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的税收调查重点样本企业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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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出台 创治税新格局
&&&&为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税收管理不断增长的互联网应用需求,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税收融入互联网才有希望和未来
&&&&《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战略部署,紧跟时代新步伐,把握发展新机遇,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引入云计算技术,发挥大数据优势,推进物联网应用,始终重视纳税服务,不断激发管理活力,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引领税收工作新变革,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依托“互联网+”力量,为税收改革发展奠定稳固坚实基础,为税收现代化注入恒久动力,为税收服务国家治理提供强劲支撑。
&&&&京东集团税务与资金副总裁蔡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回顾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蔡磊介绍,2015年3月,李总理在2015年政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要求。7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对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从顶层设计层面系统部署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各行各业正积极探索互联网应用新需求、新形式、新业态,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交通物流等新型业态日新月异。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指出:“不热情拥抱、主动融入‘互联网+’,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
&&&&6月18日,王军局长明确指示,“总结各地好做法、好探索,积极借鉴有关部门经验,制定《‘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并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思考“互联网+税务”这个新课题,把握发展新机遇,紧跟时代新步伐,倾情打造“互联网+税务”靓丽品牌。9月9日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互联网+税务”专题研讨班对《行动计划(初稿)》进行专门讨论。按总局领导指示精神,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行动计划》最终成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28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号文)》。
&&&&五大板块二十项行动勾勒普惠税务、智慧税务
&&&&该《行动计划》共分为总体要求、重点行动、基础保障、组织实施四个部分。本着“统筹规划,整体布局;需求导向,拓展应用;统分结合,鼓励创新;内外协同,开放包容;积极稳妥,安全有序”五个原则,《行动计划》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立足于自我变革与外部融合并举,前瞻开拓与稳步推进并重的要求,将统筹基础平台建设,整合信息技术资源,打造税收治理新格局。
&&&&《行动计划》提出,要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到2020年,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为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服务国家治理提供重要保障。《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是,至2017年,开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优选一批应用示范单位,形成电子税务局相关标准规范,推出功能完备、渠道多样的电子税务局以及可复制推广的“互联网+税务”系列产品,在税务系统广泛应用;至2020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各类创新有序发展,管理体制基本完备,分析决策数据丰富,治税能力不断提升,智慧税务初步形成,基本支撑税收现代化。
&&&&《行动计划》规划的重点行动中明确,将紧扣互联网发展特点,挖掘互联网与税收工作融合发展潜力,总结各地互联网应用探索经验,吸纳各方面的创意创新,重点推进“互联网+税务”五大板块、二十项行动。社会协作板块包括“互联网+众包互助、创意空间、应用广场”三项行动;办税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在线受理、申报缴税、便捷退税、自助申领”四项行动;发票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移动开票、电子发票、发票查验、发票摇奖”四项行动;信息服务板块包括“互联网+监督维权、信息公开、数据共享、信息定制”四项行动;智能应用板块包括“互联网+智能咨询、税务学堂、移动办公、涉税大数据、涉税云服务”五项行动。
&&&&基础保障中包含优化业务管理(调整法规制度、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资料、制定信息共享及获取机制)、提升技术保障(完善标准规范、严格安全要求、强化基础平台、拓展应用支撑)、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等举措,该部分明确税务总局负责顶层设计,组织制定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数据标准,修订完善政策依据、制度流程,统筹建设全国统一推行的税务互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和税务应用软件,组织和部署“互联网+税务”行动。省及以下税务机关作为“互联网+税务”应用主体,按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推进和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
&&&&组织实施部分的办法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考核评价,保证工作落实;加强试点引领,鼓励创新发展;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部能力;加强品牌塑造,增进社会认可。
&&&&京东联手航天信息推动业务创新
&&&&综上所述,《行动计划》明确了“五大板块、二十项重点行动”计划,并勾勒出了2020年“普惠税务、智慧税务”的蓝图。
&&&&蔡磊表示,众包互助、创意空间、应用广场、在线受理、申报缴税、便捷退税、自助申领、移动开票、电子发票、发票查验、发票摇奖、监督维权、信息公开、信息定制、智能咨询、税务学堂等重点行动计划的实施,将推动互联网创新与税收工作的深度融合,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贴心、实用的服务,有效降低社会运作成本,真正实现普惠税务。电子发票、数据共享、涉税大数据、涉税云服务、移动办公等重点行动计划的实施,将结合现有税务信息后台核心系统,打造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慧税务,提升治税能力,把控“制数权”,实现各类数据整合分析的增值应用,促进中国税务大数据的形成,使之成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蔡磊介绍,本次《行动计划》中明确“逐步实现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变革”,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及各领域的广泛使用,使得电子发票将从试点到广泛在各领域中进行应用。要求“建立与大型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渠道”,“完善获取企业电子记账、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机制与手段”,为全面监管电商诚信纳税做充足准备。鼓励社会各界和各地税务机关自行探索创新,是监督电商诚信纳税的重要政策支持,是京东、腾讯等互联网企业、涉税信息技术企业参与总局号召的“互联网+税务”创新事业的工作指导纲要,真正实现了“互联网+税务”从理念到行动,激发全国税务官员和纳税人的工作和创业热情,开拓了崭新的新时代事业。
&&&&据记者了解,日,京东集团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成功签订《合资意向书》,双方将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打造“互联网+税务”的创新业务平台。在《行动计划》和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推动下,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电子工商的普及和发展有望近期实现新的突破。航天信息作为国家大型信息化工程和电子政务领域建设的领军企业,承担了“金税工程”、“金盾工程”、“金卡工程”等国家重点工程,多年来致力于推动税务信息化的发展,是国家“营改增”项目以及国税总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广项目建设的主力军。京东与航天信息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将集成双方在电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方面的资源与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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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聪明人的七大特征
文摘:聪明人的七大特征
        作者:罗布·戈菲、加雷思·琼斯
  对于越来越多的公司来说,竞争优势来自创意和智力资源,而非节约成本。在企业实践中,这就意味着公司领导人必须为那些我们称之为“聪明人”的员工提供一个充分施展才能的环境。这些绝顶聪明的员工人数不多,然而,他们能够凭借企业提供的资源,运用自己的才华为企业创造出高得多的价值,他们的一项成果甚至可以让整个公司十年衣食无忧。
  几乎所有的企业高管都认识到网罗这些天才员工的重要性,然而,仅仅将他们招至旗下并非万事大吉。如果说聪明人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话,那就是他们都不愿意被领导,这对领导人来说,可真是个棘手的难题。
  通过访问普华永道、艺电公司、思科、瑞士信贷集团、诺华公司、毕马威、英国广播公司、WPP广告公司及罗氏公司等企业的一百多位领导人以及他们的聪明员工,作者发现聪明人具有七大共性,正是这些特征累积在一起,使他们成了难以管理的群体:
  1.他们知道自己的价值。聪明人的技能多半属于隐性技能,而不是那种可用文字记录下来并广泛交流的标准化技能。目前没有一个知识管理系统能够捕捉到隐性知识,这意味着你非得雇用他们才能得到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你不可能把他们身上的知识转给他人。
  2.他们对组织嗅觉敏锐。聪明人在公司政治上并不幼稚、清高,他们善于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工作环境,从而使自己的兴趣得到最充分的资金支持。一旦资金枯竭,他们还有两个选择:转移到下一个资源充足的地方,或者就地深挖,卷入复杂的政治斗争来推进自己喜欢的项目。
  3.他们无视企业的层级制度。如果你想用职位头衔和升迁来激励聪明员工,你多半会碰一鼻子灰。但是不要以为他们对身份地位就满不在乎。在这一点上他们可能非常讲究,也许会坚持要别人称自己为“博士”或者“教授”。
  4.他们期望领导人容易接近。如果聪明人不能直接与CEO打交道,他们会觉得企业对他们的工作不重视。
  5.他们有很好的关系网。聪明人身边往往形成一张高度发达的知识关系网,他们认识的人和他们的学识一样重要,这些关系网提升了他们在企业中的价值,但是也增加了他们跳槽的风险。
  6.他们对无聊的忍受能力很有限。在这个员工流动性大增的年代,如果聪明人的才智得不到发挥,没有为企业使命而工作的热情,他们很可能就一去不回头了。
  7.他们不会感谢你。即使你领导得很好,聪明人也不会认可你的领导能力。要记住,这些有创造力的员工根本不认为自己应该被谁领导。只要他们眼里还有你,你就算成功了!
  想要管理好这些聪明人,你必须做一个仁爱的保护者,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板。为你的聪明员工撑起一把保护伞,让他们的创意之火不要被官僚制度之类的企业 “雨水”所浇灭,并设法简化规则;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鼓励他们去试验、去参与,甚至去失败,不妨放手让他们搞些私活来发挥自己的创造力;要尊重他们,不能随便敷衍、一味恭维,而是要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要让他们明白大家是互相依靠的,有些事情,你和其他员工能够做成功,他们却做不了,为此你要明白无误地展示你的专长和权威,同时又不要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也许有时候你会心疼花在聪明员工身上的时间,但是如果你学会了在保护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大显身手的空间,那么,当你的员工成绩斐然、你的企业蒸蒸日上时,你会觉得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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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激励“最聪明的头脑”拥抱创新
税收优惠:激励"最聪明的头脑"拥抱创新
文章来源:田俊 陈俊峰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今年10月12日-18日,2016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在各地举办,深圳作为主会场,同时举办了第二届深圳国际创客周。全世界最聪明的头脑、最前沿的高新科技、最新潮的创意产品扎堆现身深圳,超过200家创新型企业参与,各类科技成果展品超过400项。  跟随双创的步伐,深圳的优秀创客、创新型企业和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在创新创业大潮中,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减负生血,成为企业创新的助推器。大疆创新、优必选科技、深信服科技,善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税负,增加了效益,形成了研发、生产的良性循环。  大疆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强研发实力  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成立于2006年,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客户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通过持续的研发、创新,大疆创新成为首个在全球主要的科技消费产品领域成为先锋者的中国企业。  据了解,2014年大疆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5868多万元,2015年达9065多万元,今年又通过备案享受了国家重点软件企业10%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大疆创新税务主管周女士向记者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大疆的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和帮助,我们可以大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加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力度、广度:从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这些新政策对像大疆创新这样的企业来说是很大的利好。  "研发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在当今这个科技时代,技术的更迭非常频繁,也许当我们还处在这个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就有另一家企业产出了相应的成品,所以缩短研发周期非常重要。要缩短研发周期就必须具备一定量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的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留住人才,企业只能加大投入,钱从何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像是雪中送炭,减轻了企业税负,增加了效益,使企业有资金聘请优秀人才,有资金搞技术研发,企业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加。"周女士感慨道。  近几年大疆创新生产的无人机产品逐步进入了大众生活,大疆创新在持续做好消费级无人机产品之余,还在不断地拓展行业应用产品。比如2015年12月,大疆创新推出了一款智能农业喷洒防治无人机--大疆MG-1农业植保机,集成了先进的飞控、可靠的内循环冷却系统,加上便携的折叠机身和操控简易的定制遥控器,在农业领域开启了新的技术篇章。  据了解,大疆创新2015年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1.75亿元,为后续创新研发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持。  企业期盼: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也是我国的薄弱行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农业的发展,鼓励农业机械化。大疆创新研发的农业无人机是顺应国家发展农业号召的产物,但我们仔细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后,发现注释中对于农机的范围有一个详细的目录,由于政策发布的当时,市场上没有无人机产品,所以目录中描述的是喷雾机(器)。尽管农业无人机符合喷雾机(器)的特征和要求,但我们本着谨慎性原则,没有享受增值税13%的优惠税率。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新兴产品能否享受老的优惠政策,企业需要通过什么平台提交申请?  专家建议: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认为,可以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拥抱创客,促进双创群体的发展。创新创业涉及新事物较多,风险系数较大,单靠创业者自身的资金很难维系其生存发展,急需社会资本给予扶持。因此,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时,需要将投资于创新创业产业的资本作为利益相关者纳入重点关注的范畴。建议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客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社会资本流向创客企业,促进创客群体的发展。  深信服科技:增值税退税极大减轻企业税负  深圳市深信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服)成立于2000年,是依赖深圳市南山区的创业创新沃土成长起来的高科技民营企业。深信服科技是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2014年连续5年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目前在全球设有55个分支机构,整个集团员工人数接近3000人,其中研发人员比例超过40%。深信服科技专注于网络安全和云计算业务,全球用户超过四万家,广泛分布于政府、金融、运营商、教育、企业等。  "作为软件企业,深信服科技及下属子公司2014年的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超过1亿元,2015年则超过1.3亿元;自2010年开始,公司即享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10%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深信服科技2015年的研发投入超过总营收的20%,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负进一步降低。"提到深信服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深信服科技副总裁蒋文光如数家珍,"国家针对软件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深信服科技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对我们软件企业的帮助非常大,如果没有这项优惠政策,公司的利润至少减少30%。"  蒋文光介绍,2010年底,《国务院关于发出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对该优惠政策是否继续实行,各家软件企业忐忑不安。2011年初,《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发布,给企业吃下一颗定心丸。毫不夸张地讲,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系到众多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没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深信服科技不可能发展到今天。  企业期盼:  深信服科技实行了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了多家由骨干员工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由这些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深信服科技部分股权,实现骨干员工持股。按照现行政策,未来深信服科技上市后,骨干员工实现股权收益,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骨干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极有可能高达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深信服科技骨干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低价取得的公司股权,本质上属于股权激励,但能否适用财税〔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该种股权激励方案为广大未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普遍所采用,希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明确将该股权激励方案纳入财税〔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真正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落地实施。  专家建议: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黄家荣表示,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通盘考虑创新企业的发展的特点。在创业初期对投资的资金需求最强烈。可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投资于双创企业的投资方给予更多的倾斜。在创新企业里创始人与员工的关系基本是同舟共济,与普通的企业甚至上市公司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有很大不同,需针对双创企业的特点调整适用于普通雇员优惠政策,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例如,探索将人力资源成本纳入流转税抵扣链条、提高高端人才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所得税扣除限额等。  优必选科技:出口退税助企业开辟国外市场  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科技)成立于2012年3月,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科技公司,已获得几十项国家技术专利。公司还开发了多款用于家庭和公共场合的机器人系统,如基于智能监控技术的移动家庭安防机器人、多关节智能积木机器人、人形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系列等。智能机器人阿尔法在央视猴年春晚和元宵晚会亮相,能歌善舞、幽默智能,一时间风靡全国。  优必选科技财务总监左雪梅感叹道,"2015年8月才有了第一笔出口业务,可以说进军国际市场的时间并不长。但短短一年时间,我们的出口销售额就达到了3177万元,占总销售额的40%,可以说出口逐渐占据销售更大的比重,这是对我们自主研发、不断创新的鼓励,也提振了我们开拓国际市场、让中国创造的智能机器人走向世界的信心。但是,这些出口业务虽然符合退税条件,我们却因为不了解政策,迟迟没有到税务局申请退税。南山区国税局发现这个情况后,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可以办理退税,并详细讲解了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2016年2月,我们第一次办结了出口退税业务,目前已收到退税款535万元,这大大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了企业生产能力,也更有利于我们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企业期盼:  左雪梅介绍,双创领域瞬息万变,新事物、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比如"互联网O2O平台"、"BT+IT"、"供应链+金融"等。这些新兴业态在产业萌芽阶段最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和帮助。在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都以法的形式颁布,同时还会针对创新业态颁布相应法律法规以引导行业发展。例如,美国有《经济复苏税法》,法国制定了《创新与科研法》,均对中小企业创新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优惠和引导。如果各个税种在针对相近业态或相似群体设置优惠时,采取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条件,可充分发挥多个税种间的政策协同效应,放大税收优惠对创新的促进作用。  专家建议:  柴火创客财务总监邓晖呼吁,希望国家针对特殊群体创业制定配套税收优惠,比如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重点群体创业的税额式优惠和税率式优惠,在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等税种方面加大重点群体创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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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聪明的分期缴纳税款的3种方式!
最聪明的分期缴纳税款的3种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并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方式。
  合理确定分期缴纳税款计划
  考虑到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投资时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缺少缴税所需现金,因此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纳税人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以将纳税义务合理分摊到各年度,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第八条的要求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如果纳税人选择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摊纳税义务,期间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则可选择按直线法分摊。
  某纳税人在2015年因某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发生纳税义务100万元,则可以选择在年度直线分摊,每年应履行纳税义务:100&5=20(万元)。
  如何计算应分期缴纳的税款
  如果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或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取得现金收入,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因此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应先按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缴税,剩余纳税义务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摊。如果当期取得的现金补价低于按直线法计算的分摊额,则不影响各期缴纳税款的计算。
  第一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当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40万元,应优先缴纳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在剩余期间按期分摊,年应缴税款:(100-40)&4=15(万元/年)。
  第二种情形:在发生纳税义务当年之后,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取得一次性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应当在收到现金的当期缴纳税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间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40万元,则2015年、2016年根据直线法计算,每年缴纳税款20万元,2017年缴纳40万元,则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0&2-40)&2=10(万元/年)。
  第三种情形:在分期缴纳税款期间,分多次取得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则处理方式与第二种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间重新分摊。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取得现金补价25万元,2017年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25万元,则2015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4=18.75(万元/年)。2017年缴纳税款25万元后,剩余2个年度应缴税款:(100-25-18.75-25)&2=15.625(万元)。
  如果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现金补价或现金收入少于按直线法分摊该年度应缴税款,则对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缴纳的税款不产生影响。例如,上例中的纳税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取得处置投资取得的部分股权现金收入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现金收入大于按直线法分摊的应缴税款20万元/年,纳税人应缴纳税款30万元,则重新按照直线法计算剩余4个年度应缴税款:(100-30)&4=17.5万(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现金收入10万元,因此不影响当期纳税义务。
  提 示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如果取得现金补价和现金收入导致缴税计划变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第九条的要求,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根据实际已缴纳税款调整《备案表》&分期缴税计划&中各期计划缴纳税款金额。
  以第三种情形为例,纳税人开始制订计划时在《备案表》&分期缴税计划&一栏中填列,见本文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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