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在公司赠与财产给个人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什么意思

-- 沂蒙晚报 --
版次:[A11]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014年年初,家住市区的王先生与苏女士相识恋爱,并于2015年1月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便利,2014年年底,王先生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同时与苏女士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先生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苏女士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年后,因感情不和,王先生提出离婚,苏女士同意,但在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苏女士主张依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对该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却认为由于双方婚前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双方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房屋所有权依法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发生转移,故主张该房屋仍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疑问,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王先生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苏女士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双方婚前协议约定:“王先生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孙女士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王先生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记者赵泽军 整理&
&& (不填默认为匿名)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一方能否撤销赠与?
我的图书馆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一方能否撤销赠与?
  夫妻离婚,协议将共同所有的一套住宅赠与儿子,并由父亲协助儿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父亲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父后悔将房产赠与儿子,儿子诉至法院  女子苏某与男子王大某结婚后,生育了一子王小某,并在天彭镇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住房。日,苏某与王大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王小某的抚养权归苏某,婚后购买的150平米住房赠与王小某,由王大某协助王小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王大某一直拒绝协助王小某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过户到王小某名下。  日,王小某将王大某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被告王大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父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王大某辩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原告王小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原告,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原告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原告母亲与被告均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故对被告提出已撤销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本案中,被告和原告母亲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非《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为什么法院仍然对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了?  第一,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原告母亲与被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被告不能未经原告母亲同意单独撤销赠与。  第二,被告和原告母亲对原告赠与房屋的行为系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处分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更改或撤销。&  第三,本案中赠与条款依附于离婚协议存在,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离婚协议的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协议效力应认定为有效。故赠与条款不可单独撤销。  第四,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原告房屋的行为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息息相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视为一种给予离婚事由的有条件之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形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条件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撤销。  故,本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TA的最新馆藏|法援热线:3>>>>>>正文赠与合同能否任意撤销?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常玉虎,为您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是除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外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来源||网络)  更多北京合同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常玉虎律师电话:常玉虎律师擅长民商事各类案件,诚恳的态度,精湛的业务,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常玉虎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常玉虎律师微信号:changyuhulawyer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律师姓名:常玉虎 律师  所在地区:北京 东城区  电话:  电子邮件:  执业律所: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 中海地产广场塔3层  常玉虎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擅长民商事各类案件,诚恳的态度,精湛的业务,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回答了 咨询内容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土地纠纷交通事故所在地区:北京-东城区手&&机: Q Q号码:执业证号:A36执业机构:北京市亿嘉(南通)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热门合同纠纷法律百科免责声明:智飞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全国客服热线:3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句话什么意思
wl1297ahqj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句话什么意思
江西 抚州 南城县发表时间: 16:09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房产纠纷相关词条:
遇到撤销赠与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
无锡版主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赠与财产给个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