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怎么找劳动关系政府事业单位进政府单位上班

找工作要关注 我市一批事业单位公招约600人
[导读]市人社局发布消息称,重庆一大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约600人,报名时间都聚集在本月中旬。重庆商报讯 找工作的注意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一大批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垫江县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0名,荣昌区招聘10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云阳县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0名,璧山区公开招聘小学教师12名,北碚区公开选聘优秀教师20名,这些单位的报名时间都聚集在本月中旬,有意者可根据相关条件报名。垫江县:多所学校招290人据悉,垫江县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90名,年龄30周岁及以下,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周年及以上,5年内主动提出与聘用单位解聘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且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次招聘的单位包括垫江中学、实验中学、职教中心、桂溪小学、桂东小学、城南小学等多所学校。云阳县:特设贫困生岗位云阳县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0名,其中贫困生岗位30名。报考者需自愿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招聘的单位包括农村初中学校(含九年制学校和小学初中部)、农村小学、职教中心等。年龄要求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具有教师系列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农村小学招聘贫困生岗位,限云阳户籍(含原户口在云阳县,但因高考升学将户口迁至高校的贫困大学毕业生),且现在仍是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或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报考。荣昌区:部分岗位要支教5年荣昌区本次共招聘106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教育事业单位人员103名;其他事业单位3名。年龄35周岁及以下。招聘的学校包括仁义中学、安富中学、棠香小学、桂花园小学、玉屏幼儿园等。记者看到,部分学校聘用后需要先到农村学校支教5年。璧山区:优秀人才有安家补助璧山区面向2017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小学教师12名,自愿在璧山区服务5年(招聘单位至少2年)及以上。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若被聘用人员未在璧山服务满5年(未在招聘单位服务满2年),除解除人事关系外,并须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北碚区:全国选聘优秀教师北碚区面向全国公开选聘优秀教师共20名,年龄35周岁及以下,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中小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近5年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类表彰、称号的(获奖需是县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职称要求可放宽至中小学二级。招聘的单位包括兼善中学、朝阳中学、朝阳小学、状元小学等。相关你懂急救吗?市红十字会在招人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刘真重庆商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获悉,为普及、传播应急救护知识,面向社会、基层社区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普及和传播工作。即日起,中心面向社会招聘应急救护教学师资,名额不限,年龄为25~48岁之间,可通过电话、网络、函件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日。据悉,市红十字会救护培训中心是市红十字会普及、传播应急救护知识的培训机构,依法面向社会、基层社区开展院前急救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普及和传播工作。本次招聘的岗位为应急救护专(兼)职师资,培训类别为救护师资培训、救护员培训、讲座、演练、主题宣传活动等。课程设置上,理论课包括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心理急救;实操课包括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应聘者应熟悉应急救护教学大纲、流程及业务知识,能独立制作教学课件;需负责落实教学计划,按照统一课件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还将承担应急救护培训的教研活动及与应急救护有关项目的研究工作,参与单位组织的人道主义公益活动等。(重庆商报)今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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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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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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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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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第三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的规定做好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工作人员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认定、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重庆市人事局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和因工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及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本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工作。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一)款、(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第八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九条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表式见附件1);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一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工作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政府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时须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工伤申请人按照要求补足材料后,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受理。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下达《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表式见附件3),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政府人事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政府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相关证件,并据实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表式见附件4)。第十四条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第十五条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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