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农合农村大病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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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领取呢?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 16:06&&&来源:安阳新闻网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根据政策,除了正常新农合报销外,今年1月1日后生病的参合农民可进行二次报销。那么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又该如何领取呢?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参合农民9000多万,大病“二次报销”正式实施后,参合农民一旦患上大病,不仅可享受新农合报销,还可享受商业保险给予的二次报销,又称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司强:“2014年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农民,或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都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据了解,新农合大病报销只能报销“合规费用”,该费用暂定为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二次报销起付线为1.5万元,报销比例分三档,最低为50%。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司强:“新农合报销以后,合规的自费累计超过1.5万元的可以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1.5—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这个实行分段补贴,封顶线为30万元。”  新政策对于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住院参合患者,实行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据了解,10月1日后,在我省即时结报医院出院的参合患者,其大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实行即时结报。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医院就医者,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结算。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司强:“10月1日以后,在省级医院和市级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的当时,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同时,也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参合农民在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也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司强:“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式启动的时间是日,但从日起至9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大病保险,需要到安阳市人寿保险公司报销。需要带四种证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新农合医疗证及复印件,新农合出院补偿单,银行卡。”  对于经常在外参合患者,只要符合标准,如果当年未能及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结算的,可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安阳台&京京&实习生 胡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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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健康报《新农合大病保险》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武汉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式启动武汉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江夏区纸坊街照耀村,为正在家中休养的32岁男青年余某某送上30万元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款,这标志着该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余某某患尿毒症,今年来肾移植加血液透析,共住院4次,医疗费用共计64.7万元。江夏区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封顶10万元,此次大病保险赔付30万元,达到武汉市大病保险年度补偿封顶线,是我省目前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金额最高的患者。据武汉市卫计委介绍,2013年,全市参加新农合的人数为282.9万人。今年武汉市新农合为每位参合农民出资24元,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累计出资6789.5万元,引进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参合农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只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除外),按照元、元、50000元以上分段,可以报销50%、60%、70%,最多可以报销30万元。此举可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据介绍,参合农民的大病医疗报销采取“一站式”服务。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予报销后,对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及时给予大病医疗费用直接报销。对于部分大病患者外地医院诊治,商业保险机构将利用全国联网优势,为参保(合)人员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范文二:河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河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日起,河南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参保居民因大病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标”可享受医保“二次报销”。按规定,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其中,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 1.8万元~5万元报销50%,5万元~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河南新农合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70%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提高,其中1.5万元~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部分由以前的55%提高到60%的比例给予补偿, 10万元以上部分由以前的65%提高到70%的比例给予补偿。5月20日前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患者,按上述规定重新核算补偿金额,由所在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通知办理追加补偿手续。2015年,大病保险起付线、封顶线、保障范围不变,起付线依然为1.5万元,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但是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将会进行提升。相关阅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这是继2012年6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对规范和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还强调,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
范文三:各乡镇农医所: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我县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已经试行。请各乡镇农医所工作人员通知我县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人员,携带好相关资料前往县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大病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日起至日出院的参合人员。一、起付标准: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9000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即低保户、五保户)参合农民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年只减扣一次。二、补偿标准: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为25万元。三、符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患者,自己复印住院资料,到吉水县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吉水县人寿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相关事宜联系人:周经理 电话: 大病补偿材料包括: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2、 疾病证明书3、 发票4、 用药清单5、 身份证复印件6、 存折7、 出院小结复印件(有就带过来,没有就算了)8、 所有复印资料由医院或农医所
范文四:新农合大病保险知识宣传一、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及服务对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服务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员。二、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什么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农民起付线为4000元。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保险年度内,在扣减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超过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以补偿到25万元。比如:某参合患者总费用为10万元,自负1万,新农合补偿5万,剩余4万减去8000元,大病保险可补偿(40000元-8000元)X50%=16000元。三、申请大病补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2、银行账号3、结算单位提供的新农合基本医疗结算凭证四、哪些项目不属于新农合大病报销范围新农合基本医疗不予报销的费用五、新农合大病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补偿从日起,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均可以纳入补偿。六、大病保险服务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公司七、办公地址:峡江县农医局(卫生局四楼)结算中心服务电话:联系人:刘强
联系电话:投诉咨询电话:
95519中国人寿峡江县支公司峡江县农医局
范文五:一、项目概况(一)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额度。2013年用于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人均15元的标准筹集,根据实际参合人数核算。参照.14万参合人数计算,预计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约9.78亿元。(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拨付。由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于每年 1月15日前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拨付。(三)补偿对象。为全省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四)补偿费用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对患有20类重大疾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五)医疗费用情况。2011年,全省参合农民住院补偿580.22万人次,次均住院费用3939.01元,新农合次均补偿2202.29元。季度,全省参合农民住院补偿515.03万人次,次均住院费用4167.63元,新农合次均补偿2339.11元。(六)补偿比例。2013年,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实行分段补偿,个人负担超过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15%,补偿封顶线20万元。(七)自负盈亏。新农合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盈利率控制在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总额2%以内,超过2%的部分结转下年,作为下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二、服务期限:日-日。三、项目要求(一)经办机构和人员:在 2013 年3月31日前完成。1、在省、市、县均设置分支机构,在新农合统筹地区设置经办网点,拥有固定营业办公场所,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网络连接、工作场所、人员配置、报销流程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实现合署办公,达到一站式服务。2、制定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及车辆,配备医学、财会等专业的人员队伍,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3、在即时结报的县级及以上和能够承担大病治疗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即时结报点。(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在 2013 年3月31日前完成。在省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户,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用于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参合居民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三)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在 2013 年3月31日前完成。1、组建全省及其分支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采集查询、变更维护、结算支付、统计分析、信息报表报送和省、市、县三级网络系统互联互通等功能。2、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与省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区域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共享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信息。3、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透漏或私自使用任何有关的新农合信息及数据。(四)参合农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1、在县级及以上和能够承担大病治疗的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点,实行即时结报。2、参合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收到参合居民补偿申请材料后,及时给予补偿。材料齐全的,要即时补偿;材料不全的,商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材料补齐后再给予补偿。(五)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统筹地区卫生部门报送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补偿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报告风险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六)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资格及合规医疗费用的审核,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收费进行监督。(七)监督考核1、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合居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参合居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2、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咨询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维护参合居民合法权益。3、接受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参合居民补偿情况的抽查和考核,补偿案例抽查比例不低于10%。4、及时改正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商业保险机构须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四、其他要求(一)开标仪式上,投标人须陈述投标人基本情况及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服务方案,时间不超过10分钟。陈述内容须与投标文件相符,如不相符,以投标文件为准。(二)陈述顺序按签到顺序当场抽签决定。五、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二)投标保证金交纳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现金、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包号。若交款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投标人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退款时,款项退至投标人帐户。收款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市高新支行黄金时代分理处银行帐号:采用投标担保函形式交纳的,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1]49号)规定执行。
范文六:日 报周 报杂 志人民日报 日 星期五往期回顾人民网检索数字报用户中心返回目录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新农合大病保险全面推开保障病种增至22个,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提至约50%《 人民日报 》( 日
13 版)本报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白剑峰)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大病保障范围。《通知》提出,2014年,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全国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90元左右。各地要调整和优化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通知》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受益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地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运作。做好新农合基本保障、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发挥制度整体合力。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元,且一般诊疗费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研究制订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在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加快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的联通。2014年,力争将联通的省份扩大到15个左右。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自主协商和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方式,开展参合农民跨省异地就医结报试点。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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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七:湖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二)主要目标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全省统一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参合人员,大病保险对新农合报销后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参合群众大病自负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二、工作内容(一)统筹层次为提高抗风险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由各市(州)组织实施。(二)保障内容1、保障对象:新农合大病保险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另行制定)。3、起付线标准:2013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4、保障水平:2013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三)筹资标准各市(州)根据当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精细测算,科学确定本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医改办备案。今后,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政策调整及新农合筹资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四)承办方式1、承办主体。新农合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方式,由各市(州)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当地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2、招投标。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工作。招标主要包括具体筹资标准、账户设臵、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结余管理、资金监管、保险机构盈利率、结算服务、政策亏损分担机制、配备的承办与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我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各地应向参加招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机构精算要求提供与大病保险相关的数据,及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3、合同管理。各地与中标保险公司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省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每年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经营风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2013年各地新农合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与经营管理成本)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具体控制比例通过招标确定并写入保险合同,今后,根据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各地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政策性亏损的调整机制。(五)就医与补偿大病保险就医与转诊按新农合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负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参合患者提供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商业保险机构经过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参合患者自负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应自动显示,并告知病人或家属,确保参合患者方便、及时获得大病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构应依规及时、合理支付医疗机构垫付的大病保险报销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采取向定点医疗机构先预付后结算的资金支付模式。同时,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模式,方便非即时结报患者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非即时结报患者办理大病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合作医疗卡原件;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新农合报销凭证;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材料不全的,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方便参合居民报销。(六)监督管理1、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各市(州)要在市(州)级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专账;各县(市、区)按照本地区参合人口数量和市(州)招标确定的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额度,按规定直接从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划拨至市(州)级财政社保专户;市(州)再根据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分期分批拨付大病保险保费。各地要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要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大病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时,中标保险公司获得所有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时,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分,剩余部分全部划转到市(州)财政社保专户。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出现年度亏损时,政策性亏损由各市(州)与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划分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各自承担的部分,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2、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市(州)要建立起以资金使用效益和参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商业保险机构履行投标承诺、按规定时限及比例理赔、医疗服务监管、保险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参合患者的大病保险政策宣传咨询等情况进行考核,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为符合保障范围的参合患者及时报销医疗费用,维护参合人员信息安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居民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3、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管理。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商业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管控,通过审核扣减不合理费用、监督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将商业保险机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措施及效果纳入商业保险机构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保费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三、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实准备工作各市(州)要结合大病保险工作,加强市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切实加强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本底调查和数据测算,抓紧制定出台本市(州)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政策从日起执行,与新农合运行年度一致。(二)加强保障制度间的衔接各地要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政策联动作用。各地要建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医疗救助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保证参合患者及时便利地享受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对已开展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地区,要做好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三)加强监测评估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通报大病保险报销情况,各市(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大病保险运行数据,及时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了解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内容,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宣传大病保险工作成效,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范文八:据了解,新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对新农合大病保险也作了规定。“参合”居民在一个新农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慢病门诊费用达到高额医疗费用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对高额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给予报销,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慢病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加计算。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年度内住院或特慢病门诊补偿后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中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慢病医疗费用。其中属于新农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按照分类费用比例标准100%计入报销范围,材料费及其它药品费诊疗费用按照30%计入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今后会根据情况作调整,相关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相关阅读: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解读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枞阳县从日起启动这项工作。现将我县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制度详细解读如下:一、保费及拔付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2014年我县的筹资标准为13元/人/年。保费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合农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二、保险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金补偿后超过2万元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符合省农合办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三、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1、在Ⅴ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2、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中无法对应的医疗机构、纳入预警管理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外二级以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3、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药品、材料等费用。4、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5、《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7、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8、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9、超出医疗机构所在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10、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1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12、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四、保障水平及标准在保险期年度内,被保险人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照《枞阳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4版)》规定的报销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一年只扣除一次。2、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3、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扣起付线后分段比例为0-2万元段补偿30%、2-5万元段补偿40%、5-10万元段补偿50%、10-15万元段补偿60%、15万元以上段补偿70%(新农合大病保险单次补偿,凡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住院医药费用的,每段补偿比例分别下降5%)。4、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5、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算在出院年度内,跨年度结算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年度内。五、报销方法1、补偿次序。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补偿。符合大病商业保险对象的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由管理软件直接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2、补偿材料。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所需相关材料,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复印存档,县合医局予以协助提供,不需补偿对象个人再复印材料。
范文九: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据了解,新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对新农合大病保险也作了规定。“参合”居民在一个新农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慢病门诊费用达到高额医疗费用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对高额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给予报销,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慢病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加计算。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年度内住院或特慢病门诊补偿后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中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慢病医疗费用。其中属于新农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按照分类费用比例标准100%计入报销范围,材料费及其它药品费诊疗费用按照30%计入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今后会根据情况作调整,相关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相关阅读: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政策解读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枞阳县从日起启动这项工作。现将我县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制度详细解读如下:一、保费及拔付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2014年我县的筹资标准为13元/人/年。保费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参合农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二、保险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金补偿后超过2万元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符合省农合办规定的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三、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1、在Ⅴ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2、在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中无法对应的医疗机构、纳入预警管理的医疗机构以及省外二级以下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3、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药品、材料等费用。4、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5、《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费用。7、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8、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9、超出医疗机构所在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10、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1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负伤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12、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四、保障水平及标准在保险期年度内,被保险人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按照《枞阳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4版)》规定的报销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1、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一年只扣除一次。2、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3、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赔付标准实行“分段比例,由低到高,累进补偿”的办法,扣起付线后分段比例为0-2万元段补偿30%、2-5万元段补偿40%、5-10万元段补偿50%、10-15万元段补偿60%、15万元以上段补偿70%(新农合大病保险单次补偿,凡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住院医药费用的,每段补偿比例分别下降5%)。4、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5、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算在出院年度内,跨年度结算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年度内。五、报销方法1、补偿次序。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补偿。符合大病商业保险对象的住院医药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由管理软件直接结算,实行“一站式”服务。2、补偿材料。大病商业保险赔付所需相关材料,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复印存档,县合医局予以协助提供,不需补偿对象个人再复印材料。
范文十: 09:22:50 |作者: 段平|来自: 南阳日报摘要: 从10月1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将正式实施。南阳网讯
从10月1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南阳市参合农民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一次性或累计1.5万元以上的,都能获大病保险再报销,保险金来源于年度新农合基金,不需参合人员再缴纳。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我省将2014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我市执行的筹资标准为15元。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2014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费用。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对于符合标准、当年又未能及时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结算的,可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前到参合地或省内居住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患者无论是在省内哪个地市、哪一级医院看病,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标准的,出院即可和新农合同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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