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被吴改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该怎么办

如果有一天,当你耗费数十年心血买下的房子,或者祖辈给你留下的祖产,突然被国家一纸文件充公了,你能接受吗?这看似天荒夜谈的事情,还真发生在这土地上。
这一切要上溯到46年前――“国家经租房”政策。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方式之一就是“国家经租”。政府通过“经租”把私房充公,这也造成了诸多遗留问题。
国家充当“中介”征收私人房屋,再分租给干部职工
中共接管政权前曾承诺保障私人的房屋产权,还说要“长期实行”。不过,很快新生政权就开始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始把私人房屋收归国有。当时有许多私房业主十分不满,也有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但是这些都被归结为向“社会主义进攻”。
新生政权曾承诺不侵占私人房产,允许私人房屋出租,且要“长期实行”
中共接管政权前夕,城市民众原以为可以仿照中共的农村土改,“认为城市解放了可以白住房子,一切房租都可以不缴了,甚至以为可以平分城市的房产了”。不过,中共在接管政权前没有支持这种主张,而是承诺要保护私人房产,且要“长期实行”。
战后国内断壁残垣,住房十分紧张,新生政权希望通过保护私人产权来鼓励私人出资来建房:“当修盖房屋无利可图而房屋所有权又无可靠保障时,不仅没有人愿意花钱去盖新房屋,而且连旧有的房屋也会没有人管、没有人修,甚至任意拆卖;结果使得人民没有足够的房子住,对于人民反而极为不利。人民政府将来是一定要修筑多量的城市房屋来解决市民的任宅问题的,但是,今天国家的资财主要是用于进行人民革命战争和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可能投下大量资本来建房屋。因此就需要鼓励私人资本来修建房屋。要使私人资本愿意投入房屋的建造,就必须保护房屋的所有权并允许其正当合法地租赁,让资本可以周转,房主有利可图。”((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58年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征收私房后分租给干部职工,即国家经租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启动,1956年中央开始向私房动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无力承担私房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因此私房改造极为缓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依然接近60%。从1958年起,政府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统一征收上来后,然后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干部职工,而私房业主只获得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和部分自住房屋。这种方式被称为“国家经租”,即国家充当房产中介,把私房统一征收起来后,分租给干部职工。以这种方式征收的私房日后被称作“经租房”。
中央希望借此方式“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同时解决当时房屋紧张。中央称“经租”是“一定时期”内的措施,目的是为了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这个“一定时期”到底是多久,如何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当时相关文件没有提及。
房主不满: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
在“低工资、高福利、高就业”的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为干部职工提供房屋居住,算是一种福利,因此租金很低;私房业主只能从这低廉的租金获取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吃了大亏。而且国家统一征收,还规定了资金的多少,不得议价,有强买强卖之意,所以房主难免有情绪。有被改造房主称:“听了区长报告我是感激万分,改造很好,生活大大下降”,还有房主说:“我跟麻雀一样被到处哄,过去搞粮食被哄过一次,现在搞房屋改造又被哄了。”不过,这些“反动言论”当即遭到了批判。
此外,“许多城市发生了房主积极地大量地贱价出卖房屋以及千方百计分散房屋的现象,如有的房屋值三四千元,现在一两千元就卖,有些听到私房改造的消息后,更不修房,甚至进行破坏以便拆房卖料。”((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载《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年―1981年),房产通讯社1982年编印,第7页。)
法学学者批评:私房改造不符合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在1957年反右运动前的“大鸣大放”期间,有诸多批评私房改造的声音,称政府靠“国家经租”的形式来解决住房紧张乃药不对症,住宅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缺乏,而不是房屋私有所致。法学学者谭惕吾还在“鸣放”中表示,根据她在上海的调查,住宅问题是屋少人多、不够分配所造成;把房屋充公了也不能解决,“所有制变更了,房屋仍住得满满的。”她还指出私房改造违反了宪法:“这不符合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生活资料所有权的规定。宪法规定的个人房屋所有权,不是主观上想侵犯,而是在敲锣打鼓时没明确,把轻重倒置了,没看重宪法,而看重了当时的请求。要在宪法范围内调整租赁关系。应该统一管理租费修缮费的标准,确保生活资料的房屋的私有制,自己住的屋子可以少量出租。”
谭的看法也得到当时官方的印证。例如,1955年5月天津市高级法院在工作总结中曾明确指出:“天津市的房屋问题,从现象上看是租赁关系不够正常,但基本问题还是房屋缺乏。”。”(“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私房改造出于政治所需,政府回应批评: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
针对类似批评,1957年城市服务部张永励副部长回应。他强调:“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他还表示:“几年来,我们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对私有房屋进行管理,但收获不大,特别是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之后,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在经济方面的革命基本上完成以后,如何继续取得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胜利,还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在这次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和社会主义进攻当中,也有一些右派分子攻击党对私有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1958年6月,张永励调任第二商业部副部长,他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说:“在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连城市小商小贩都已经改造了的今天, 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仅十分必要,两且是刻不容缓的了。”(“居者有其屋”?――1950年代的住房政策剖析,张群,《当代中国研究》)
张永励直白称,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很明显,官方施行私房改造,有其政治目的,缓解住房短缺更多的只是借口。另一方面,此时对于私房的态度,跟中共初期的显然相左,过去中共主张保护私人产权来解住房紧张,而现在要通过消灭私有来解决。
政府一纸把私房充公,“中介”摇身一变成主人
原本国家只是作为中介代房主放租,房主要回房子本理所当然,但国家一纸文件就直接掐灭这种念头。文革爆发后,房主的租金被停发了,还被红卫兵抄家。改革开放后,房主要追回被没收的房产,大多无果而终。因为经租房俨然成了一块肥肉,政府把这些“国有”房产转卖私人并从中捞油水,利益成为归还经租房的最大障碍。
房主要求归还房屋,政府一纸掐灭诉求:经租房“类似赎买”,因此不退还,后代不得继承
房屋主人要求加租,要收回房租,在当时被定性为“阶级斗争”。“一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房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归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的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致国务院《关于私有出租房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如此写道。
此前政府动员房主把房产交给国家统一房租,然后逐步改变所有制。但怎样改变所有制,只字未提。1964年谜底揭开了。1964年政府一纸公文直接就把私房充公:
“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房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房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慎重处理房主要求退房的问题,凡已经纳入改造的房屋,应当坚持继续进行改造,一律不能退回”,“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房主: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给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
政府认为经租是“类似赎买”,以前的租金是用来买业主的房产的,这听起来有点像分期付款,不过这种方式令房主十分不解。房主反问:
“在‘国家经租’开始时,产权还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并没有把房子转让或捐献,不然为什么国家还会给我们发租金,还要称我们为‘房主’?”
“房主们什么叫‘类似赎买’?国家要赎买,和我们商量过吗?给过我们钱吗?分给我们的是‘租金’,也是老百姓的钱,国家从自己的钱包里掏过一分钱给我们吗?我们子女既然丧失了继承权,又为什么还要给我们租金?””。
文革爆发,政府停发房主租金,红卫兵抄家把房主轰出去还没收房产证
“经适房”一事带来了诸多问题,问题还没有解决,文革就爆发了。文革爆发后,政府连原本微薄的租金都停发了。各地红卫兵抄家时还把私房业主轰出去,抢占私房没收房产证,如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北京的房主马振环一家就遭此厄运: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官方文件承认红卫兵抄家合法。1966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最近在无产阶级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红卫兵和革命群众……,提出了许多倡议,这些倡议许多是可行的,应该采纳、办理,”故此作出:“公私合营企业应改为国有企业,资本的定息一律取消。”该“文革”文件中没有直接涉及经租房问题,而是要求取消公私合营的资本定息。不过由于当时租金被视为不劳而获的收入,被等同于资本家公私合营时期的定息,所以租金被看作定息而停发了;至于取消公私合营,说白了就是直接没收私房了。这个文件日后被作为经租房充公的法律依据。
文革结束了,但政府继续沿用“文革”逻辑,再次明确经租房一律归国家所有
“文革”结束后,82年《宪法》出台,新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不过政府制定政策作出决定的时候,似乎还是没有考虑《宪法》的存在,继续沿用“文革”逻辑。1985年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已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此后,建设部多次出台文件确认经租房属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因此许多在文革中被强行霸占房屋的房主,欲告无门 。“家住上海黄浦区尚文路133弄50号的胡彭生先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的父亲胡信义解放前是民族资本家,解放后被打成‘经济特务’,含冤屈死,遭受了家破人亡的惨祸,一幢私房也曾两次被没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冤屈被平反,可房子却有两间怎么也收不回来,最让胡家咽不下气的是,占住这两间房的人恰是当年的造反派。找到房管局却得到答复:这样的家庭在黄浦区就有几万家,现在还没有新政策,解决不了。”
“国产”实为“官产”,政府转手把私房转卖给私人从中牟利
国家实行经租房本意是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它从“私有”变成“公有”,但是政府把以实行“公有”的名义把私房充公后,却转手给卖给私人了,政府一倒手就捞了不少油水:
“在北京,已经硕果仅存的四合院,市场价值动辄上千万,可是通过房管局的内部关系,可以不经过拍卖,以比市场价格低廉得多的价格买到经租房代管房性质的四合院,当然你可以想象出其中的猫腻。在寸土寸金的南池子地区,本世纪初大量精美的四合院遭遇拆迁改造,原房主被强制性安置到其他地方以后,在原址重新修建了新式四合院,然后以数千万的价格卖给一些身份不一般的人物。家住南池子普渡寺西巷的丁艾女士,祖传的四合院,侥幸逃过了商业开发,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加让她愤怒。她家四合院一半的房子58年也成了经租房,这次拆迁改造,把住户给迁走了,丁艾燃起了希望,这次也许能把被房管局征走的房子要回来,谁曾想到,房管局在她家院子里砌起了一道围墙,把她家的经租房围在了墙外,接下来传来消息,她家的三百多平米面积经租房要以三百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位她不认识的韩先生(该位置这样一个四合院的市场价值超过千万),这位韩先生自我介绍是东城区房管局局长介绍来的,看过房子以后很满意。可是丁艾不干了,她直接找到那个想买房子的韩先生,告诉他:这是我的房子,你从房管局买是非法的!一开始韩先生很自信,我是通过房管局买的房子,怎么可能违法呢?丁艾介绍了实际情况以后,那位韩先生也有些歉疚,提出要不给丁家补偿一些,丁艾表示,这不是钱的问题,你就是把金山搬来我也不卖。还撂下狠话:你和房管局的人暗箱操作,我拦不住,不过你买房子的钱要是干干净净挣来的,就自己掂量掂量。好在这位韩先生良知未泯,所以那些房子现在还空着。”
利益成归还经租房最大障碍,私房业主维权难于上青天
经租房变成一块肥肉,政府从中捞的油水太多了,私房业主要维权自然难于上青天。
私房业主张积年就是众多维权者的一个,仅在北京就有近200位经租房维权代表常年上访,一年内上访了几百次。“2005年,一些人商量到建设部门前进行抗议,已熟知信访规则的张积年坚决反对,意识到这样做事情会被‘枪毙’,结果他的意见被大家给否了。他说他们这是拿鸡蛋碰石头,他们说他这是‘怕死’。……去年3月,时逢全国‘两会’召开,他们八九十人又来到建设部,说是天冷,从北门信访室来到正门晒太阳,结果被警察逮了7人。建设部指他们聚众滋扰、引人围观,为此出具一份公函给辖区派出所,要求对这些人‘依法处理’。有6人因身体不适放出,一人被控是组织者而遭5天拘留。……这一位是女士,又是回民,又没接到拘留通知。出来之后即指责警察实施人身虐待,几个人一合计这就把公安局给告了。开庭的时候100来人涌进旁听,弄得法庭窘迫不已。那里派出所拿出建设部公函,说是建设部让自己这么干的。”
房子不仅是家庭财产,还是房主的心血,那里有房主的过去记忆,有房主和故去亲人影踪。保障私有财产并不是摸不着的概念,因为保障了私有财产,就是实实在在地保护家,保护这些值得珍视的东西。
进步明显,争议有不少
毛泽东时代并不辉煌
怎么会有五亿农民瞒产私分?
您怎样看待私房改造
将您的投票发到微博
版权声明:腾讯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本期责编:
联系方式:邮箱:(来信时#改为@) ,电话:010―您的位置:&&&&&&&&&&&&&&& > 正文
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  号:法研复[1988]3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仍应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办理;但此类房屋典当问题比较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出典的房屋在改造前未回赎,改造中产权已转移给国家,改造后不准回赎;如出典的房屋没有被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应按国房局字105号文件中关于“今后对于出典房屋一般仍应按照典当关系处理”(注释:该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典房屋不同于出租房屋,如果将出典房屋纳入改造,名义上改的是出典人,实际改了承典人。因此,今后对于出典房屋一般仍应按照典当关系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对此条规定所作的解释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民法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期限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对于未超过规定回赎期限的,应准予出典人回赎。
司法考试相关栏目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移动班,支持以手机/平板电脑为载体学习网络课程,每15-20分钟一个讲座,化繁为简。权威名师倾情打造,授课幽默风趣,妙语连珠!
·司考大纲解读:|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实施时间】【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很好,对调解房屋纠纷有了基本标准,现将这一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作为工作中的参考。
  附一: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1964年1月13日 (64)国房字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同时,私房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对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望各地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以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附二: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现将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的工作,是根据1956年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58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对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按照上述办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这对于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私房改造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往往以人口增加,自住房不够为理由,要求退还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或者以生活困难为理由,要求增加定租;有的甚至强收房租,逼迫住户搬家,强占房屋,破坏房屋。这些情况,反映了私房改造工作中存在着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同时,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
  (二)没有进行私房改造的镇和已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对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出租房屋,是否还实行国家经租,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许多地方为了防止房主逃避改造,规定私房一律不准买卖,房主顾虑很大。多数房主只收租,不修房,房屋失修情况很严重。也有不少房主千方百计撵房客搬家,有的房主甚至拆房卖料,企图逃避改造。
  为了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
  根据1956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对于有反攻倒算行为的房主,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民愤很大的,应当经过法院给予必要的制裁。各地在今后工作中,对于一些依靠房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房主,应当继续加强教育和改造,使他们逐渐地由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合理地调整改造起点,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全部消灭房屋私人占有制的情况下,私房改造的起点是一个主要的政策界限。因此,对于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适当的,应当进行合理的调整。
  1.大中城市改造起点在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之间或者稍多一些的,一般可不再变动。个别地方改造起点达300平方米的,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批准,适当降低改造起点,继续进行私房改造。
  2.小城市(包括镇)改造起点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提高改造起点,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改造起点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有些偏低,但为避免过多的退房,引起新的矛盾,又不宜一律重新调整。我们意见,改造起点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改造起点进行调整,退还不应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3.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工商业用房已经实行了无起点改造的,除了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以外,一般不再变动。
  4.房主的自住房已经实行国家经租的,一般应当退还。自住房留得少的,应当按照规定调剂给一些房屋。但是已经给予适当调剂的,不能因房主人口增加再退给房屋。房主或房主直系亲属过去在外地,没有留自住房,现在迁回本地的,应当退给一部分房屋。  
  5.对于过去因房主生活困难经批准暂缓改造的房屋,应当区别房主现在的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全部补改,也可以部分免改或全部免改。今后不再保留暂缓改造的名义。
  按照上述各项规定,需要退还房主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退还原来的房屋。如果退还原来房屋有很大困难时,也可以用对等的其他房屋抵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房屋退还后,原来的租凭关系,一般应当换约续租,房主不得撵房客搬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的时候,房主不愿接受应该退还的房屋,要求继续由国家经租的,应当允许。
  以上问题,凡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进行处理基本符合上述原则的,一律不再变动。
  (三)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镇的私房改造工作。
  工商业和手工业相当集中,绝大多数居民从事这些行业,按照1963年12月7日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的规定,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一般应当进行私房改造工作。为避免触动占有房屋不多的小房主,今后改造起点大体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为宜,同时,应当给房主留够自住房。以农业为主,不设置镇的建制,属于农村人民公社的集镇,现在不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过去已进行了私房改造的,也不要撤销。
  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镇的建制的地方,现在是否进行私房改造,如何改造,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
  (四)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加强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对出租房屋较多的房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大部分私有出租房屋由国家经租以后,允许私人出租小量的房屋,可以调剂余缺,减少私人修房和建房的顾虑,减轻国家建设住宅的负担。但是,也不免会产生抬高租金,进行非法剥削和不注意修房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私房的管理和维修。
  1.对于改造起点以下的小量私有出租房屋,可以宣布属于个人所有,允许出租或买卖。如果今后有些房主从自住房中挤出一部分出租,即使超过改造起点,也应当允许。
  2.禁止高租、押租以及其他形式的非法剥削。同时,又要保障房主合理的房租收入。现在租金过高、过低,允许适当调整。
  3.对于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加强管理,禁止投机倒把和以买卖房屋盈利。私房买卖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经过审查批准,才能成交。
  4.房主不愿自己直接经营出租房屋,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经营,用房租维修房屋,定期结算,结余部分交给房主。房主不愿继续委托经营时,可以在结清帐目以后,将房屋退回房主。
  5.加强对私有出租房屋维修的管理工作,提倡建立房屋修缮基金,从每月房租中提取适当数量储存起来,专门用于维修房屋。对于那些生活并不困难而只收租不修房的房主,房管部门应当督促他们修房;拒不修房的,应当由法院判决,强制他们修房。对于那些严重失修、房主无力继续经营、愿意出卖的房屋,房管部门可以作价收购。
  6.目前,不少房主确实无力修房,建议从城市征收的房地产税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私房修缮的贷款。同时,对于私房修缮所需要的材料和劳力,有关部门也给予适当的安排。
  私房改造和私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很复杂,各地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今后一、二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加以解决。有关华侨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应当按照1963年4月国务院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办理。有关教会、庙观的出租房屋的改造问题,应当按照1963年6月中央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第七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纪要”中有关的规定,由各地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63年12月30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