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是怎样的,场地租赁费征税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缴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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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缴纳常识
篇一 : 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缴纳常识房产税是买房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那么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呢。专家介绍,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哪些房产是要交税的,哪些可以免税?法律条文中是如何说明的?小编给您一个关于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完整全面的介绍。房产税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房产税法律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2年开征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本文针对广大网友关心的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做出全面介绍。希望能帮助广大购房者解决北京房产税计税依据方面的相关疑惑。篇二 : 中国房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先让大家了解下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屋,按房屋的租金收入或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务。现今的房产税是经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国务院在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制定了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由于推行难度系数过大,所以先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推行。 房产税计税依据特点是针对房屋、城市的经营房和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分为两点点1、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2、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出典不是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和租金不一样。因此,不应将其认为是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要按房产的余值算。为此,国家出台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其税率为1.2%。 房产税计税依据标准分为从租或从价两种情况。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税是以租金收入为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直辖市、自治区、省人民政府确定。例如某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依据就分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或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总结:现在大家知道房产税计税依据和房产税是什么了吧,其实在古代的房产税更为的不人性化。对于有房产的朋友些一定要好好看看。这些税都是从你自己身上留下来的。对于像小编一样暂时还没有买房的。真的好想那天才能缴纳房产税啊。篇三 : 房屋、建筑物的分类核算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规定,房产税分从价计征与租计征两种,其中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直接影响着房产税缴纳的多少,而房产原值主要取决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房屋、建筑物的确认和计量情况,具体表现为固定资产卡片中房屋、建筑物的划分和计价。一、房屋、建筑物的定义解释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物资的场所。财税地[1987]3号文还以列举的形式强调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等,不属于房产,不缴纳房产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给出两个定义:建筑物指、、、,构筑物是特种工程结构的通称,指一般不直接在里面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建筑,如水塔、烟囱等。二、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分类核算把房屋、建筑物列为固定资产,从会计角度而言并不需要细究房屋和建筑物的区别,如果出于纳税筹划的需要,则有必要仔细划分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财税地字[1987]3号文又强调规定:”凡按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在具体计算应缴税款时是以企业会计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依据的。企业基建施工时期”在建工程“科目下关于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分类及费用的归集便至关重要,会计上设置明细科目主要是依据项目概算书所设的明细分类,而概算编制时对房屋、建筑物的分类主要是从工程施工角度来考虑的,所以企业应提前做好与此相关的纳税筹划,即从起始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分类上就要尽量依据税法所解释的分类方法,而不是依据概算书中关于房屋建筑物的分类,当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竣工决算时便可以直接按企业会计账簿上房屋建筑物的分类编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进行房屋和建筑物的分类与计价时,不能为少交税而故意缩小房屋的范围和价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二是对于税法有明确列举规定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如财税地字[1987]3号文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为了维护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篇四 : 房产税计税依据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关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房产税计税依据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注意: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延伸阅读:房产交易税如何征收房产税是每年都交吗新房产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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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是什么
15:35:1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计税依据的概念
  计税依据的构成
  计税依据的类型
  计税依据的形式
  计税依据的概念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量的表现。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课税对象同计税依据有密切的关系。前者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即对什么征税;后者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的规定,即如何计量。如1984年中国产品税条例(草案)规定的课税对象是列举的产品,而计税依据则是产品的销售收入。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所得税中的应税所得额既是课税对象,又是计税依据;有些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如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它的计税依据则是房产的价值或租金。
  计税依据的构成
  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后者是以某一实物的自然量度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税单位,车船使用税以“辆”或“吨位”为计税单位等。
  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时一致。如中国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标准都是营业额,体现二者的一致性。但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单位面积农作物的常年产量,而计税依据则是按常年产量和土地面积确定的计税农业收入。
  计税价格是课税对象在计算应征税额时使用的价格。如消费税以出卖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等。计税价格是流转税的计税基础。流转税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流转税中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多少有密切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税价格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反之越少。
  计税价格有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种形式。
  含税价格是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它是采用较多的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含税价格=成本+利润+税金
  含税价格中的税金是在企业为产品或劳务定价时,事先根据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并将其嵌入价格之中的。当产品或劳务销售取得销售收入后,国家一般以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含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金。若作为计税基础的价格应该含税而实际并未含税时,应按一定方法组成含税价格。如果一种商品或劳务是以含税价格对外销售或提供,则取得该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的企业或个人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包含在销售价格中的税金就一同实现了,该税金就应及时交给税务机关。
  不含税价格是不包含税金在内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即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组成而不包含税金。它也是一种计税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不含税价格=成本+利润
  一种商品销售价格中不含税,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规定对该产品不征税;二是国家对该产品免税;三是实行价外税制度。前两种一般适用于除增值税以外的流转税,第三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增值税或从量定额计征的税种。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价格转化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是税收制度规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商品的价格并不符合计税价格的要求,因而要通过计算增加或减少一定价格部分,使其成为计税价格。如税法规定要以含税价格计税,当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就应按规定换算成含税价格。如果已知产品的成本和利润,组成计税价格中则应增加税金的内容,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一般是将不含税价格转化为含税价格。但如果一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中已含税,而税法规定必须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金,则须将含税价格转换为不含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适用税率)
责任编辑:zha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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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怎么确认的?
17:22:3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0
&&& & &【导读】: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在会计类考试中是一个重要考点,为此小编特整理了&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怎么确认的?&。如果各位考生想要了解全国各个省市2016年注会考试报名的相关信息,请关注我们会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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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其中:
  从价计征要考虑房产原值减除幅度同时还要考虑房产原值与会计制度上房产原价的关系以及房屋原值的内容。
  从租计征要考虑租金收入的项目内容、租金收入扣除规定。
  另外对于原值及租金明显不符合市场常规的,还要进行核定。
  5.1 &从价计征
  据实计征
  《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减除幅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为&3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日第5条规定&山东省为30%&。
  核定征收
  《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参照同类房屋,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财税地[1987]3号第一条第三款)
  5.1.1 &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房产原值与会计制度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关系;二是房产原值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项目。
  5.1.1.1 &房产原值与房屋原价关系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一定程度上说,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且与税收认定口径相符的,房屋原价即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土地使用费、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等。
  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对应税房产的认定口径(征税对象)、是否纳税(征税范围)及会计核算口径的把握不同,可能会发生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问题。进而导致会计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与应税房产原值可能不尽相同。
  针对上述问题,财税地字[1986]8号第15条规定&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日下发的财税(号第1条再次明确&自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外,&
  5.1.1.2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2)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税地[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针对又出现的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总局下发了国税发[号文进行了明确。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上述规定自日起执行。另外,国税发[号第2条作出两条特别规定。分别是:
  (1)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2)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上述两个特殊规定在计算房产原值时应一并考虑。
  5.1.2 &房产原值具体认定
  5.1.2.1 &地下建筑
  5.1.2.1.1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具体包括: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财税[号第1条第一款)。
  自日起,上述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房产税(财税[号第2条第三项)。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注:山东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下同。]]&1.2%。
  5.1.2.1.2 &完全建在地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财税[号第2条第一项,日起)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财税[号第2条第二项,日起)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山东省多少(财税[号第2条,日起)
  5.1.2.2 &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自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号第3条)
  5.1.2.3 & 房产投资联营共担风险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国税函发[号第1条)。
  5.1.2.4 & 企业单位职工宿舍
  从日起,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房产价值的,应按房产原值征税(鲁地税地字[条)。
  5.1.2.5 & 固定资产清产核资重估增值
  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企业,应按照重估的价值征收房产税(鲁地税三字[条)
  5.1.2.6 & 房屋评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鲁地税地字[1996]3号第1条)
  5.1.2.7 & 房产出典
  日起,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号第2条)
  5.1.2.8 & 融资租赁
  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条)
  5.1.2.9 & 免收租金期间房产
  日起,租赁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条) &
  5.1.2.10 & 无租使用房产
  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纳税或免税单位)的房产,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条)
  注:日前,上述房产税税额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由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鲁地税三字[条2款)
  5.1.2.11 & 企业合并(兼并)失去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采取合并和兼并方式的,如果被吸收合并或兼并企业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企业或新企业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按存续企业或新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帐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兼并前企业未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或新企业承继。(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2条第一项)
  5.1.2.12 & 合并(兼并)仍具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采取合并和兼并方式的,如果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则存续企业或新企业、被吸收合并或兼并企业分别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按各自的帐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2条第一项)
  5.1.2.13 & 存续分立
  企业采取存续分立的,分别以房产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各自按自己的帐面房产价值、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立前企业欠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事宜,仍由原企业负责清缴。(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2条第二项)
  5.1.2.14 & 新设分立
  采取新设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分别按帐面价值、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分立前未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2条第二项)
  5.1.2.15 & 融资租赁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条,日起)
  5.1.2.16 &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房屋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25条)
  5.2.1.17 &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
  自日起执行,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财税[条)
  5.2 从租计征
  《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5.2.1租金收入
  5.2.1.1 &租金收入项目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鲁地税函[号第6条)
  5.2.1.2 &租金收入扣除项目
  5.2.1.2.1 &代收费用
  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鲁地税函[号第6条)
  5.2.1.2.1 &配套设施及用地租金
  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鲁地税函[号第6条)
  5.2.1.3 租金收入核定
  5.2.1.3.1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不符合公平市场交易价格
  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国税函发[号)
  日起,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鲁地税地字[条)。
  5.2.1.3.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未注明房屋租金价格
  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将厂房、土地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给其他企业经营,如果出租合同中未注明房屋租金的价格,基层征收机关可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3条)
  5.2.2 &从租计征具体规定
  5.2.2.1 &出租的地下建筑
  自日起,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财税[号第3条)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租金收入&12%。
  5.2.2.2 &企业出租不记载房屋价值的职工宿舍
  从日起,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不记载房屋价值而出租的职工宿舍,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鲁地税地字[条)。
  5.2.2.3 &房产公司出租待售商品房
  自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的,应按房屋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1条)
  5.2.2.4 &未纳税出租房产
  自日起,针对未履行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查无下落的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将《限期改正通知书》 送达承租人,如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2条第1款)
  5.2.2.5 &合同约定承租人代缴房产房产税
  自日起,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2条第2款)。
  5.2.2.6 &租赁合同约定房产租金不包括房产税款
  自日起,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且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承租人代为计算缴纳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鲁地税函[号第2条第2款)
  5.2.2.7 &承租人转租的房产
  自日起,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3条)
  5.2.2.8 &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租金房产
  自日起,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4条)
  5.2.2.9 &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
  自日起,宾馆、饭店、酒店、公寓、写字楼、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单位出租客房或写字间等房产的,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按其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鲁地税函[号第5条)
  5.2.2.10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将厂房、土地连同设备一起出租给其他企业经营,出租企业分别按房产租金收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出租合同中未注明房屋租金的价格,基层征收机关可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核定其应纳税额。(鲁地税三字[1998]第16号3条)
  5.2.2.11 &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房产
  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来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国税函发[号第1条)
  5.2.2.12 &外资企业房产出租
  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国税发[2000]44号第2条第1款)
  5.2.2.13 & 以修代租房产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23条)。
  注:上述所称&依照规定&,根据《条例》3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应将&支付的修理费&视为产权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对于修理费与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市场交易价格收取的租金差距较大的,应依据国税函发[号的规定核定租金收入。
  5.2.2.14 & 房产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
  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来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国税函发[号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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