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人身伤亡,没买工伤保险 上下班能向厂方索赔吗,按国家规定是多少?

&&&新闻热线:021-
工伤新规释疑: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怎么算“合理”
原标题:工伤新规释疑: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怎么算“合理”
  红网长沙8月2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颖 实习生 曾雨田)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也热闹起来,关于工伤仲裁的咨询多了起来。
  8月21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律师们就《规定》带来的变化为市民作出详细解读。律师们介绍在市民的法律咨询电话中,“工伤”类别从来没有间断过,很多在以前存在争议的案件,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都将被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层层转包致工伤明确“债主”
  [案例]2011年5月,夏师傅在施工过程中被落石砸伤头部。当时,叫夏师傅去做事的是包工头周某,但周某没有相关资质,是从长沙A公司承接的项目。包工头周某垫付一万元后跑路了,剩下的几万元住院费没了着落。
  [解读]“此前,这类案件一般按雇佣关系起诉包工头和A公司,但9月1日之后,就可以按工伤流程来操作了。”廖格平律师表示,《规定》之前,夏师傅如按雇佣关系去法院直接起诉,结果很可能是包工头进行赔偿,A公司负连带责任;而按照《规定》要求,夏师傅可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就工伤待遇的赔偿与A公司协商,协商失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仍不能解决再由法院裁决。
  看起来申请工伤会更麻烦,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包工头跑路屡见不鲜,有资质的公司则相对可靠,而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往往比按雇佣关系起诉较多。此外,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都是免费的。
  《规定》条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人原因致工伤可以两边追赔
  [案例]张成(化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失去劳动能力。家中妻小皆没有经济收入,出事后张成家难以为继。张妻向12348致电咨询,能否同时争取到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和单位的工伤保险金。
  [解读]李玉琴律师介绍,企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该如何赔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新规》“张成的案件如果放在9月1日以后,可以争取到两边的赔偿。只是如果肇事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那么工伤赔偿时就要扣除医疗费用。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待遇。”李玉琴说。
  《规定》条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期不计算被耽误的时间
  [案例]小张在一家餐饮店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餐馆进了一批大米,小张在搬运过程中不幸摔成骨折, 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店拒不承认小张是其员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未受理,而是告知小张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小张担心,如果因为劳动仲裁错过了工伤申请期限怎么办。
  [解读]刘恺恺律师介绍,《规定》中的新条款可让小张安心――劳动者对因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规定》条例: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因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耽误申请时间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案例]2013年,小王通过劳务派遣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花费近2万元。
  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员工,应找劳务派遣方索赔,派遣方则表示,虽然小王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工伤赔偿也自然由用工单位承担。
  [解读]刘思敏律师介绍,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工伤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遭受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小王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单位来承担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带来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再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去追偿。
  《规定》条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延伸阅读] 对“合理”二字的判断存在讨论空间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是争议不断。《规定》阐述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明确为工伤时多次提及“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这个“合理”如何理解?
  姜黎青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娱乐活动,则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每一个案例,在具体操作中都是要根据细节情况具体分析的,合理二字的判断也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姜黎青说。
  此外,律师们也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非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工伤新规释疑: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怎么算“合理”
日 11:39 来源:红网
原标题:工伤新规释疑: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怎么算“合理”
  红网长沙8月2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颖 实习生 曾雨田)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也热闹起来,关于工伤仲裁的咨询多了起来。
  8月21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律师们就《规定》带来的变化为市民作出详细解读。律师们介绍在市民的法律咨询电话中,“工伤”类别从来没有间断过,很多在以前存在争议的案件,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都将被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层层转包致工伤明确“债主”
  [案例]2011年5月,夏师傅在施工过程中被落石砸伤头部。当时,叫夏师傅去做事的是包工头周某,但周某没有相关资质,是从长沙A公司承接的项目。包工头周某垫付一万元后跑路了,剩下的几万元住院费没了着落。
  [解读]“此前,这类案件一般按雇佣关系起诉包工头和A公司,但9月1日之后,就可以按工伤流程来操作了。”廖格平律师表示,《规定》之前,夏师傅如按雇佣关系去法院直接起诉,结果很可能是包工头进行赔偿,A公司负连带责任;而按照《规定》要求,夏师傅可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就工伤待遇的赔偿与A公司协商,协商失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仍不能解决再由法院裁决。
  看起来申请工伤会更麻烦,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包工头跑路屡见不鲜,有资质的公司则相对可靠,而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往往比按雇佣关系起诉较多。此外,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都是免费的。
  《规定》条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人原因致工伤可以两边追赔
  [案例]张成(化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失去劳动能力。家中妻小皆没有经济收入,出事后张成家难以为继。张妻向12348致电咨询,能否同时争取到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和单位的工伤保险金。
  [解读]李玉琴律师介绍,企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该如何赔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新规》“张成的案件如果放在9月1日以后,可以争取到两边的赔偿。只是如果肇事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那么工伤赔偿时就要扣除医疗费用。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待遇。”李玉琴说。
  《规定》条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期不计算被耽误的时间
  [案例]小张在一家餐饮店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餐馆进了一批大米,小张在搬运过程中不幸摔成骨折, 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店拒不承认小张是其员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未受理,而是告知小张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小张担心,如果因为劳动仲裁错过了工伤申请期限怎么办。
  [解读]刘恺恺律师介绍,《规定》中的新条款可让小张安心――劳动者对因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规定》条例: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因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耽误申请时间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案例]2013年,小王通过劳务派遣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花费近2万元。
  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员工,应找劳务派遣方索赔,派遣方则表示,虽然小王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工伤赔偿也自然由用工单位承担。
  [解读]刘思敏律师介绍,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工伤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遭受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小王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单位来承担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带来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再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去追偿。
  《规定》条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延伸阅读] 对“合理”二字的判断存在讨论空间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是争议不断。《规定》阐述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明确为工伤时多次提及“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这个“合理”如何理解?
  姜黎青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娱乐活动,则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每一个案例,在具体操作中都是要根据细节情况具体分析的,合理二字的判断也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姜黎青说。
  此外,律师们也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非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今日最新文章
七天热门范文
本月热门范文
友情链接:昨天看了新闻,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本人感到深深的恐惧。难道咱们为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而受了伤害不属于工伤了吗?为此,我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官方渠道,摸索了半天,才发现这一条仅仅是9个字来反映。为了我自己的利益,我点了不同意。我相信很多朋友还不知道怎么去反映自己的心声,所以我把具体的位置贴了出来。大家一起用自己的双手来反映自己的意愿吧。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http://yijia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点开以后再点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然后第二页第5条就是这个内容,仅仅是9个字(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非常不容易找到。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昨天看了新闻,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 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本人感到深深的恐惧。难道咱们为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而受了伤害不属于工伤了吗?为此,我找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官方渠道,摸索了半天,才发现这一条仅仅是9个字来反映。为了我自己的利益,我点了不同意。我相信很多朋友还不知道怎么去反映自己的心声,所以我把具体的位置贴了出来。大家一起用自己的双手来反映自己的意愿吧。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http://yijia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点开以后再点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然后第二页第5条就是这个内容,仅仅是9个字(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非常不容易找到。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刚贴上来,希望看到的人越来越多!
  顶一个表示一下支持  
  顶上去!
  顶上去,还有有些公司不给员工交养老保险,处罚的方法应该改成,一经举报立即无条件全额补交
  大家对其他的不满意条款也都吼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相当NB啊。  “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  内容也不给看。  
  现在创建集约型社会,所以政府就用9个字代替内容了。也许他们以为我们不会看吧!
  &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    这九个字代表的就是要“废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不在工伤范围之    内”。其实这也就只有20个字,为什么就不能写明白,让我们看清楚    一点呢?  
  上图吧!
  絕對讚成僱主要按國家規定買好保險,按時發工資。    但上下班時間也算工傷,這樣對僱主合理嗎?辦企業是為了賺錢,不是開善堂吧,僱主有責任包生養死葬?這樣還有人願意投資辦企業?    
  请认清该条文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并非LS所说的生养死葬。  试想雇主和员工签订了劳动雇佣关系,雇主在员工为雇主赚钱的路上是否应该为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呢?
  改革就是要老百姓多担待,让国家和资本家尽量免除责任和负担。
  不同意了!
  朝令夕改,在这神奇的土地上皆有可能!
  顶上去
  顶上去
  同意删除.
  坚决反对这样的行为,太猥琐了,偷偷摸摸的,如果真觉得合理,为什么不把内容明确的表示出来?
  大家为什么都来讨论这件事情?这项规定是和每一个劳动者有关,为什么不出来热闹讨论,为什么要做沉默的大多数!      这是和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决定,请大家来表态。    你们同意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吗?    沉默就是同意了。这项规定就可以实施了。谢谢沉默的大多数,放弃自身权益的维护,谢谢!  
  强烈不同意!  国家能不能多出一点有利百姓的制度!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都能得到责任者的赔偿,为什么还要雇主再次赔偿呢?
  北行剑客: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算工伤是强词夺理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此举引起网民热议。             为什么以前上下班途中遭车祸算工伤,如今又要不算了呢?据说是基于五大理由。那么我们就来看看都说了些什么理由?             理由一:因为车祸有强制险。谁遭了车祸,可以通过强制险来得到赔偿,所以就不必麻烦工伤保险了。这理由成立吗?现在保险业如此发达,所有职工都可以在保险公司上各种保险。照这么说,只要上了意外伤害险,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也都能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那都不算工伤啦?那交工伤保险干什么?给管工伤保险的人开工资的?             理由二:上下班途中遭车祸算工伤,而其他伤害不算工伤不公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如果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很大,倒可以理解。哪个老板不想少点负担?但非把屎盆子扣在职工身上,就有点不仁义了。哪个职工脑子进了水,会对自己的既得利益有意见?因为上下班途中可能遇到的其他伤害不算工伤,所以车祸也不能算工伤,这是什么逻辑?车祸算工伤不公平,都不算工伤就公平了?             理由三:因为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而定,而上下班途中出的事不算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所以不能算。这好像是个圈套啊!制订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怎么不和大家说清楚,这保险不包括上下班途中?为什么等条例通过实施后再抠这里面的字眼?欺负老百姓没文化?             理由四:由于住房商品化,职工住宿分散,上下班途中路线不好界定,容易引发争议,所以得删除。不好界定不等于不能界定。因为不好界定,因为怕引起争议就干脆删除此条,未免太简单粗暴。其他不好界定、容易引发争议的事多了,难道我们都从法律中一条一条地删除?掩耳盗铃!             理由五:中国以外的许多国家未将上下班途中的车祸算工伤,有的虽然算工伤也有严格的界定,所以中国就不算了。哈哈,幸好外国人没说每人每天得喝一坨屎以益寿延年!幸好没说!             对于上下班途中遭车祸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可能谁也无法引经据典来说明其必然的合理合法性。但既然以前是这么做的,这么做对职工是有利的,现在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把这个条款删除,那么还是不要动的好。否则工伤保险机构是乐翻天了,对职工又如何交待?  
  levin:可笑的《工伤保险征求意见稿》!             7月24日,政府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拟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不算工伤。——文中指出,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我猜想,这是一次社会保险机构的“联名上书”?             对于这份意见稿,我并不支持!             第一,我相信每个人并不希望发生意外伤害。试想,在中国参加工伤保险的1.4亿人中,究竟有多高比例的人愿意参与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既然这个谜底没揭开,那么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的伤害,自身利益怎么获得保障?我认为,只要职工属于在职期,企业就应当承担起这部分责任。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为政府纳税的多少,更重要的还要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然而,我们出台的措施,到底是减轻企业补偿负担?还是提高社会保险机构收益?不得而知!             第二,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机构的交通事故保险本身就是两种性质的保险。职工完全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保障,为什么舍长取短?若真的舍本逐末,非要以时间段和是不是与机动车有关联的事故区分责任,那么这个措施必然属于形式主义了!             第三,从现实角度看,这样的规定并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首先,并不是所有职工只在办公室的座位上工作的,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方式会安排在室外;其次,在中国无论大小的所有企业里,上下班时间标准不同。倘若一个职工加班加点后,回家路上不幸受害,那么从法律上是不是说他是应该的?那么推理出来的中国企业要求职工加班也是违反法律,是不是需得到必须的严惩?再者,也不是所有企业的上下班都有公车接送的。             第四,职工的根本利益要比妥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更重要,不是吗?有些事情是可以在原本的内部制度中相互解决,并不需要触及职工的个人利益!        
  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就是国家制度的倒退!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 王文武)   
  作者:quicklydai 回复日期: 09:08:45 
    强烈不同意!    国家能不能多出一点有利百姓的制度!
  人民政府正在去人民化!?
  这个问题我选择沉默,因为我不是工人,无业多年
  顶上去
  原帖: 03:17:22
新浪吉林网友手机用户 1   上下班途中这条不应删减我们单位就发生一起夜班上班被车压死而无法找到肇事车量的,安这么改一样无法保证工人的权益,应添加倍补充当能确定肇事方时职工单为方可免除工伤责 任才对。     10:09:34
新浪四川成都网友   就是,因为界定困难而取消,典型的因恶小而为之,因善小而不为,坚决反正这种消极的选择性的不作为    原帖: 03:54:33
新浪四川网友手机用户 1   我认为要么干脆取消,要么就你们说了算,还用得着这么多过场,你们不累我都累,因为根本就没有我们说话的份.     06:53:50
新浪山东网友手机用户   坚决反对修改!如果肇事车辆找不到怎么办,因伤上不了班没有公伤保护被单位辞退了怎么办     06:15:10
新浪湖南长沙网友rgmbj1997   上下班不算公伤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搞法    原帖: 00:47:15
新浪山东网友大理寺通判 1   坚决反对,上班途中是为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谁也不可能飞着上班,法律不能只照顾有车的富人,而让占大多数的穷人寒心,现在的肇事逃逸案件实在太多了,如果公安破不了案职 工是不是就应自认倒霉  
  原帖: 21:59:02
新浪网友 1   不利于保护弱者,坚决反对!上下班也是应看做工作的一部分,每个职工那天不是行色匆匆地赶着上班避免迟到?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难道单位就不应按工伤在赔偿了?这是什么逻辑?按照这个逻辑,受伤的职工如果买了保险,那么肇事的司机也不用赔偿了,因 为保险公司赔过了。     23:00:59
新浪辽宁网友手机用户   大部分地区都没有交通信号和摄像头,如果出事,有找不到肇事人,全由个人负担,而且误工还要请病价,甚至被开除,不要忘记老百姓也有生存的权利,他们也是人,什么时候制定 决策的人也能考虑到他们的利益?     22:51:16
新浪广东网友手机用户   同意取消:生死有命,富贵由天     22:38:58
新浪河北网友手机用户   整天就会算计工人和老百姓。什么东西,说白了就是为保险公司     22:01:40
新浪网友手机用户   当官的有专车不易受伤害,可就苦了那些上下班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骑车的、走路的老百姓了  
   21:01:05
新浪山东网友手机用户   难道这是以人为本吗?    原帖: 16:42:49
新浪山西网友手机用户 1   修改的人先出车祸,让他起个带头作用,免得他和百姓做对    原帖: 18:27:31
新浪湖北武汉网友 1   当官的都有配车,普通劳动者没有机动车,才可能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着,取消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算公伤的做法剥夺了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坚决举手反对!    原帖: 19:53:24
新浪网友手机用户 1   上下班难道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吗?要不我们怎么进公司干活?这样做太让广大工友太失望了。这样会毁了很多因上下班出事故的家庭。政府:你们在干嘛?试问现在有多少企业按现行 劳动法来执行的,大部分都在压迫劳动者。现在政府反过来还要帮助企业。他们不就是缴了点税嘛可那也是工人干出来的。     19:42:28
新浪江苏苏州网友   开高级汽车上班哪会受伤,大不了伤别人。     19:32:18
新浪网友   坚决反对!!!这样的话老百姓就更没法活啦,只要求肇事者赔付。肇事者有的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就是有赔偿能力的一牵扯到巨额医药费,也大多不愿承担肇事责任,这样一来受 害者就只能求助司法机构处理,而我国的司法机构执行的是,谁打官司谁举证.谁掏钱.....先不说,官司谁胜诉谁败诉,就从这一点受害者就要先承受来自身体.精神.和财产 多重打击,这对受害者是极不公平的,在有就是官司胜了肇事者没钱,怎么办?要求司法强制执行还是没钱。那么受害者怎么办(受害者有钱的话可以先看病,如果受害者也没钱医治 怎么办),等死吗.......《我就出过这样的事,到现在肇事者还是拿不出钱来,作为受害者的我只能自认倒霉!!!!!》     19:29:02
新浪山东网友手机用户   坐飞机吧  
  原帖: 17:04:54
新浪河南网友 1   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找各种理由是要把增加的风险转移,有背工伤保险的初衷。     18:51:45
新浪上海网友   对人民的保护应该越来越好。现在怎么越改越差?这也是社会进步?总工会怎么不为职工说话?     18:46:27
新浪广东网友手机用户   反对修改上下班不算工伤。     17:34:48
新浪湖南网友手机用户   此条例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现在职工的受到漠视太多了     17:24:47
新浪网友手机用户   准备好车,在法制办门口等着,没见过哪个国家的法律越改越不人性化的    原帖: 16:45:44
新浪山东济南网友 1   建议,第一步:先取消上下班路途机动车交通事故算工伤的规定;第二步:工作时间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第三步: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第 四步,全面取消工伤的认定与待遇(但不取消工伤保险缴费);第五步:凡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发生伤害的,一律灭九族。  
   15:58:14
新浪网友   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如此修改意见相信全国人民都会大跌眼镜!!!!!!!!!!!!!    原帖: 15:20:53
新浪山东菏泽网友 1   坚决反对“取消上班路上受伤定为工伤”的决定。保护职员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在去工作的路上,应该定为工伤。     15:51:21
新浪四川网友   随着就业离家越来越远,不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几步可能,交通安全也越来越没有保障,不算工伤,叫大家怎么安心工作?官员们有公车,百姓们只有两条腿,官员们遇车祸叫因公殉 职,百姓们就叫活该倒霉吗??     15:50:53
新浪上海网友手机用户   我厂里一个员工前几天刚出厂门五十米,就给一辆无证驾驶的没年检过的车给撞了,拿掉脾脏,断了肋骨,偏偏那家伙又穷得响叮叮,如果这种情况不算工伤,那民事责任谁来负     15:20:53
新浪山东菏泽网友   坚决反对“取消上班路上受伤定为工伤”的决定。保护职员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在去工作的路上,应该定为工伤。  
  裆说了,尔等P民上班途中被统治阶级撞死都是活该,自然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反,开车的死了,要被追认烈士的
  我的意见:    看来你们要疯啊~60年就混够了?这种猪头主意你们也弄的出来?  早倒早超生吧,反正丫又不是民选  你们是不会为人民做好事的      提交成功
一个受过工伤的人坚决反对,
  坚决顶上去.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去看看 欺负老百姓啊!
  其实实质就是为了让社保机构少赔点钱,因为现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的太多了。少赔的钱可以让社保机构的领导们去吃喝嫖赌了哇。
  我的工作是在工地,一个在崇山峻岭中的水电站工地,路上山石垮方,泥石流都是经常的,已有多人死于途中,不知道下一个会不会是我,如果说删除了这么一条,我们的生命谁来负责,强制险够吗,我们不辞辛苦钻入崇山峻岭搞建设,但是也要为我们的后顾之忧着想啊。
  欺负老百姓啊!  
  都是你们不好!成天说ZFZF的,以后要说RMZF!
      没啥用,它们已经想好的事情还能改过来吗    
  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   --------------------------------------------------------------------------------     金羊网
09:19:46        作者:王文武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一项制   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拟不再算工伤    中原网() 发布时间:
09:13:19   来源: 钱江晚报       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编辑 徐珂珂 李析)      
  为了自己的利益要顶啊!这个不顶,还顶什么
  “上下班出车祸不再算工伤”五问   --------------------------------------------------------------------------------     金羊网
09:19:46          作者:赵国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7月25日 齐鲁晚报)         政策随着时代的变迁需要调整无可厚非,但调整工伤认定范围这一事关亿万群众切   身利益的政策,若没有足够的合理理由做支撑,其调整注定会带来非议与不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虽已有13年之久,但要删除改变的难度应不是来自民众“习惯”坚持,更非各界的不理智和不理解,而是给出的上下班出车祸不算工伤的理由过于勉强,难以成为其改变的理论支点。若在这种情境下坚持改变,只能让人怀疑是“找各种理由把增加的风险转移”。           一问:车祸可由交强险补偿与工伤认定重复吗?       国务院法制办在不算工伤的理由中,认为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不难看出,这样的理由其实在暗示交强险补偿与工伤认定存在重复这一事实,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很大程度上是肇事车因过错带来的伤害补偿,与受害人所在单位在赔偿上是两码事。也就是说职工上下班途中出车祸,肇事车因过错带来的伤害补偿不能用以抵消单位的工伤补偿。若如此,那职工自己入保是否也可抵消肇事车的赔偿了呢?       二问: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划分标准科学吗?       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划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现行规定,不仅在政策上存在不平衡,另外还存在人身歧视的嫌疑。因为大多职工上下班使用的是非机动车,如果仅仅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作为划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无疑在破坏社会平等意识的建立,不利于社会和谐,是法制社会所摒弃的。           三问:上下班途中难道就不是为“工作”吗?       上下班途中虽不算“工作”,但谁能否认它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呢?上下班途中难道就不是为“工作”吗?如果不是为了工作上下班需要,也许伤害者不会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走同一条路,也就是说,若不是为了工作上下班,职工也就不会受到伤害。这种因“工”受到的伤害怎么能不算“工伤”?           四问:“操作难度大、引发的争议多”能成为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理由吗?       虽然现在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但这都不足以成为不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理由。有关部门可以细化和严格限定有关规定,将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认定部分另作特殊规定,但绝不可“因噎废食”。           五问:与国际接轨的工伤认定就是合理的吗?       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来改变工伤认定范围是群众最不满意和最不买账的“败笔”。难道为了与国际接轨就可以改变一切吗?那我们不免要问:我们的政策到底是为了人民群众?还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国际上的东西是需要“拿来”的,而非全盘接受!这次的改变工伤认定范围同样也不例外!           
  顶上去!
    社会在进步,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应该站在广大老百姓的立场上,福利保障应该越来越好,不应该倒退啊,我们都是政府的子民多一项保护又有什么不好呢?应该看到这是社会的进步,是老百姓的实惠。不要老是想着怎么对付老百姓盖楼   中原网网友来自:湖北省武汉市, 电信 17:47:14    中原网网友:
支持该文观点!坚决反对取消!
  劳动社保专家:上下班车祸算工伤不宜简单删除   时间:日 16:42:14 中财网
    广东劳动社保专家:可考虑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不该删除?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马上受到广泛关注。今早,广东一些知名劳动社保专家建议,该规定不宜简单删除,可考虑保留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如果删除,相应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算不算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广东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分析,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    周贤日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偿,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其实要平衡双方权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完善。&周贤日说,目前上下班车祸赔偿中,存在双重赔付,即受伤职工除获得工伤补偿外,有时还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这也不完全合理。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不赞成简单删除。他认为,由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缘性,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讨论必须有基本方向,否则难有明确结论。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但考虑到目前交强险保障水平不足够、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况,如果《条例》按此修改,相应配套措施应跟上,如:提高交强险赔付金额、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等。   □ .马.汉.青  .羊.城.晚.报
  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这是毛主席说的。跨省追捕者请直奔纪念堂,纳税人谢谢你们了!
  “上下班车祸或不算工伤”9成网友反对 http://www. | 来源: 南方新闻网 | 时间:
11:06 | 收藏本文
九成网友反对“上下班遇车祸不再算工伤”     
24日下午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经过记者统计,在网上的调查中,近九成网友表示不赞成。    
删除主因:    
第一,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现行规定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这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     
第三,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这一条不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网友意见:     
网友意见弹赞均有,但近九成网友表示不赞成,这些网友认为:上班有时间强制性的要求,造成车流的高峰期,因此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的机会最多,工伤基金理应赔偿。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角度来说,删掉这个规定也不合适。     
其次,如果某人出了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车子也没有保险,那他受到的侵害谁来补偿?理论上,上下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一种延续,工伤基金应当尽可能为这个时间的安全提供保障。(南方都市报 记者 朱丰俊 杨章怀 实习生 王则时 陈雨)    
  这个建议是哪个脑残提出来的,人肉他
从家到单位这段路程的时间少的几分钟多的几小时
这已经是八小时之外的个人牺牲了
    还是没有任何工资的牺牲
如果连保险都不算 那真是剥削了
  打开天涯论坛,根本没有几个人在讨论
上下班途中不再被工伤认定的事情。这件事情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这个帖子不飘红,太没有道理了。难道天涯论坛的编辑上下班都是乘飞机的吗?难道天涯论坛的亲们都是专车接送上下班的吗?  日征询意见就要结束,快快行动啊!  对自己的权益为什么这么冷漠?!
  今天酷6的火星新闻报了这条新闻,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看到!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只能靠我们自己!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 。    这就是所谓的三种形式,chinalaw?什么玩意.既然是民意体现就放在最多人上的网站。新浪,搜狐上撒!(非为新浪搜狐做广告)    
  P民反对有鸟用 不过我还是要反对
  贾君鹏,你妈妈让你去gov网反对上班途中机动车伤害不纳入工伤条    例的修改!    http://yijian./lisms/action/guestLoginAction.do#
  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在劳动保障部门一线的认定工作中很难操作,  没参加工伤保险的争议太多,企业反感,劳动部门疲于应付,诉讼不断,牵扯了行政和司法部门太多的精力。  参加保险的,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多认定了工伤,而交通事故往往涉及数额很大,这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负担很大,长此以往,基金有亏空之险,到头来反而吃亏的是广大参保职工,那些真正工作岗位上的工伤得不到良好的工伤救济包括理赔、康复等一些列待遇。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把上下班的机动车事故剔除出工伤范畴也是无奈之举。而且在保障体系全覆盖的趋势下,是可以指望这部分职工能得到良好救济的,除非是要双重赔付的。
  顶起来。
  无奈的顶到8月15截止那一天。我也只有这么大的力量了!
   顶上去!  
  我认为应该折衷一下,上班算工伤,下班不算,因为下班途中实在是不好界定啊~~下班后要多长时间才算是在“途中”呢?
  “上下班遇车祸将不算工伤”不是法制进步,而是大步倒退!  /51.html      国务院法制办7月24日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意见,拟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删除。对此,社会上反应很大,浏览一些媒体网站,反对的意见占绝大多数。不少专家也通过媒体表达了反对意见。“划掉一条规定非常简单,但这同时也意味着一些人会因此陷入困境。” 如此因小失大的做法将无法保障普通职工上下班途中万一遭遇车祸本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无异于动摇国家稳定根基的不智之举!
  劳动法是中国的法律吗?
  如果不是为了去上班怎会发生事故。上下班途中怎能不算工伤呢?是不是以后上班换药掏钱给雇主啊!法律是为什么人而设的。保障的是什么人的利益。跟以前的资产阶级似的开始剥削底薪阶层了吗?为什么那么多不按劳动法规定给员工缴纳保险或给于应有的福利待遇的企业还那么多?法律有什么用?
  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都能得到责任者的赔偿,为什么还要雇主再次赔偿呢?想得双赔偿啊、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 上下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