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公司一万元我过都长时间内可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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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职务侵占近百个CPU 非法获利近10万元被抓
为满足生活挥霍,公司员工利用签收入库的职务便利,将本该返厂入库的近百个电脑配件CPU盗走,非法出售获利近10万。近日,鄂州警方通过开展“霹雳行动2号”,将该涉嫌职务侵占的公司员工抓获。
李某是鄂州市华容区某电子公司员工,3月12日,他在清点生产车间的物品时,发现一些贵重的CPU与系统入账不符,怀疑有员工涉嫌侵占公司财物,随即向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分局报案。
华容分局经侦大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通过视频侦查,大队民警发现该公司负责全国联保签收的车间生产员工付某有重大嫌疑,随即传唤付某。经讯问,付某如实供述了其侵占财物的违法事实。
经讯问,民警得知,付某于2016年2月进入电子公司工作,同年7月付某开始担任签收入库工作,看到一批批入库的电脑配件,付某觉得有利可图,便趁公司其他员工不注意,先后将应该返厂入库的近百个CPU私自侵占,并以低价变卖给某二手市场,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近10万元,多数赃款用于生活消费。经鉴定,涉案的CPU实际价值20余万元。
目前,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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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公司离职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被刑拘
嫌在原公司工资少,杨某决定辞职,向公司打辞职报告未批,他便抱着先斩后奏的想法,伪造付款欠条从原公司客户那里套出现金一万多元后消失不见。6日,刚到新公司没有多久的杨某被九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依法刑拘。据办案民警介绍,包头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报案称,在结算账务时发现其公司配送员工杨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东胜某药店、康巴什某药店付款欠条,
以欠条代现金,侵占公司药款7143.3元,且离开公司,无法联系。九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调查发现,嫌疑人杨某在该医药公司任配送部员工,因为工资
低,在找到新单位后提交了离职报告,而公司需要应聘新员工做工作交接,所以短时间内没有批准杨某离职。“杨某一看公司不批准,就决定不经过公司批准自行离开,当时公司还压着他一部分工资,他就想着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套出钱来。”办案民警说,杨某从公
司给送货的两家药店以欠条代现金,分三次拿了12869.3元,而原公司累计欠其押金和工资款5726元,这意味着杨某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药款7143.3
元。如今,杨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包头市九原区公安分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文来源:包头晚报
没有相关新闻将招标保证金占为己有 海口一公司职工因职务侵占罪获刑
  央广网海口3月7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 崔善红)海口一文化传媒公司业务员黎某代表公司参加招投标后将公司15000元招标保证金占为己有。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黎某拘役五个月。
  2014年7月份,黎某(男,现年32岁,广州人)应聘进入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市场部业务员,主要负责该公司对外项目的引进,代表公司参加招投标等业务。日,黎某从公司支取现金5000元,用于参加“2014年第九届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项目”招标会的保证金,在未中标的情况下黎某应及时将保证金归还公司,但黎某未归还保证金;日,公司再次委托黎某参加“2014三亚旅游上海、广州公交候车亭灯箱投放广告项目”的招标会,并从银行转账1万元给黎某,用于招标会的保证金。黎某参与招标会,在未中标的情况下,再次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公司保证金。日之后,黎某停掉其使用的手机,不再与公司联系。日,黎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黎某家属与海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由黎某家属代黎某归还公司人民币1万元,公司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5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编辑:刘拓拓
关键词:海南
记者从3月6日上午在儋州召开的40个国营农场所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属地市县管理工作部署会上获悉,我省将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移交工作。
3月4日是农历正月廿六,是我国有着上千年历史的传统民俗节日观音开库日,三亚南山举行“观音开库”民俗祈福活动。该民俗活动持续一整天,陆续引来上千名信众和游客参加“观音开库”活动。
记者目前从海口市工商局了解到,3日下午全国投资界著名的北京清科集团出资发起设立的海口清科乐投投资合伙企业和海口清科复兴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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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央广网保险公司员工编事故骗保 法官:职务侵占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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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两次骗取保险金60万元。日前,洛南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判处共犯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相应徒刑。
原标题: 保险公司员工编造交通事故骗保
&&&&&&&& 法官提示:这种职务侵占行为带有普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报讯(记者 程靖峰 通讯员 张永云 赵建业) 身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两次骗取保险金60万元。日前,洛南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同时判处共犯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相应徒刑。
法官提示:这种职务侵占行为带有普遍性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晋某某明知被投保人卢某5月1日晚因交通事故身亡,仍收取卢某家属保险费1万元,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为卢某办理了保险,并让卢某之妻刘某填写了保险理赔单。5月6日,晋某某向公司报称,卢某于5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并以刘某名义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将30万元理赔款汇入晋某某所持以刘某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中,晋某某分数次将该30万元保险金取出。
日,被告人晋某某与李某某商议,由李某某假冒王某的丈夫名义,为王某办理人身保险。同年7月17日,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电话报称,其妻王某被三轮车碰撞死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同时晋某某伪造了相关理赔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将30万元理赔款汇入晋某某持有的李某某的银行卡中,晋某某将该30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判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该案的从犯李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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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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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查获食品添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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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职务侵占犯罪常见类型
识别几种职务侵占犯罪的表现形式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股东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倨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倨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其趁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旅游之机,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有。
3、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3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5、民营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案例]农民工携货款逃跑被判职务侵占罪
洛阳一农民工为解老板迟开工资之气,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农民工犯职务侵占罪案。
  被告人柴迢峰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柴迢峰怀恨在心。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迢峰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迢峰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6、非本企业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单位的临时工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即使是临时工,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于庆伟职务侵占一案的判决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现年23岁的被告人于庆伟,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公司聘用被告人于庆伟为公司临时工后根据其工作表现,任命为上站业务员,具体负责将货物从本单位签收后领出、掌管货票、持货票到火车站将领出的货物办理托运手续等发送业务。
日,于庆伟从单位领出货物后,与同事王峰、林占江一同去北京站办理货物托运。在北京站,于庆伟与林占江一起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后,于庆伟独自去办理货物托运手续。于庆伟对北京站行李车间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物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并将这4件货物暂存在行李车间(内有发往山东省东营市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台、奔II-I866CPU1个、软驱20个、VIBRA声卡2个、WD硬盘2个、IBM硬盘1个,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万元)。23日,于庆伟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将其中的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于永飞处。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于庆伟犯盗窃罪,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庆伟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于庆伟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日判决被告人于庆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裁判要旨]
本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是不一致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应当说,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实际上,于庆伟是以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而其实施这一系列非法占有行为的根本条件,是其有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于庆伟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应当强调,即使于庆伟在作案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由于其非法占有的是自己经手的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一般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其他单位财产和私人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单位正式职工作案,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依法不能定职务侵占罪;即使是临时工,有职务上的便利,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也应当认定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上述六种行为都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方式,我们应当注意识别。另外,我们还应注意其他两种职务经济犯罪形式:1、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些公司、企业职员利用为本单位采购货物、出售货物等职务便利,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侵犯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包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如覃文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一案,覃文新从2003年3月起任某灯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售卖公司废油桶的职便,与回收商文某串通,将该公司的废油桶出售给文某,文某则按每个油桶3元计提回扣给覃文新,覃文新于日、7月21日分别两次收取文某的回扣款合共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注意:日,“两高”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替代以往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此相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例如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等等,由于犯罪主体定性不明,一直存在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新罪名确立将明显有利于打击经济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
  2、收款不入帐,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供销员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客户的货款后不交回企业入帐,私自挪作他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李福至挪用资金一案,李福至任某纸箱厂的供销员,负责该厂送货和收货款工作,2000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从出纳员处领走应收货款的收款凭条,向多家客户收取了货款人民币98337.55元后,没有将货款交回厂入帐,全部用于赌博及挥霍花光,直至2001年3月离开纸箱厂后,经厂多次追收,李才归还了52000元,余款未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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