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借款人周明有能力偿还债务,不需要他们还。
  2015年2月和5月,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在吴兴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各有说辞,相争不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在这起案件中,周扬的哥哥周明尚欠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没有清偿,被告周扬夫妇对此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也没有予以代偿,且经原告申请执行,该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止执行。周扬夫妇在债务存续期间,却通过赠与协议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所有且办理了相应的过户手续,使银行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对银行造成损害。
  近日,案件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扬夫妇将两人共有的房屋赠与给儿子的行为。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增多,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五花八门,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不会容忍。以房产为例,债务人会通过赠与和低价出售的手段将房产转移。只要能证明债务人是在债务存续期间,将房产无偿赠与父母、子女,或利用“假离婚”将房产“赠予”妻子,或低于市场价出售,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作者:记者 茹玉  编辑:孔赵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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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在我儿子名下的房产,判决给我了,我现在需要过户该怎么缴税
辽宁-大连&04-26 10:05&&悬赏 0&&发布者:宫起龙 & 回答:(7)
你好,我质询一下,我离婚时,法院把在我儿子名下的房产,判决给我了,我现在需要过户该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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