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技术特殊工种证件件是通过人社部办理的

注意!与你就业、工资密切相关的五大问题,人社部终于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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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8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上半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71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71.7%,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对于去产能职工安置,以及工资调整幅度,我国失业率统计数据“修饰”过与否等热点问题,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予以回应。这五大问题与你息息相关,赶快看看!
人社部数据显示,2016年重点群体就业较为平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签约率保持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中略增。
一、“工资没涨社保费涨”?人社部这样回应!
近日,各地陆续公布了201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并以此为标准上调了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媒体报道,许多企业的职工反映“本人工资没有涨,但缴费涨了许多”。对此,昨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大多数职工仍是按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只有少数收入偏低的职工和少数收入偏高的职工,缴费基数不是本人工资。
二、公布的失业率都是真实的失业率,没有加任何修饰!
2016年上半年失业率保持在较低水平,二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前5个月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5.1%左右。
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回应“失业率的统计是否存在缺陷”时表示,我们公布的失业率都是真实的失业率,没有加任何修饰。
现在失业率有两组指标,一是城镇登记失业率;二是调查失业率。登记失业率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它是基于失业登记获得的,失业以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去登记失业的,基于失业登记获得的。
信长星表示,其实失业人员的数还是增加的,但是失业率比较平稳。我们分析一个很重要的背景,中国还处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之中,虽然作为分子的失业人员也在增加,但是因为城镇化在推进,我们每年城镇净增就业都在1000万人以上,分子、分母是同时在增加,所以失业人员是在增加的,但是因为分母也在增加,所以失业率变化并不大。
三、上半年,分流职工整体安置工作比较平稳
此外,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表示,安置好相关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分流职工,任务较重。初步预计,今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将涉及职工80万左右。从上半年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来看,分流职工整体安置工作比较平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信长星:对分流出来的职工社保要接住;对那些就业确实困难、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找到就业门路的,就要给他进行开发公益岗位,体现社会政策兜底的功能。
四、工资政策上,应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和提高的幅度
另外,对于工资调整幅度,信长星指出,现在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不像过去那么明显,要保持我国的竞争优势,在工资政策上,应该是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和提高的幅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信长星:今年上半年是六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是13个,这六个地区今年上半年提高以后增幅平均是11%,这是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的。
五、16个省份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8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阶段性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实施,企业的负担将不断减轻。记者梳理,宁夏和甘肃近日也宣布降低社保费率,目前至少已有16个省份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
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四川、重庆、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份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到19%。
此外,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其中,在个人费率方面,广西、天津、重庆、宁夏、湖南等地降至0.5%;四川从0.5%降至0.4%;湖北、河南、甘肃、陕西等地将个人费率降至0.3%;广东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打工、找工作请注意!这八大就业"陷阱"你得小心
1、刷信誉诈骗
让学生在网上帮人刷单,以高薪诱惑,抓住他们涉事未深和急于挣钱的心理,对初出校门的学生行骗。
2、打字诈骗
以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名义,发布新媒体应聘信息,招募手机聊天打字员,便通过植入病毒的木马让对方点击,直至骗到钱为止。
3、传销漩涡
传销组织鼓吹自己从事电子商务、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等,用所谓的“经济理论”“市场营销手法”欺骗缺乏社会阅历的准大学生加入。同时,一些网络传销还会通过网络购物、付费广告点击、网络游戏、网络加盟、金钱游戏等载体发展下线。
4、通知应聘
招工短信、网络招工信息或者自己发出求职信息后,均有可能使自己成为受害者。骗子有可能让其到高档会所面试,然后让缴体检费、面试费等,并让学生等候上班通知。
5、“黑中介”赚昧心钱
一些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准大学生急于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大学生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招用信息”便遥遥无期。
6、非法收取抵押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较轻松的岗位,待人交钱后,招聘单位利用职位已满等理由推脱,让人回家等消息,接下来便不了了之。
7、廉价劳动力专在假期找
个别企业平日积攒下一些员工不愿从事的脏活、累活,待假期一到,找一些准大学生突击完成,然后给一点钱打发了事。更有少数无良企业暑期招录准大学生当短期工,利用他们涉世不深、维权意识淡薄的弱点,在即将发薪时找借口(如出现重大差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等)将其辞退,或者以种种理由克扣工资。
8、娱乐场所高薪招工
有的娱乐场所以特种行业的高薪来吸引求职者。工种有代客泊车、侍者,到这些场所打工,容易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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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3(非工作时间)人社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车工铣工等职业上岗无需再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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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白天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2000年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予以废止。该《规定》共确定了包括车工、铣工、眼镜验光员等90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职业,此次废止意味着职业资格资质许可认定进一步减少,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成本。
  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两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对于准入类职业资格,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可根据需要,自愿参加评价鉴定。
  人社部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以问题为导向,对阻碍创业创新的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加快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管理。
(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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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人社部今日公布《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公报》表明,2015年圆满完成公务员录用考试任务,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9.4万人,其中,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1万人,地方17.3万人。中央机关公开遴选232名公务员,省级机关公开遴选1726名公务员。
  去年,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超过93%。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本实现制度入轨,岗位设置完成率超过9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率达到91%。
  日,湖北省武汉市,在华中科技大学考点,参加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密密麻麻等待在考场外;当日,近11万名考生参加湖北省公务员考试。
  同时,组织开展了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清查认定违纪违规行为421例,核实处理应聘人员495人,严肃追究37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推动出台了《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关于鼓励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
  《公报》显示,2015年全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万余名,其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2.4万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3万余名。
  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
  《公报》显示,2015年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12万人,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
  《公报》显示,2015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0万人。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8.3%;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3%;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2.4%。
  《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6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全年全国共帮助5.7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0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4万人。
  公报全文如下:
  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积极作为、稳中求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劳动就业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5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98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04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0万人。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8.3%;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9.3%;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2.4%。
  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6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05%。全年全国共帮助5.7万户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组织2.6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共24.0万人,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在内地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共8.4万人。
  全国建立了部、省、市、县四级上下贯通、职责清晰的市场管理工作体系,实现了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管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基本到位,省、市两级因地制宜,设立了综合性服务机构或专门性服务机构,区县一级85.4%的机构已经整合或计划年内整合设立综合性服务机构。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2.71万家。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全年共为243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不断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丰富了服务内容,提升了服务水平。
  二、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平稳。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
  (一)养老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58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01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2195亿元,比上年增长16.6%,其中征缴收入2371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7929亿元,比上年增长19.7%。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9937亿元。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536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3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6219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9142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88万人和549万人。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3万人。年末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31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77万人。
  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93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9%,其中征缴收入23016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716亿元。全年基金总支出25813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5345亿元。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4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800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其中个人缴费700亿元。基金支出2117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基金累计结存4592亿元。
  年末全国有7.5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3.0%。参加职工人数为2316万人,比上年增长1.0%。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9526亿元。
  (二)医疗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658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35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889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97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376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238万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中,参保职工21362万人,参保退休人员7531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21万人和276万人。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166万人,比上年末减少63万人。
  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1193亿元,支出931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14.5%。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8114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546亿元),个人账户积累4429亿元。
  (三)失业保险
  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732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83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21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万人。全年共为456.8万人发放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增加34.8万人。全年共为71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
  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68亿元,比上年下降0.9%,支出7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
  (四)工伤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14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93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48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7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07.6万人,比上年减少7.1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4.2万人,比上年减少1.6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202万人,比上年增加4万人。
  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754亿元,支出59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6%和6.8%。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285亿元(含储备金209亿元)。
  (五)生育保险
  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777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32万人。全年共有642万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比上年增加29万人次。
  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支出4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和11.8%。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84亿元。
  三、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截至2015年底,我国有两院院士1600多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2万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5300多人。2015年,推进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遴选实施102项专家服务基层示范项目,遴选设立首批20个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在示范项目带动下,9100多名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各类服务活动7000多场次,与基层单位签订合作协议990多项,培训指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9.8万余人,惠及基层农户近20.7万户。组织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遴选31个示范项目。
  2015年,全国1160多万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共有1797万人取得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底,我国留学回国人员总数达221.86万人,其中2015年回国40.91万人,比上年增长12.1%。全国建成各级各类留学人员创业园321个,其中省部共建创业园46家,入园企业总数2.4万家,2015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2800亿元,6.7万名留学人才在园创业。
  2015年,新设650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数达到338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总数达到3011个,累计招收培养博士后15万余人。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推进,全年举办300期高级研修班,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1万人次,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117万人次。2015年新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家,总数已达100家。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深入实施,全年培养400名新疆特培学员和120名西藏特培学员,组织4期新疆、西藏特培专家服务团活动。
  年末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545所,在校学生322万人。全年技工院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477万人次。年末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2636所,民办培训机构18887所。全年共组织各类职业培训1908万人次,其中:就业技能培训1023万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620万人次,创业培训211万人次,其他培训54万人次。全年各类职业培训中农民工培训967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培训357万人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培训80万人次。
  年末全国共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2156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26.42万人。全年共有1894万人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比上年增长2.16%。1539万人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有55.31万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圆满完成公务员录用考试任务,全国共录用公务员19.4万人,其中,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1万人,地方17.3万人。中央机关公开遴选232名公务员,省级机关公开遴选1726名公务员。
  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基本实现全覆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超过93%。全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本实现制度入轨,岗位设置完成率超过95%。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行率达到91%。组织开展了全国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清查认定违纪违规行为421例,核实处理应聘人员495人,严肃追究37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推动出台了《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关于鼓励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
  全年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万余名,其中计划分配军转干部2.4万余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1.3万余名。
  五、工资分配
  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比上年增加5669元,增长10.1%。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比上年增加3199元,增长8.8%。2015年末,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水平为3072元,比上年提高208元,增长7.2%。
  全面落实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继续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比较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六、劳动关系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2015年末,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截至2015年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176万份,覆盖企业356万户、职工1.7亿人。
  截至2015年末,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近7.2万户,涉及职工1560万人。
  2015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72.1万件,同比上升10.4%。办结案件161.0万件。仲裁结案率为95.2%。仲裁机构期末未结案件数达到4.1万件,同比上升14.1%。
  2015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92.5万户次,涉及劳动者9569.1万人次。书面审查用人单位219.6万户次,涉及劳动者8472.8万人次。全年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8.9万件。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共为481.4万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等待遇421.2亿元,其中为385.9万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等待遇331.6亿元。共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307.1万份,督促3.9万户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督促4.6万户用人单位为100.3万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21.3亿元,追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526.8万元,共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2807户。
  七、基础建设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自日起施行。部门规章立、改、废同步推进。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7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日起施行。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人社部令第26号)。
  2015年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含福建、山东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218个县、901个乡镇开展基层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启动以来,共支持1394个县,5282个乡镇开展项目建设。积极落实标准化“十二五”规划,经国标委批准发布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等7项国家标准。
  截至2015年底,全国30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发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际发卡地市(含省本级)达到369个,持卡人数达到8.84亿人,社会保障卡普及率64.6%。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已有29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7个地市(含省本级)正式接入。全国已有349个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含省本级)开通了12333电话咨询服务,全年来电总量达9028.6万次。
  1.本公报中的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2.本公报中的有关数据为正式年报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部分数据有所不同。
  3.全国就业人员及分三次产业人员数据、农民工数量和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4.本公报中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数据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本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增量及增长率根据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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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是国家设立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税务师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
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1]
税务师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简称“机考”)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王码、极品、万能等五笔输入法。
税务师考试报名程序
(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二)填报报名信息。
(1)新考生报名,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
(2)老考生报名,即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使用原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
(三)支付考试费。
每科次考试费¥98元。系统提供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
(四)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人员,可补报;已完成报名考生,如有调整、变更需求,可调换科目、调换考试城市。[1]
税务师免试申请与审核
(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二)免试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为日09:00至6月5日18:00止。
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同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
3.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后果自负。
日18:00前公布网上初审结果。[1]
税务师考试时间
(一)每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
(二)考试时间日-12日:
11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
11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
11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12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2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1]
税务师考试科目和大纲
(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
(二)《税法(一)》、《税法(二)》章节内容部分调整。国际税法内容由《税法(一)》调整到《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内容由《税法(二)》调整到《税法(一)》。详见《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
(三)《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1]
税务师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
(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
(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年度。[1]
税务师登记服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考试用书
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5月中旬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中订购,或通过正规电商渠道购买。[1]
税务师含金量
“四大”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部门对于员工晋升经理要求必须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而经理的年薪在30-50万左右。
(1)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①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②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③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④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税务师职业资格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税务师数量的条件要求;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
(3)税务师职业资格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及“数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
(4)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税务师证书申请与发放
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3张、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税务师行业概况
截至日,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5455户(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子所和异地分所)。其中,有限所4368户,占80.07%;合伙所1010户,占18.52%;异地分所77户,占1.41%。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总额35.04亿元,运营资金总额2.7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33%和23%;资产总额105.89亿元,比上年增长10%。全年税务师事务所利润总额4.3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委托人总户数221.79万户,比上年减少1.96%。
截至日,全国从业人员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女性从业人员64588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1.05%。从业人员中,执业注册税务师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8.54%。女性执业注册税务师21779人,占执业注册税务师总数的53.41%。出资人及合伙人18442人,占执业注册税务师总数的45.23%。其他从业人员65024人,比上年增加2.84%,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1.46%。其他从业人员中,非执业注册税务师434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1%。具有其他专业服务资格的从业人员813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69%,其中注册会计师6425人,资产评估师1488人,律师220人。
2014年度注税行业经营收入总额143.78亿元,比上年增长9.45%,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41.08亿元,占行业经营收入总额的98.12%;利润总额4.37亿元,比上年增长8.44%,占行业经营收入总额的3.04%。如《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结构表》所示,鉴证业务收入总额78.87亿元,比上年增长9.07%,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54.85%;代理业务收入总额20.41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行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14.20%;咨询业务收入总额34.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97%,占行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23.93%。
税务师相关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此件主动公开)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税务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税务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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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3]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引用日期]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引用日期]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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