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从新签约担保人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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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诈骗案中不知情的担保人有还债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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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骗案中担保人有责任吗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收取了担保费用,其后借款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给出借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像这种情况,保证人应否承担“代偿”责任。我们认为,对于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理由是:  1、有偿担保的责任应重于无偿担保的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一种风险性较高的法律行为,即便是在无偿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承担履行或者连带责任。相比较而言,收取了担保费的保证人,就要承担比无偿担保人更大的风险责任。其不但在签订担保前要认真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在担保期间监督其履行债务,不逃避债务。一旦发生诈骗风险,保证人首先要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发生了诈骗犯罪,不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为由,免除保证的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和公平原则。有利于从法律本质上体现担保的作用。  2、有利于保证正常的借贷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从我省审理这一类案件的情况来看,有二个共同特点值得注意:一个是由于有保证人担保,金融机构基于对保证人的信赖,发放大量的贷款,但当借款人携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无着,造成大量国有资金流失的严重后果;另一个是保证人大多数是公司、法人单位,为了获取有偿担保费用,轻率出具担保书,一旦出事,保证人往往以被保证人是诈骗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证合同也不成立为由,拒负法律责任,钻了法律的空子。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针对这种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收取有偿担保费的保证人代偿“借款”是合理的,应予受理,并判令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二、诈骗案中不知情的担保人有还债义务吗  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属于《合同法》第58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果实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无论何种情形,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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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担保贷款有哪些大绿风险 担保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4:53:16
导读: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既然担保,那么担保人需要担负哪些责任呢?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既然担保,那么担保人需要担负哪些责任呢?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8、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9、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担保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1、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1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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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变借条 新增保证人可免责
分类:律师说法 & 来源:新疆法制报 & 作者:张卫玲 陈颖 & 发布时间:
  欠条转化为借条,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降低了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但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做法,却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在乌鲁木齐市从事建材销售的赵某与建筑老板曾某在生意上有往来。日,曾某因欠赵某材料款共计12.5万元,他给赵某写了一张欠条。  几经催要,曾某依然没有还欠款的能力,日他又写了一张借条取代原来的欠条给赵某,并找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不料,日,曾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赵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便将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王某以不知道该债务是欠条转化为借条为由请求免责。近日,赵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在本案中,担保人为何不担责?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敏表示,对于逾期债务,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事实或成定势,故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或同意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这样,既便于转嫁既定风险,获取保证人的担保,也降低了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了诉讼时效。但是,这种做法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  从结果方面考察,原告的行为因故意或过失未披露“借新还旧”事实,以致保证人作出非真实担保意思表示。姜敏认为,凡债务人先后两次向同一债权人立据负债,第一次没有保证人或有保证人,第二次增加保证人或增加新保证人的,立据目的或用途又是用于偿还或变相偿还(确认)第一次立据债务的,那么在新增保证人对保证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即需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第一次立据事实或第二次立据用途是明知或应知的,否则即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诉争借条实质系先前欠款转据而来,赵某并未向王某表明此借条的形成过程,致使王某并不知情,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免除保证人王某的保证责任”。责任编辑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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