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低保家庭到县城低保信用社能拿到钱吗

阳新县农村低保实施细则
文章摘要: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低保对象发生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p无承包土地p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户主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在职或在外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需提供领取补偿金证明; 5、申请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费证明. (五)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拥有情况证明; 2、房屋产权证; 3、拥有机动车情况证明. (六)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申请对象申请前家庭2个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未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的申请对象,应当提供租(住)房证明;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结(离)婚证及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人均收入在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8倍以内的农村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重病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因父母一方死亡等原因,另一方离开原居住地再嫁(娶)后,再组合家庭仍属困难家庭或另一方离家出走2年以上(含2年)杳无音信,投靠其他亲属生活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因无住房等原因无法在户籍上分户,实际是分别居住(租、借等)、经济上完全独立的家庭.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同一城市跨地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提出申请. (二)本县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提出申请. (三)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低保对象发生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与国家机关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p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国家机关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近亲属对象100%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定期组织复核. &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p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工作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既是国家机关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是低保经办人员的,以低保经办人员备案为主.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六条&&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纯收入计算.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优待金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库区移民费和新农保.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农村外出务工或打零工的收入,根据就业人员的劳动力系数和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就业天数据实计算.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员,收入据实计算,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我县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计算. (三)农村种植、养殖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黄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纯收入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劳动力系数指标由县民政局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合理确定. (四)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五)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参照上级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第十七条&&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超出认定的标准: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五)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12倍的; (六)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的公司.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自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和集中受理农村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有1名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管理区)通过县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六)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五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组织其驻村干部、民政办工作人员p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六章&&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机关p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评议、公示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以下标准增发补助金.低保家庭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增发高的一项执行;不同成员分别符合单项条件的,可累计增发,家庭增发总额不超过月保障标准. (一)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本地低保标准10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符合城镇福利机构供养条件未入住城镇福利机构的城市&三无&对象和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鳏寡孤独人员. 2、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3、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病患者和严重烧伤两年以内患者.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本地低保标准60%&8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1、患有急性脑中风、严重心脏病、肝硬化中晚期、红斑狼疮、糖尿病伴并发症、耐多药肺结核、计划生育结扎严重后遗症等重病患者. 2、①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②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③一级、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人④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本地低保标准20%&40%增发补助金. 1、①三级、四级视力残疾人②三级、四级肢体残疾人③四级智力残疾人④四级精神残疾人⑤言语残疾人⑥听力残疾人. 2、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3、7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年人. 第二十九条&&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对实现就业后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的对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固定公示栏进行常年公示. 第七章&&资金发放 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三十二条&&低保金按月发放到户.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提出续保申请登记. 第三十四条&&根据低保家庭情况实行如下分类: &(一)一类家庭,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
(二)二类家庭,指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三类家庭,指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五条&&在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或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示栏(牌),对已保障的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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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怎样申请,现在每月多少钱 [已回复]
怎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低保,现在西盟县低保户每月多少钱,现在西盟县80岁以上的老人有补贴,和生活费吗,农民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西盟县人民政府   09:42
人民网网友:&&&&您好!&&&&您给钱市长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您反映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低保怎样申请”的问题&&&&&&&&(一)申请低保的范围和条件&&&&&&&&《西盟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或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所拥有的财产在一定限额以内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⒊在职人员和下岗(离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西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持有本县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分类差额补助,限额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⒈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人员,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⒉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家庭。&&&&&&&&⒊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即: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两参人员),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同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⒋家庭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者劳动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贫困的农村居民家庭。&&&&&&&&⒌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家庭。&&&&&&&&⒍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户。&&&&&&&&(二)申请人不予保障的情况&&&&&&&&《西盟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障:&&&&&&&&⒈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介绍,拒绝就业的,一月内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⒊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而造成生活困难的;&&&&⒋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员或有其它违法行为正受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人员;&&&&&&&&⒌在办公场所或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大声喧哗、辱骂、威胁或对调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扰乱办公秩序或拒绝接受调查的。&&&&&&&&⒍参与或具有盗窃、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和治安等违法行为的;&&&&&&&&⒎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有劳动能力,而不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及家庭;&&&&&&&&⒏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⒐出资购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⒑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有经济能力的人员,因不愿履行义务,而造成被赡养、抚养、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人员及其家庭;&&&&&&&&⒒属本县非农业户口而人不在本县的或人在本县而非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中虽共用一本户口薄,但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⒓已服现役的军人,而户口仍在本县未被注销的也不应列入保障;&&&&&&&&⒔有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⒕已保障对象,保障时间长达1年以上者,非客观原因仍不主动脱离保障的;&&&&&&&&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应列入保障的其他人员。&&&&《西盟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⒈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⒉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或有其它违法行为正受执法部门处罚期间的人员;&&&&&&&&⒊在办公场所或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大声喧哗、辱骂、威胁或对调查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扰乱办公秩序或拒绝接受调查的人员;&&&&&&&&⒋参与或具有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和治安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⒌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并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人员;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⒍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人员;外出务工收入不明确的人员;已服现役的军人,虽户口仍在本县未被注销的也不应列入保障;&&&&&&&&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人员;&&&&&&&&⒏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⒐家庭超标准建房、出资购商品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和拥有非生产性设施、物品的;&&&&&&&&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二、关于“每月多少钱”的问题&&&&&&&&西盟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为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为l60元。我县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严格核定家庭收入,做到动态管理下的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和应保尽保,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重点解决社会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不安全的问题,争取财政、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实现城乡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20l3年1―11月,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235元,在去年月人均补助193元的基础上提高了22%;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l08元,在去年月人均补助94元的基础上提高了l5%。&&&&&&&&三、关于“西盟县80岁以上的老人有补贴和生活费”的问题&&&&&&&&西盟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对全县老年人执行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落实老年人优惠政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2009年8月起对全县7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保健补助8元,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再次作出决定,从2011年1月起,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标准,保健补助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解决。保健补助标准具体为: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10元;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2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3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长寿补助300元,为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份起,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标准,保健补助资金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解决,2012年度我县高龄老年人的保健补助标准具体为:70―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10元;8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保健补助4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长寿补助300元。发放2012年度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资金560280元。&&&&&&&&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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