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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区别在哪里?
58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企业按照规定都需要给员工一定的福利,基本就是常见的公司福利之一,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很多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单位会给员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那么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有区别吗?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联系和区别。一、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联系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前身即为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二、企业年金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1、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
“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3、从实际运作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要么由企业自行运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使得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要么以储蓄形式存入商业银行,虽然安全性得到保证,但是收益率过低;要么购买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因此实际收益难以保证。而企业年金各当事人提取的费用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所有收益都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中企业和个人的最大利益。4、从配套政策看,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各项配套政策日益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运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有四个方面的区别,包括管理模式、配套政策等等,现在很多企业都会加大公司的福利来留住人才,因此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为了方便管理,现在已经将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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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职工在退休以后收入的落差给职工的老年生活造成困难,很多单位采取了多种方法给自己的员工增加了补充养老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也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还有国家推广的企业年金的方式等等。总之国家也鼓励所有有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在为员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后,再通过采取更多的方式,为自己的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增加员工退休以后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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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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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的要求,1994年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选择部分企业按照《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意见》开展了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加快建立本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前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号文)要求,制订了《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按国务院和市人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推动本市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对本市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1、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支持鼓励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组织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
  3、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为职工建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二、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为: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上独立核算,执行本市养老保险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2、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
  三、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
  1、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经营状况稳定,且有资金来源。
  2、管理基础好,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3、按本市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1、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总额的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3、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单位应全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册》。
  5、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的3倍。对当年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可适当提高。
  6、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统一管理,按户建帐。补充养老保险的年利率按照基金运营实绩以及企业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具体计息办法按照银行相应规定处理。
  7、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规定的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
  8、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中职工期满后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经办机构根据原企业开出的转移证明,可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到职工新就业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可合并计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如调入单位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储存额可暂由原经办机构代为管理。
  9、职工因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等情况,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10、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应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方能领取。其支付形式,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给或一次性发给。
  11、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上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余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12、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审批程序: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经企业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状况后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经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定、报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五、企业制订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原则
  1、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应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
  2、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3、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机构。
  (2)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资金筹集办法。
  (3)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
  (4)补充养老保险的计发和支付办法。
  (5)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分工体系及群众监督制度。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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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工作八年后被单位辞退,单位需要给付每年工作工龄的每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吗?
我是一名石油单位的内退职工,内退后在2000某月被其它同业单位领导打电话邀请去上班,我的工作性质是驾驶员,到今年目前为止已经八年有余,但在这八年的工作期间,我也曾多次要求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说协议什么的,但我所工作的单位到现在也没有与我签定任何的劳动手续。在这八年的工作期间,我的工作受到领导和同行的认可,因此,我在单位享受了同等职工的所有待遇。今年十一月期间,由于本人的工作性质没有听某领导的安排,没几天时间,我所工作的单位就口头通知我,不去上班了。在这里我想咨询的是:像我这种情况,单位辞退我除需要给付提前通知的一个月补偿工资外,还需要给付在单位的总工作工龄的每年一个月工资吗?
单位现在只同意给付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单位说我是劳务关系,所以不给付我在单位工作工龄的每一年一个月工资,这说法在法律上有依据吗?合理吗?急求答案!急!急!急!!!
在以前的劳动法里怎么规定的劳务关系不是很明白,但是08年以后,只有退休后的算劳务关系,所以08年的经济补偿应该有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首先你要弄明白,你的单位(石油单位)是否一直给你投保,如果一直投保,说明你的劳动关系还在石油单位,你去现在的单位工作,现在单位不需要给你交纳保险和签订合同,但是应该签订一份协议(关于你内退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协议)。如果你是上述的情况,你现在工作的单位不需要按照工龄支付给你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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