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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9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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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9个误区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中矛盾最大的就是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很多业主在面临交物业管理费时都会有一些误区,以下为常见的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常见情况: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5.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6.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7.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8.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物权法》第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9.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物业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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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被强拆水电表 房产局称作法违规
株洲市天鹅花园小区内8栋208室的业主刘先生家的水表已经被物业拆除。 本报记者 周健 摄  昨日,在天鹅花园38栋楼下的门上,用小夹子夹着五张株洲市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缴款通知单,不过这次没有208室的了。因大半年没交物业费,业主刘满园家的水电表都被物业卸掉,全家人每天去小旅馆洗澡,去居委会给手机充电。而这一切,刘满园和天鹅物管公司都觉得无奈和委屈。本报记者 王晓芳 实习生 刘锡奎 单超 株洲报道  业主 失火后消防栓没水,从此拒交物业费  刘满园之前是交物业管理费的,但今年1月11日他家发生火灾后,就再没交了。“那天我家失火,119过来后,因楼道消防栓没有水,延误了救火时间。”为此,刘满园一直耿耿于怀,觉得自己交了物业费,却没得到相对应的服务。  天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宏森则称:“当时我们好几个保安都去帮他灭火,连句谢谢都没有。”刘宏森说,刘满园家在2楼,每两个楼层都会有一个消防栓,一楼有公共消防栓,为什么就非要扯那一个。  9月19日一大早,刘满园发现家里没电了,他下楼去看了下自家电表,“发现电表没了,下面的电线也被剪断了”。他去物业公司问,“他们承认是他们卸的。”刘满园越想越气,就和物业争吵了起来,期间和保安发生了冲突,两人都受了伤。110民警调解了长达2小时,但无果。  “第二天一大早,水表也被拆了。”刘满园说,这下家里连水都没了。随后,刘满园去了荷塘区信访办、物业管理委员会,尽管工作人员告诉他,物业公司这样做不合理,但也没能改变现状。  物业 情况实在恶劣才会去拆水电表  “这个事情我们也很委屈,如果每个业主都不交物业管理费,我们物业公司就无法运营。”刘宏森说,目前小区有三千多住户,基本上90%的业主都会去交物业费。“对于不交的,我们先是催缴,后来就打电话催,如果情况不是很恶劣,我们也不会拆水电表。”刘宏森说,这种方式他知道不妥,但也没办法。  9月26日下午,刘满园想把物业管理费交上去,“每天要去外面旅馆洗澡,还要时时刻刻去找充电的地方,家里已经好几天没做饭了。”不过,物业工作人员的回复是:“老总没交代,你等下吧。”截止到记者发稿前,刘满园家仍没恢复水电供应,刘宏森提出:“发生冲突时我们的保安被打,要是来电来水了,这医药费谁付呢?”刘满园称:“我也住院了,怎么就成了要我赔你呢?”  □ 部门说法  物业无权拆水电表  本报株洲讯 (记者 王晓芳 实习生 刘锡奎 单超) 株洲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物业的做法肯定不妥,因为业主只和电业局、自来水公司有法律关系,物业只是代收,没有权利拆水电表;当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也不对。而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副教授申验表示,物业和业主、业主和被打的保安之间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体。他建议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先恢复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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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热评焦点今日业主物业电表费起纠纷 华县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院网渭南频道
作者:路世荣
  3月25日,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形式,成功调解一起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用电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社会效果良好。
  2013年新春刚过,华县某小区一住宅楼的楼道突发火灾,烧毁了配电箱及电表等设施,导致部分业主家中断电。后物业公司于次日即安排人员进行了临时修复,并向受损业主每户补偿50度生活用电度过年关。春节过后,业主前去买电时,物业公司提出赔偿因火灾造成电表等损失的要求。因起火原因不明,业主、物业均认为自己无责任。双方争持过程中,愤怒的业主在小区打着横幅开始讨要说法,甚至要将物业公司赶出小区。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果后,业主代表及物业公司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此案具备调解条件,遂立即启动诉前调解机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副庭长牛建民以其特有的细心和耐心,洞察出纠纷的发生主要缘于双方缺乏沟通,并无需走诉讼途径。送上一杯热茶后,调解工作便以拉家常的方式展开,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物业公司同意修复供电设施,粉刷楼道。看到物业积极作为,业主代表心中的怨气也平息了,同意每户向物业缴纳因购置电表所产生的费用2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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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电表,每月电表数都要加1度的电表耗吗,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吗?电业局收物业的总表,因为物业代收居民的电表费与实际交电业局的差额太大,物业加收我们业主的电表耗,我们业主不同意,那么物业差得那么多的费用,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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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不允许收的,正规供电部门也不会收的.因为国家对每只电表的损耗已算入电费成本了.不允许再收取的.但每只表的确是有表损的,具体是每只单相电表每月1度左右,三相表2-3度.如是供电局只收总表电费.大家平摊电费,根椐公平原则个人认为是可以收的.一句话,如是营利机构就不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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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管费 竟被巨石堵道断其水电
三峡都市报向贵平
  家住万州一居民小区的刘先生,因不满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拒交物管费。随后,物管联合五名小区业主采取了巨石堵道、切断刘先生家水电的极端措施,迫使刘先生一家无法生活,不得不搬出小区租房居住。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由物业管理引发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终于有了明确定论,物管人员胡某及五名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恢复对刘先生家的水电供应,六人连带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4万余元。  事发  一业主拒交物管费遭堵路和断水电  刘先生一家居住在万州区某花园小区,因不满小区物管服务与物业管理人员产生矛盾,但由于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于是刘先生只好以拒交物管费来抗争,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日,刘先生家小区出入口的黑板和房屋的大门上,均张贴了落款为该花园小区别墅业主委员会的通告,载明:业主刘先生,经过物管多次劝说及业主委员会调解,至今拒交物业管理费,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限令三天内将所欠物管费交清,否则本通告之日起,采取措施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刘先生全额负责承担。  由于双方争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刘先生没有理会通告,也未按限令期限交清欠费。随后,小区物管人员胡某便按业主张某等五人指使,带人用大型平板吊车运来巨石,堆放在刘先生家门前通道,致使刘先生车辆无法通行,家人无法正常出入。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雇人将堵道的巨石打成若干小石块堆放于路边,为此花去工钱1200元。  日,胡某又将刘先生家水、电供应切断,致使刘先生一家无法正常居住生活。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一家人搬出小区,在一酒店居住10多天后,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在城区租房居住。  判决  物管等6人赔偿业主4万余元  刘先生一家人被迫在外租房居住一段时间后,物管对其家中的水电仍没有恢复供应。于是,刘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物管人员胡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胡某等人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恢复其家中的水电供应,并在小区大门张贴公示一个月道歉书,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等五人系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胡某为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六人主张对刘先生采取的各项行为均是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一致决定,但未向法院提交关于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委员、向有关部门备案,以及作出对刘先生家采取拖石头、断水电决定的相关会议纪要,或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等证据充分证明,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认定胡某对刘先生家拖石头、断水电的行为系张某等五业主的个人授意。  同时,法院还认为刘先生拒交物管费属实,但胡某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其他合法途径进行救济,而六人以拖石头妨碍刘先生车辆通行、擅自切断其家水电供应的行为催收物管费及水电费,已构成侵权,应对刘先生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是因侵害物权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刘先生要求胡某等人在小区大门张贴公示一个月道歉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立即恢复刘先生家的水、电供应;由胡某等六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先生破碎石头工资、住宿费、房屋租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六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平均每人承担7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等六人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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